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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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题目: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2008年12月07日案情介绍A公司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2007年4月1日,张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张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

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

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

B企业以自己的机床作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为保证人,甲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甲取得了C企业的担保授权委托书。

6月20日,A、B 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床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

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的登记手续。

6月30日A企业与甲分支机构签订了保证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的保证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

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

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机床已经被B企业转让,该转让行为A企业并不知道,另外,A企业要求B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

A企业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

资料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经济法(模拟试题(三)综合题第3题P426)案情分析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经济法实训案例分析报告总结

经济法实训案例分析报告总结

经济法实训案例分析报告总结案例背景本次经济法实训案例分析涉及一个实际发生的经济纠纷。

该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民事责任法等。

案件的核心涉及一家公司与其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分歧。

案情概述本案的主要当事人是一家服装公司(以下称为甲方)和一家纺织厂(以下称为乙方)。

甲方作为服装行业的领军企业,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五年期的供货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每年向甲方供应特定数量的纺织品。

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乙方多次延迟交货,甚至有一次未按约定质量供货。

问题分析首先,我们需要分析乙方的履约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当一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且还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认定其构成了合同违约。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甲方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并寻求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之间的供货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争议根据甲方和乙方的陈述,双方对于实施交货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存在争议。

乙方声称延迟交货是由于生产线故障导致,同时也认为质量问题只是个别情况而非普遍存在。

然而,甲方则坚持认为乙方存在履约问题,且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甲方的生产计划和产品质量。

法律适用与解决方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乙方的延迟交货行为构成合同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在供货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应提交相关证据,例如合同条款和交货记录等,以证明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和质量问题。

4.若乙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乙方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根据本次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建议甲方采取以下措施:1.首先,甲方应收集有关证据,包括交货延迟的邮件往来、质量问题的照片和测试报告等,以便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证明乙方的违约行为和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

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

案例分析报告11级人资二班(11—20号)9(1)1、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

可以中止履行,但不可以终止履行。

2、可以因为乙公司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此时不安抗辩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1、不符合合同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

事实上,甲公司并非无货,而是因为钢材涨价后可获得的利润与支付违约金的利益差距。

2、若甲公司所述情况属实,造成了乙公司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乙公司的损失的,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增加金额,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若乙公司所了解的情况属实,则甲公司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3)1、留置权2、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甲公司已经提前通知乙公司并告知了B公司,所以转让合同有效。

3、可以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B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4、能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1)不具有设备故障虽然属于甲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但应在甲的预见之内,是可以避免的,所以不属于不可抗力。

(2)不可以因乙己经履行与丙之间的合同,没有损失40 万元的市场利润。

(3)1万元因甲于5 月14 日向乙发出传真,表明其违约的态度。

乙应于当日解除与丁之间的仓储合同,以减少损失,对乙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要求甲赔偿。

(4)可以赔偿损失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乙向戊多支付的15万元是因甲违约导致的损失,故应由甲赔偿。

二、(1)成立口头形式(电话协商)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并且《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经济法课程实践报告案例

经济法课程实践报告案例

经济法课程实践报告案例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经济法旨在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践案例,深入探讨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二、案例背景本案例描述的是一家跨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推出一款新型电子产品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这家公司需要确保其产品在市场上的合法性,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三、市场准入许可3.1 市场准入政策在中国,不同行业的经营需要获得相应的市场准入许可。

本案例中,该公司的产品属于电子产品行业,因此需要获得相关准入许可。

3.2 申请市场准入许可该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提交市场准入申请。

申请过程可能涉及到文件准备、审查等环节。

3.3 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该公司在申请市场准入许可的过程中,需要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电子产品的安全标准、环保要求等。

四、合同法律风险4.1 合同的签订该公司与供应商、代理商以及消费者等相关方需要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4.2 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旦签订,各方需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有一方违约,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五、知识产权保护5.1 专利申请该公司需要保护其产品的知识产权,例如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其产品的技术创新。

专利申请需要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

5.2 商标注册该公司还需要注册商标,以保护其产品的品牌价值。

商标注册需要遵守商标法的规定。

5.3 反侵权保护在市场上销售产品时,该公司还需要密切关注是否有其他公司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如果发现侵权行为,该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六、反垄断法合规6.1 垄断行为的禁止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例如搞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该公司需要确保其市场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

6.2 审查合并交易如果该公司计划进行合并或收购,涉及到的交易需要经过反垄断部门的审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经济法实训案例报告总结

经济法实训案例报告总结

一、实训背景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本次经济法实训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际应用。

二、实训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1)案情简介:某公司作为国内某行业的龙头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迫使下游企业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了下游企业的利益。

(2)案例分析: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本案中,某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2. 案例二:某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诉至法院(1)案情简介:某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生产产品,被专利权人诉至法院。

(2)案例分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某公司违反合同法,未履行合同义务(1)案情简介:某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交付货物。

然而,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2)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本案中,某公司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实训总结1. 提高学生对经济法基本原理的理解:通过实训案例,学生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奠定了基础。

2.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实训案例让学生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约束,更是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实训案例,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在实训过程中,学生需要分组合作,共同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第1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4)“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实训

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实训

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某设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科技公司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生产中断,向供应商提出索赔。

供应商认为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2018年,科技公司向供应商订购了一批生产设备。

合同约定,供应商在收到科技公司货款后30日内交付设备。

设备交付后,科技公司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

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合同违约责任: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2)产品质量责任:供应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3)损害赔偿:科技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案例分析1. 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合格设备,已构成违约。

2. 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本案中,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科技公司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供应商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生产中断,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供应商赔偿科技公司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供应商因违约行为导致科技公司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供应商赔偿科技公司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对经济法教学具有以下启示:1. 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2. 企业应重视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3.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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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电器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小组成员:Y02211425 金羽 Y02211426 圆 Y02211427 倪敏佳 Y02211428 钱裕玲Y02211423 黄杰 Y02211428 远第一、案例的背景(一)国美电器的简介:国美电器控股是在交易所上市的综合企业公司,是中国的一家连锁型家电销售企业,也是中国大陆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

2009年,国美电器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

国美电器集团坚持“薄利多销,服务当先”的经营理念,依靠准确的市场定位和不断创新的经营策略,引领家电消费潮流,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国美品牌得到中国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本着“商者无域、相融共生”的企业发展理念,国美电器与全球知名家电制造企业保持紧密、友好、互助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成为众多知名家电厂家在中国的最大的经销商。

(二)国美事件回顾:2006年夏,国美收购永乐电器。

永乐创始人晓被国美电器的董事会任命为总裁。

2008年光裕涉嫌非法经营罪、单位贿赂罪被捕。

晓临危受命出任国美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2009年1月正式出任董事会主席兼任总裁。

2008年,国美的现金流出现了严重问题。

国美电器引入贝恩资本,仅次于大股东黄光裕家族,初步化解了现金流危机。

至此国美旧部对晓印象大为改观,但是黄光裕以及部分市场人士对晓的“救火”行为却并不买账,被解读为晓与黄光裕走向决裂的开始。

引入了贝恩资本后,晓开展股权激励笼络国美旧部。

2009年7月7日,国美电器通过高管奖励计划,部分董事及上百名高级雇员可认购国美电器发行的3.83亿股新股,行权价格为1.90港元。

其中晓2200万股。

遭黄光裕坚决反对。

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电器的股东大会上,按照协议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人应该进入国美董事会,这无疑将改变董事会投票权的分布,黄光裕为此坚决反对并利用大股东地位否决了该议案。

而根据协议,如果贝恩投资失去董事席位,国美电器将违约并须赔偿人民币24亿元,使得股东利益受损。

2010年8月4日,黄光裕通过其全资控制的公司(SCHI)要求国美董事会撤销多位高管职位,其中包括董事会主席晓及执行董事一丁,提名黄光裕胞妹黄燕虹及中关村副董事长邹晓春出任国美电器执行董事。

次日,国美电器就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黄光裕对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至此,双方彻底决裂。

最终根据国美电器发布的公告显示,晓成功留任国美董事局主席。

黄氏保住了第一大股东地位并成功地削弱了国美董事局权力,而氏保住了职位和面子,黄氏得实,氏得名,各有斩获和遗憾,辩证地看结果还是很理想的。

持续两个月之久的国美控制权之争暂时落下帷幕。

第二、从经济法角度分析:(一)公司法角度分析:1、相关概念: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的总称。

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关,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1)股东大会:公司为股东所创设,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决策公司重大事项,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

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董事会对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部组织。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具体案例分析:(1)董事会否决股东大会决议的问题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黄光裕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获得通过。

随后,以董事局主席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

这一闪电变局成为国美控制权之争的标志性事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所以如依据我国公司法,国美股东会不能通过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决议。

但即使是这样,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也无权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即使要否定其效力,也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议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晓作为董事的指责问题在股份中,公司所有权和管理经营权的分离,股东权力不完全等同于于经营管理权,董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直接任意指挥公司,即使是大股东也一样。

同时公司利益也不仅仅是股东利益,它还涵盖了管理层、员工、供应商、经销商等,董事会不仅向股东负责,更要为公司利益负责。

晓及其领衔的管理层应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

晓作为职业经理人,在法律上不是对黄光裕忠诚,而是应该对国美董事会及国美有所有股东负责。

(3)晓推出股权激励事件晓在职员层面实施的股权激励,无需回避;但在公司高层中实施股权激励,激励方案可由董事会提出,但必须由最高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通过方可执行。

董事会完全决定,涉嫌侵害股东利益。

国美董事会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行事,并经合法程序制定和通过。

(4)黄光裕身为大股东的单独任免权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因此,尽管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33.98%的股权,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任免,必须获得足够股权份额的其他股东认可,从而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决定董事任免事项。

(5)国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失声监事会作为公司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可有效平衡股东以及董事会的权力关系,起到监督董事,保障股东权利的作用。

其职权的充分发挥对公司的正常运行有着重大的影响。

国美事件所有纠纷过程中,应该承担监督职责的国美监事会竟然一直沉默。

显然国美监事会处于“失灵”状态,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由于黄光裕并未提早意识到监事会对于企业风险的意义所在,使得他最终只能靠争取所谓高额股份比例来自保。

(6)公司法与公司章程问题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它可以扩大董事权利也可以限制,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约定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就可以优先适用,所有的公司纠纷先依据章程处理。

因此,国美案例中,董事会直接否决和改变股东大会决议的做法和实行股权激励的做法是否正当应取决于国美公司章程有无此规定,即由“家法”来判断。

第三、小组成员的感悟:国美案虽然已经终了,但国美案带给我们的问题仍待进一步的思考。

一个企业只有守法经营,稳步发展才是正道,采用急功近利思想,不择手段的方式去发展企业,在给企业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在积累风险,风险的集聚最终很有可能会葬送掉一个企业,在企业垮掉的背后影响的是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在警醒企业的同时我们的立法者也更应该站在应有的高度,制定和完善出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制度,防止企业越轨经营,非法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维护整个国家的经济的稳定和企业的高速发展。

首先:国美的控制权之争仍带有较浓的道德色彩。

从公司理论上,以公司董事为核心的公司管理层是为公司所有股东服务的。

但由于现代公司中出现了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情形,致使作为公司最终所有者的股东与作为公司经营者的管理层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经营者不为股东、公司利益服务的现象。

任何公司的高管都是依据股东的委托而产生的。

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既是一种法律要求,也是一种道德要求。

其次:国美案例中最为重要的是,在这样一场利益之争中,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得到了完全的尊重,最后的结局和将来的道路,不是由管理层说了算,也不是由创始股东说了算,而是交给了“股股同权”的资本博弈。

资本商战最重要的原本就不是结果,而是对规则的尊重,具体个人谁都可以输,但法律不能输、规则不能输;不讲规则的市场经济不可能有秩序,不讲规则的公司治理不可能有公平。

第四、总结与相关建议:在家族制企业或独资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的过程中,国美大争使得一些企业所有者产生了观望和忧虑情绪,担心自己对企业控制权的旁落,也使得企业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权力及权利关系问题,企业创始人的权益获得切实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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