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吗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签署并非直接由合同当事人完成,而是由其代理人代为执行。
这种由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合同签订的情况被称为“表见代理”。
本文将详细解析表见代理的概念、法律依据及其在合同中的运用和注意事项。
表见代理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显式授权的情况下,根据委托人的行为或先前的授权,使第三方合理相信该代理人具有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代理人超越了实际授权范围,只要第三方是善意且无过失的,该合同仍可视为有效。
法律依据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情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规定保护了交易安全,减少了因代理问题导致的合同纠纷。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代理人无权或超越权限:代理人在没有得到足够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时代表委托人行动。
2. 第三方的善意与无过失:第三方必须是基于善意并且没有过失地认为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行事。
3. 客观表象:存在足够的客观条件使第三方合理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一旦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获得相应的授权,合同依然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
这意味着委托人需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注意事项1. 明确授权范围:委托人应明确代理人的授权范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 公示代理关系:适当公示代理关系可以防止误解和滥用代理权。
3. 审查代理人资格:在涉及重大交易时,对方应审查代理人的授权文书,确认其代理资格。
4. 及时通知变更:一旦代理权发生变更或终止,应及时通知相关方,以免造成误解。
结语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情形,在商业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正确理解和运用表见代理的规则,不仅可以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商业活动的顺畅进行。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在商业和法律实践中,“表见代理”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概念。
它指的是一种情况,即某人未经授权代表他人或实体签订合约,但从表面上看,该行为人具有足够的授权去这么做。
这种类型的代理关系可能带来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当第三方基于对代理人表面上的授权地位的信任而行动时。
本文旨在探讨表见代理的合同相关的关键要素和潜在后果。
定义与识别首先,了解什么是表见代理至关重要。
表见代理通常发生在一个人(代理人)未经实际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另一个人(委托人)行事。
如果第三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权进行此类交易,则可能认为存在表见代理。
合法性与风险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表见代理可能被视为有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合法或受到鼓励的行为。
实际上,未经明确授权的代理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等。
因此,企业和个体在处理代理事务时必须谨慎,确保所有代理行为都有适当的授权基础。
合同效力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能会面临有效性的挑战。
如果可以证明代理人确实没有获得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如果第三方是善意且无过错的,一些法律体系可能会保护其权益,使合同保持有效,以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
预防措施为避免表见代理的风险,企业应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界定员工的职权范围、定期更新内部政策和程序、以及加强员工对于授权限制的培训。
此外,确保所有外部合同都经过适当授权和审查流程也是关键。
结论表见代理的合同是一个复杂但常见的现象,需要通过细致的管理和法律意识来妥善处理。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表见代理可能被接受,但企业和个人应当始终努力确保所有代理行为都有充分的授权基础,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通过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持续的法律教育,可以大大降低表见代理带来的负面影响。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合同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合同表见代理呀,这可是个很有趣又有点复杂的东西呢。
咱先说说啥是表见代理吧。
表见代理呢,简单来说就是一种看起来像是有代理权,但实际上可能没有真正代理权的情况。
比如说,一个人拿着另一个人的印章或者签字样本,去和别人签合同,那个和他签合同的人呢,有理由相信他是有代理权的,这就是表见代理。
从合同的角度来看,表见代理合同有它特殊的地方。
对于善意相对人,也就是那个不知道对方没有真正代理权就签合同的人,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哦。
为啥呢?因为人家是善意的呀,人家看到那些表面的东西,就觉得对方是有代理权的,要是因为这个就让合同无效,那对这个善意相对人可就太不公平啦。
比如说,甲公司的员工乙,离职了,但是他还拿着甲公司以前给他的名片和一些空白合同纸,上面有甲公司的标志啥的。
他去找丙公司签合同,丙公司看到这些东西,以为乙还在甲公司工作,有代理权,就和他签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甲公司得承担这个合同的后果。
那被代理人呢,也就是那个看起来被代理的人,他可就有点冤啦。
他可能啥都不知道,就莫名其妙地要承担一个合同的责任。
不过呢,这也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要是每个人都可以随便说自己被无权代理了,那大家签合同的时候得多担心呀,商业交易不就乱套了嘛。
但是呢,被代理人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
如果被代理人能够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个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那这个表见代理就不成立啦。
比如说,甲公司已经对外宣布乙离职了,还在报纸上登了声明。
丙公司要是还和乙签合同,那就不能说是表见代理了,因为丙公司应该知道乙没有代理权了。
表见代理合同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情况呢。
比如说夫妻之间,一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对另一方的表见代理。
像丈夫在外面做生意,妻子有时候会帮忙处理一些事务,时间长了,别人可能就会认为妻子在某些事情上是有代理权的。
要是妻子签了个合同,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这个合同也是有效的,丈夫可能就得承担责任。
在商业活动中,表见代理合同就更常见啦。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在商业和法律实践中,"表见代理"是一个重要概念。
它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虽然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但其行为使得第三方有理由相信该人具有代表他人进行某项行为的权限。
这种情形下形成的合同,即称为表见代理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一主题。
定义与法律依据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或假设,当一个人以某种方式行事,让外界认为他有权代表某个主体时,即使实际上他没有这样的权力,法律也会认定他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商业交易中,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表见代理的条件要构成表见代理,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代理人必须有代表被代理人行事的外在表现;2. 第三方必须基于这种表现合理地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3. 第三方的这种信念必须是善意且没有重大过失的;4. 代理人的行为必须在其表面上的代理权限范围内。
法律效力一旦确认了表见代理的存在,相关的合同通常会被视为有效。
这是因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法律倾向于维护那些基于合理信任而成立的商业安排。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代理人不能采取措施来纠正错误或撤销不当授权。
他们可以通过内部追责机制来追究代理人的责任。
防范措施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是避免表见代理问题的关键。
这包括明确界定员工的职权范围,对外明确声明授权限制,以及定期审查和更新内部控制流程。
结论表见代理的合同是商业法律领域中一个复杂但常见的现象。
通过理解其定义、条件、法律效力和防范措施,个人和企业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同时,这也强调了在进行任何商业交易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表见代理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更是一种商业实践中的应用原则。
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原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业诚信具有重要意义。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表见代理,作为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在特定情形下,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得第三方有理由相信该当事人具有代表另一方进行民事行为的权限,即使实际上该当事人并无此种权限。
表见代理通常涉及到三方: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方。
本文旨在探讨表见代理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表见代理的法律基础表见代理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中明确了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构成表见代理,以及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方相信其有权代表他人进行民事行为,且第三方是基于这种信任而行事的,那么即使该当事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也可能发生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无权代理人的外观表现:无权代理人必须有某种行为或状态,使得第三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2. 第三方的善意与无过失:第三方必须是出于善意,并且在交易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即第三方应当是无辜的,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3. 基于信任的行为:第三方必须是在信任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满足上述要件的情况下,表见代理可能导致原本无效的合同变为有效。
这是因为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承认了基于表见代理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这意味着,即使实际的被代理人并未授权,但只要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合同仍然可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结论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体现了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以及对善意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通过明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可以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严格,并非所有未经授权的行为都能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判断。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表见代理,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在没有代理权限或者超出了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的情形。
表见代理的合同,则是指在这种表见代理关系下形成的合同文本。
此类合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复杂,需要谨慎处理,以确保各方权益不受侵害。
一、表见代理合同的特点表见代理的合同具有几个显著特点:首先,合同一方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上可能未获得充分授权;其次,第三方基于对代理人表面情况的信任而与之签约,通常无法知晓代理人实际权限的限制;最后,一旦合同成立,被代理人可能会因为表见代理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表见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有约束力的,即被代理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被代理人能够证明第三方明知或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那么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
此外,如果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遭受损失,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三、如何防范表见代理的风险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企业和个体在签订重要合同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二是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事;三是提高法律意识,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由律师参与审查。
四、表见代理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当表见代理合同出现争议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仲裁未能解决问题,最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五、结论表见代理的合同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和法律责任的复杂问题。
了解其特点、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对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活动中,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代理行为,是预防表见代理风险的关键。
同时,合理运用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也是维护正义和秩序的必要手段。
表见代理合同是有效合同吗
表见代理合同是有效合同吗我们常说的表见代理就是第三⼈的⼀种民事⾏为,⼀般是对那些没有权利代理的⼈以被代理⼈名义实施。
在法律上被告代理⼈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种⾏为,那么其签订的表见代理合同是有效合同吗?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某⽊材器具⼚(以下简称⽊材⼚)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
在1999年3⽉两⽅第⼀次签合同时,⽊材⼚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业务员姚某代理。
之后,⽊材⼚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授权委托书。
2004年2⽉前,姚某⼜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
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姚某提供的银⾏帐户⾥。
由于与姚某是⽼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材⼚公章的空⽩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
两个⽉过后,家俱城不见⽊材⼚发货,便到⽊材⼚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就离开了⽊材⼚。
家俱城让⽊材⼚继续履⾏合同,遭到拒绝。
5⽉份诉于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姚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种意见认为姚某⽆代理权,⾏为后果应由其本⼈承担。
由于家俱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催告⽊材⼚追认,也没有申请撤销,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种意见认为,姚某的⾏为构成表见代理。
⽊材⼚应当承担履⾏合同的义务。
本案如单纯从家俱城⾓度来说,其在与姚某签订合同中,没有让姚某出⽰⼚⽅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其主观上有⼀定过失。
但从客观事实分析,⽊材⼚与家俱城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业务员姚某与家俱城签订合同,并且⽊材⼚在与家俱城第⼀次签订合同时曾明确说过,以后该⼚与家俱城的业务均由姚某办理,从通常⼈(包括家俱⼚)的⾓度可以认为,以后如⽆特别说明或,姚某可以代理⽊材⼚与家俱城从事商务⾏为。
在2004年2⽉签订合同中,家俱城虽未让姚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但在签合同中仍是由姚某提供了加盖⽊材⼚公章的空⽩合同书,且姚某离⼚后⽊材⼚未及时通知到家俱城,因此家俱城虽然也存在过失,但从通常的⾓度看,这种微⼩的过失不妨碍其仍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姚某仍为⽊材⼚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在现代商业交易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和义务得到履行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当涉及到表见代理时,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对表见代理的合同进行详细的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方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那么该合同可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这就是所谓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表见代理的产生通常是因为被代理人的过失。
例如,被代理人未能及时通知第三方代理权的变更或终止,导致第三方误信代理人仍具有代理权。
2. 表见代理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即使被代理人并未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但由于第三方的善意和无过错,合同仍然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3. 表见代理的合同可以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方通常无法知道代理人的实际代理权限,因此法律赋予其一定的保护,以免因被代理人的过失而遭受损失。
4. 表见代理的合同可能导致被代理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代理人未能妥善管理其代理关系,导致表见代理的发生,那么被代理人可能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赔偿第三方的损失等。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表见代理的发生,被代理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明确授权范围:在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时,应当明确其代理范围和期限,避免产生歧义。
2. 及时通知变更:一旦代理权发生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已知的第三方,以防止表见代理的产生。
3. 加强内部管理:被代理人应当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照授权范围行事,防止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发生。
总之,表见代理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其产生的原因、特点和处理方式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表见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
表见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表见代理是⼀种⽆权代理,虽然⾏为⼈没有代理权,但是如果善意第三⼈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话,就会形成民法的上表见代理。
合同是双⽅当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那么,表见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表见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权代理⼈以被代理⼈名义所实施的民事⾏为,善意的第三⼈有理由确信该⾏为⼈有代理权,因⽽可使被告代理⼈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种⾏为。
这⾥所说的“⽆权代理”⼀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等情形。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本⼈)的名义为民事法律⾏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的法律制度。
早期代理制度中,代理权是代理关系成⽴的绝对要件,⽆代理权⽽以他⼈之代理⼈名义所为之代理⾏为即⽆权代理⾏为,对本⼈不发⽣任何法律⾏为上的效果,仅在代理⼈与相对⼈之间发⽣基于侵权⾏为的损害赔偿关系,这种规定对于相对⼈是极其不利的。
为了弥补早期代理制度的缺陷,使代理制度不致危害交易安全,以保护相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宗旨的表见代理制度应运⽽⽣。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虽⽆代理权,但善意第三⼈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为民事法律⾏为,该项民事法律⾏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的法律制度。
如何认定是否属表见代理⾏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的,该代理⾏为有效。
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1、⾏为⼈以被代理⼈名义与相对⼈签订合同。
2、相对⼈与⾏为⼈之间订⽴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以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必须是善意的,且⽆过失。
表见代理如何认定,关键之处在于对第3个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确定相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具有代理权。
相对⼈的理由是相对⼈在主观上的感受,通过某些事实,经过判断,⾜以认为⾏为⼈是有代理权的⼈。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一、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出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而第三方基于合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方的一种代理形式。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代理人的行为外观、第三方的善意无过失等。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即被代理人应当履行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义务,享有因此产生的权利。
但是,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代理人的不当行为给予制约。
三、表见代理合同的特点1. 外观性:表见代理的核心在于代理人的“外观”使第三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2. 善意性:第三方必须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即其在不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3. 法律后果的直接性:一旦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无需经过其他程序确认。
4. 追偿权的存在: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代理人追偿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损失。
四、表见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代理权限:被代理人应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公示代理关系: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代理关系的存在及其范围,减少误解。
3. 审慎交易:第三方在进行交易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避免盲目信任。
4. 及时沟通:一旦发现可能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应及时与对方沟通,澄清事实,避免损失的扩大。
五、结语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代理,其存在对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法律效力,涉及各方应更加谨慎行事,明确权利义务,合理预防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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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来源:作者:日期:2011-05-29 1、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
表见代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定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
第三、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
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内容。
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表见代理的规定,这与民法通则第66条“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有相通之外。
但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后者指的是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人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
其次,合同瑕疵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
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缔约能力或者处分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
当有关条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无条件认定其无效,采取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
篇二: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1、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
表见代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定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
第三、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
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内容。
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表见代理的规定,这与民法通则第66条“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有相通之外。
但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a4bb650f77232f60dccca134?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 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553edc4d66292fbff285 8ba7f02162d8&sign=4c686c6b82&zoom=&png=11023-&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后者指的是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人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
其次,合同瑕疵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
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缔约能力或者处分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
当有关条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无条件认定其无效,采取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
浅析合同中的表见代理摘要:《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效力一.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又被称为表现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又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在民法上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情况,其成立出须必备无权代理的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因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因此,只有行为人无权代理却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才会发生表见代理。
2. 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表见代理最根本的实质在于行为人无代理权而又表现为有代理权。
因此,只有从外表上看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才会发生表见代理。
所谓的从外表上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虽然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实际上无代理权,但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如行为人持有本人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正因为在行为人方面有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相对人基于此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所以为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才规定表见代理,使其成为有效代理。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是指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无过失的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若相对人为恶意,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仍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则因法律不保护恶意当事人,没有对相对人加以保护的必要,也就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因其过失而不知道的,因相对人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也无保护的必要,也不应该成立表见代理。
相对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应由否认表见代理的本人负举证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表见代理为有效代理,本人应承担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此,只有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民事行为有效时,才能成里表见代理,才发生由本人承担该行为后果。
若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根据上述可以看出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表见代理,其中张某手持的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就是从外表看上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一个表现。
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现象。
《民法通则》中第六十六条对无权代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中对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分别作出规定。
1.无权代理发生的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自己自始没有代理权;二是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所为的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三是行为人原有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