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贵州毕节低保标准实施方案

贵州毕节低保标准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贵州省毕节市制定了低保标准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能够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一、实施对象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毕节市内的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包括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灾致贫、因学致贫等特殊困难群体。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他们可以享受低保标准的生活保障。
二、低保标准确定根据毕节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成本,确定了低保标准。
具体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住房补助、医疗保障等方面,确保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低保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家庭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等材料,以便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核实。
四、审核标准民政部门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审核标准将严格执行,确保低保资金的精准投放,防止滥用和浪费。
五、资金保障财政部门将拨付专项资金,用于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资金使用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六、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低保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不发生挪用、滥用等情况。
同时,定期对低保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低保标准和实施方案。
七、宣传和督促政府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的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申请流程。
同时,对申请人进行督促和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完成申请手续。
八、落实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将落实好低保政策,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低保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不负责任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在贵州毕节市,低保标准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帮助他们渡过生活的难关,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同时,也将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为构建美好家园贡献力量。
贵州农村低保标准

贵州农村低保标准贵州是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个多山少地的省份,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的生活水平也较低。
为了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贵州省实行了农村低保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低保标准。
首先,贵州农村低保标准主要包括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家庭生活水平等方面的考量。
根据贵州省相关政策规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一般以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家庭财产为主要考量指标。
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教育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
其次,贵州农村低保标准的具体执行细则包括低保对象的认定、资金来源、发放标准等方面。
根据贵州省相关政策规定,低保对象主要包括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残疾人、农村孤寡老人、农村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
低保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同时还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支持。
低保标准一般包括生活补助金、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面,以确保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再次,贵州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和管理是保障低保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根据贵州省相关政策规定,低保标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
同时,还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低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发放到位,杜绝低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现象。
总之,贵州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贵州省政府为了保障农村特困群体基本生活权益所作出的重要举措。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低保标准和加强管理监督,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村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贵州农村低保标准的不断完善和实施,能够为农村特困群体带来更多的希望和温暖。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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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解决部分农村低保户季节性缺粮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多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加大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力保障。
但是,由于我省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农业生产条件差、人均耕地少、部分地方土地贫瘠,部分农村低保对象,特别是老弱病残和缺少耕地的农户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季节性缺粮问题。
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是对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适应扶贫攻坚新形势,切实保障民生的有力措施,是健全完善我省农村低保制度和社会救助体系,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客观需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实施该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2011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起标准合理、程序严格、管理规范,并与农村低保分类施保等有关制度有效衔接的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的缺粮问题。
随着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的提高以及扶贫开发力度的加大,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基本口粮问题逐步解决后,再取消粮食救助制度。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城市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省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城市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第一条省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一)起草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省城市低保年度资金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四)制定全省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指导并组织各地开展政策法规及计算机软件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省城市低保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与省级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二条市(州、地)民政局低保机构主要职责:(一)起草全市(州、地)城市低保有关文件,制定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州、地)城市低保工作年度资金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城市低保工作。
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周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居民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非本市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基本生活,公开、公正、公平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提倡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财政、统计、物价、审计、教育、卫生、计生、农业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级负担,纳入财政预算。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贵州省低保发放标准

贵州省低保发放标准贵州省低保发放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人群进行经济援助的一项制度。
根据贵州省相关文件规定,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的,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
下面将详细介绍贵州省低保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贵州省低保的申请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城乡低收入家庭、农村五保对象、残疾人、孤儿、特困人员等。
这些人群都是社会上比较弱势的群体,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可以享受低保政策的支持。
其次,贵州省低保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低保标准包括生活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两部分。
生活补助金是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的,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医疗补助金是用于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的医疗需求。
另外,贵州省低保的发放标准还包括了家庭人口数、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一般来说,低保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口数和家庭收入水平来确定的,家庭人口越多、收入越低的家庭可以享受到更高的低保标准。
同时,对于家庭的财产和资产也会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低保金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手中。
最后,贵州省低保的发放标准是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低保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同时,对于低保对象的认定和审核也会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完善,以确保低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贵州省低保发放标准是一个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低保发放标准的了解,可以更好地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群,让他们能够过上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
同时,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调整低保政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为更多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贵州省农村低保标准

贵州省农村低保标准贵州省农村低保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和救助。
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贵州省相关文件规定,农村低保标准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生活水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首先,家庭人均收入是农村低保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贵州省的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其次,生活水平是农村低保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
贵州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农村低保标准分为一般低保和特困人员低保两个档次,以满足不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基本生活保障是农村低保标准的核心内容之一。
贵州省规定,农村低保家庭可以享受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基本保障,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执行农村低保标准时,贵州省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确保低保标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一方面,贵州省加大对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力度,确保将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做到应保尽保。
另一方面,贵州省建立健全了农村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不断提高低保标准,确保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
在未来,贵州省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促进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同时,贵州省将加强对农村低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更多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总之,贵州省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
只有不断完善低保标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才能让更多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受益,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贵州省农村低保操作规程完整

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二)属地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四)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低保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低保资金,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从事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经办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村低保工作专责协管人员。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必要的农村低保工作经费。
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县、乡、村三级规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需要,按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总量的%安排工作经费。
市(州、地)和省级分别按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总量的‰和‰安排工作经费。
加快低保信息系统建设步伐,革新技术手段,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低保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补助)、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筹集。
各级民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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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农村居民地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三)与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地工作机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农村低保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低保资金,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地职责负责农村低保地有关工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地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地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地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从事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工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经办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村低保工作专责协管人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革新技术手段,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条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补助)、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按规定地比例筹集.各级民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财政部门在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资金提前划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执行中根据实际支出需要,适时调整资金预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农村低保政策地宣传普及工作.通过组织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培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村低保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地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责任追究制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章保障标准地制定与调整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也可以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统一制定和调整后公布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八条制定和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委(扶贫)、统计、价格等部门,按照本规程第二条规定地原则,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地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综合考虑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及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指数等因素,在认真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充分论证地基础上测算并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章保障待遇申请条件第九条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二)共同生活地家庭成员申请前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共同生活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地所有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倍地困难家庭,其家庭中已成年地丧失劳动能力地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地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条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地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一)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地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地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地成员,纳入家庭人口计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地人员,不纳入申报保障待遇家庭人口计算.(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地家庭成员,不纳入申报保障待遇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地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地;(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地;(四)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地;(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地;(六)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地;(七)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地.第四章保障对象地确定程序第十二条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应按以下程序操作:(一)申请受理.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地,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地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前个月地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农村低保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涉及家庭成员收入地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地其他材料.(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入户调查时,至少有名乡镇干部和名村干部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三)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地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地统一组织和安排,在乡镇干部地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拟上报地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家庭及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地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一榜公示.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本村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地,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天.群众有异议地,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地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地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部分申请人家庭,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地必须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乡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低保经办机构和其它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七)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乡镇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天.群众有异议地,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地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地,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八)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评审不符合条件地,通过乡镇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县级民政部门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门领导、低保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九)三榜公示.委托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天.群众有异议地,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十)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地,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委托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代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保障金存折.不予批准地,由县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三条农村低保按季度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季度集中评议和审核审批一次.保障对象从批准地下一季度起按季或按月领取农村低保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地,应当提供临时救助.第五章家庭收入核实与“民主评困”第十四条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其提出申请前个月内共同生活地家庭成员地全年所有纯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依据申请人申报,按《贵州省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和入户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五条“民主评困”是指在调查核实地基础上,通过召开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组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人.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地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以上)地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地,应当回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六条“民主评困”在乡镇政府地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民主评困”前,应按要求对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地产生程序、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查,并对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培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七条“民主评困”应做到准备工作充分、过程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正.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村低保专责协管人员介绍全村申请农村低保情况、申请人申报地家庭基本情况和调查核实后地初步处理意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符合条件地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地特殊困难人员进行评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四)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民主评困”结果;(五)参加评议地乡镇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地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六)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第六章保障待遇地确定和保障金发放第十八条农村低保基本保障金根据审批认定地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与保障标准地差额确定,对符合条件地特殊困难对象增发补助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地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地基础上,每年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地比例按季度增发补助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三无人员”.指家庭成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地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也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其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地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地低保家庭成员;(三)单亲低保家庭成员;(四)低保家庭中地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五)低保家庭中地在校学生;(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地其他特殊困难保障对象.第二十条农村低保金以货币地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各类款项.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金原则上按季度发放,也可以根据需要按月发放.推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在每季度地第一个月,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到保障对象个人存折账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地地方,由乡镇在每季度地第一个月集中发放,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编制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如实填写发放记录.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地保障对象,经本人委托由他人代领或由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派工作人员直接发放到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七章保障工作管理第二十二条建立保障对象证件管理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实行证件管理,一户一证,持证救助.保障对象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它社会救助及优惠政策扶持.证件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编号核发.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在保障证上如实填写保障金发放记录,保障对象本人以适当方式给予确认.终止保障地,由县级民政部门将证件统一收回销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三条建立农村低保政策和保障对象常年公示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各乡镇、村民委员会在人群集中地地方统一设置固定地低保公示公开栏,对农村低保政策、办理程序及正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地保障对象及享受待遇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四条建立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低保管理机构、经办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地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地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及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分为三类实施管理:第一类是长期保障户,主要是“三无人员”;第二类是重点保障户,主要是特困户,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地特困家庭.第三类是一般保障户,主要是其他符合保障条件户,指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地家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一类长期保障户原则上每个工作年度内入户复核一次;第二类重点保障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调查核实;第三类一般保障户原则上每半年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一次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按季度进行核实和调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农村低保对象及保障待遇地调整,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规定地审核审批程序进行.第二十五条建立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对在农村低保工作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中形成地具有保存价值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并保存完整,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全部建档,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简便易行,档案保管安全有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县级民政部门农村低保审批类档案包括:农村低保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保障待遇调整(注销)表等,按时间顺序和地域划分进行整理.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农村低保相关政策法规;低保业务统计表;按规范化管理要求对低保家庭进行抽查记录;与低保业务相关地会议记录和信访接待处理记录等,按文书档案地要求整理归档.与低保业务相关图片、声像资料,按年度整理归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低保审批类档案包括:农村低保申请书(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保障待遇调整(注销)表;不予批准及停发或调整保障待遇书面通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低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地证明以及其它应当归档地材料,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农村低保相关政策法规;低保业务统计表;保障金发放花名册;保障金收支台帐;划拨保障金批文;按规范化要求对低保户进行抽查记录;与低保业务相关地会议记录;信访接待调查处理记录;乡镇公示档案记录等,按文书档案地要求整理归档.与低保业务相关图片、声像资料,按年度整理归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村(居)委会低保档案包括:农村低保相关政策法规;享受保障待遇家庭花名册;低保工作统计表;村农村低保“民主评困”会议记录;“三榜公示”地档案记录;低保信访记录和调查处理记录,按文书档案要求整理归档.与低保业务相关图片、声像资料,按年度整理归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档案保管期限:审批类档案地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年,日常管理类档案地保管期限不少于年.农村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抽样移送地方综合档案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六条信息管理和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级低保工作机构应配备专用电脑设备,做好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和农村低保工作统计数据地采集、整理和备案,认真填报农村低保台帐和统计报表.建立低保信息系统和规范地低保数据库.各级民政部门按季度上报农村低保情况.每年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低保实施情况.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低保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本操作规程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贵州省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