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104号word版本 (2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02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02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0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0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东初。
原审被告人汪才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东初、汪才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X年3月14日作出(201X)嘉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黄东初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桂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东初及原审被告人汪才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判决认定:201X年1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黄东初、汪才红经预谋,假借“推销宣纸”之名至本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和政路505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检查支队二楼办公室,趁无人之机,由汪才红在走廊望风,黄东初溜门入内,窃得被害人徐某放在电脑椅上皮包内的人民币3,000元等物。
随后两名被告人下楼欲离开时被工作人员扭获,赃物均已缴获。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黄东初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汪才红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东初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汪才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诉人黄东初及原审被告人汪才红对原审认定两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均不表异议,认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2019-华晓雯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户籍登记行政行为上诉案-范文word版 (3页)

2019-华晓雯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户籍登记行政行为上诉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华晓雯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户籍登记行政行为上诉案华晓雯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户籍登记行政行为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晓雯,女。
委托代理人王乾恩,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
负责人王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时平,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志康,男,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华晓颖,女。
委托代理人江荷娣(华晓颖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敏,女。
上诉人华晓雯因户籍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X)虹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华晓雯的委托代理人王乾恩,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以下简称四川北路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时平、高志康,被上诉人华晓颖的委托代理人江荷娣、陈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本市虹口区多伦路73号系公房,原居住人为张美云及华国瑜。
华晓雯原户籍地为浙江省诸暨市。
1997年华晓雯享受知青子女回沪政策,经祖母张美云同意,自浙江省诸暨市迁入上海,并入籍多伦路73号;1998年华晓雯考入上海华东师范大学,户籍随即迁入该校。
201X年间,张美云过世。
201X年华晓雯大学毕业,要求将户籍迁回多伦路73号,其叔华国瑜(户籍户主)拒绝其迁入。
201X年8月17日四川北路派出所依法对华晓雯入户申请予以强制迁入。
201X年6月5日、6月16日,华国瑜病重期间向四川北路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女儿即华晓颖户口迁入多伦路73号,华晓颖亦提出申请,要求迁入该户并成为户主。
【2018最新】(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165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2018最新】(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165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16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光良。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光良犯失火罪一案,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X)黄刑初字第70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邹光良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光良,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上海市消防局《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报告》、《物证提取清单》、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特种电器检测站《检验报告》、“7.26火灾事故数值模拟报告”、“松江7.26火灾”电气线路短路专家分析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证人郭火根、方丽娟、夏爱民、陆敏燕、陆木华、李超的证词笔录,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案件信息报表,被告人邹光良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X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邹光良在其租住的本市松江区新桥镇新育路某号内用其自制的移动接线板给电动助动车充电过程中,因移动接线板电源线短路而前端空气开关和分电表熔断器(铜丝连接)未能及时动作导致火灾发生,造成邹光良的妻儿及他人共六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计人民币52,090元。
经上海市消防局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房客邹光良私拉电线为电动助动车充电过程中,连接充电器的自制移动接线板电源线短路,此时前端空气开关和分电表熔断器(铜丝连接)未能及时动作,以致引发火灾蔓延扩大;上海市消防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决定书认定:房客邹光良擅自乱拉乱接电线,使用自制接线板,导致火灾发生,应对该起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
2019年201X产假国家规定浙江-实用word文档 (2页)

2019年201X产假国家规定浙江-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产假国家规定浙江对于马上就要生产的准妈妈来说,产假是怎样放的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在浙江的国家规定的产假是怎样放的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浙江产假国家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X产假国家规定浙江:产假天数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增加产假30天=128天不仅是女方,男方也可以享受15天的陪产假,这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条例》规定,201X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妇,可以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的优惠奖励。
201X年浙江产假的国家规定1:生二孩无须办准生证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杨敬介绍,《条例》201X年9月3日公布施行,201X年和201X年分别作出过修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后,为适应新形势,浙江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及时修改。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介绍,修改主要围绕在当前亟须解决的再生育条件、奖励保障等问题进行。
对比之前版本,《条例》最大的改变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等规定。
条例同时规定,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优质】(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151号-实用word文档 (4页)

【优质】(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151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15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局长。
原审第三人上海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信礼,董事长。
上诉人李大华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X)普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X年10月24日,原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原普陀房地局,其职能现由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承继)向上海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核发了拆许字(201X)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信达公司进行“光复西路781号地块”项目建设,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安置房源为江桥地区、真北路3725弄等地房屋。
201X年10月16日,经核准,燕宁花苑商品居住房单位建筑面积成本价为3,986元/平方米,居民安置房在江桥地区和真北路3725弄,用以计算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价为1,850元/平方米,单位建筑面积成本差价为2,136元/平方米。
经批准,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X年5月31日止。
李大华系本市普陀区西谈家渡路166弄30支弄16号统楼、后阁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类型为旧里,居住面积为26.9平方米(统楼20.3平方米,后阁6.6平方米),按面积换算系数1.54计算建筑面积为41.43平方米,该房屋亦被列入上述拆迁地块内。
被拆迁房屋在册户籍人口有3人,即户主李大华、其子王超、其女王蒨。
因李大华与信达公司未能就补偿安置方案协商一致,信达公司于201X年12月5日以李大华户为被申请人向原普陀房地局提出裁决申请,原普陀房地局于同日受理。
【精编范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7号-范文模板 (3页)

【精编范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7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7号原公诉机关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云明,男,1952年10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新闸路551弄39号,暂住本市奎照路260号。
因本案于1991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蒋云明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作出(1994)沪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
蒋云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作出(1995)沪高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蒋云明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判决根据查获的借条、收据、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凭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蒋云明于1989年7月通过他人为上海第三十织布厂(以下简称“第三十织布厂”)向中国农业银行宝山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宝山营业部”)申请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人民币5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蒋授意该厂将其中的25万元拆借给上海石门综合百货商店(以下简称“石门商店”),又伙同该店业务员赵某将15万元借给陈某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嗣后,蒋分别从赵某、陈某处各借得3万元公款供个人使用。
同年9月至1990年4月,蒋云明在本市卢湾区合作联社供销经理部任职(以下简称“卢湾区联社”)和在上海力强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力强公司”)任副总经理期间,采用虚构商品购销合同的手法,先后五次从农行宝山营业部申请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2018-2019】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X)-易修改word范文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X)什么是公文?公文就是机关用于表达自己意图和处理公务的一种文字工具。
下面是羽利小编整理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欢迎大家阅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2018-2019】201X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201X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X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1342号-word范文模板 (7页)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134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134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134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捞末,男,35岁(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党店镇曹楼村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周,男,32岁(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党店镇杨法村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委,男,28岁(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党店镇格大张村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水均,男,34岁(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党店镇湾刘村农民,住该村25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学伟,男,33岁(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柘城县,小学文化,河南省柘城县远襄镇赵楼村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清,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东方,男,25岁(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党店镇湾刘村农民,住(略)。
【2018-2019】工伤保险条例201X全文word版本 (1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工伤保险条例201X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1X全文工伤名片:工伤保险条例201X全文是201X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1X年4月27日颁布,201X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X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
修订的部分,自201X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1X年1月1日生效。
故此,本文为最新修改过的全文供201X年适用。
颁布信息:修订信息:【法规标题】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修订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375号【发文字号】令第586号【颁布时间】201X-4-27 【修订时间】201X-12-20【实施时间】201X-1-1 【实施时间】201X-1-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注:点击目录,可以直接查看栏目内容。
)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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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104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卫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诉人包卫东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X)黄行初字第2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包卫东于201X年3月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提出申诉,要求确认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徐汇教育局)强迫包卫东与樱花中学订立的聘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侵权;责令徐汇教育局履行调查处理上海市紫竹园中学校长夏静纺发放三无伪劣商品侵害包卫东合法权益问题的法定职责;责令徐汇教育局向包卫东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工作岗位并赔偿包卫东的精神及物质损失。
市教委于201X年5月16日对包卫东的申诉作出书面答复,主要内容为:无证据表明徐汇教育局强迫包卫东签订聘用合同;查处三无伪劣商品并非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徐汇教育局已对紫竹园中学存在的问题已进行了调查;包卫东与学校之间的争议应当由徐汇教育局受理。
包卫东不服该答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市教委所作书面答复的复议决定。
包卫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教委于201X年5月16日作出的书面答复,判令市教委重新作出教师申诉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一审法院以市教委作出的书面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包卫东的起诉。
包卫东仍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包卫东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市教委对其申诉作出的书面答复,因包卫东向市教委提出的要求确认徐汇教育局强迫其订立的聘用合同违法、责令徐汇教育局调查处理紫竹园中学校长发放三无伪劣商品问题等申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包卫东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包卫东的起诉,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