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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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之一,也是人民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深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我对人民调解进行了相关调研。

首先,我调研了人民调解的基本情况。

人民调解是由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牵头组织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完善调解组织和调解机制。

人民调解员经过培训,熟悉法律法规,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

同时,人民调解还得到了党政法机关的大力支持和法律保障。

其次,我调研了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

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接待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核实事实、分析矛盾的性质与原因、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达成调解协议等环节。

人民调解员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耐心聆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引导,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果可以得到具体的执行。

然后,我调研了人民调解的实际应用情况。

根据我的调查,人民调解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人民调解不仅应用于日常民事纠纷,还应用于劳动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

通过人民调解,当事人可以主动化解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

最后,我调研了人民调解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我的了解,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调解员队伍建设不够完善、调解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等。

此外,在执行调解协议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

通过人民调解,广大群众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端,维护自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完善,相信人民调解将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当今三大调解方式之一,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有效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我所于4月下旬至6月初对辖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乡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1、领导重视,层层抓落实。

乡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到位,领导有力,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党政目标管理体系。

乡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建立了相关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组织乡、村调解员学习人民调解法、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方法等,提高了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2、调解组织网络健全,严格按规范化要求运行。

今年上半年,乡重新调整充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其中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全乡10个村有调委会10个,全乡人民调解员达到了99人。

在此基础上,建乡级标准化调解室1个,村级10个。

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辖区范围内已全部形成。

同时乡司法所还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

一是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司法所每月都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同时组织辖区内的乡、村调解组织,乡各职能所、站、派出所、法庭等单位人员和乡、村法律顾问等,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了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矛盾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稳定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

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包案或联合解决。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高速发展,基层社会矛盾有了新的变化,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按上级的指示精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这是目前基层调解员的工作重点问题。

为此,按照主题教育活动调研课题的要求,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调研。

一、我县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及工作的基本情况1、现全县共有178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村级154个,居委会9个,乡镇8个,另外7个行业调解委员会,共计有856名调解员。

2、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年初以来我县共排查矛盾纠纷119件,调解119件,调解成功118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9.16%。

目前我县有6个乡镇建立了医疗调解委员会,4个乡镇建立了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通过巩固提高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建设力度加强了矛盾纠纷调解,减少了矛盾激化升级,我县医调委成立以来共受理医疗纠纷8起,调解成功8起,调解成功率达到100%,我县医调委所调结的纠纷均实现了“零反悔”,调解协议履行率达100%,没有发生一起因医患纠纷引起的上访事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减少全县“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3、通过抓矛盾源头增强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实效性。

在村调委会推广“流动调解”工作方法,深入田间地头、群众家中及时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做到了“调解一案、普法一场、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4、通过“大走访”形式增强了排查矛盾的预见性。

各调委会就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或本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集中力量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的难易、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认真制定相应的调处方案,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全面掌握了解社情民意,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10篇在当下社会,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1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

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

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

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

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

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

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

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近年来,我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成为解决各种纠纷矛盾不可或缺的一种途径。

为了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对一些调解中心进行了实地调研,以下是我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基层人民调解是解决纠纷矛盾的特殊类型,采用群众性的方式,成为尽可能地解决基层矛盾的重要方法。

调解中心一般设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厂、企业等基层组织内部。

调解中心由中心主任、调解员、书记员等人员组成。

调解员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等地担任相关工作。

二、调解程序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相对简单,基本上分为三个步骤:1、提出调解申请,要求向调解中心提交书面资料,如书面材料、证据材料等;2、通过调解员的介绍和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比较协议;3、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并将协议交由调解中心保管。

三、发挥优势基层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大多数调解员有着深厚的知识功底和丰富的调解经验。

他们能够通过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提出可行的方案。

其次,调解员更加熟悉本地的习惯、风俗和传统文化。

可以在调解中发挥更多的优势,更加客观、公正、公平地处理矛盾纠纷。

还有,基层人民调解对政府的财力物力的要求相对较低,而且能够有效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四、存在的问题尽管基层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有着一定的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包括双方当事人不配合、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管理体制不健全等。

这些问题导致社会矛盾的解决显得更加困难。

结论通过本次的调研,我认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调解员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的核心技巧,努力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优势。

同时,应加强调解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其的培养和管理。

否则,基层人民调解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另外,调解中心应该进一步加强工作宣传和培训,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积极参与到调解中来。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明确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多年来,人民调解做为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与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实现群众自治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一枝花”。

然而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给人民调解工作许多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那么如何让这朵“东方之花”开得更加绚丽多彩?让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笔者做为一名基层司法所的所长,一名直接参与指导和调处各类的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就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调解组织网络健全。

政和县星溪乡地处城乡结合部,下辖14个村(场),80个村民小组,土地面积206平方公里,总人口1.6万人。

目前,全乡设立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行业性调委会4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个;全乡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2人,兼职人民调解员62人,初步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履盖的基层人民调解网络。

(二)人民调解深入人心。

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化解基层群众矛盾的重要手段,深受基层群众的欢迎。

它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存在着三大的优势:一是群众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属于群众性组织,调解员大多来自民间,本乡本土,乡里乡亲,情况较熟,调查起来比较方便,解决问题也相对容易;二是便捷性。

人民调解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具灵活多样,不拘一格,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调解的场所也不受限制,即使是田间地头必要时都可以做为调解的场所;三是无偿性。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 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标题:人民调解的状况与问题一、调研目的和背景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了解人民调解的状况和问题,本次调研旨在全面分析人民调解的发展现状,并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人民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调研对象和方法本次调研对象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参与方,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以及当事人。

调研采取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收集到500份有效问卷和20次访谈数据。

三、调研结果1.人民调解的发展状况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被调查单位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较高的参与率,调解员们也表现出较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与此同时,许多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也积极投入到人民调解事业中,推动人民调解事业的不断发展。

2.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调研结果还发现,人民调解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人员结构不合理问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不高,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欠缺;其次是调解程序不规范问题,存在缺乏标准化、程序化的情况;再次是资源分配问题,一些偏远地区和基层单位的调解资源匮乏,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调研分析和讨论通过对调研结果的分析,可以看出人民调解事业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有必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2.完善调解程序,建立标准化、程序化的调解流程,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3.加大对偏远地区和基层单位的调解资源的投入,使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更广,服务更多的人民群众。

五、调研结论和建议本次调研结果表明,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人民调解在一些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1.加大对人民调解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提供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2.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3.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同度和依赖度。

基层法庭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基层法庭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基层法庭调解工作调研报告根据我们对基层法庭调解工作的调研发现,基层法庭调解工作在解决民众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调解工作由专业调解员主持,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和解协议,既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又提高了民众的满意度。

然而,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部分基层法庭调解员素质不高、能力不足、专业知识欠缺等,导致调解效果不佳。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对基层法庭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此外,我们还发现一些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当事人对调解程序缺乏了解,对调解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导致调解过程中态度消极,影响调解结果。

二是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复杂,调解难度较大,需要调解员具备更高的专业水平和处理能力。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在社会中开展更多关于调解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同时加强对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和日常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另外,我们对一些基层法庭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感到欣慰。

在一些地区,基层法庭调解工作成效显著,取得了一定的社会认可和好评。

通过调解,很多民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维护了自身权益,增进了社会和谐。

这些成功的案例表明,基层法庭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的来说,基层法庭调解工作在解决民众纠纷、减轻法院压力、提高民众满意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我们应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将基层法庭调解工作推向更加健康、稳定的轨道。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我们的调研报告,采纳我们提出的建议,为基层法庭调解工作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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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做好人民调解文章积极构建稳定和谐社会
----关于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莘县司法局妹冢司法所
(2011年11月20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近年来,妹冢司法所在县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成为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力量。

今年10月1日市人大视察组来莘县对《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对我们莘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给与了充分肯定。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各种体制的不断深入改革,农村出现了很多新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我们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一、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网络体系。

我镇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秩序良好,各项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是随着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渐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面对这一新形势,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切实抓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才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
根本利益,营造出“心齐、气正、人和”的干事创业环境。

而搞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必须从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抓起,有效整合资源,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的“防火墙”和“减压阀”作用,才能及时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才会有根本保证。

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把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来抓,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狠抓落实,近几年来,我镇认真按照中央、省、市、县关于基层调解网络建设的要求,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其他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抓好我镇人民调解网络的建设,按照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分类指导,大力加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了人民调解网络,一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任调委会主任,成员有治保主任、各村民小组长等;二是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镇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任调委会主任,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目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情况是:全镇共有调解委员会75个,其中,村级调委会65个,企业调委会2个,镇直部门调委会8个,调解员234人。

人民调解网络的建立,使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真正成为了新时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明确职责,整合职能,做好结合文章。

我镇调解中心是由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依托司法所,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依
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办事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赋予其十项职责,即: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掌握并控制全面情况,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重大社情、民意和热点、难点纠纷;组织指导监督基层调委会和各单位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开展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配合并协助信访部门接待来信、来访,疏导、调处重大矛盾纠纷,解决突发性事件;调处基层调委会调处不了的矛盾纠纷;调处跨村矛盾纠纷;调处单位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指导“110”、“148”接处警工作;调处各级领导交办和指定的矛盾纠纷;搞好社会矛盾的预测和调研,进行经验总结和情况交流。

为有效提高调解工作效力,我们注重整合各种调解组织、调处方法、调处手段,严格按照“一庭、两所、三结合”的具体要求,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普法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所的职能纳入调解中心,在提高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同时,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与政法工作进行对
接。

与妹冢派出所、朝城法庭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面提升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构筑起了大排查、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二、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的各种矛盾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尽管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人民调解的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基层调解员人均人数偏少、法律专业人才匮乏。

村干部人数偏少,在基层,往往由治保主任兼任调解主任,但往往由于治保主任身兼数职,没有专门时间学习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知识
和办案技巧,他们在处理基层矛盾时更多的是从道德层面上进行分析、凭经验进行评判,而对于可能牵涉到的专业法律问题,他们往往只能是向上推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是请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

但由于镇司法所人员限制,这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依法调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很容易造成矛盾和纠纷不能及时化解在基层。

(二基层人民调解员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农村基层的调解工作。

由于基层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三年为一届,村民调解委员会也是跟着三年换一班,并且农村年轻稍微有点知识和能力的都到外面打工,留在村里适合做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比较少,加上知识学历普遍较低,所以造成除了极少数村有专职调解员外,很多村的调解员都不够稳定,好的情况三年一换,不好的情况一、二年就换,人员的不稳定导致调解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

(三受财政困难的客观影响,造成调解工作和培训的经费困难,调解效果无法保障。

由于我镇的财政比较困难,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又不能收取费用,因而无法保证调解工作的经费,造成绝大多数村调委会运转艰难,办公条件简陋。

一旦发生纠纷后,大多采取临时找场所、随处谈情况等办法解决。

此外,人民调解员在受理纠纷后,需要经常深入到第一线,调查实情,耗时较多,由于没有经费补贴,工作
积极性普遍不高,遇到纠纷不受理或受理后草草结案现象时有发生,以上的种种原因都造成调解的效果无法得到保障。

三、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大调解格局,队伍建设是前提。

建立大调解格局首先要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

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镇、村、企业等的组织网络。

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组织、指挥、协调作用。

要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素质。

一是结合农村“两委”建设整顿健全、配齐配强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吸纳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等热心民调工作、社会威望较高、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

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任人民调解员开展任前培训和考试制度,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

二是科学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队伍制定不同的教育培训规划。

根据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应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树立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工作“一盘棋”的思想。

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要改变集中培训上大课的方式,多开展一些能让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引起互动的方式。

如定期召开调解案例点评分析会结合基本法律知识教育辅导、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庭审等培训方式,更能提高人民调解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改被动培训为主动培训,改理论灌输为具体实践指导。

还应当努力把那些懂法律、政策的律师、法官和一些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请来,充当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师资,从而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以达到全面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建立大调解格局,经费落实是保障。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工作,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提供一定的经费做保障,
目前镇财政有限,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村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村干部工资待遇普遍偏低,难以调动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建议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三)建立大调解格局,长效机制是关键。

大调解的工
作模式要坚持下去并发挥作用,相应的机制建设非常关键。

一是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人民调解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落实到位、足额保障;二是业务规范化建设。

要按照“三懂一会” (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要求配备调解员;实现调委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调解工作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

三是激励机制。

不断完善对调解员的培训、宣传、表彰、奖励等激励机制,调动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四)建立大调解格局,公信力是标准。

通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开展规范化组织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在民间矛盾纠纷处理上的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度。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要不断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有效发挥调解在处理民间矛盾纠纷中的优势,构建起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好“第一道防线” 的作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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