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创业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创业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决策程序、执行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2.1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2.2 公司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3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将募集资金从发行账户划转至专户,并进行专项管理。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3.1 公司在募集资金前,应制定明确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实施主体、进度安排等内容。
3.2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应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3.3 公司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
四、募集资金使用限制4.1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1)弥补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缺口;(2)偿还公司债务;(3)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支出;(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4.2 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履行以下程序:(1)董事会审议通过;(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向中国证监会报备;(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5.1 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变更后的项目进行评估;(2)董事会审议通过;(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向中国证监会报备;(5)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募集资金监管6.1 公司应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6.2 公司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协议(精选3篇)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协议(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章》等的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方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发行股票、上市配股、增发等)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其次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准时办理验资手续,由适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马上根据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亮。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章》等的规定,准时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状况。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患病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支配,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与信息披露第八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需严格根据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使用审批手续。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公司应按承诺的投向和方案使用募集资金,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供应详细的工作进度和方案。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活动。
1.3 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本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2.1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2.2 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放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3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3.1 公司在发行债券前,应制定明确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3.2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投资、还款计划、资金使用进度等内容。
3.3 公司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确保项目投资进度。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限制4.1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弥补公司日常经营性现金流;(2)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或投资于其他企业;(3)捐赠、赞助、集资、偿还债务等非生产性支出;(4)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五、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5.1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5.2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经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6.1 公司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制度,确保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6.2 公司应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向保荐机构报告。
6.3 公司应接受保荐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七、募集资金使用的变更7.1 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方案;(2)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方案;(3)及时公告变更情况;(4)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配股、增发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境内上市的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合法合规原则: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不得违反相关监管规定。
(三)效益优先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四)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第五条募集资金的使用流程:(一)募集资金到位后,企业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使用。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监督措施等。
(三)企业应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六条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工程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建设、安装等费用。
(二)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技术改造、研发费用。
(三)工程项目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一)直接支付:企业可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承包商等。
(二)银行贷款:企业可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使用募集资金。
(三)其他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其他方式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审批:(一)企业内部审批:企业内部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审批。
(二)外部审批:涉及重大资金使用事项,需报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外部机构审批。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十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募集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批准的用途。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益。
二、资金使用范围1.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a. 项目开发与实施;b. 设备更新与维护;c. 公益事业投资支持;d. 人员培训与工资福利;e. 其他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合理用途。
2.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a. 违法违规活动;b. 赌博和其他非法经营活动;c. 个人消费;d. 与募集资金无关的活动;e. 其他违背公共利益和道德伦理的用途。
三、资金使用程序1. 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a. 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经上级机构审核批准。
b. 资金使用计划应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并经过合理论证和风险评估。
2. 资金使用申请及审批a. 资金使用单位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上级机构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必要的支持文件和材料。
b. 上级机构负责审查资金使用申请,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规和管理要求,审批合格后,向资金使用单位下达资金使用批准通知书。
3. 资金使用监督与管理a.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b. 上级机构和监管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资金使用单位提供相关的使用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资金使用报告与公示1.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上级机构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并及时公示。
2.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支出明细、用途履行情况等内容。
五、资金使用追溯与追责1.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资料的留存和保存。
2. 如发现资金使用不当、违规操作或其他违法行为,应及时追溯责任,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由上级机构负责解释和调整。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募集资金是一个组织在实施项目或运营业务时所需的经费来源之一。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本文档旨在明确募集资金的管理办法,并提供相关的规定和指导,以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风险的控制。
二、资金募集方式本部分详细说明了可采用的不同资金募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捐赠:通过向个人或组织直接募集款项或物品。
2.资助:寻求提供经济援助的组织或个人。
3.股权融资:出售股票或股权给投资者,以换取资金或资源支持。
4.债务融资:通过发行债券或贷款向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借款。
5.众筹:通过网络平台向大众募集资金。
6.放款:向有需求的个人或组织提供贷款。
三、资金募集流程资金募集流程是指从提出募集需求到最终资金到位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
以下是资金募集流程的一般步骤:1.确定募集需求:明确项目或业务的资金需求,并详细列出所需经费的用途和规模。
2.设定募集目标:制定募集资金的具体目标和计划,并确定募集的时间周期。
3.制定募集计划: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计划,包括资金募集方式、招募的志愿者或团队、募集资金的宣传策略等。
4.实施资金募集:按照计划进行资金募集活动,包括开展宣传、寻求合作伙伴、向投资者或潜在捐赠者发送募集信件等。
5.资金到位及管理:根据募集计划所得的资金进行管理,确保按照规定用于项目或业务的实施,并进行资金的跟踪和反馈。
四、资金使用管理本部分详细说明了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旨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1.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到位后,需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的用途、时间和金额等。
2.资金支付流程:制定规范的资金支付流程,明确支付人员、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并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
3.资金使用记录: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台账,记录资金使用的事项、金额和目的等,确保资金的追踪和监督。
4.资金使用审计: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风险管理资金募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了控制和降低风险,本部分提供了一些常见的风险管理措施:1.风险评估与监控:制定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2.3.1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及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的原则。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按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请领单,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
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2.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5%以内(含5%)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3.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内(含10%)时,由董事会批准;4.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组织和机构的活动需要资金来支持和推动,募集资金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旨在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二、资金募集1. 募集资金的途径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募集、捐赠、投资等,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 募集资金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如募捐活动的具体渠道、投资活动的收益等,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资金使用1.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2.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诚信、公正、公开的原则。
3. 资金使用应当注重效益和效率,确保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4. 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相应的核算和审计机制,确保资金的稽核和监督。
四、资金管理1. 募集资金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资金的收付、核算和监督。
2. 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资金管理应当进行定期的审计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五、信息披露1. 募集资金应当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资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易于理解和获取的方式进行,可以采用网络、媒体等手段。
3. 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六、监督与追责1. 募集资金使用的过程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和受捐助人的监督。
2. 对于违反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募集资金活动,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总结本文是针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一份详细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
文章依照通用的法规规范进行了论述,包括资金募集、资金使用、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监督与追责等方面。
通过制定这些管理措施,可以保障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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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2013-04-02 各上市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修订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对外披露。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