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层数的设计要求
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标准版)

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建筑物的防火分区(标准版)一、防火分区的概念所谓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空间单元)。
在建筑物内采用划分防火分区这一措施,可以在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时,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条件。
防火分区,按照防止火灾向防火分区以外扩大蔓延的功能可分为两类:其一是竖向防火分区,用以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竖向发生火灾蔓延;其二是水平防火分区,用以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扩大蔓延。
竖向防火分区是指用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间墙(含窗下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的防火分隔。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区域。
它可以阻止火灾在楼层的水平方向蔓延。
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
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加冷却水幕或闭式喷水系统,或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二、防火分区的划分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得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但如果划分得过小,则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这样做显然是行不通的。
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高度、消防扑救能力以及火灾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安全疏散(一)安全出口的个数1.建筑物每个防火分区、一个楼层、一个大房间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2.建筑规模较小、使用人数较少,可以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例外情况:(1)一个房间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幼除外):非高层建筑中,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75n/时;可以只设一个净宽不小于1.4m的外开门.(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房间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门。
(3)二、三层建筑(医疗托幼除外)一、二级耐火,每层面积不大于500m2,二、三层人数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4)塔式住宅:9层及其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可设一个楼梯;10至18层,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大于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非高层的单元式宿舍,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一个楼梯。
(6)单元式住宅,一般只有一座楼梯和安全出口。
但超过6层时,各单元楼梯均应通到平屋顶,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应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
7至9层的单元式住宅,如户门用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7)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开有防火门时,两个防火分区可各自设一个安全出口,而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在高层建筑中,此项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这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的1.4倍。
3.观众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剧院、电影院、礼堂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规模较小时取值宜接近下限,规模较大时取值宜接近上限。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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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 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 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 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 置在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等外,符合下表规定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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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3层
三级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 不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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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公共建筑内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 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 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 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筑面积不大于12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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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学校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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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要求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不燃烧体。
5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和。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2 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5.3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3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第一、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第5.1.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表5.1.1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
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第5.1.1A条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面积

结果
√ √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等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结果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
结果
设备用房 (㎡)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按规范5.1.1条款确定 按规范5.1.1条款确定 5 2 √ √
1500 2500 1200 600 500
√ √ √ √ √ 1000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三 四 一
级 级 级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按规范各类使用性质条款确定
允许建筑面积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 、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 结果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 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高层 单或多层首层 — — √ 地下或半地下 4000 10000 — — 2000
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怎么分

第5.1.2条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④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四级 2层 60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不应超过1层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⑤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第5.2.2条 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执行。
第5.2.3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执行。
第5.1.3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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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层数的设计要求
1、防火分区面积规定:
a、对于高层民用建筑最大允许防火分区的面积为15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增加一倍;
b、对于一二级单多层和裙房最大允许防火分区面积2500平方米;三级1200平方米且最多建5层;四级最多建2层防火分区最大6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可增加设置面积的一半;G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最大防火分区500平方米(设备用房可放宽到10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增加一倍;
d、高层建筑的裙房与主体通过设置防火墙进行分隔,裙房可按照单多层考虑。
2、特殊的建筑: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其高度不宜大于32米,不应超过54米;采用三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2层。
3、中庭的防火分隔措施:
a、中庭与连通空间的分隔:
采用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1.0小时;
采用防火玻璃隔墙,其耐火判断条件应采用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且其耐火极限不低于LO小时,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作为判定条件的防火玻
璃墙应辅助自动喷水保护,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LO小时;
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小时,同时具有火灾时依靠卷帘自重自动关闭功能,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作为判定条件的防
火玻璃墙应辅助自动喷水保护,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0小时;
b、高层建筑的中庭回廊应设置双自动系统;
J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
d、中庭内不得布置可燃的物品。
4、划分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设施:
a、防火墙分隔:应砌筑在基础或框架柱、梁等承重构件上且框架柱、梁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b、防火卷帘分隔:分隔部位不大于30米,卷帘长度不大于10米;分隔部位大于30米,卷帘长度不大于1/3且不超过20米;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小时具有火灾时依靠卷帘自重自动关闭功能且具有防火、防烟功能;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作为判定条件的防火玻璃墙应辅助自动喷水保护,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0小时;
5、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放宽的条件:
a、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进行装修;
b、设有双自动设施;
c、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d、在高层内不大于4000平方米、在单层内或仅设在多层的首层时不大于10000平方米、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不大于2000平方米。
6、地下半地下商店分隔为不超过20000平方米的措施:
a、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b、采用防烟楼梯间;
c、采用下沉式广场;
d、采用防火隔间;
e、采用避难走道。
7、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步行街两侧需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进行安全晞散的条件:
a、两侧建筑耐火等级不大于二级;
b、两侧建筑间距应大于等于9米;
c、端部封闭时,其可开启的面积不小于端墙的一般;
d、步行街长度不超过300米;
e、两侧的商铺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
f、两侧面向步行街的围护结构采用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小于LO小时,其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判断条件应采用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且其耐火极限不低于Lo小时,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作为判定条件的防火玻璃墙应辅助自动喷水保护,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Lo小时;
g、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O小时、宽度不小于1米的实体墙;
a、两侧应设置回廊或挑檐,且出挑宽度不小于1.2米,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均不得小于地面面积的37%;
b、步行街首层的疏散距离不超过60米,二层及以上疏散距离不超过
37.5米;
c、步行街应才耐火极限不小于LO小时的不然或难燃材料的顶棚;
d、步行街高度不得小于6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
25%,且应能自动和手动开启;
e、步行街应设置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其间距不得大于30米;
f、步行街应设置双自动(包括回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g、步行街商铺内外均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照明以及应急广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