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鹤壁银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相关问题

一、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机、手段简要说明

1、贷款额度控制机制:即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如宁波做法,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银行与保险风险共担机制:即保险事故发生,银行和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好的损失分担比例分担损失贷款。如宁波第一年做法,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按30%:70%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3、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即当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一定比例时,按照管理部门规定停办小额贷款业务,并对银行进行专项检查。以防止和规避银行管理不善、从业人员恶意窜通借款人违规贷款等,强化和完善小额贷款业务的实施方法及管理手段。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监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如宁波规定试点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1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

4、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规避逆选择及道德风险):通过信用登记系统,记录每一位借款人的银行信用情况,并向银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信用情况,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优化信贷环境,防范银行贷款损失。如宁波做法,通过下列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

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包括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有关规定取消其录用资格,行政许可部门在三年内对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进行限制;三是对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联合借款追讨机制:即银行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

6、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银行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是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防范改变资金用途的道德风险),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二、保证(即担保)与保证保险的比较

(一)保证保险与保证(即担保)的相同之处

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

同之关联性保证,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为确保债权之效力所认之制度。客观地讲,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确实存在着相似之处。

(1)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本质。在法律责任理论中,保证责任和保险责任同属于约定责任,与法定责任相区别。约定责任指法律责任来源于人们的承诺,法定责任指法律责任来源于法律规定。保证和保险在民事责任性质上的相同,使得保证保险具有迷惑性,由于保证保险本质是保险合同中保险品种中的一种,保证保险责任也是约定责任,因而保证保险与保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本质。

(2)两者具有相似的目的。保证合同存在之唯一目的在于确保主债的实现,在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性质就是保证的补充性。由此可见,保证责任的目的和作用在于利用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来补充和加强主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保证保险合同也具有保障作为买卖合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功能,当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时,保险人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两者在合同的履行上均存在不确定性。只有当一般保证合同的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或者保险人才需要向被保证人或者被担保的主债的债权人履行保险责任或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保险合同所涉及买卖合同的债务人或者保证合同的主债务人已为实际履行,则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均归消灭,无须再为履行。

(一)证保险与保证的不同之处

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虽被认为是一种担保的形式,但二者在诸多方面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1)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其中对保证人的资格,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证人的情况以外,担保法未予以过多的限制,仅是一般性的规定了应具有代偿能力。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就是买卖合同(或者贷款合同)的买方(或借款方)和卖方(或贷款方),保险一方必须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

(2)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其内容由债权人的担保权利和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构成。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应当依约定履行所承担的保证义务。保证人除在一般保证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外,在保证合同中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保险合同则是双务有偿合同,其内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纳保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

(3)责任方式不同。保证合同的责任方式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之分,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责任,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按被保险人的赔付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4)责任范围不同。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而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仅限于保险金额限度的债权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罚息等合同有约定的从合同,合同未约定的,不在赔偿范围之列,而且在保证保险合同条款中,一般约定保险

人具有保险金额10%的绝对免赔率。

(5)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不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一般按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二年。而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请求权行使的期限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

(6)抗辩权不同。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外,连带保证的保证人的抗辩权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保证保险合同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既适用保险法的一般规定,也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保险人拥有很广泛的抗辩权。有些同志在区别保证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时,认为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7)运行方式不同。保证合同以担保主债为目的,其内容体现的是依附被担保的主债,而不追求任何经济利益为目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保险人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化解和分散商业风险,换取商业利润。

(8)适用的法律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

证保险与保证的操作方式简化如下图

三、引进保证保险的好处,成本分析

(一) 对于小额信贷者而言

1、提高小额信贷者信用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具有信用增级的功能,通过保险担保,可以提高小额信贷者的信贷还款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小额信贷者信用不足的问题。

2、无担保、无抵押,增强小额信贷者融资能力,助推小额信贷者的事业发展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充分运用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关系,同时根据小额信贷者无有效担保和抵押的现实,以无担保、无抵押方式通过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保险担保,得到保险公司资金的间接支持,进一步增强了企业融资能力,为小额信贷者迅速做大做强、缓解现金流,提供了可贵的资源,力助小额信贷者事业发展。

3、节省资源

由于有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参与,且无需抵押、无需担保,小额信贷者能够实现以更快的速度回流资金,现金流得到保障,同时通过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引入保险公司为小额信贷者融资提供融资担保,节省

了小额信贷者自身融资担保资源,为小额信贷者提供更多资金。

4、还款有保证,小额信贷者放心

专门为小额信贷者设计,充分考虑小额信贷者的还贷风险,通过专业设计,解决小额信贷者还贷压力,让小额信贷者放心做自己的事。

5、银行乐于放贷

通过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承担替代性还款的责任,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使贷款银行多了一个风险承担者,相对降低了信贷成本,增大了资金安全系数。如此能有效降低银行放贷资金的风险。增强了贷款银行的信心,银行乐于放贷给小额信贷者。

6、产品多样,自由选择

多家保险公司参与,建立起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共保体,引入各种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产品,小额信贷者可根据自身的生产和消费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及其产品,体现对客户的尊重。

7、规模优势,费用优惠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集合众多小额信贷者参与,形成规模优势,并且有正隆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弥补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同时集合了多家保险公司参与提供产品服务,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保障人性合理、保费优惠的贴近小额信贷者贷款的实际需要的产品。同时在银行保险合作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时就充分考虑了小额信贷者的贷款成

本问题,让小额信贷者真正享受到支农扶农的优惠。

8、手续便捷,投保方便

投保手续由银行代办免去了小额信贷者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投

保手续的繁琐事宜,以及对办理手续不熟悉的麻烦,固化投保手续,简便了投保程序,让手续更便捷,投保更方便。

(二) 对于银行而言

1、专属产品,还款保证

专门为银行小额信贷设计,保障充分、被保险人固定为银行,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2、银行业务扩展,中间业务收入增加

不仅为小额信贷者提供了称心如意的保障,更是为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拓展业务范围,丰富银行经营内容,为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提供一个有力的引擎。

四、目前市场上信贷保证保险做法:

1、无抵押、无担保,有政府多项政策支持——农村——以债务人的身体为基础。(安徽人保条款,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就是如此)

2、无抵押、无担保,无政府支持——城镇居民、个体户——以债务人的身体为基础。

3、反担保、政府支持——城镇居民、个体户、小企业——以债务人连续三个月或还款期满30天不还贷为基础。(上海、宁波人保条款就是如此)

4、反担保、无政府支持——城镇居民、个体户、小企业——(普通保证保险就是如此)

五、操作流程,所需手续资料

参考“安宁市农村小额信贷怎么申请办理”方法

要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应首先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农村信用社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发《贷款证》。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村信用社在接到贷款申请时,要对贷款用途及额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可发放贷款。

1、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填写《征信授权书》、

③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以需复印件提交)④中国平安易贷审批⑤申请人带资料原件签署正式合同⑥南京银行审查、放款

2、理赔程序

事故发生,借款人或其家属等通知银行,再有银行通知并向保险公司提起给付保险金申请,出经办贷款的网点负责理赔申请;如贷款未足额归还,理赔后首先从理赔金额中收回贷款本息,剩余款项交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在将剩余款项交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时,必须索取由领款人签名的收据。

3、所需手续资料

以下分三种贷款类型:

(1)个体户\中小企业贷款

在市工商局注册满一年的个体户\中小企业均可申请

所需申请文件:

①法人代表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最近半年的对公帐户流水,以及能反映企业经营的个人银行流水

④办公用地租赁合同和最近二个月租金单

⑤特殊经营许可证(如有)

⑥个人住址证明,最近二个月住处水电费单,

其它资料(以下资料若有可提供,若无可不提供)

房产证或抵押合同(如果是按揭房)最近三个月还款记录, 车辆行驶证,社保卡以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收入稳定及资产的资料.

(2)上班族贷款——薪金贷:

最轻松的贷款渠道.申请人只需年满21周岁,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即可申请不超过其月收入7倍的个人消费贷款.

申请条件:

A.户籍不限,年满21周岁

B.在南京市工作或居住半年以上月收入2000 元以上

申请材料:

①身份证,社保卡(若有)

②最近三个月银行代发工资记录或个人转账\存款记录.

③工作劳动合同(或单位开据的工作证明)

④个人住址证明(水电煤气缴费单任一种均可)

其它资料(以下资料若有可提供,若无可不提供)

房产证或抵押合同(如果是按揭房)最近三个月还款记录,车辆行驶证。

(3)有房人士贷款——业主贷

无需抵押,无需担保,只要拥有房产或按揭中的房产,即可轻松取得贷款!

申请条件:

A.为南京市个人住房的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一;

B.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及房产证明;

C.于南京市居住或工作.

申请文件:

①身份证

②提供有效的工作及收入证明

③个人房产证明材料

④居住处近两个月水电费缴费单

四、产品责任、责任分担比例

(一)险种及保险责任

1、无抵押、无担保,有政府多项政策支持的小额信贷领域,承保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证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死亡、伤残。

2、无抵押、无担保,无政府支持的小额信贷领域,承保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证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死亡、伤残。(个人看法)

3、反担保、有政府支持的小额信贷领域,承保有反担保的小额

信贷保证保险,保险责任为债务人连续三个月,还款期满30天不还

贷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个人看法)

4、反担保、无政府支持的小额信贷领域,承保有反担保的小额

信贷保证保险,并附加承保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证保险,保险责

任为债务人连续三个月,还款期满30天不还贷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死亡、伤残。

(二)银行和保险公司责任分担比例

根据整个业务的成本进行设计,并根据赔付比例进行调整。借款

者成本有信贷利息、保险费。宁波经验数据是,第一年3:7,到第

三年调整到4:6.

(宁波案例)成本分析:

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 30% 的水平,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

本金的 3% ,

(二)贷款保险期间及保险金额。

1、保险期间:与贷款期限相同

2、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相同

3、保险费:对于贷款期限不足半年的业务,承包期限与贷款期限

一致,费率为 1.8‰;对于贷款期限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业务,承保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费率为: 3‰;

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催收追偿指引(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催收追偿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工作,改善和提高贷款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主要针对BBR线上业务制定,BBW线下业务按照与银行合作协议的约定来参考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所述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定义如下:(一)逾期催收:客户未按《借款合同》、保单(期缴业务)约定要求,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缴纳应缴保费,则超过应还款日期1天(含)以上者,即为逾期。为敦促客户按约还款,减少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的损失,专营机构需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户按约还款、督促客户偿还已逾期未还的款项。 (二)代位追偿:在取得银行开具的《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后,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即可开展追偿工作。

第四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逾期催收、理赔追偿工作,风险管理岗负责客户逾期催收工作,客户经理协助开展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专营机构经理负责审批委外催收、对接委外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 第五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制定有效、可执行的逾期催收、代位追偿操作细则,并完善催收绩效考核方案等制度文件。 第二章逾期催收 第六条催收的作用不仅是从逾期客户那里收回欠款, 催缴应收款,处理、化解不良贷款演化为坏账的可能,同时也包括维护账户资料,记录新的联络信息(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了解客户逾期的原因,协商并寻找解决客户债务问题的途径,反馈风险信息,帮助专营机构校准市场拓展,推进业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贷款逾期后,按照逾期天数可将逾期账户分成如下几种状态: M1:逾期01-29天(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划分为:逾期01-10天、逾期11-20天、逾期21-29天) M2:逾期30-59天 M3:逾期60天至理赔 M3+:理赔后代位追偿状态 风险管理岗负责预期催收与代位追偿,并将催收情况及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3: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以下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一)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保险人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纪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凡经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应为: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二)购买小型农机具;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农户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农户借款合同;

(二)农户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贷款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农户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自农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人保助小贷核保政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 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 V7.0.2 2015-06-01 (本文内容为我公司商业秘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 披露、传播或扩散)

目录 第一章总览 (1)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 二、产品简介 (2) 三、客户资质要求 (2) 四、限制准入职业 (3) 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 (5) 一、投保单 (5) 二、身份证明 (7) 三、工作证明 (8) 四、经营证明 (11) 五、房产证明 (14) 六、居住证明 (16) 七、收入证明 (17) 八、征信报告 (18) 第三章增信材料 (20) 一、身份证明类 (20) 二、财产证明类 (20) 第四章出单材料 (21) 一、补入影像系统的原件 (21) 二、其他资料 (22) 第五章附件 (22) 附件2: (25) 附件3: (26) 附件4: (27)

第一章总览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一)适用项目:人保财险各分公司申报的“助小贷”项目; (二)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三)适用地区:总公司授权开办“助小贷”的地区; (四)授信方式:单笔授信; (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 (六)授信决策及额度:适用评分模型

二、产品简介 三、客户资质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21(含)至56周岁(含),

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户籍位于投保所在地或于投保所在地居住360天(含)以上。 (三)投保人没有尚未中止的民事被执行记录且最近一次被执行记录的立案时间距今已经超过360天。 (四)经营实体没有未终止的被执行记录,且所有被执行的立案时间距今超过360天(雇主贷、房产业主贷(雇主)适用)。 (五)投保人经营实体/工作单位的信用网/工商网查询记录符合要求(见第二章第四项的经营证明)。 (六)截止投保日,仅在申请追加贷款时,允许投保人在我公司有未结清未逾期的助小贷业务,且同业贷款小于等于2笔。投保人在人保助贷险业务中没有逾期30天以上的逾期记录。同业贷款指总融资成本大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贷款产品。 四、限制准入职业 (一)与非法活动相关的职业: 1.私家侦探(雇主/雇员) 2.保镖(雇员) 3.地下钱庄、非法赌博(雇主/雇员) 4.色情、“三陪”公关(雇主/雇员) 5.无证摊贩(雇主/雇员) 6.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咨询、荐股公司(雇主/雇员)

2020年(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 责任的免除

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X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2002年10月5日,A行城中支行的上级部门A行江苏分行为甲方和B保险南京分X公司为乙方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为不能壹次性向有关汽车销售商支付车价款的购车单位或个人(下称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向乙方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第壹受益人为甲方,保险人为乙方。对于借款人资格的审核,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条件进行审核,乙方负责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险的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单》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借款人在规定的仍款期限内累计三个月未向甲方履行仍款义务或是贷款到期后仍未能按消费借款合同之规定履行仍款义务的,乙方负责偿仍借款人所欠甲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准。此外,双方在协议中仍对乙方的保证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同年11月7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汽车消费贷款249600元,由金甲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2005年11月1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4.941%,贷款按月结息。另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加以了约定。同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B保南京分X公司签订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为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530)A银保(汽)借字(2002)第(049)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履约保险期限自借款合同规定贷款发放之日即2002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规定最终仍款日的零时终止。保险金额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活动、武装冲突、 费率表 每万元保险金额保费表 费率浮动因子0.5-5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 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还贷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一级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前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责任而拖欠的贷款本金,下同)。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十)地震、海啸。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七条下列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也负责赔偿: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

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八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到保险人指定的共管账户中为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管。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

永安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江苏地区专用)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与江苏省区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发放上述贷款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以及依据《借款合同》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 (二)《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借款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或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 (三)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欺诈、欺骗等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 (六)法律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投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保险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完整版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 保险条款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

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保证保险贷款:发展历程、现存问题及建议

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情况、现存问题及建议① 摘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有着积极的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贷款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就在陆续开展。然而,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面临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风险较大,银保合作不顺畅等问题,为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社会信用生态环境,理顺银保合作关系。 关键词: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提出“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这是继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以及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之后,国务院发文进一步推动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有助于缓解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国内也在这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以促进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一、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意义 (一)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贷款保证保险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时对抵押物的要求,有助于小微企业及时顺利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从小微企业自身的角度看,其融资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外源融资中对商业银行贷款依赖性较高。据调查,国内小企业融资方式中,选择利用自有资金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48.41%,选择利用商业银行信贷筹资的小企业占比为38.89%,选择其它筹资方式的小企业占比不足13%,仅有2.38%的小企业首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见,小微企业外源融资过程中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高。 ①原文载于《金融发展研究》,2013年第10期,第78-81页。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这两年什么险种最火?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一定榜上有名,很多保险公司想拓展这个新兴市场,但又不敢贸然进军。毕竟对于未来经济形势预判和项目本身风险的评估都是难题。于是渐渐开始搞了一些地区作为试点,先摸摸情况吗。那么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全国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开展的情况如何呢?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国内实施情况》从每个地区的操作模式讲起,结合各地案例深入阐述该险种目前在国内开展的情况。 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国内实施情况 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 履约保证保险或履约保证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该险种保险公司操作模式小结 1、银行+保险公司+借款人三方模式(宁波模式) 银行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保险设置30%的免赔额部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偿客户贷款额未追回部分的70%,剩余损失部分由银行来承担。 2、银行+保险公司+政府+借款人四方模式(上海模式) 政府、保险公司、银行分别按照各自25%、45%和30%的风险分摊比例承担借款人贷款风险。发生保险事故时,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贷款损失金额的70%,银行自行承担贷款损失的30%。

3、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借款人四方模式(重庆模式) 担保人对借款人全部偿还风险进行担保,并要求借款人购买以担保公司作为受益人的履约保证保险。出险后,担保人一次性偿还银行放贷额105%的本息和,并开始向借款人和保险公司追偿,经保险公司界定为保险责任后偿付全部损失金额给担保公司。 三、该险种全国范围内实施案例(举例说明) 1、合作模式 1)海盐:采取银保合作模式,县工行、农行、中行、建行、联社、中信银行。县人保财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2)嘉兴: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解决小额贷款人抵押担保不足的创新融资模式。 3)上海:市科委与中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合作,并引入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部分贷款风险保障。 4)温州:银行(或小贷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 5)重庆:工商银行綦江支行和人保财险綦江支公司。 2、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承担风险比例 1)海盐:银行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2)宁波: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暂按30%:70%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3)上海:政府承担25%、保险公司承担45%、银行承担30%。 4)温州:银行(或小贷公司)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3、保险启动时间

(完整版)个人贷款保证保险(A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A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向金融机构申请个人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个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借款合同; (二)个人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附件1: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企业,以及自然人等各类合法的资金出借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一)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二)投保人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证明投保人死亡,或投保人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四)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无论个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借款合同; (二)因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的个人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除外;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2002年10月5日,A行城中支行的上级部门A行江苏分行为甲方与B保险南京分公司为乙方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为不能一次性向有关汽车销售商支付车价款的购车单位或个人(下称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向乙方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人为乙方。对于借款人资格的审核,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条件进行审核,乙方负责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险的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单》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累计三个月未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贷款到期后仍未能按消费借款合同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负责偿还借款人所欠甲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准。此外,双方在协议中还对乙方的保证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同年11月7日,金甲与A行城中支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汽车消费贷款249600元,由金甲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2005年11月1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4.941%,贷款按月结息。另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加以了约定。同日,金甲与A行城中支行、B保南京分公司签订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为金甲与A行城中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530)A银保(汽)借字(2002)第(049)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履约保险期限自借款合同规定贷款发放之日即2002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规定最终还款日的零时终止。保险金额为249600元,金甲应支付的保险费为4742.4元。三方还对各自的权利义务、B保南京分公司的保险责任、履约保险责任的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2002年11月8日,金甲作为投保人向B保南京分公司购买了A行城中支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个

银行个人消费保证保险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保证保险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消费保证保险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总行认定的与保险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消费保证保险贷款中的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债务人,借款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银行)提供担保的保险,投保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欠款,视为逾期,任何一期还款逾期达到80天,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需在第80天向被保险人赔付所有逾期及未到期贷款本息。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消费保证保险贷款”(商品名定为“消费保捷贷”)是指我行为符合贷款条件并在保险公司购买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本业务实行额度管理。总行根据本业务收益与风险、运作成本与效益、保险公司与其他银行同类业务的合作额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年初合理确定本业务与各家保险公司的合作额度,并将其纳入总行对该保险公司授信总额度。当年我行与同一家保险公司合作本业务而新发放的贷款不得突破此额度。 第五条本业务纳入“个人小额(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群中录入“个人小额保证保险贷款”类别。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和贷款用途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港澳),年龄在18周岁到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身份,能

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税后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上,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五)已在保险公司以借款人本人名义购买被保险人为银行的“хх保险公司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险单”并提供保单-银行联原件。 (六)在我行开立金穗借记卡。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一)除购房以外的个人消费用途。 (二)贷款用途明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八条贷款方式及期限 本业务采用单笔贷款方式,不得循环使用。贷款期限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一)贷款期限最长3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 (二)借款人年龄+贷款期限≤60(周岁)。 第九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笔贷款金额起点为1万元(含),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含)。

贷款保证保险

关于省公司授权直属业务部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 请示 省公司: 2011年11月9日总公司下发的关于开展贷款保证保险的文件与我部正在开展的信用保险产品开发工作不谋而合。为了积极配合总公司做好贷款保证保险的业务发展工作,我部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做好了随时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准备。有关情况如下: 新产品、新领域的业务往往竞争相对较小,往往是很好的展业工具,总公司的新产品贷款保证保险给海南省分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了机遇。我部结合工程机械行业的客户资源,正在进行与融资相关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信用保证保险将在提升工程机械行业的融资信用等级,提高融资信用规模,推动工程机械市场做大做强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我部为什么要开展贷款保证保险 1、积极响应政府和总公司的号召 根据政府和总公司支持和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精神,我部积极响应号召,愿意勇当先锋,开展贷款保证保险。 2、对贷款保证保险有深入的研究 我部一直坚持对信用保证保险的研究,对重点行业进行调研,研究市场需求规模、风险管控的办法、信用保险替代产品的定价策略、实务操作可行性分析、信用保险产品怎样满足差异化的市场需求等。为开展信用保证保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3、有相对应的基础性客户资源 我部在工程机械领域有深厚的客户资源,设立了工程机械专项保险业务部门,与中国融资租赁协会、北京租赁协会建立了合作意向关系,与主要设备厂商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4、能够快速推动工程机械行业传统保险的发展 我部在发展信用保险业务的同时,对工程机械领域传统保险的控制力度将大

大增强,会快速推动工程机械传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财产保险/车险、其他信用保险、工程机械综合保险、借款人意外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的发展,业绩增长潜力巨大。 二、我部开展贷款保证保险的思路 1、以工程机械行业为突破口,快速发展业务 工程机械行业保险市场规模大,采用融资方式进行销售的比例较高,融资需求量大。通过我们的长期研究与探索,找到了风险管控的方法。因此,在工程机械行业率先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具有示范意义。 2、协助公司建立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贷款保证保险为高风险、难管控的产品,总公司非常谨慎,省分公司更应谨慎,一定做到风险可控,不能出任何差错。我部有必要协助公司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3、对现有专项服务团队进行改造,加强与融资信用有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我部开展贷款保证保险的实施方法 1、立即与银行开展合作,尽量获得基准贷款利率。 积极与多家银行开展谈判,必要时可以要求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出面,以响应中央的号召,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公司以获取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合作目标,可以为贷款保证保险费率预留操作空间。 2、承保的对象 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工程机械设备行业,保的期限2年,针对企业单位最高额度为500万,还款第一年以每季度还款一次第二年每月 2、要求工程机械厂商提供反担保,大规模释放信用风险。 已与主要工程机械设备厂商有过沟通与交流,各省的销售公司同意为其客户提供反担保,以推动其业务的发展。工程机械厂商销售公司提供反担保以后,被保险人违约风险趋进于零,风险得到大规模的释放。 3、资料的收集及资信调查 贷款方的资料收集主要由设备厂商完成,资信调查由销售商协助保险公司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篇一: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云南省政府金融办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3〕11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云南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缓解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有利于

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导向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信贷规模,对增强全省经济发展活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为重点,以小 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为突破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强化配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试点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取得经验

浅析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浅析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A银行城中支行诉中国B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保证保险纠纷 案 案情介绍:2002年10月5日,A行城中支行的上级部门A行江苏分行为甲方与B保险南京分公司为乙方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为不能一次性向有关汽车销售商支付车价款的购车单位或个人(下称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向乙方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人为乙方。对于借款人资格的审核,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条件进行审核,乙方负责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险的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单》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累计三个月未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贷款到期后仍未能按消费借款合同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负责偿还借款人所欠甲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准。此外,双方在协议中还对乙方的保证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同年11月7日,金甲与A行城中支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汽车消费贷款249600元,由金甲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2005年11月1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4.941%,贷款按月结息。另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加以了约定。同日,金甲与A行城中支行、B保南京分公司签订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为金甲与A行城中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530)A 银保(汽)借字(2002)第(049)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履约保险期限自借款合同规定贷款发放之日即2002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规定最终还款日的零时终止。保险金额为249600元,金甲应支付的保险费为4742.4元。三方还对各自的权利义务、B 保南京分公司的保险责任、履约保险责任的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2002年11月8日,金甲作为投保人向B保南京分公司购买了A行城中支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个人分期付款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B款)条款、费率

附件2 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一)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投保人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证明投保人死亡,或投保人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四)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无论个人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

还。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 (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除外;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条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如约定该比例的,具体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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