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
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及启示

文 章编 号 :090 9 (0 9 43 70 10 -522 0 ) ・8-1 0
法律理念有社会历 史性, 表现 为: 法律理念是社会 发展的产物: 社 自由公 民的联合体 , 血缘关系 已不再成为联系个人 的纽带 。 会发展包含法律理念的 内在实质 ; 法律理念在不同的国家经历 了不同 ( ) 化理念不 同 三 文 的发展道 路。 而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 , 重 注 中国古代的法的指导思想 以儒家的人性善论为基础 的理想主义, 中国法律文化 的传 统和 实际0 本文正是从法治理念与社会 发展的内 。 着 眼与道德人格 的完善, 重 以“ 注 三纲五常” 为核心 的封建主义教 义。 在机制及在不同国家呈现出的不同形态 , 比较 了中西方法治理念的不 造成一种深厚的等级观念和身份地 位关系 , 造成社会上重视和追求 的 同特点 , 并分析 了形成差异 的原因, 以期更好地 认识法律发展 的客观 权力膜拜心理而轻视法律 治理 国家 , 重视情 义轻视功利的观念。 方 西 规律 , 普及 中国人 民的法律意识 , 构建和谐 的法制 中国。 文化则有 多元化主义文化 的存在 , 建了理性和宗教信仰两个系统 , 创 中西方法治理念差异 理性 系统是精神对物质 的支配 , 宗教信仰 是上帝对人类的指导 , 两 这 ( ) 一 中西方法治思想的基础差异 个系统体现 的是理性对非理性 的控制 、 指导与规范。 “ 自由与平等 。 西 方法 治 意识 理 念 是 建 立在 自由主 义 基 础上 的 , 调 的 是 维护 和 公平与正义, 强 宽容与理解, 对抗与妥协” 的理念 以新鲜的血液注入人们 保障个人的权利。强调个人的 自由、 个人 的参与或个人 的经济活动, 的心灵 , 指导着人生活 的方式 , 思维角度 , 价值选择 。 认为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 这种秩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 自由 ( 社会结构不 同 四) 与强制的关系, 规定了公共权威强制力的适用范围, 也包含了规范个 传统中国是乡土社会, 基本结构是家庭 、 家族 、 村落 、 社会 、 国家。 人与权 威关系所必须的法律结构。法治的核心理念, 就是“ 确信法律 家法族规对于家庭、 家族 , 乡规 民约对于村落小社会 。 帮规行规对于社 能够提供 可靠 的手段 来保 障每个 公民 自由合法地享用 属于 自己的权 会上的各行各 业, 国法对于国家社会 , 都发挥者绝对统 治作用 。从家 利~ 。 中国传 统的法律思想, 而 在理论上都以尊君、 卑臣为前提 , 以维 法到国法形成 一条秩 序链 , 家法是这条秩序链中最下端 的血缘法 , 国 护家天下 的专制统 治和 为专制君 主服 务为 目的, 其所 谓法 治, 实质上 法是从家法 演变而 来又居于最上端的地缘法。而西方是从每 个个 体 是“ 以法 治 国” rl ylw), 不是 法 治(h l fa ) 以达 到 治 出发考虑整 体的利益 ,它 的法律基本是 建立在个体的权利基础之上 ( ueb a 而 ter eo lw , u 国安邦的 目的罢 了。 古代 中国, 在 个人在政 治上 、 法律上 、 伦理上没有 的, 个体权利 的结合构成一个整 体的利 益, 从而形成一个法的秩序结 独立的主体资格和人格 , 也没有什么权利意识 。 构。 ( ) 二 中西 方 法 治 实施 过 程 中 的差 异 三 、 中西法治理念 比较 的现实启迪 对 在历史上 , 中国历来重德治而兼法治, 西方社会恰恰相 反, 重法治 ( ) 一 积极对待 中西法制的差异 而兼 德治。这样, 就使中西方在治国方略的实施, 尤其是法治的实施 () 定 对 自 由、 权 、 主 和 法 治 的 追 求 。 () 识 西 方 法 治 文 1坚 人 民 2认 上存在着较 大的差异:中 国历史上 的法律很难成为全社会人人都必 明的 进 步 作 用 和 局 限 性 须遵 守的制度 与规 范:而在 西方, 人人遵守法律是天经地义、 亘古不 () 3 学习西方不是舍己从人 , 不是没有民族希望 , 而是为 了融入人 变 的规则 , 不论帝 王、 君主 。 是教皇 , 还 都无权超越 于法律 。 类社会 文化 。( ) 4 批判西方不是为了抗拒先进文化 , 是为了避免其 而
试论中美宪法权利

试论中美宪法权利试论中美宪法权利中美宪法对公民的权利都有明文规定。
但由于双方政体本质、传统不同,总的来说异多同少。
本文试就几个方面对中美宪法权利进行比较。
一、中美宪法权利的不同表述美国宪法是18世纪的产物,属于旧式宪法,适用于组建新开发国家。
这种形式的宪法通常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都不作详细规定,只概括的写出几条原则性规定,而细节留给法律按照当时的社会情况再给以补充。
这种宪法追求的是高度的稳定性,因此细节越少越好。
中国宪法属于新宪法。
中国宪法对中国公民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中国也不采用判例法。
因此,像美国那样引申出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的现象可能不容易被中国法学界接受。
再者,引申权利也无必要,因为中国宪法里已包括不少美国宪法中所缺的社会、文化、经济权利的新观念。
中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权利很多是正面的权利,也就是说宪法上直言这些权利是公民的自由,比如第35条提出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美国宪法里却时常把公民的自由写成不受政府侵犯的自由。
美国宪法中的这种写法有一部分原因是当年麦迪逊在写前10条修正案的权利时本想把它们写在宪法本文的第1条第9项里。
因为这一项是专门限制国会权利的,因此他就将一些公民权利写成了对国会立法权的限制。
虽然国会最终决定把这10条放在宪法本文的后面作为修正案,但保留了麦迪逊的写法。
除了麦迪逊的因素以外,美国宪法用限制政府的权力表述公民权利也有其传统政治的背景,美国立国的传统就包括对政府的不信任和深信权力对掌权人的腐化作用。
美国国体中的三权分立就是这种思想的产物。
在这种思想逻辑下,把公民权利写成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是很自然的。
当然美国公民的一些权利也有用正面表述的。
中国的政治传统和美国不相同。
由于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民就没有对政府采取敌对态度的必要。
中国宪法中也反应了这种人民和政府利益相同的态度,因此多半权利都写成公民的正面权利。
二中美宪法各类权利的比较(一)关于社会福利权中国宪法是一部比较新的宪法,里面包括一些20世纪的新的权利观念,如文化、社会福利的权利。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哈尔滨金融学院知识产权二班乔茵20152069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属于不同的法系,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特色。
通过对比两国宪法的异同分析各自的优劣,取长补短,扬长避短。
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中美宪法差异政治是一个共同体面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进行选择的过程。
通常承担七象征功能和基础职能的是宪法。
因此,宪法比较必须有两个标准:一个用于表明那些恒久不变的根本性问题的共同点,另一个用于显示那些因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这得宪法条文的差异性。
一、理念差异美国宪法理念吸收了亚当·斯密的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每一个个体都是理性的,都会在有约束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则。
”1这种观点基于“人性恶”认为人性的缺点决定了无论将权利交到谁的手里都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正义。
因此人治是不可靠的,必须坚持法治。
通过建立一个公平完整的制度来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效率。
此外,早期的美国宪法理念受洛克以及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通过权力制衡来限制政府的权利从而满足资产阶级社会各集团的利益。
所以美国宪法的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对政治权力的限制。
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和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则认为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于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
受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影响。
二、文字表述差异宪法语言是经验性的、高度精炼的、被注定的,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
美国宪法非常概括,文本制定具有相当的弹性。
它就使自己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来做相应的解释适应时代的不断变化。
因此美国宪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规定多为规定性内容。
中国宪法文本的文字规定较为精准具体操作主要依赖于上级的明令指示和相关文件,下级很少会怀疑上级行为的动机,更不会直接察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宪。
中外法治理念差异

中西方法治理念差异我们都知道,法治思想起源并完善于西方社会。
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和法治文明的成果。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源于西方的法治观和法治体制,中国传统的法治观和法治体制体现的法治实质上是人治。
在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经济条件下,中外法治理念形成并出现较大差异.下面我想简单探讨一下中外关于法治实践性理念的差异,以下纯属个人观点,如有评论不当,还请老师包涵.探讨西方社会的法治思想当然要从其滥觞时期开始研究.以苏格拉底之死为例: 众所周知, 苏格拉底晚年被奴隶主贵族以”慢神”和”腐蚀青年”为由关押起来, 并由一群鞋匠、裁缝和不识字的游民所组成的审判人员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他的弟子们认为, 老师所犯之罪是莫须有的并做好一切准备帮助老师越狱, 但苏格拉底拒绝了,他说: 如果我逃离雅典等于是践踏了雅典的政府和法律, 如果人人都践踏法律, 造成法律的裁决失去权威, 雅典就不能苟存。
可见, 苏格拉底是一个纯粹的法律实定主义者 , 坚信法律的效力只适合于法律体系本身制定的规范与制度。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至上的、正义的、公平的, 有良知的人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人, 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 更是一种公民对于国家的义务。
为此, 即使他的学生们给了他再生的机会, 可他还是选择面对死亡。
苏格拉底心中的”神”大约不是雅典神庙里供奉的”神”, 如果雅典公众是”酣睡者”的话, 那么苏格拉底便是”唤醒者”, 在酣睡者与唤醒者之间, 立场截然相反, 意愿完全相悖.这就像苏格拉底不由自主地站到了雅典公众的对立面, 为他的死, 提供了必然性。
这里涉及对苏格拉底心境的分析, 在他的心中, 人民对于他的裁判是集体智慧的产物, 具有权威性, 雅典人民根据公众制定的法律将其送上断头台, 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是雅典民主的最佳印证, 即使他内心认为雅典人民对他的审判是不公正的, 他的心中亦充满了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就像苏格拉底一样,在大多数西方人心中,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形同虚设, 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 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以及他的信仰.信法,守法,用生命捍卫法律威严,像一个卫道士一样做出牺牲,坚守着法律应有的强制性.苏格拉底对后世西方人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在法律问题上, 与苏格拉底同时期的我国的孔子支持的是一种伦理法,这种伦理法是以宗法人伦道德为基础, 主张德主刑辅, 讲求仁政。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一、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自由至上英国的宪政道路上标志性事件是限制王权的《大宪章》的颁布。
自诺曼人征服英国以来,英国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
国王作为最大的封建主,把土地分封给大臣,双方存在着契约的关系。
这初步形成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契约观念对于近现代宪政的形成非常重要,它表明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交换的态度,一种对于专断权力的限制方式。
国王与贵族之间长期存在着对抗、冲突与妥协的关系,这促进了英国自由传统的发展。
约翰王统治时期,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对外战争的经费,国王向贵族征收更多的兵役免除税。
这激化了国王与贵族领主之间的矛盾。
约翰王对外战争的失利,造成一片哗然。
于是,1215年,诸多贵族举兵造反,联合社会其他力量,国王一败涂地。
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和贵族签订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共63条,主要是重申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
大宪章始终贯彻着两条原则:一是对于财产权的保障,王国内不可让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二是对于人身的保障,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
《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以成文法的形式宣告法律至上和王在法下的原则,此后,它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成为一种宪政(亦即限政)精神而被人们铭记。
后来经过光荣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确立了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
该法案提出限制王权的十三条规定,使王权受到了进一步限制,这加强了议会的权力,贯彻了英国的自由主义原则,是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建立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
后来,英国议会于1701年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对王权进行了进一步地限制。
该法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从法律上根除了斯图亚特王朝再次复辟的可能,还在于制定法案的行动本身议会可以议立新君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又一次冲击,是天赋人权观念的重大胜利。
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

一、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法治(TheRuleofLaw)作为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首要的、普遍的原则,也是西方国家政府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
法律最高和政府权力要受法律限制与约束,是它最基本的理念。
其基本内涵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职权以及公共行政活动的原则、制度、程序、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由宪法、法律加以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严格依照规定设置机构、划分职权、配备人员,依法组织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政府行政组织内部事务。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既独立于政府和它的执行者之外,又与国家公共权力密切相联的关系。
概括起来,西方国家法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第一,维护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是法的根本目的。
法治原则在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提出了一切法律必须以保护人类固有的权利为目的;否则法律只会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同法治的目的背道而驰。
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是作为一切立法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
第二,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
法律对社会公众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在实体方面对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但还必须在程序方面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
“不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①。
第三,畅通、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这是指在社会公众的利益遭到政府不法行为的侵犯以后,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司法救济措施。
包括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撤销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律师制度等。
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精神体现在法律制度和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体现和贯彻实施于政府公共行政活动之中,且历时变迁。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统治方法和议会至上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法治原则的基本精神表现为:①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②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③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④法律经各个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时,其裁量权的界限,仍须受法律限制。
中美宪法之比较观

。
作 者浦 增 元
1 9 2 8 年生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研 究所 研 究 员
。
中美两 国的经 济
么 宪法
,
、
政 治制 度 不 同
。
,
宪法 的 类型 也不 同
, 。
。
中 国 是社会 主 义 国 家
,
中国 宪 法 但 不论 什
是社会 主 义 类型 的宪 法 同 等 定
, ,
美 国 是资 本主 义 国家
”
宪法 的批 准
“
` ,
②
所 以 他认 为
。
,
美 国 宪法不 是
,
” 全 民 的创造
而
“
只 是一个巩 固 的
”
⑧
。
尽管对 比尔 德这部 另外
《 美国 宪法 的经 济观 》
( 1 9 1 3 年 初版 )
,
有许 多批 评和 争
但 它仍 然 是 一 部 权威著 作
198 7
从费 城制 宪会议 的开 法来看
在美 国宪 法 中找不 到
”
“
民主” 一 词
“
。
宪 法 只 规定实行
”
“
共 和政体 ”
。
。
宪 法序言 以
,
“
我们
,
合众 国 人 民
开头
,
并 说是 人 民
。
制 定和确立
这 部宪法 的
在 美 国学者 中
。
对美 国宪法 的 详
“
民 主 性存 在 不 同的看法
著 名历史 学 家 比 尔德 ( 1 87 4 一 19 4 8 ) 根据美 国财 政部的 档案 资料
中美宪法实效性之比较 法

中美宪法实效性之比较一:法律传统(一):美国的法律传统美国在独立战争前,其当地居民主要为欧洲移民,这成千上万的移民来此最主要和最普遍的原因是宗教和政治。
他们从祖国带来了习惯、法律和关于良好政府的思想(此时,欧洲大陆已经开始了启蒙运动)。
他们发现若要生存,就需要改造原有思想,创造新的思想。
正如自然权利哲学家所说,从某些方面来说,他们意味着又回到了原始状态,当然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思想构建新的制度。
北美在经过长期的发展之后,形成了不同于因英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
其中较为显著的一点便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这些人把法律知识应用于政治,先同英国进行斗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继而又在学习的基础上建立了独一无二的宪政制度。
就这样人们将法律与政治融合到一起,并最终将“可敬的法律框架是为社会赖以生存的骨骼”。
可以说没有美国人民高度的法制意识,也就没有今天的美国。
而美国人民对法律的高度认可,归根到底也就是对法律的母法——宪法的崇敬与敬仰。
美国人民悠久的、业已形成的法治意识,对于美国法律的普及及法治进程的推动,尤其在宪法实施的保障方面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必须被信仰”在美国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诠释。
(二)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国自古强调君权至上,法只不过是君主用以统治人民的工具。
而中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均强调“以德治国”的儒家政治理念。
“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律虽明设大典,礼尤贵顺人情”的治理理念,致使人民对法敬而远之,转而钟情于“礼”,自是情理之中。
历代的暴君无不以严酷的法律镇压人民,又使人民对法律有一种潜在的反抗意识,因此在生活中不可能主动接触法律,唯恐避之不及,何谈法制意识。
中国法制思潮的兴起不过百年,而其中一半以上的时间又处于混乱之中,所谓法治普及所需要的土壤(经济、文化、社会环境、政治构架)根本没有形成,而且还残留了较为浓厚的封建思想。
尤其在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的行为极大的破坏了新中国法制进程,为刚刚起色的法制建设蒙上了一层阴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一、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自由至上英国的宪政道路上标志性事件是限制王权的《大宪章》的颁布。
自诺曼人征服英国以来,英国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
国王作为最大的封建主,把土地分封给大臣,双方存在着契约的关系。
这初步形成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契约观念对于近现代宪政的形成非常重要,它表明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交换的态度,一种对于专断权力的限制方式。
国王与贵族之间长期存在着对抗、冲突与妥协的关系,这促进了英国自由传统的发展。
约翰王统治时期,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对外战争的经费,国王向贵族征收更多的兵役免除税。
这激化了国王与贵族领主之间的矛盾。
约翰王对外战争的失利,造成一片哗然。
于是,1215年,诸多贵族举兵造反,联合社会其他力量,国王一败涂地。
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和贵族签订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共63条,主要是重申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
大宪章始终贯彻着两条原则:一是对于财产权的保障,王国内不可让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二是对于人身的保障,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
《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以成文法的形式宣告法律至上和王在法下的原则,此后,它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成为一种宪政(亦即限政)精神而被人们铭记。
后来经过光荣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确立了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
该法案提出限制王权的十三条规定,使王权受到了进一步限制,这加强了议会的权力,贯彻了英国的自由主义原则,是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建立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
后来,英国议会于1701年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对王权进行了进一步地限制。
该法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从法律上根除了斯图亚特王朝再次复辟的可能,还在于制定法案的行动本身议会可以议立新君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又一次冲击,是天赋人权观念的重大胜利。
通过这样一些法案的确立,英国国王和贵族之间持续不断地斗争、妥协,国王权力不断受到限制,议会权力不断得到加强,最终英国的立宪君主制政体。
从英国的宪政历程可以看出,英国人天生有一种自由的精神,他们不喜欢被国家干预。
英国的沃尔特白哲特认为:我们的自由是多个世纪以来对行政政府的抵抗的结果,这种抵抗或多或少地合法,或者或多或少地不合法,或多或少地大胆或者或多或少地小心翼翼。
这样,我们继承了冲突的传统,并且在完全胜利之后保留了这些传统。
我们认为国家行为不是我们自己的行为,而是异化的行为;是一种从外面施加的专制,不是我们明确希望的最终结果。
所以,英国人的天生冲动就是抵制权威。
这种不服从的天性是英国特有的民族习性。
二、德国的宪法:反思与完善德国的立宪过程十万值得体味。
德国制宪史始于1815年德意志联邦的成立,其立宪过程受外来力量的影响甚大。
德国的封建制度很顽固,1918年德国爆发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这才推翻了德国的封建君主制度。
新选出的国民议会于1919年制定了《德意志共和国宪法》,也被称作《魏玛宪法》。
该宪法融入了欧美宪法的精华,极富民主色彩,它规定德国实行共和政体。
但该法赋予总统的权力却远超当时欧美其他国家的国家元首。
该法规定,如果各邦不尽联邦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总统可以强制各邦遵守,总统还可以使用武力恢复公共秩序。
这部宪法只具有表面的民主色彩,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当时德国疲于支付战争赔款,再加上专制残余和长期以来的军国主义传统,这就为纳粹的上台埋下了伏笔。
二战后,德国分裂,德国西部由英法美三国占领,成立联邦德国,东部被苏联占领,成立民主德国。
各自都制定了宪法,但宪法的特色却截然不同。
1949年,德国西占区通过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这部基本法规定人的尊严不受侵犯,人权受到保护,该法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色,就是任何人不得被迫违背良心自由,公民可以从良心自由出发,不服兵役,以服其他社会役代替。
这开创了保护良心自由的宪法条款的先例。
这是德国人对战争深刻反思的表现。
联邦德国的基本法是现代民主宪法的典范。
德国统一后,仍采用西区的基本法。
德国宪法的主要特点是外来力量的决定性影响。
法国大革命对其有影响,战后英法美三国对联邦德国的基本法的影响最大。
联邦德国是参照英法美等国的宪法模式制定的基本法,它也得到了英法美等国的经济援助和军事保护,这才为联邦德国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可以说,近代德国的发展,深受英法美等西方国家的影响。
而其对战争的深刻反思,也使得其宪法具有独特的特征。
三、日本的宪法:抗拒与移植日本的立宪过程与德国颇为相似。
日本历史上只有两部宪法。
在19世纪中期美国打开日本国门以前,日本一直闭关锁国。
打开国门之后,日本主动向西方学习,受西方思潮的影响,19世纪七十年代,日本国内掀起了自由主义的宪政运动。
但此时天皇仍拥有绝对的权威,日本统治者不容许削弱中央政府和天皇的绝对权威。
该运动遭到了政府当局的严厉打击镇压,而当时的民众也不知道国会为何物,自由民权运动最终还是失败了。
但鉴于内外形势的压力,明治政府还是考虑了立宪政体的问题。
于是,天皇派伊藤博文率团出国考察欧洲宪法,经过考察,伊藤博文认为英美法的宪法偏于自由激进,不适合日本国情,而普鲁士的君主立宪制度对日本具有借鉴意义,日本国内天皇的地位神圣不可侵犯,两国国情十分相似。
1889年,日本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该宪法以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制定。
明治宪法以天皇主权论的立宪原则为指导,天皇神圣不可侵犯,这部宪法不具备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特征,而军部直属天皇,军部脱离内阁,权力很大。
日本军国主义传统和德国十分相似。
二战后,日本投降,美国以盟军的名义占领日本。
在麦克阿瑟的全面干预下,日本修改了其宪法。
尽管日本政府很不乐意,但是日本政府还是以麦克阿瑟宪法草案为蓝本修改了宪法。
1947年11月,日本通过并颁布了《日本国宪法》,该法于1947年5月3日正式生效。
后来人们往往根据战后日本宪法是在美军占领日本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是在人民坚决要铲除军国主义制度,建立不保持武装力量的和平日本的事实,称日本战后宪法为和平宪法。
该宪法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天皇只具有象征意义。
从日本的宪政发展道路可以看出,日本的本土文化根深蒂固,日本天皇具有绝对的权威,日本是一个封建军事专制很强的国家,本土文化对西方文化有着强大的抗拒性。
日本军国主义给世界人民造成了严重的灾难,只有日本战败后,在美国的强制干预下,日本才修改其宪法,对天皇的权力进行规制,弱化天皇,强调国民的主权地位。
日本的这种军国主义反而使日本走上了自由民主的现代化道路,日本的宪政民主之路也就此起航,日本人反倒应该感谢占领它的美国人和麦克阿瑟。
当然,麦克阿瑟也是考虑日本国的具体情况而给日本拟定的宪法,他没有废除日本的天皇就是明显的例证。
东方的日本从西方移植的宪法比较成功,这也说明,宪政注重具体的实际运行状况。
四、西方的宪法理念及在中国的不可通约性中国的立宪进程很短,没能建立西方的立宪制度。
西方的宪法理念在中国水土不服,这与我们国家的国情息息相关。
西方的宪政理念包括法治,人权,民主,分权与制衡等,这些并不完全适于中国的土壤。
首先,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儒家文化一直是中国的主流文化。
中国人自古就没有自由之概念,中国古代君主制的统治下,民众一直是臣民,他们的意识也是臣民意识。
王权之下的民众,一直处于被统治的地位,民主在中国古代也是民之主的意思。
而儒家文化所强调的等级秩序,三纲五常等等也束缚着人身自由。
梁漱溟先生说:权利自由这种观念不但是他心目中从来所没有的,并且是至今看了不得其解的。
⋯⋯他对西方人西方人的要求自由,总怀两种态度:一种是淡漠的很,不懂要这个作什么,一种是吃惊的很,以为这岂不乱天下!其次,外来力量影响对中国不具有决定性作用。
除了英国天生具有自由精神外,美国、法国的立宪过程深受到英国等的影响,德国、日本的宪政发展更是由外部力量决定的。
二战后,英法美三国对联邦德国的宪政发展提供了范例,并提供了强大的外部保护,而日本更是移植美国为首的西方文化制度,其宪法都是美国人主导制定的。
可以说,没有英法美等国家的占领和干预,德国和日本也许不会走上现代宪政发展之路。
德国和日本着实应该感谢占领它们的国家。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多家,虽然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国门被迫打开,外国侵入中国,但中国仍是一个名义上的统一国家,社会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并未被列强完全占领与瓜分。
所以,要使中国民众完全吸纳西方那套宪法理念实属痴人说梦。
最后,中国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宪法。
西方国家的宪法,不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都渗透着宪法的理念和精神,而中国则不然。
中国是由伦理道德维系着社会,孔子的礼仪就是中国的社会规范,这些传统道德理念长久以来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的民众,中国是一个关系社会。
梁漱溟先生说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
什么是伦理?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系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且将始终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不能离社会),如此则知,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
此种种关系,即是种种伦理。
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
相与之间,关系逐生。
这种关系的社会,对法的观念当然单薄,更不用说宪法了。
中国宪法不仅界定现行的社会政治秩序,而且也为进一步的成就提供蓝图。
如同仪规实践一样,这些宪法不只是对现行的实践立典,而且还提出新的构想和具体的提炼。
因此,任何一部这样的宪法都可以被看成仅仅是党的政策和企望目标的最新宣言。
中国人的宪法的功能有如美国人的政党纲领。
中国人的宪法与其说是一个政治文件还不如说是一个社会文件,其基本的功能是促进社会的和谐。
西方的宪法理念和宪政发展有着其独特的根基和发展路径,如果把这些移植到中国,结果必然难以生根发芽,更不用说什么茁壮成长了。
随着中国和西方日益频繁密切的交往,在保持本民族文化特色的同时,寻找与西方文化的接洽点才是当务之急,我们大可不必跟随西方文化的脚步前行,不同文化的交融碰撞中,有诸多难以预料的偶然结果,我们反对食洋不化,也要警惕食古不化。
在我们前行的过程中,也无需急行,适时环顾过往,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