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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笔记)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经济法需要解决的问题:经济需要政府涉入吗?经济需要政府涉入的深度与广度怎样呢?经济需要政府以怎样的方式涉入呢?(经济法规定政府干涉经济的程序、范围等)第一章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关系:(1)含义: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的社会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2)实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鼓励、促进等手段调节宏观和微观经济)2、具体内容:(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可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法》、《企业法》为代表政府——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市场的参与者企业——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个体、合伙、公司、个人独资、三资等)市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中间层力量(管理本行业成员代表本行业成员与政府谈判以维护本行业利益)(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竞争规则竞争者之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导向法律制度计划与投资产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税收涉外经济关系——你是谁家的孩子?二、经济法的定义:1、定义: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性质:国内法——国内立法机构形成3、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第二章经济法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兴起的历史轨迹:1、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1)资本主义形成时期:重商主义政府干预增加(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经济学政府干预减弱(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主义政府全面干预(4)滞胀阶段:供给学派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二、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基础:1、市场失灵:市场的不完全信息失灵市场的外部性公共产品经济周期(微观有序与宏观无序)2、政府失灵:政府运行效率低下过度干预公共产品供应不足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预算偏离社会需要权力寻租3、经济法在克服双重失灵中的作用:(1)克服市场失灵: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公共利益优势与远期利益(2)克服政府失灵:对干预程序的规范对干预方法的规范对干预领域与干预方面的规范对干预责任的规范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调整方法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两原则论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1)政府、企业与中介组织之间的权益冲突(2)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3、其他原则:社会本位与公平适度干预效率与安全可持续发展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1)硬性的调整方法:设权、命令、禁止、许可、批准、撤销、审核、免除、确认等(2)柔性的调整方法:指导、劝告、建议、鼓励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管理层收购、国企作资发行股票等第四章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一、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体制系统(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对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几种观点:(1)、二部分结构: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2)三部分结构: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3、四部分结构:(1)经济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分配保障法(2)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社会分配调控法市场主体法:经济管理机关、中介组织、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市场管理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破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金融秩序监管法宏观调控法:计划、统计法,投资、产业管理法,财政税收法,金融宏观调控法,价格法,会计、审计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二、经济法的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1、国内法渊源:中央层级(数量——金字塔型)与地方权限(1)宪法:各类企业法律地位(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通过的法规(条例)(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主管部委进行程序、细节立法(规章——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5)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通过的法律(6)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行政部门通过的法律(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2、国际法渊源:(1)不存在超国家组织指定的各国遵守的法律,只存在一些过节组织约束其成员的、各国博弈妥协的国际公约(2)公法:涉及国家立法权,不可直接在国内适用,需经过转化才可用于国内3、法律之间出现冲突:(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2)同层级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五章经济法主体概述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的定义与特征:(1)定义: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2)特征:广泛性与多样性:权限不同主体外延广泛地位不对等性:经济管理机构对管理相对人可施加责任等一般情况下销售者强于消费者,法律强化消费者地位主体能力的差异性:身份权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性自身能力存在差别2、经济法主体资格(1)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特殊主体,数量较少(2)经审批(特许)和注册登记而取得:较为特殊的等级注册,经特别许可(3)经过注册登记而取得:符合形式条件(4)经法律的认可而取得:对新事物尚不及立法,进行暂时规范不需法律等级备案即认可(5)经企业章程、合同的认可而取得3、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构建:(1)经济法主体体系构建之理论前提:社会结构的层次政府——市场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2)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框架:①国家干预主体:国家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与政策,设定并引导社会经济发展方向。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例:甲厂使用与乙厂商品近似旳名称、包装装潢近,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混淆行为)
商业秘密旳特性
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经济性
商业秘密种类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注: 配方、大客户旳名单等
采用非法旳手段
直接非法获取 间接使用 违反约定
盗窃、利诱、胁迫、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此前合法获得所有权人旳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披露、容许他人使用, 如劳动者违反约定。
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权利
结社权: 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经营者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集经营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人身安全), 3、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
判断原则
1.假如“入帐”, 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属于正常旳商业来往。
低价倾销行为 不合法旳有奖销 售
虚假宣传行为
2、假如“不入帐”, 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低于成本价销售。 不属于低价倾销: 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不属于低价倾销: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1.抽奖式有奖销售, 最高奖设计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含物品价格)。 2、以超过 5000 元旳物旳使用权作为奖励: 构成。以物旳自身价格计算。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 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措施, 对商品旳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旳虚假行为。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导论主要内容和重点: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

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

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

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

《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2、(1)该超市保安无权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保安只是保护超市的安全以及顾客的安全,而无权对顾客进行人身伤害。

经济法学习笔记

经济法学习笔记

经济法学习笔记一、概念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它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

2、经济管理主体: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

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者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3、市场规制,是指国家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一定的市场规则及法定程序,对市场进行监察、规范及控制的活动。

4、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物质等方面的限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这其中主要是指占有了稀缺的自然资源而形成的垄断。

5、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6、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7、财产税,是根据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者价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8、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经济关系。

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10、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是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2、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13、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征收的税。

经济法基础 自己整理 全套笔记 细致精确

经济法基础 自己整理 全套笔记 细致精确

第一章总论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整体意志;法的特征:国家意志,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法律关系要素:A主体:公民,机构,国家,外国组织(至少两个主体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B客体: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C内容: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法律事实:A法律事件:自然现象(自然灾害),社会现象(战争)—不以人意志为转移B法律行为:合法违法,表示非表示,积极消极单方多方,要式非要式,自主代理2.法的制定机关A宪法&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B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行政法规:部门—国务院,地方—省人民政府D地方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3.法的分类:A创制发布形式—成文or不成文法B内容效力制定程序—根本or普通法C 内容—实体or程序法D空间时间效力—一般or特别法E 主体调整对象—国际or国内法F法律运用目的—公法or私法4.平等主体间纠纷:仲裁or民事诉讼(或裁或审)—二选一前提为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不平等主体间纠纷:行政复议and行政诉讼5.仲裁:⑴适用范围:合同纠纷,财产纠纷⑵特征: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⑶不可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⑷可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⑸原则:双方自愿,合法合理,独立仲裁,一裁终局⑹书面订立,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均不影响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or法院裁定,一方前者一方后者,由法院裁定。

裁决由多数意见作出,未形成多数意见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⑺不实行地域,级别管辖,仲裁组专家不少于2/3⑻回避制度,开庭但不公开,分三种:自行和解,仲裁裁决—裁决书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生效⑼申请执行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or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⑽已达成仲裁协议双方,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协议——法院受理——另一方开庭前提交,法院驳回起诉or另一方开庭前未提交,视放弃协议,法院继续审理6.民事诉讼:⑴适用范围: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名誉权纠纷,企业破产,劳动合同,选民资格,宣告公民失踪死亡,债务案件,宣告票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⑵两审终审制,合议制,回避制,开庭且公开,终审不得上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⑶一审终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⑷级别管辖,地域管辖A一般:原告就被告B共同:最先立案C特殊: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or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or保险标的物,票据—被告住所地or票据支付地侵权—被告住所地or侵权结果发生地or侵权行为实施地D专属:不动产—不动产***,港口—港口***,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地or遗产所在地⑸时效:普通2年,特别1年,最长20年,特别包括①身体受伤要求赔偿,②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③延付拒付租金,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损毁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的,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经济法概论》笔记.doc

《经济法概论》笔记.doc

《经济法概论》笔记第一编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1、“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

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这一概念。

2、深入研究并准确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的重要性:(1)健全我国经济法制的需要。

(2)发展经济法科学和搞好经济法教学的需要。

3、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6、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是因为:(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2)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的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3)市场经济情况下,虽然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决定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

(4)实践证明,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7、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的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社会经济保障关系)8、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的其他法的部门。

9、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一、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一)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和协调职能;(二)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第二节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1、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2、20世纪70年代末,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治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二)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1、20世纪以来,各类国家都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内,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

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三)“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1、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可能产生。

(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1、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2、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六)一定的经济学说的形成1、一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轨迹(1)传统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2)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3)美国联邦在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

《谢尔曼法》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经济法;(4)德国在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为名而对钾和煤炭工业实行社会化的《钾经济法》和《煤炭经济法》。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摘要:2023 经济法基础笔记一、经济法基本概念二、经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三、经济法客体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四、经济法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规定五、经济法法律责任及其承担六、经济法实例分析正文:2023 经济法基础笔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经济法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经济法客体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经济法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

四、经济法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规定经济法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

经济法法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五、经济法法律责任及其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罚款等。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

六、经济法实例分析经济法实例分析是指通过具体的经济法案例来解析经济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实例分析有助于加深对经济法的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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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总论 史际春、邓峰 黄皮的绪言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一)研究对象(不考)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1、产生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2、传播及研究现状日本 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苏俄欧洲大陆英美法系国家(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港、澳、台 (研究较少)大陆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1993——现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 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区分概念(2)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民商法的调整,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条件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市场有需要;学者对此的研究①主观方面蒲鲁东最早提出了经济法学说德国学者对新型法现象进行概况和总结,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在德国产生②客观方面经济集中和垄断:主要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经济矛盾激化,要求公权力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将此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战争需要:战争和相关的法制实践,使有关经济和法律关系的直接国家意志性凸显无遗,成为经济法学说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沃土。

(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①战争经济法是初级经济法,与市场机制和规律相悖②危机对策法(罗斯福新政)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危机被动形成的经济法,立法本身消极被动,具有相当的盲目性③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在西方发达国家日益形成。

(二)前苏东国家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自己看书,P32~36,小小作业)二、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史(一)德国和日本经济法形成之初对中国的影响受到经由日本传来的德欧经济法现象和学说的影响,国民政府时期已开始粗略使用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的概念,但当时经济法学说及经济法部门并未形成。

(经济法规汇编)(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受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和日本经济法学说的影响,学者开始发表关于经济法的文章、编写教材。

同时,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实践,为经济法研究及其发展提供了基础。

由此,经济法在中国出现。

思考:什么情况下会出现经济法?中国出现的背景和国外有什么不一样?为什么以前没有→奴隶、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国家干预少,不要经济法,而且也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强调自由平等,国家不进行干预三、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原因规律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社会化大生产是以发达的科学技术为后盾的大机器工业生产。

生产的连续性、分工协作的复杂性使社会经济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为了消除私有制与它的不兼容和垄断经济对竞争和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要求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伴随国家的存在而存在,但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等存在差异。

生产和经济的社会化、经济的关系日益复杂,社会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日益加剧,在经济领域内要求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中心,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

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是这一角色的合适充任者。

20世纪以来,各国均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和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

国家的这些职能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由此经济法得意产生。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作用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经济法才会产生。

4、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对立统一经济民主,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

在经济法领域,经济民主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在宏观层面,经济民主要求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将宏观调控觉得决策建立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上;在微观层面上,经济民主则体现为国家在充分尊重企业自己的前提下,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经济民主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促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

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实行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获得发展的重要条件。

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

5、经济法学说的产生经济法学在一国确立,特别是统治者对它的认可和推广。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尽管经济法现象受到普遍关注和认同,但国内外对其概念尚无定论,有各种不同的见解。

(一)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多种表述(错误观点→全大小无)1.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含义表述(不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1)学科经济法说(否定的“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在法的体系中不存在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基本部门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是这些部门法的具体化。

(2)综合经济法说(综合法律部门说)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具有特定调整手段的法律部门为基本法律部门,而经济法是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的集合或综合,是“综合的法律部门”。

(3)经济行政法说(经济行政管理)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其分支之一。

其与行政法其他部分的区分在于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经济性和行政性。

2.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表述(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1)大经济法说(最初的理论,现在消退)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肯定的)经济法规说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

(3)企业法说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民经济运行法说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

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

(5)宏观调控法说(错误)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

(6)经济管理法说(纵向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纵横统一说(管理协调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本书观点(限定的纵横统一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此概念是基于纵横统一说。

统一,指(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是)经济和国家意志两者的统一;“纵”,不包括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或应由当事人自治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纵向→,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自由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以及其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

(横向→平等协商的关系,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一)经济管理关系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包括宏观和微观层面。

宏观层面: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的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用规划,等等。

微观层面:税收征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等等。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并不是一般地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其主要由民法来承担。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竞争关系,是在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即只有在竞争执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当事人依竞争法发动争议,或者某种民事行为或状态为法律禁止是,才产生经济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

——民商法调整基础上的二次调整(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这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国家机关或必须执行国家政策的主体,合同内容需要体现国家的政策或意志;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三、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性或专业性经济法的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

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

经济法具有专业性表现为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1、经济性经济制度上升为法律的表现:《预算法》: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经济活动的内容上升为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货币政策工具;《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佣金、折扣和回扣,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5000元等。

2、专业性经济法具有专业性表现为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典型的例子是《会计法》。

从1992年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会计法规,这些规范与工程、电信等规范一样,既是法的规范,又是专业性经济技术规范。

(食品标准→强制性标准)(二)政策性1、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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