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原文如下: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终)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操作流程旨在推动助贷险业务建立高效、准确、清晰及完整的操作流程,指导专营机构顺利完成各环节作业。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主要针对助贷险线上业务制定(险种代码:BBR),线下业务也可参照执行(险种代码:BBW)。
第三条实施专业化的流程管理, 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具竞争力的服务不断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求。
规范业务流程各环节上各岗位的操作职责,减少作业差错,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本操作流程包括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系统对接测试、投保申请登记、核保审核、复核面签、保单签订、合同签订、贷款资料移交及归档、提前结清、逾期催收、理赔处理、委外追偿、财务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二章活动描述、角色和职责第五条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工作及与银行进行系统对接测试第六条投保申请登记环节第七条核保审核环节第八条复核面签与保单签订环节第九条借款合同签订及放款环节第十条放款后贷款资料移交及归档环节第十一条逾期催收环节第十二条贷款提前结清环节第十三条理赔追偿环节第十四条线上业务的财务处理环节附件1:人保助贷险业务流程图附件2:与银行网点对应关系表专营机构与合作银行网点对应关系表填报日期:备注:被保险人关系代码是在承保系统中,录入被保险人关系信息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关系人代码”。
若业务类型为线下业务,合作银行方面支行名称和一级分行名称相同。
服务运营岗签字:专营机构经理签字:附件3:人保助贷险专营机构业务档案清单附件4:需要银行提供模板单证1、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2、授权委托书-代扣保费3、借据4、贷款合同5、贷款结清证明-提前还款6、贷款结清证明-理赔结清附件5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使用说明书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使用说明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本人向贵公司申请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为个月,该贷款用途将用于:□个人消费□企业经营(二选一),并承诺不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住房和股票、购置机动车辆等投资、消费或其它非法经营活动。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银发[1995]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银发[1995]3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e151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26.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银发[1995]301号1995年11月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我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要求,将修改后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根据《方案》提出实施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方案》中关于把17家地方寿险公司并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寿险子公司和取消人保公司国内业务所得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作法是理顺保险机构体制和税收体制的需要。
它对于加快保险市场建设,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在的意义。
因此,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三、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一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5]31号(略)附: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为理顺保险机制体制,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改革的基本框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
中保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中保集团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财政部负责其财务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印发。
请各公司按照指引内容,抓紧完善制度,强化内部管控,切实防范风险。
2020年9月14日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项要求,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办法》及本指引所涉术语,定义如下:(一)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保证保险的投保人。
底层履约义务人,是指实际承担债务偿付责任的人。
(二)自留责任余额,是指在某一时点扣除再保分出后,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余额。
(三)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普惠型小微企业,是指承保单户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四)保险公司可承保的债权转让业务,是指以下两种业务:1.承保前已发生债权转让行为,但仅属于债权人的初始债权转让业务,不包括两次及以上的债权转让业务。
2.承保前未发生债权转让行为,承保后变更被保险人的债权转让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
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多年期 条款和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保助小贷核保政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V7.0.22015-06-01(本文内容为我公司商业秘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传播或扩散)目录第一章总览 (1)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二、产品简介 (2)三、客户资质要求 (3)四、限制准入职业 (4)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 (6)一、投保单 (6)二、身份证明 (8)三、工作证明 (9)四、经营证明 (11)五、房产证明 (15)六、居住证明 (17)七、收入证明 (18)八、征信报告 (19)第三章增信材料 (21)一、身份证明类 (21)二、财产证明类 (21)第四章出单材料 (22)一、补入影像系统的原件 (22)二、其他资料 (22)第五章附件 (23)附件2: (26)附件3: (28)附件4: (29)第一章总览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一)适用项目:人保财险各分公司申报的“助小贷”项目;(二)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三)适用地区:总公司授权开办“助小贷”的地区;(四)授信方式:单笔授信;(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六)授信决策及额度:适用评分模型二、产品简介注:“/”表示不适用;雇主不得以其所在单位的雇员身份申请“助小贷”。
三、客户资质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21(含)至56周岁(含),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户籍位于投保所在地或于投保所在地居住360天(含)以上。
(三)投保人没有尚未中止的民事被执行记录且最近一次被执行记录的立案时间距今已经超过360天。
(四)经营实体没有未终止的被执行记录,且所有被执行的立案时间距今超过360天(雇主贷、房产业主贷(雇主)适用)。
(五)投保人经营实体/工作单位的信用网/工商网查询记录符合要求(见第二章第四项的经营证明)。
(六)截止投保日,仅在申请追加贷款时,允许投保人在我公司有未结清未逾期的助小贷业务,且同业贷款小于等于2笔。
投保人在人保助贷险业务中没有逾期30天以上的逾期记录。
同业贷款指总融资成本大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贷款产品。
四、限制准入职业(一)与非法活动相关的职业:1.私家侦探(雇主/雇员)2.保镖(雇员)3.地下钱庄、非法赌博(雇主/雇员)4.色情、“三陪”公关(雇主/雇员)5.无证摊贩(雇主/雇员)6.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咨询、荐股公司(雇主/雇员)7.传销等(雇主/雇员)(二)高风险或长时间出差可能的职业1.潜水(雇员)2.跳伞(雇员)3.蹦极(雇员)4.特技(雇员)5.海员(雇员)6.飞行员(雇员)7.调剂行、典当行等准金融行业(雇主/雇员)8.注册资本1000万以下,且为投资、担保及咨询类金融行业人士(雇主/雇员)9.常需下矿井的矿工(每周下矿3次及以上)(雇员)10.各类中介从业人员(房产中介等)(雇员)11.保险代理人(不包括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员工)(雇员)(三)宗教人士:和尚,牧师等(四)没有营业执照的自雇人士(五)没有工作人士1.家庭主妇2.离退休人员3.自由职业者(如出租房产、有价证券投资、开网店等人员, 或无稳定工作,仅从事兼职工作)(六)同业:小贷公司(雇主/雇员)、P2P网贷公司(雇主/雇员)、平安信保部(雇员)、阳光信保部(雇员)(七)当前高风险行业从业人群:1.注册资本1千万以下的钢铁、光伏制造企业(雇主/雇员);2.公司当前主营或1年内曾主营钢材贸易的(雇主/雇员)。
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一、投保单投保单是客户申请的重要合规文件,必须保证内容完整,且系申请人本人亲自手写。
具体要求如下:(一)内容须完整:要求记载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宅地址、住宅电话、手机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直系亲属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事项的完整信息。
1.左上角子产品及展业群体版块:必需勾选完整2.基本信息版块:必填单元格: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口所在地、常住地址、现住房类型、来申请地时间、本地居民、移动电话3.职业及收入信息版块:(1)必填单元格:工作单位、所属行业、单位性质、工作身份、单位电话、单位地址、本人月收入、家庭年收入(2)按需必填单元格:入职时间(雇员必填、雇主选填)、发薪时间(雇员必填、雇主选填)、发薪方式(雇员必填、雇主选填)。
备注:单位地址必须归属投保所在市;单位电话必须为固定座机号码(不得为手机号),且位数符合当地固话逻辑。
不认可本人、亲属、邻居宅电,不认可相邻单位固话, 否则退单或拒绝。
4.个人资产信息版块:业主贷(雇主/雇员)必填房产信息(除邮编外所有单元格),且所填房产信息必须为申请业主贷提供的房产信息。
5.联系人信息版块:(1)必填单元格:所有单元格必填、不得有空(2)联系人提供规范:①5名及以上的联系人,全部必填手机号,号码不能相同,手机号必须为11位。
②必须提供一名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之一),必须提供一名同事。
③若已婚、必须填写配偶联系方式。
○4最多规避两人对贷款不知情○5若投保人25周岁及以下,必须提供父母一方作为联系人,且父母一方必须对贷款知情。
备注: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联系人(除第4条)可在附加说明中说明。
视情况可认为材料合规。
6.本次申请信息版块:必填单元格:申请金额、申请期数、贷款用途、缴费方式申请金额:1至15万元申请期数:12/24/36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缴费方式:12期/24期:“期缴”/“趸缴”;36期:仅“期缴”7.投保单签字及日期版块(1)必填单元格:签名、日期(2)投保单签署日期距今不超过30天。
(二)本人填写/亲笔签名:1.签名栏须显示投保人亲笔签名,签名须与身份证明文件显示姓名一致。
2.签名应该书写基本字样,不应使用艺术类签名。
3.必须确定为投保人所填,否则可做拒绝处理。
(三)关于内容涂改的附加说明:1.投保单内涉及数字部分(专指电话号码、日期、金额)不得修改,否则退单2.其余内容修改后需要投保人在修改处签字确认,否则退单二、身份证明(一)身份证明基本要求唯一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居民身份证。
要求影像资料中,身份证为正反面复印件,除照片外,其余信息要素必须清晰可辨,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不予认可,回退一次后若仍不合规,可作拒绝处理。
不接受机打身份证明等其他材料。
证件名字、证件号与投保单及其他材料需一致,否则作退单处理。
(二)身份证明与投保单交叉校验要求1.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与投保单相应内容一致,否则退单。
2.身份证上“住址”必须与投保单“本地居民”勾选逻辑相符,即按照身份证上“住址”勾选是否本地居民。
三、工作证明必须同时提供前两项材料:(一)劳动合同/工作收入证明,下述三项任一:1.劳动合同(1)需体现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双方(2)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月工资收入(选择性),合同期限,落款签章,上述要件若缺失/不清晰则退单(3)合同期限在有效期内且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4)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若有)与身份证一致2.劳务派遣合同(1)需体现内容包括合同签订三方(2)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月工资收入(选择性),合同期限,落款签章,上述要件若缺失/不清晰则退单(3)合同期限在有效期内并且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4)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若有)与身份证一致3.工作收入证明书(1)须是于最近30日内开具(超出日期的一律回退补充)开具人不得为投保人本人。
(2)工作收入证明内如下要素: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时间,月收入,开具时间,单位公章,上述要件若缺失或不清晰则退单(3)工作年限需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并加盖公章备注:工作时间判定规则,投保人近6个月登记过非投保单中单位,且投保单中单位一直以来从未在征信报告中登记则拒绝。
(4)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一致(5)工作证明中的公章包括:公司章;人事章;财务章;与财务、人事职能类似的部门章(如人事行政部、工资专用章、劳资管理章等)(二)工商/信用网查询截图,参考经营证明中的第(三)项(三)工作证明其他校验规则:1.涉及“姓名”、“身份证号”的,必须与身份证一致2.工作证明/劳动合同中公章必须与投保单所填单位名称逻辑一致,即可判断投保单所填与公章为同一单位。
3.工作证明/劳动合同中公章必须归属于工商/信用网查询截图中单位名称(1)可接受:工商查询截图为“河北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公章为“河北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2)不可接受:工商查询截图为“河北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公章为“河北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备注:部分工商网查询截图中单位名称为“***”,则不需要适用此规则。
4.若工作单位法人或可见20%以上股东为投保人配偶,且单位经营未满一年,则拒绝。
5.工作证明有修改,必须盖章确认。
6.工作证明同时存在手写体及打印体,则手写体部分必须盖章确认(指明显写在工作证明空白区域的手写内容,不包括在机打工作证明模板上预设空格处手写填写的内容)。
7.工商或组织机构截图可接受电脑网页查询或者手机APP 查询截图。
四、经营证明雇主贷要求提供下述全部4项材料。
(一)营业执照包括以下两类材料(第2项视情况选择提供)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1)所有要素清晰可见(2)营业执照未超过有效期(3)成立时间距今满一年(4)营业执照注册号与工商查询截图一致2.企业经营历史证明材料, 仅接受换照前企业工商网查询截图(截图中工商登记状况不得为“吊销”),仅适用于因换领营业执照造成当前经营实体经营不满一年的情况,且查询截图中经营法人或持股20%及以上股东必须为投保人。
(二)股权证明材料,可接受下述任一项:1.公司章程(1)可见单位公章或工商档案章(骑缝章)(2)注册资本、单位名称等信息与营业执照一致2.企业信用信息网()或当地红盾网显示的占股情况3.工商局出具的股份证明开具日期距今不超过30天4.验资报告(1)可见会计师事务所印章(2)注册资本、单位名称等信息与营业执照一致备注:1.公司章程需体现申请人实际占股比例,且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有变更,需提供相应的修正案。
2.自然人独资、个体户法人、农业合作社、集体性质企业的法人不需提供。
(三)工商/信用网查询截图1.查询状态为“吊销”、“注销”等异常状态,一律拒绝。
2.可供查询的网站:(1)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网()(2)各类地方性红盾网或工商信用网(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3.查询结果要求:(1)所有企业法人机构:按照上述(1)、(2)、(3)顺序查询,必需至少有一处可查,否则一律拒绝。
(2)国家行政机关:不需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