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市)、马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必须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第七条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进户总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含进户总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进户总水表以内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公共消防栓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和有关的技术规范。
与道路建设配套的公共消防栓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费用由公共消防栓建设专项资金列支。
用户需增设消防旁通管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建设和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章供水和用水第十条从事管的企业,必须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中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中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方法全文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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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开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立用水,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厂)以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市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立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中山市建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那么,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方案用水、节约用水。
第六条市建委应当根据城市开展需要,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设立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标志。
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执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严禁建立污染水源设施和排放污染水体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废渣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
对已污染城市供水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治理或迁出。
对造成损失的,应负有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开展规划及其年度建立方案进行。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当,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当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怀政办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7日怀化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三章城市供水经营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第五章二次供水管理第六章管道直饮水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市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安全供水”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先进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基础设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本级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督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城市供水工作。
嘉兴城供水管理办法

嘉兴城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嘉兴城供水管理的规范,维护城市供水安全、提高供水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供水管网建设
第一节管网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人口布局情况,嘉兴市政府将制定供水管网规划,确保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第二节管网建设
嘉兴市政府将加大对供水管网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供水管网的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供水水源保护
第一节水源保护区划定
嘉兴市政府将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禁止污染源进入水源保护区。
第二节水源保护管理
嘉兴市政府将建立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保障供水水源的安全。
第四章供水水质管理
第一节饮用水质量标准
嘉兴市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本地的饮用水质量标准,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节水质监测
嘉兴市政府将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对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可靠。
第五章供水价格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嘉兴市政府将制定合理的供水价格政策,确保供水价格公平合理。
第六章供水服务管理
第一节供水服务机构
嘉兴市政府将建立供水服务机构,负责供水服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节服务质量监督
嘉兴市政府将加强对供水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供水服务机构进行评价,确保供水服务质量达标。
第七章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嘉兴城供水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嘉兴市政府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任刚2021年12月31日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水水质安全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供水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推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维护市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省、直辖市、副省级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和服务,包括供水企业、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以及供水质量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是本市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和服务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二章供水企业第四条供水企业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业务的单位,包括市直属的供水企业和市属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水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供水业务。
第六条供水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供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第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供水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供水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推动供水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供水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供水费收费管理第十条供水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并在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执行。
第十一条供水费的计费方式包括按用水量计费、按用水性质计费等。
第十二条供水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搭便车、倒挂价,不得垄断或滥用市场地位。
第十三条供水费的收费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四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第十五条供水设施的管理应当强化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
第十六条供水设施的改造和扩建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
第五章供水质量监督第十七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供水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对供水设施和水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市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企业的供水质量进行抽检和监测,并公布相关数据。
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

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求,维护城市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单位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给、节约用水、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利用效率。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实行供水管网分区计量,保证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逐步降低管网漏损率。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推进区域联网供水。
第八条新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供水设施。
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十堰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水资源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4年5月13日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加强城镇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镇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供节水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加强水源保护和供节水设施建设,推动实施城乡集中供水、区域联网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二次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节水事业发展的政策,优化获得用水营商环境,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提升供水水质和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高品质饮用水工程建设,不断提升供水用水节水管理智慧化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以及其他供水用水节水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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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在现代社会中,城市供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
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质量的安全可靠,每个城市都需要建立
一套严格的供水管理办法。
本文将分五个小节,详细阐述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的各个方面。
一、水资源保护与开发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水资源,并进行合理的开发和
利用。
为此,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
首先,要制定水资
源管理制度,明确水资源的使用权和保护义务。
其次,要加强对水资
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另外,为了节约水
资源,还应该推广和普及水资源节约的知识和技术。
二、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
城市供水设施是保障供水质量和正常供水的重要基础。
为了确保供
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建设和维护规范。
首先,要
建立与城市规划相配套的供水设施建设规划,确保供水设施的需求和
供给能够相匹配。
其次,要加强对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另外,还应该加强供水设施的科技研究和创新,提高供水设施的效率和质量。
三、供水质量监测与治理
城市供水质量是人们饮用水的生命线,对供水质量进行监测和治理
是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障供水质量安全,我们需要
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首先,要制定严格的水质监测标准,确保水质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要加强对供水水源地和
供水管网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问题。
另外,还应该
加强对供水设施和供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因素的控制和治理。
四、供水服务与管理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不仅要关注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水质的治理,还需
要重视供水服务和管理的提升。
为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我们可以制
定一些措施,如建立便捷的供水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办理供水业务的
功能;开展供水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供水管理的认知和
参与度;建立供水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供水问题。
同时,
还应该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水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
理水平。
五、应急与危机管理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还需要关注供水应急和危机管理。
在自然灾害或
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我们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保障居民
的基本用水需求。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安全和防护,防止
恶意破坏和攻击。
为了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的应急能力,可以进行相关
的培训和演练,提高供水管理人员的应对能力。
综上所述,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在水资源保护与开发、供水设施建设
与维护、供水质量监测与治理、供水服务与管理以及应急与危机管理
方面都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通过加强供水管理,我们可以保
障城市居民的日常用水需求,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