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课程论文-论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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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人类政治与社会中的权益平衡

《社会契约论》:人类政治与社会中的权益平衡

社会契约论:人类政治与社会中的权益平衡1. 简介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理论之一,由17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和托马斯·霍布斯提出。

该理论探讨了政治组织如何应对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建立一种平衡机制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权利。

2. 契约思想起源社会契约论起源于18世纪初期,当时欧洲正经历着启蒙运动的影响。

卢梭和霍布斯主张,人们在原始状态下生活在野蛮和无序之中,为了摆脱困境,他们自愿将部分个人权利放弃,并同意接受一个中央权威来统治。

3. 社会契约的原则3.1 自由主义根据自由主义观点,社会契约是基于个人自由和独立意愿达成的。

个体在遵守规则的同时保留了一定程度的自由。

例如,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并不干涉他们的私人生活。

3.2 平等原则契约论者认为,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个体都是平等的,并且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

政府应该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对待所有公民,不分贫富、种族、性别或其它属性。

3.3 公共利益社会契约论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这意味着政府在决策时需要考虑整体社会福祉而非个体利益。

政府通过诸如纳税和提供基本服务等方式来满足公众需求,并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

4. 社会契约理论在现代社会的应用4.1 宪法和法治许多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建立了一个法治体系来保护这些权益。

这一做法可以视为对社会契约理论在现代政治组织中的具体应用。

4.2 正义与平等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关于正义和平等概念的框架。

根据社会契约观点,政府应该通过法律和政策来确保公民在经济、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平等机会,消除社会不平等现象。

4.3 社会稳定与秩序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了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政府的职责是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避免社会冲突和混乱。

此外,透明度和问责制也是维护稳定秩序的重要因素。

5. 批评与争议社会契约论虽然广受认同,但也面临着一些批评和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在契约理论中对于权力来源和限制的讨论不足,忽视了政府的权力滥用问题。

读后感 论文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读后感 论文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卢梭无疑是人民主权思想的集大成者,发表了许多重要的政治经济学文章,其中《社会契约论》就深刻地提出了许多民主,公平等思想,更是披着自然法理论外衣的一种理想。

“人生而平等;但他却总是处于桎梏之中”,这么一句简单的话语引发了多少深层的思考。

大部分人认为人类就是世界的主宰者,但却仍然要服从于无形的“社会契约”。

而卢梭把契约概念作为一切政治准则提出来的政治法的原则,即“合法而又可靠的治理”原则。

通过寻找这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它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的自由。

《社会契约论》全书公分四卷,这部长著作系作者原计划写的《政治制度论》,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卢梭就抽出了其中部分他认为有价值的篇章出了本书。

卢梭提出了“人生而自由”的观点,他认为奴隶制是很荒谬与不可思议的。

每个人生而自由,但有些人因为自己的父母而生为奴隶,没有丝毫意识过自己要反抗,反而是无偿地奉献自己,安分守己地继续作为别人的奴隶。

就算是最强大的人也不可能强大得足。

浅谈卢梭《社会契约论》

浅谈卢梭《社会契约论》

29神州文化浅谈卢梭《社会契约论》郑思菁宁波大学摘要:《社会契约论》是众所周知的经典著作。

作者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更是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给后世带来了众多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

公意是其中的核心思想,而在政府形式上更是将这种公共意志体现得淋漓尽致。

关键词:社会契约;公意;政府的形式《社会契约论》又译为《民约论》或《政治权利的原理》,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

作为一本政治哲学著作,它研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其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

作为西方资本阶级革命的“福音书”,其中首次提出的关于“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不仅催化和推动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和发展,更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卢梭本人也被后世评价道:“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

”本书第一卷主要探讨了人类是怎么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及社会契约在这一过程中的基础作用;第二卷主要论述了如为主权及其运行;第三、四卷主要讨论了政府形式的构建和若干社会组织的作用。

公意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在卢梭的政治法学理论中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

“只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成立的目的即共同的福祉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一个理想的社会是依据人民的公共意志即公意来控制的。

例如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社会的立法机构是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这是通过机构中公民的集体讨论来产生人类社会普遍适用的法律。

主权就是广大民众公意的确切运用,这也就说明了它是永不可转让或者是不可侵犯的。

其中印象最深刻的是卢梭关于保证公意的公正化设想:如果要使公益能够更好的表达,就不能允许有小集团的存在。

若不能抑制其出现,那就增加他们的数目以防互相之间的不平等。

这一制度设想已经成为近现代民主政治中议会制与多党制的滥觞,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卢梭认为,当一个国家的体制愈发良好完善,那么在公民的内在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成为愈重于私人的事情。

论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哲学基础

论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哲学基础

论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哲学基础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哲学基础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政治哲学理论,旨在解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它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自愿同意,而不是来自上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外部授权。

本文将探讨社会契约论的哲学基础以及其对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的哲学基础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是社会性动物,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自己的最高目标和幸福。

他主张人们应该通过合作和协商来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这种观点为后来的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基础。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观点是人们在社会中自愿达成了一种契约,通过这个契约,他们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力交给政府,以换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约翰·洛克在17世纪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契约论的理论。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是有限的,只能用于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

如果政府滥用权力或违背契约,人民有权利推翻它。

社会契约论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合法性”。

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是基于人民的自愿同意,而不是强制或暴力。

社会契约论认为,只有通过人们的自愿同意,政府的权力才能被视为合法的。

这种合法性基于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政府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导向来行使权力。

社会契约论对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使他们能够审视政府的合法性。

如果政府违反了人民的权利或利益,人们可以依据社会契约论的原则来质疑政府的合法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其次,社会契约论强调政府的权力应该是有限的。

政府只能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不能滥用权力。

这种观点对于制约政府的权力和维护人民的自由至关重要。

社会契约论为权力分立和法治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不会滥用权力。

此外,社会契约论还为政治参与提供了理论支持。

根据社会契约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自愿同意,人民应该有权利参与政治决策和公共事务。

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社会契约论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在人类历史的演进中,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不同的政治思想家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和观点。

其中,社会契约论被视为一种尝试解决政治权力合法性问题的重要理论框架。

本文将探讨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以及其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的关系。

社会契约论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而最具代表性的社会契约论者则是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应该是基于人民的自由意愿和共同利益来建立的,而非凭空产生或天赋的。

在《论政府》一书中,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即人民自愿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和权利,与政府建立契约,以换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这种契约确保了政府的合法性,并对其权力的范围和限制提出了要求。

而卢梭则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了平等原则的重要性。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要基于人民之间的平等关系,政治权力是为了保护弱者免受强者的压迫和剥削。

在卢梭看来,人民应该通过集体的意愿来决定政府的建立和运作方式,以确保公共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然而,社会契约论并非没有争议。

一些批评者指出,社会契约论的基础是假设人民具有普遍的理性和合作精神。

然而,在现实中,人们的自私和利益冲突可能会使得社会契约难以实现。

此外,社会契约论仍然面临着如何界定人民意志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

这些批评不可忽视,但社会契约论仍然为我们解决政治权力合法性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考路径。

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是一个多维度的问题,除了社会契约论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探讨。

例如,权力的合法性可能基于传统、宗教信仰或经济利益等因素。

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中,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然而,无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于何种原则,确保政府合法性的必然要求是政府行使权力的公正性和民众的认可。

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讨论,它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合法的政府能够获得民众的支持和信任,从而更好地实施政策和管理社会事务。

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君主论读后感)原创论文

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君主论读后感)原创论文

《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然而,这时统治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却不顾时代的要求,反其道而行之,大肆宣扬“君权神授论”和“王权无限论”,试图进一步强化王权,削弱议会的权力,把混合君主制推向大陆式的绝对君主专制轨道。

于是,一场宪政革命便不可避免地爆发了。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作者出于对“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进行了这样一系列的论证。

洛克首先指出,那些鼓吹“君权神授”和“无限政府论”的谄媚者将一切建立在因为“人生而不平等”,所以“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的理论”之上。

其次,剥离了“选任”和“创造”两个概念。

然后,从《圣经的》原著出发驳斥了亚当拥有对于人的统治权(由于上帝创造了亚当,而君主是由上帝创造的,所以这里沿用亚当代替上帝“指定”的君主)。

同样的,诺亚的子嗣们也无法继承这种统治权。

进而,一个人也不能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财产权而取得对别人生命的正当权利。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

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

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

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君主论读后感)原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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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君主论读后感)原创论文第一篇: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君主论读后感)原创论文《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然而,这时统治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却不顾时代的要求,反其道而行之,大肆宣扬“君权神授论”和“王权无限论”,试图进一步强化王权,削弱议会的权力,把混合君主制推向大陆式的绝对君主专制轨道。

于是,一场宪政革命便不可避免地爆发了。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作者出于对“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进行了这样一系列的论证。

洛克首先指出,那些鼓吹“君权神授”和“无限政府论”的谄媚者将一切建立在因为“人生而不平等”,所以“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的理论”之上。

其次,剥离了“选任”和“创造”两个概念。

然后,从《圣经的》原著出发驳斥了亚当拥有对于人的统治权(由于上帝创造了亚当,而君主是由上帝创造的,所以这里沿用亚当代替上帝“指定”的君主)。

同样的,诺亚的子嗣们也无法继承这种统治权。

进而,一个人也不能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财产权而取得对别人生命的正当权利。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

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

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家好,今天我们要一起探讨一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是一部经典的政治哲学著作,也是现代政治学的重要基石之一。

卢梭在这部著作中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观点,对我们理解政治权力、社会组织和公民义务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契约的概念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契约。

契约在卢梭看来是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通过契约,个体同意放弃一部分个人权利,以换取集体的安全和秩序。

这种契约不是一种双方利益交换的合同,而是一种基于道德和公正的社会契约,旨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卢梭认为,在人类未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人们在这种状态下是平等的,自由的,但也是孤立的和暴力的。

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带来的困扰,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了国家和政府,放弃了一部分自由,以换取集体的安全和秩序。

这种社会契约是一种理性选择,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必由之路。

政府的合法性根据卢梭的观点,政府只有在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之后,才能拥有合法的权力。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如果政府背离了人民的意愿,变得专制和腐败,人民有权推翻这个政府,重建符合契约精神的政府。

教育的重要性卢梭还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通过教育,人们才能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成为一个真正自由和负责任的公民。

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人的道德和思维能力,让人们具备批判思维和自主意识。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具有深刻启示意义的政治哲学巨著,它引领我们重新审视政治权力的本源和合法性,强调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的重要性,提出教育是培养公民素质的关键。

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卢梭的这些观点,并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而努力奋斗。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人与政府之间必要的契约关系,强调人民参与政治的重要性,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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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主张人民通过契约建立政府的一种国家起源学说。

在人们处于本能的自我保护的意识之下,人们将本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以结合成为新的社会共同体,来保障自身需求。

自然法学派的三位政治家都发表过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知,卢梭赞成民主政治,认为国家主权属于人民;霍布斯推崇君主政治,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君主;洛克则崇尚议会政治,认为国家最高权力属于立法机关。

在三大家的异同之下,社会契约论作为民主制国家的起源论和根本论,在政治学的领域里熠熠生辉。

卢梭篇《社会契约论》主张社会是通过契约建立的,人们通过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将自己从单独的个体转化成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

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表现形式,即主权者制定出来符合全部成员的约定。

法律是对每个公民普遍适用的,当法律变成针对某些个体的条例的时候,这样的政府行为不能够称之为法律。

当我们作为一个国家或是一个民族的一员的时候,我们就默认了自己将放弃部分自由的权利来交换我们在此团体中安定和财产等权利,这行为在卢梭说来就是社会契约,与此同时我们交换为代价的自由就受到了来自大家共同约束自己彼此之间的法律的规范,在法律的规范之下,我们才能维护政体的秩序,不至于将大家达成的契约走向末路。

但是这并不代表政府的行为不是法律。

法律是由古时的圣贤一直流传至今,不断发展完善出来的,那么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的法律也永远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订甚至更改原先人民的公意。

在我看来,正是在这个探索的过程之中,政府也许会为了整体的利益而制定出一些针对于某些群体而执行法律,这种特殊的,不是对每个公民都普遍适用的条规同样是法律,它并不是专制的表现,相反却是更为人性化的决定,在基本法不变的前提下,对拥有特殊权利的人加以更多的约束,以平衡未分到这些特殊权利的人民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差异感。

卢梭对法律的分类十分的具体和精准,他将考虑整个共同体对于其自身所起的作用的法律称为政治法;将考虑成员之间及成员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称为民法;将考虑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称为刑法;将国家民族风尚习俗和舆论道德成为第四种法律。

这一观点使本来被剥离开的道德和法律统归于人民的公意中去的思想,在我看来是十分正确和合理的。

法律并不是一定要成文印刻在文书里,只要是能对整个社会的个体都产生威慑或是约束作用的公意,我们都可以称之为法律。

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建立于整个国家之于世界大舞台之上的自我认知之后,是结合本国人民的实际和愿望之后形成的公意,是站在整个主权者的角度上制定的法律,而具体分析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个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就是民法了,这是一种公意对具体的个体的约束力的表现。

刑法是以为受到法律约束力的人为对象制造出来的一些惩罚措施,其他的部分法是针对一些拥有特殊权利的人群制定的法规,其合法性我之前也讨论过了。

而对于道德这一未成文的法律形式,是存在在个体意识形态之中规范其日常行为准则的约定俗成的公意,他们代表着的其实是一种未来的成文法律的趋势,也是文化流传下来的产物。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社会诞生时,共和国的首领在创立制度,此后就是制度在塑造共和国的首领。

”这个说法不无道理,立法者必须是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却又要高于自身利益的狭隘来制定法律,这样的完美的立法者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没有法律是制定出来就是完美的,法律需要的是一遍一遍的修订,换而言之,法律是一代代智慧的结晶,是一世世公意的表征。

所以执政者是需要从法律的精神中去寻找自己符合公意的行为。

《忏悔录》中提过“不论从什么角度看,没有哪个国家的人民不是他们的政府的性质是他们成为什么样的人,他们就成为什么样的人的。

”换而言之就是法律塑造着公民的生活习性和价值观念,法律作为公意的表征,是与其制定者的意志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

然而我最为推崇的则是卢梭对死刑的分析,他认为一个为非作歹的人,它本身的行为已经破坏了最初的契约,那么他就自行将自己从社会共同体驱逐出来,那么对于剩下的这个整体来说,这个外人则是能够造出威胁的敌人,我们自然有权力能够剥夺其应有的自然权利,当然就包括其生存的权利,但在对待战俘的问题上,当敌人投降后已然不对社会共同体造成威胁,那么作为一个开明正义的主体来说,也没有剥夺其生存权利的权力,所以我们拥有的是战争权,并不拥有杀戮的权力。

卢梭一直认为,人性是本善的,所以一切互相伤害的行径都是出自威胁到自己利益的基础上的,而法律则是对如何能够不触及他人进攻底线的说明。

卢梭指出,小国适合民主政治,中等规模的国家适合贵族制,大国适合君主制。

政府的规模大小是与政府的有效力成反比的,拥有人民越多的国家其需要的政府规模就越小,初听起来像是悖论,但是仔细分析才能够了解其正确性和敏锐性,因为行政官对政府的比例应与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国家的规模越大就意味着公民的意见对其公意的影响越小,那么他们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与保护的可能性越小,换而言之,就是法律对其正当权利的涉及越小,这样就会提高造成公民自身权利的损失的可能性,民主公正就越得不到体现,所谓的法律也就离公意越远,所以在卢梭的理论里,适合民主的小国是真正政治的最好的体现形式。

康德曾经说,“我要反复阅读卢梭的书,一直读到他书中词句的美不再搅动我的心灵为止。

只有到这时候,我再读他的书,才能从理性上领会他书中的意思。

”卢梭的文字发人深省,理论标新立异,无论是他浪漫主义的文学还是他有条不紊的政治观点都是人类文明历史上璀璨的明珠。

霍布斯篇《利维坦》从有关于人类的基本概念出发,从哲学的高度解释了人类社会的形成和自然法的观点,以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社会的政权始由和法律细则。

在霍布斯的观点里,人们在处于战争状态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以个人之力来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在这种没有权力使大家都慑服的社会状况之下,人们选择通过互相订立契约的方式来结成联盟,以保全大家应得和向往的幸福,这就产生了社会契约。

社会的契约是通过订立将一切的决定权交由其他人的契约而形成的,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权利的相互转让,是根据自我的意志选择行使自我决定权的主权者。

由公意选出的主权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以个人意志来违反主权者的决定是不义的,也就是说,当我们选择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这个主权者的时候,我们需要预见到这一选择将带来的后果,并心甘情愿的附上全部责任,这一点是符合社会契约的。

概括来说,王国的出现就是为了防备敌人的进攻和资源的匮乏,以求得长久安全而建立的人的组合。

法律是来自于公共权力的,立法者是站立于公共意愿的高度上制定出的良法,没有法律的约束,人们无所谓公正,因为并没有正规的准绳来度量出某行为的公正与否。

法律作为整个国家的意志和欲望,可以成为国家的约束个人欲望的尺度。

自然法是不可被推翻的,并且前约可使后约无效,所以选民与主权者最开始签订的契约是具有最大效用的。

在他的理论里,正义是随着所有权存在的,在人们没有形成国家的时候,对社会的一切并没有所有权,所以社会的建立都是正义的,信约的有效性来自于社会权力建立的强制力。

和卢梭一样,霍布斯也不赞同人生来罪恶的观点,正是因为人生而为善,才会为了大家的利益缔结契约。

霍布斯与卢梭的理论不同在于: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是一个个体,是当人们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自愿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彼此约定满足他人的自由权时,选出代表自我权利的公认的执政者。

而卢梭则认为主权者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主权者其实代表着一种集体,执政者只是主权者与个体之间的行政官过渡。

这就产生了不同的观点,霍布斯认为只有无知的民众才会质疑其君主的决定错对与否,而卢梭则认为当公民对政治活动不感兴趣的时候,这个政治共同体也接近走到了衰落。

反观现在的中国,民众对政府的行为并不抱有太多的关注度,或者说其不透明性让民众无法去设身处地地了解政治,当投票选举不得不以娱乐的方式出现的时候,我对如今的政治状况感到担心。

另外的不同在于对于宗教与政治的关系。

卢梭认为宗教的最初起源是为政治服务的,执政者通过宗教来更容易得统治人民,之所以存在宗教的主要原因在于政治的需要。

宗教的不同是会影响到其信徒们的行为的,迥然的教义会让人们朝着不同的公意目标出发,不同的宗教的主旨不同才会导致如今的社会战云不断。

在《利维坦》中,“在上帝王国中,世俗的政策和法律是宗教的一部分,上帝成为全世界之王是根据权力而来的,但他称为选民之王则是根据契约而来的。

”在我的理解,霍布斯认为先有宗教,也就是先有神的存在,才统一人们的思想,使大家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国家,所以政治是源于宗教的。

洛克篇《政府论》提出了洛克的法制社会的契约理念。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是不同的,人在强力的威慑之下不得不结合成为一个团体中的一员以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和继承权。

洛克极力抨击了父权起源的说法,认为父权是很原始的人的理性驱使的权力,但社会的形成并不是由于权力的继承,而是来自于个人的理智的选择。

人加入国家的这一行为,是伴随着将自己已有的和将要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都归于国家的。

人们通过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来交换国家制定可以保障自己的财产和人权的法律的制定和强力的施行。

虽然人在国家之中,其财产等权利都必须要受到国家的支配,但是国家却运用着强力来维护人对财产的继承、购买、许可等权利,简而言之,就是人用所有权交换国家赋予的使用权,并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洛克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是必要的,立法者站在高于一切人民的高度制定法律,成为人民的支配者,当这个主权者做出了违背公意的专制行为的时候,人民可以选择推翻这个国王,因为立法者所被赋予的权力只是代表象征社会意识来制定和维护法律的公正,当其行为违背了初衷,他就不具有其最初被赋予的权力,也就不再是人民的主权者,那么恢复到自然状态的人民,有权力来推翻国王的统治来建立新的国家。

洛克提出了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离,立法机关需要将执行自己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权力交由执行机关以维护社会的公正。

当立法者认为其行政机关作出了违背初衷的不良行政行为的时候,立法者有权力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行政行为。

与此同时,当立法者利用自己的私权,滥用职权,违反了人民对其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那么立法者就变成为人民的公敌,人民就有权力恢复立法机关,重新维护自己的契约保证。

法律作为一种立法者和人民的沟通的工具,在社会之中形成了一种双方面的约束力,这种互相的法律张力维持了社会的相对稳定和公平,在法律规定的人民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和应得的权利之下,公民在法律之中寻找到自己通过契约进入社会的交换后的益处。

当人民选择退出这个国家时,法律对于他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但同时也就意味着他重归到了自然状态,甚至是战争状态,因为在摆脱法律的强力的同时,他还失去了法律的庇护。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也就是说权力是归于国家的强力的,是存在在法律的约束力的,当个人发觉他人有侵害自己的行为或者倾向的时候,是可以选择剥夺他人的权利的,但是这种权力并不是能完全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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