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6)
XXXX经济法第四章6-7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 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 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 条款的效力。
二、清偿
清偿,又叫履行,是指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满 足债权,合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圆满完成约 定义务的行为和终局状态。它是合同消灭的最主
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 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 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 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丁仅对乙 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 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 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 未告知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 中,正确的有( )。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 ”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 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 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
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 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 抵销的除外。
(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 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3)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 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 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早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义的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首次对这种行为进行概括式描述。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经营者的无形资产,是长期努力经营和活动得来的,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
A公司生产的冷冻牌电冰箱样式好、质量高,很受消费者的欢迎,很快占据了市场大部分份额。B公司生产的海鸥牌电冰箱由于质量存在问题,销售很差。为了打开销路、开拓市场,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发表一篇“郑重声明”。该声明称:“最近市场上出现的冷冻牌电冰箱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受到很多消费者的投诉,不少消费者找到我厂要求退换。我厂郑重声明,此种电冰箱不是我厂产品,请消费者认准我厂海鸥牌商标,以免误购而遭受损失。”此声明刊登后,A公司电冰箱销售量直线下降,同时很多已购买的消费者也纷纷要求退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分析: (1) B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04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1、要约
2、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涵义 要约,也叫报价、发盘,是一方当 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要 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 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 仲裁机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2001年6月,某钢厂和某村民委员会签订 一份粮食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某村民委员会 向钢厂供应稻谷50吨,总价款6.4万元,需方付 给供方定金1.2万元。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并申请 仲裁。经查,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务院《粮食收购 条例》的规定:除具备法定条件的国有粮食收储 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 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因此,仲裁委员会确认该 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作出供方将1.2万元定金返 还给需方的裁决。对此,供方不服,理由是需方 违约,需方已失去了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 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实质性 变更。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
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 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作了修正,本法 及其他具体法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 依据。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合 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 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 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 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 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 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式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四、合作企业的出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出资 (二)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比例 (三)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月1日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过1990年和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简称《合营企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 务院公布并经1986年、1987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 法规。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经济法第四章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 收取销售款或开具发票的当天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或取得销售款的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手续的当天 分销和分期——合同约定收款的当天,无约定的发出货物的当天 预收——货物发出的当天,超12个月的为合同约定的当天 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当天(都未收到的为满180天 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凭据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移送当天 进口货物的 2,销售额的界定 销售额是否含税 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7%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的 价外费用 手续费,包装费,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等
于次月的1日起15日么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减免税规定 放弃减税,免税规定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特殊问的处理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非固定资产 销售旧货 小规模纳税人 固定资产或旧货 非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 代收代缴 保险费,车辆购置费,车辆牌照费 政府基金或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1年以内未超过合同期,单独核算,不并入销售额 1年以内超过合同期,单独核算,并入销售额 1年以上,并入销售额,按照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 对销售除黄酒,啤酒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 4,商业折扣 5,以旧换新 6,以物易物 7,还本销售 8,直销方式 9,组成计税价格 不征消费税的 征收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利润率会直接给出来的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起征点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收缴款凭证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未注明的乘以13%扣除率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可以抵扣,如台风,洪灾等) 1,进项税额转出——对于已扣除事后改变用途,在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2,进货退出或折让——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3,兼营 增值税=含税售价/(1+4%)*4%*50% (2009.1.1日以前的) 增值税=含税售价/(1+4%)*17% 增值税=含税售价/(1+4%)*17% 增值税=含税售价/(1+4%)*4%*50% 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增值税=含税售价/(1+3%)*3% 或是(13%) 或是(13%) (2009.1.1日以后的) 销售额和折扣额同在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 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以实际收取) 各自发出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直销企业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期限 1,3,5,10,15日 (自期满日5日内申报) 1个月或1个季度 (自期满日起15日内申报) 按4% 按6% 小型电力 沙土,砖瓦 生物制品 自来水 混凝土 寄售 代销 死当物品 免税品 按3%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经济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

同步测试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D2.A3.C二、多项选择题1.BC2.ABC 3.ACD第二章公司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
D 3。
A 4.B二、多项选择题1。
AC 2。
ABC 3。
AC 4。
ACD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B 2、C 3、B 4、D二、多项选择题1、AD 2、CD 3、BC4、BCD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
A 2.C 3。
D 4。
B二、多项选择题1.BC 2.CD 3。
ABC 4.ABC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
A 3.A二、多项选择题1.ABD 2.BC 3.AC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D4。
C 5。
C二、多项选择题1。
AB 2。
AC 3.AC 4.ACD 5.ABCD第七章合同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A3.D 4.B 5。
A 6.D二、多项选择题1.ABCD2。
ABCD3.ABC 4.ABC 5。
ABC 6.ABCD第八章担保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
D3.B 4.D 5.D 6.B二、多项选择题1.ACD2.AD 3.AB 4.CD 5.ACD 6.BC第九章工业产权法一、单项选择题1.C 2.B 3.D4.A 5.D 6.C 7.D二、多项选择题1.BC2。
AD3.ACD 4。
AC 5.BD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单项选择题1.C2.D 3。
D 4.A二、多项选择题1.ACD2.AD 3。
AC 4.ACD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一、单项选择题1。
A 2.D 3.D 4.C二、多项选择题1.AB 2.AC 3.AC 4。
AD第十二章广告法一、单项选择题1。
D 2.B 3.D 4.B二、多项选择题1。
CD 2。
ACD 3.ACD 4.AB第十三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1.B 2.C 3.D 4。
A二、多项选择题1。
CD 2.BC 3、AB 4、AB第十四章财政税收法一、单项选择题1.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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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消费税法律制度(2013年新增)
考点基本框架
【考点1】消费税的税目(★★★)
增值税对货物普遍征收,而消费税只针对特定商品征收。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成品油、小汽车、化妆品、鞭炮与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1.烟
(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2.酒及酒精
(1)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2)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3)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
7.汽车轮胎
(1)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2)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8.摩托车
9.小汽车
(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11.高档手表
并非所有手表都征收消费税,只有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征收消费税。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例题·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应税消费品的有( )。
A.高尔夫球具
B.竹制一次性筷子
C.实木地板
D.单价为8000元的手表
【答案】AC
【解析】(1)选项B:木制一次性筷子才属于应税消费品;(2)选项D:并非所有手表都征收消费税,只有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征收消费税。
【考点2】消费税的税率(★★)
1.消费税的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双重征收。
2.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核算,分别交税;未分别核算,从高交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3.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算征税:
(1)白包卷烟;
(2)手工卷烟;
(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考点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规则(★★★)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办法,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和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适用项目计税公式
从价定率绝大多数情况(包括批
发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
率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卷烟(生产、进口、委
托加工环节)、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题·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下列各项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时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的有( )。
A.烟丝
B.酒精
C.汽油
D.黄酒
【答案】CD
【解析】选项AB: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征消费税。
(一)销售额的确定
采用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方式计算消费税税额时均会涉及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解释1】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一般情况下是相同的(用于“换、投、抵”除外)。
【解释2】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应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案例】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一批高尔夫球具,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为93.6万元,另向购买方收取了运输费8.19万元。
已知高尔夫球具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高尔夫球具厂3月份此项业务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3.6+8.19)÷(1+17%)
×17%=14.79(万元);此项业务应纳消费税=(93.6+8.19)
÷(1+17%)×10%=8.7(万元)。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则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案例】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3月份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为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的80%对外销售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31.04万元。
已知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10%。
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131.04÷(1+17%)×10%﹦11.2(万元)。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案例】某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给甲公司自产化妆品100箱,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000元/箱;销售给乙公司自产化妆品80箱,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100元/箱;另将20箱同类自产化妆品用于抵偿其欠付原材料供应商的货款,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
(1)根据规定,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该化妆品公司用于抵债的20箱化妆品应纳消费税﹦1100×20×30%﹦6600(元)。
(2)如果该化妆品公司将该20箱化妆品用于馈赠客户,应纳消费税﹦
(1000×100+1100×80)÷(100+80)×20×30%﹦6266.67(元)。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考点4】生产销售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具体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税
【案例】某日化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生产化妆品100万件,销售80万件,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为8000万元。
已知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该日化厂3月份:①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②应纳消费税=8000×30%=2400(万元)。
(2)从量定额计税
【案例】某卡拉OK厅3月份销售自己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20吨,已知该啤酒适用的消费税税额为250元/吨。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该卡拉OK厅销售自己生产的啤酒应纳消费税﹦250×20﹦5000(元)。
(3)复合计税
【案例】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15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万元,另外向购买方收
取“品牌使用费”35.1万元。
根据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并入白酒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已知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该酒厂3月份:①增值税销项税额﹦[100+35.1÷(1+17%)]×17%﹦22.1(万元);②应纳消费税= [(100+35.1÷1.17)×10000×20%+15×2000×0.5]
÷10000=27.5(万元)。
【考点5】移送环节(★★★)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解释】“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案例】甲企业生产香水精10吨,其中4吨用于连续加工成香水,另外6吨用于生产普通的护肤品。
(1)用于生产香水的4吨香水精不必在移送环节纳税,生产完毕后直接以香水在销售时征收消费税即可;(2)用于生产普通护肤品的6吨香水精应当在移送环节纳税,因为普通护肤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如果移送环节不征消费税,以后就无从征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