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1.1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1.2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第二条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 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规划设计部代签;设计变更共分为三类: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下的;二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第三条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三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第三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工程部森林湖工程部、新都汇工程部、规划设计部和成本控制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第五条设计变更单由规划设计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如怡丰森林湖项目18号楼建筑第一次变更,变更页数为1页,编号应为YF-SLH-18-JZ-1-1 ,并与后附的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单内容对照;第六条设计变更的控制1.设计变更控制原则:1.1 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1.2 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1.3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1.4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2.变更内容:2.1 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2.2 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2.3 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或违背销售承诺而需要进行改进的内容;2.4 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3.4.2 变更实施后,核算变更实际发生额是否在估算范围内;3.4.3 跟踪、调整工程动态成本并每月向公司汇报;3.5 总经济师:3.5.1 审核变更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3.5.2 审批较大设计变更;3.5.3 审核重大设计变更;3.6 工程总工;3.6.1 审核变更技术的合理性;3.6.2 审批较大设计变更;3.6.3 审核重大设计变更;3.7.总经理:3.7.1 审核变更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3.7.2�审批重大设计变更;4.相关流程:4.1 工程部、规划设计部、市场营销部在遇到需要对设计进行调整和补充,即要发生设计变更时,要求在0.5天内填写办理设计变更审批、通知单并提交下一受理部门,确定该变更费用承担单位,出具变更初步方案物业公司出具现状描述及最终效果描述和可能情况下的技术方如附有天,天内将4.6 成本控制部在接到变更后,要做好变更资料存档、统计工作,对变更通知单按一单一结的原则,每月统计汇总已完设计变更增减费用,变更结算资料双方各自留存,并随时调整动态成本变化情况,每月向公司汇报;4.7 对于经设计单位和公司正常手续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规划设计部同时下发设计变更审批、通知单给成本控制部、工程部和施工单位,工程部组织施工单位实施;所有资料一式四份;4.8 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见图一、图二;5.其他:5.1.对于客户提出的设计变更,经批准后,市场营销部在明确费用承担单位后,通知工程部,属客户承担费用,需预先收取费用;属公司承担费用需经公司批准,计入项目成本;5.2. 工程部在施工前应仔细审阅图纸,对设计结构问题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解决申请,建筑问题提前15天提出解决申请,修改意见和材料代用提前7天提出申请,如果没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变更申请,由此发生的变更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由于施工技术措施及工艺不当、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5.3.规划调整或重大设计方案调整在原招标项目基础上增加新的项目不在设计变更范围内;须规划设计部提供多种方案,并经成本控制部进行费用测算及方案经济对比分析,经专题会议讨论、总经济师、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图一设计变更审批流程主办单位:规划设计部图二业主提出的变更申请单审批流程主办单位:市场营销部设计变更审批、通知单指定印章该单无效;所有变更必须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无审批的变更单无效;设计变更执行完毕后必须填写设计变更回执单后才能进入结算,无设计变更回执单的不予结算;设计变更回执单___年___月份____项目____工程设计变更费用确认单第二章现场签证管理规定第七条签证控制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所有签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办人必须保证签证真实性;2.公平原则:在与合作单位发生签证时,应本着公平的原则,保证签证办理过程及时、准确;3.可追溯原则:现场签证的资料,包括:签证手续、签证申请、签证预算、签证预算审核等原始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必要时经办人应保存复印件;第八条相关部门职责:1.工程部经办人负责填写签证通知单,并附签证原因、签证草图,并对该单签证的真实性负责;经总工程师审核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公司成本控制部;2.工程部经理负责审核签证原始手续的齐全,在对签证发生情况进行了解后断定该签证是否应该发生,并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对该签证发生的合理性负责;对费用调减的签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成本控制部专业预算工程师在接到签证单后,应及时完成该签证的审核工作,并对签证发生费用核算的正确性、合理性、准确性负责;,②签证中的工程量计量过程应详尽;计时工的签证一定要有内容,以便进行核算;③机械台班的签证,工程部只签台班,由工程部通知成本控制部到现场参加约谈,共同确定台班费用,并签署约谈记录,由成本控制部、工程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共同签字后生效;④安装材料设备需注明厂家、型号、规格、品牌;⑤特殊部位还应用节点简图予以说明;⑥要符合结算的要求;见结算资料整理规定3.成本控制部在接到签证单二个工作日内估算完毕,小于5000元含5000元,由工程部安排施工单位施工, 5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报总经济师审批,2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报工程副总审批,50000元以上报总裁审批;4.工程部不得以金额的形式签署签证的费用,需要事先约定费用的签证,由工程部提前一天通知成本控制部到现场参加约谈,共同确定签证费用;5.施工单位在签证内容实施完成后, 7天内填写现场签证工程量审核单,报监理;施工;;描述清楚,如果文字描述不能满足结算编制的要求,要求附简图,并达到根据签证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的要求;2.对工程工期的变更以签证的形式办理,工程部应在七天内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并在签证单上签署工期顺延的原因及顺延时间,经工程总工、工程总监、总经济师、工程副总确认后转至成本控制部对相应费用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认可;3.工程签证单按楼号由工程部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如新都汇项目--零星工程--土建专业--QZ-001,并与后附的原始资料顺序对照;第十二条其他:1.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返工、拆改、整改等,严禁签证;2.严禁在未告知成本控制部的情况下办理隐蔽项目的签证,造成工程量不清、结算困难、后补手续等问题, 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对于已经完成部分施工,且由于我方原因必须进行更改的,工程部必须通知成本控制部,对已完成部分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后方可进行更改后的施工;4.对于现场出现的紧急、零星工程,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5.禁止为降低额度人为将整体工程拆零操作;___年___月份____项目____工程现场签证费用确认单。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第一、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结合我单位实施的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现将设计变更分为三类。
(一)一般设计变更:因施工图内容存在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设计遗漏等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的,变更费用在5000元(含)以下的。
(二)较大设计变更:原设计不能满足正常的功能使用,有明显缺陷,需进行优化设计或深化设计的。
变更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的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的。
变更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
二、设计变更提出条件。
1、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2、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3、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
4、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
5、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
6、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三、设计变更办理流程。
1、工程设计变更发生时,提出方须先行提交《设计变更申请》(须写明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工程量增/减、工期变化等内容并附预算、变更设计详图)。
如需提前与设计部门沟通,由建设方会同相关人员与设计单位沟通,取得设计单位初步意见。
初步意见可体现在《设计变更申请》中“变更内容”中。
2、监理及建设方驻场代表须先行审查,审查通过签字确认后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报建设方工程部、审算部审查。
3、工程部会同审算部应及时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及变更类型。
经审查确需变更,由工程部、审算部商总工室进行确认。
4、总工室确认通过后,转公司办公室报公司经理审查。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关于如何管理现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办法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四、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五、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
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六、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七、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
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八、设计变更的程序:1、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需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2、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
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召集财务总监(若设)、财政局、监察局(若需要)等单位人员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细则

XXXXX项目管理部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细则(试行)一、本细则的基本原则1.1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工程变更及签证如无特殊情况,须先审批后实施。
审批内容包括技术部分和造价部分。
1.2每月一处理原则:每月工程管理部、规划设计部将本月1日至本月最后一日止,已开始实施且手续完备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内容,与合约审算部核对后,由合约审算部在《动态成本监控月报》中建立工程变更及签证台账并进行变更工程量造价评估,按造价数额等级上报公司。
1.3原件结算原则: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结算须有完整齐备有效的签字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二、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定义及范围2.1本细则所定义的工程变更及签证是指,在北大资源城项目管理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人工、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或增减等。
2.2工程变更及签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围:设计变更、洽商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变更、施工合同中未包括的新增工作内容以及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确定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合同补充协议等。
会议纪要、甲乙双方互发的函件以及来往信函等仅作为工程变更及签证文件的附件及结算依据的附件。
三、项目管理部职责及权限3.1管理职责3.1.1项目管理部负责变更及签证管理制度、流程的制定,并备案。
3.1.2按照《X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阶段性成果文件及审批流程(2015版)》和《XXX)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权责表(2015 版)》负责审核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变更及签证文件。
(以及XX公司文件)3.1.3项目管理部负责审核变更及签证事项的必要性及相关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并按要求发起工程变更及签证会签的内部审批。
3.1.4项目管理部合约审算人员负责复核变更及签证事项的必要性及相关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并负责与施工单位就变更及签证事项进行协商、谈判和最终确认工作。
浅谈如何加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与签证的评审

浅谈如何加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与签证的评审作者:卫向利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11期财政投资项目对我国的经济活动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工程变更与签证涉及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不强,发生的时间无定数,做好工程变更与签证评审工作已成为工程管理中一项重要内容,也成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有效地加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与签证评审,对改善宏观经济管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打造廉洁高效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变更与签证的含义( 一)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工期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单位提出的设计修改和完善意见。
工程建设一般由投资决策、设计、预算、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验收等阶段组成,在工程建设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工程变更。
尤其是财政投资项目,时间跨度大,工期长,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工程变更的存在已经成为常态化。
( 二) 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指除施工合同及施工图纸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的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按合同原则及项目的有关规定,确认是否予以计量与支付,并以书面的形式签认其工程行为的发生与数量。
工程签证主要是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具有临时性和偶然性,如由于非施工方原因停工、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建设单位决定工程中途停缓建等原因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利益受损等。
二、当前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与签证评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我们的实践情况看,在全部评审项目中,因工程变更与签证而调整工程造价的项目,占工程竣工决算的比例较大,特别是建筑体量较大工程以及道路桥梁工程所占比重较高。
工程签证管理实施办法

制度编号:**市**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实施办法编制:2019年10月**市**集团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签证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关于调整**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厦翔政[2016]5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审查的通知》(厦发改[2017]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市**集团工程签证实施办法》(厦**72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为了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及施工签证(这里简称工程签证,下同)的管理工作,保证工程签证的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凡**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工程项目(含设计、勘察、监理、试验、检验等)的工程签证,都必须遵循本实施办法。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项目包括集团(含下属成员企业含业主)委托开发、自营或代建的财政投融资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价款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合同条款、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
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程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工程变更由各主体单位(业主、代建单位)负责并实施,集团总工办、建设管理部为集团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担负集团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能参与审核。
集团(含各子公司)自营的建设项目、参照财政投融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由自营项目发起公司(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承担业主职责,委托代建公司承担代建单位职责,集团总工办、工程管理部承担发改、财审及其他技术经济审批部门的职责。
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对照的注释稿)(加粗为增加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额使用区财政性资金立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或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且立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方案或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
(三)三类工程变更3个工作日。
以上工作日从受理申请之日起算。
如遇特殊情况,经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期理由告知建设(代建)单位。
第十九条对需要紧急实施且一次工程增减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变更工程,经建设(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充分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可在实施变更工程的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说明:因本次修订已优化三类变更审批手续,一次增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变更工程的审批手续调整为可实施后备案,故删除本条规定。
第二十条一次增减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或因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经对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在组织应急抢险处理(应附相关抢险影像资料)的同时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
说明:因本次修订已优化三类变更审批手续,一次增减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变更工程的审批手续调整为可实施后备案,故对本条规定做补充。
国家对工程变更的规定_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国家对工程变更的规定_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 1.1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
1.2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规划设计部)代签。
设计变更共分为三类:(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下的;(二)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三)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
第三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工程部(森林湖工程部、新都汇工程部)、规划设计部和成本控制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
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五条设计变更单由规划设计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如怡丰森林湖项目18号楼建筑第一次变更,变更页数为1页,编号应为YF-SLH-18-JZ-1-1 ),并与后附的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单内容对照。
第六条设计变更的控制 1.设计变更控制原则:1.1 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1.2 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1.3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1.4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2.变更内容:2.1 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2.2 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2.3 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或违背销售承诺而需要进行改进的内容;2.4 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2.5 由于某种需要公司提出的对原设计的更改内容;2.6 客户提出的变更;3.相关部门职责:3.1 工程部:3.1.1 办理工程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手续;3.1.2 对设计变更的施工工艺进行把控;3.1.3 负责变更的实施;3.2 市场营销部:3.2.1 办理客户提出的设计变更的申请手续;3.2.2 跟踪变更的落实情况;3.3 规划设计部:3.3.1 办理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的前期手续;(包括协调设计院协助出具变更方案) 3.3.2 办理根据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审查意见进行的变更;3.3.3 办理由于规划、功能、立面调整等重大技术方案调整的变更;3.3.4 受理工程部和市场营销部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手续;3.3.5 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并下发工程部或市场营销部;3.4 成本控制部:3.4.1 对拟发生的设计变更进行经济分析;估算变更成本;3.4.2 变更实施后,核算变更实际发生额是否在估算范围内;3.4.3 跟踪、调整工程动态成本并每月向公司汇报;3.5 总经济师:3.5.1 审核变更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3.5.2 审批较大设计变更;3.5.3 审核重大设计变更;3.6 工程总工; 3.6.1 审核变更技术的合理性;3.6.2 审批较大设计变更;3.6.3 审核重大设计变更;3.7.总经理:3.7.1 审核变更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3.7.2�批重大设计变更;4.相关流程:4.1 工程部、规划设计部、市场营销部在遇到需要对设计进行调整和补充,即要发生设计变更时,要求在0.5天内填写办理《设计变更审批、通知单》并提交下一受理部门,确定该变更费用承担单位,出具变更初步方案(物业公司出具现状描述及最终效果描述和可能情况下的技术方案,市场营销部出具现状描述及结果描述,其它要求由工程部、规划设计部帮助完善),(如附有变更图纸请作为本审批单附件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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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和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公告”(第63号)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土石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修缮、安装、市政、园林仿古绿化、交通、农林水、环保和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量确认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有投资资金和国家融资资金等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
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㈢、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㈣、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㈤、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㈥、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㈦、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财政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
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实施内容。
主要包括:㈠、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工程费用增减。
㈡、施工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但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等工作,在竣工图纸中无法反映的内容。
㈢、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㈣、发生材料品牌变更、材料价格与标底价不符或价格波动等因素引起工程造价变化须支付工程费用的事项。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量确认是指建设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对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实际完成数量进行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是指检察院、纪委、监察局、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等监督部门。
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城管局、环保局等具备所属建设专业工程建设管理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工程量确认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工程量确认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必须在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必须坚持控制投资并保证施工进度。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包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督。
第七条建设业主单位是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进行程序性核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业主单位在与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权责及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予办理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㈠、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㈡、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㈢、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㈣、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九条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业主单位必须组织招标。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管理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政府主管领导和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建设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批准的概算或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的投资计划额度。
建设业主单位严格控制建设规模,规划设计应与实际相符。
预算编制应列10%暂列金额,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等价格调整以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暂列金额在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第十一条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严格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经建设业主单位审查后的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时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对于非经营性项目的使用方为提高项目建设标准而提出的工程变更,在不影响项目实际使用功能的情况下,一律不予受理。
建设业主单位必须与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单位对工程概算、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做出明确的合同约定,并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概算、预算审查,避免工程概算、预算漏项以及工程量计量偏差。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原因,经其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为项目总监、设计单位为项目负责人、建设业主单位为项目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变更洽商制度。
建设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技术、合同管理部门以及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变更事项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
对于重大的变更事项,建设业主单位应当邀请专家参与论证。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申报应遵循如下程序:㈠、工程变更涉及规划、建设、林业、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管理问题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变更设计方案,待方案批准同意后,再根据变更所涉估算金额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报批。
㈡、对工程整体景观、使用功能、实施工期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由建设业主单位组织研究变更方案,再根据变更所涉估算金额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审批。
㈢、建设业主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的规模和次数,当历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累计估算金额突破概算投资规定范围后,建设业主单位应就整个工程项目概算突破的情况以及之前已经发生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形成专题报告报建设、财政、审计主管部门。
㈣、对于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导致项目投资超出概算投资规定范围的项目,根据建设业主单位提交的专题报告,必要时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项稽察或经财政投资评审,然后再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申报。
第十五条经建设业主单位分析认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变更事项,建设业主单位必须填写《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量签证单》,经批准后,建设业主单位应当规定日期内组织组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签证。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㈠、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内且累计工程变更(含现场签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经建设业主单位分管的政府领导进行审批。
㈡、单项变更估算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或5万元以内但累计工程变更(含现场签证)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由建设业主单位牵头,经纪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会签意见后,报分管财政部门的政府领导审批。
㈢、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建设业主单位牵头,经纪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会签意见后,报分管财政部门的政府领导核准后由政府负责人签署核准意见。
㈣、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建设业主单位牵头,经纪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会签意见后,报分管财政部门的政府领导核准后由政府负责人签署核准意见后,经政府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中,对于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工程变更,建设业主单位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照本规定完善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文字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申报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㈠、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量签证单;㈡、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含现场签证)汇总表;㈢、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确认表;㈣、工程变更的原因和依据;㈤、变更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说明因工程变更造成的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说明及相关材料;㈥、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审批完毕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量签证单》原件由建设业主单位存入工程管理档案备案。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业主单位提交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量签证单》复印件进行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者设计变更通知单;各类设计变更均应附工程数量增减。
第二十一条所有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按设计单位内部技术管理规定完善校审程序,并加盖设计单位设计出图专用章。
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工程变更通知单,应加盖建设业主单位公章后由监理工程师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此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通知单进行施工。
凡是未按照本条规定签字、盖章的图纸均属无效图纸,不能作为计量支付、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应当充分考虑对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影响。
凡是影响后续工程及专业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后续工程及专业提供工程变更资料,后续工程及专业应当将变更的有关内容纳入施工图。
第三章现场签证的管理第二十三条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
因不可预见原因引起必要的现场签证事项时,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的要求时,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提出现场签证的依据及理由。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签证依据及理由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凡是依据及理由不清晰、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不明确的现场签证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建设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现场签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结合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对签证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是否予以现场签证的初步意见。
第二十六条现场签证要做到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歧义、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准确、材料价格要注明(投标价、定额指导价或者市场价),现场签证申报表及其附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
第二十七条现场签证工程量的确认,应当在现场签证依据及理由充分的前提下进行。
建设业主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二名以上专业人员(其中一名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纪委、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人员同时参与计量并签署意见,必要时需形成会议纪要,留下签证部位现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