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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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4•【文号】保监消保〔2015〕201号•【施行日期】2015.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消保〔2015〕20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促进保险理赔服务简单、方便、快捷、透明,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和改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是深入治理“理赔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保险小额理赔服务工作,将其纳入日常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源投入,统筹推进,不断改善保险小额理赔服务。

各保监局要加强理赔服务督导,适时督促检查辖内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促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水平提升,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明确责任,确保落实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对照《指引》,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行业加强小额理赔服务能力建设,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不断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协助做好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和信息披露工作。

各保监局要督促辖内的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指引》的相关要求,并适时披露辖内各保险公司小额理赔服务监测指标数据。

三、立足长远,注重实效加强和改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作。

各单位贯彻落实《指引》时要立足长远,提前谋篇布局。

中信保操作手册【新版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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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概述 (1)第二章认识“信保通" (2)2.1什么是“信保通” (2)2。

2“信保通”能为您做什么 (2)2。

3使用“信保通"的先决条件 (3)2.4“信保通”的运行环境 (4)第三章开通“信保通” (6)3。

1开通企业管理员帐号 (6)3。

2 开通数字证书(可选) (7)3。

2。

1 证书申请 (7)3。

2.2 证书续用与变更 (8)3。

2。

3 证书注销 (9)3.3 数字证书环境配置(可选) (9)3.3.1 安装相关软件 (9)3。

3。

2 设置PIN码 (11)3。

3。

3 下载证书 (12)3。

3.4 机器配置 (13)第四章“信保通”用户分类 (16)4。

1企业管理员 (16)4。

2企业操作员 (16)4.2。

2 审核员 (17)4。

2。

3 电子签名员 (17)第五章、企业管理员使用指南 (18)5.1 系统用户与权限 (18)5。

1.1 获得管理员帐号 (18)5。

1。

2 登录系统 (18)5。

1.3 修改密码 (19)5.1。

4 设置角色 (20)5。

1。

5 设置操作员帐号 (21)5。

1。

6 设置审核流程 (22)5。

1.7 配置管理员证书 (23)5。

2组织机构管理与“数据清分”实现 (23)5.2。

1 创建组织机构 (26)5。

2。

2 设置员工信息 (27)5.2。

3 设置员工业务范围 (28)5.2。

4 设置员工与操作员帐号对应关系 (31)5。

3 个人服务 (31)5.3。

1 证书注册 (31)5.3。

2 修改密码 (32)5.3.3 个性化定制 (32)5。

3。

4 常用工具下载 (33)5。

3.5 通讯录 (33)5.4 网上客服 (36)5。

4.1 我要提问 (36)5。

4。

2 信保答复 (37)5.4.3 FAQ (37)第六章、企业操作员使用指南 (38)6.1录单员 (38)6.1.1 限额 (38)6.1。

1.1 限额申请录单 (38)6。

保险理赔服务流程与注意事项

保险理赔服务流程与注意事项

保险理赔服务流程与注意事项第一章:概述 (4)1.1 理赔服务流程简介 (4)1.2 理赔服务原则 (4)第二章:报案与资料准备 (5)2.1 报案流程 (5)2.1.1 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及时了解情况,开展理赔工作。

(5)2.1.2 报案途径包括电话报案、线上报案和柜台报案。

电话报案为最常用的报案方式,被保险人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进行报案。

(5)2.1.3 报案时,被保险人需提供以下信息:保险合同号、被保险人姓名、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及损失情况等。

(5)2.1.4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会安排理赔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5)2.1.5 现场查勘时,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理赔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保险公司尽快确定损失金额。

(5)2.2 需要准备的资料 (5)2.2.1 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2.2.2 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2.2.3 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5)2.2.4 责任认定书(如有)。

(5)2.2.5 损失清单及发票、收据等证明损失金额的材料。

(5)2.2.6 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资料(如涉及人身保险)。

(5)2.2.7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维修费用清单、物品价值评估报告等。

(5)2.2.8 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办理理赔手续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第三章:理赔申请 (5)3.1 申请条件 (5)3.1.1 保险合同有效:申请理赔时,保险合同必须处于有效期内,且保险费已全部缴纳。

(5)3.1.2 保险发生:保险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6)3.1.3 受益人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3.1.4 提供相关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与保险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实的真实性和保险责任的成立。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印发。

请各公司按照指引内容,抓紧完善制度,强化内部管控,切实防范风险。

2020年9月14日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项要求,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办法》及本指引所涉术语,定义如下:(一)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保证保险的投保人。

底层履约义务人,是指实际承担债务偿付责任的人。

(二)自留责任余额,是指在某一时点扣除再保分出后,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余额。

(三)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普惠型小微企业,是指承保单户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四)保险公司可承保的债权转让业务,是指以下两种业务:1.承保前已发生债权转让行为,但仅属于债权人的初始债权转让业务,不包括两次及以上的债权转让业务。

2.承保前未发生债权转让行为,承保后变更被保险人的债权转让业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多年期 条款和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多年期 条款和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银行工作中的贷款担保和信用保险详解

银行工作中的贷款担保和信用保险详解

银行工作中的贷款担保和信用保险详解在银行工作中,贷款担保和信用保险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贷款担保是指在银行贷款过程中,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来保障银行的利益。

而信用保险则是一种通过合约方式,对银行在贷款活动中的信用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方式。

本文将详细解释贷款担保和信用保险的相关知识。

一、贷款担保贷款担保是指在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为保障银行的利益,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

一般来说,贷款担保可以分为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三种形式。

1. 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财产作为担保物,向银行借款。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向银行出具抵押权凭证,并将担保物交付给银行进行登记和保管。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以通过执行担保权来获得借款人所抵押的财产,并以此来偿还贷款。

2.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动产财产,如股票、债券等,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交付给银行作为担保物。

与抵押担保不同,质押担保的财产是可以实际流通的,并且在借款人履行贷款义务的过程中,其拥有权不受限制。

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通过对质押物进行出售来回收借款。

3.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借款人找到一位第三方作为保证人,并由保证人承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保证人通常需要提供足够的担保资质和信用背景,以确保其能够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债务。

二、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一种通过合约方式,对银行在贷款活动中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方式。

银行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往往要面临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违约等风险。

为了保障自身利益,银行可以购买信用保险来减轻这些风险。

信用保险通常分为两种类型:贷款信用保险和债务违约保险。

1. 贷款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是指银行为贷款借款人购买的保险,用于保障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违约情况下银行的利益。

借款人购买贷款信用保险可以降低贷款利率,并减轻其违约风险。

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基础知识

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基础知识

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基础知识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伟凯律师事务所2012年10月26日出口信用保险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收汇安全机制 / 支持出口政策工具历史起源出口信用保险目的出口!承保对象和承保风险中信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中信保业务范围出口信用保险(短期、中长期)投资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其他今天的讨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风险分析理赔要求和注意事项海尔签订销售合同时的注意事项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作用 /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为出口贸易中投保人的债权使用范围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 类型承保风险作用 / 特点特定合同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出口商进口商中国信保买方缺资金,卖方不信任无法达成交易投保信用保险调查资信审批限额信用销售,形成应收账款账期结束,支付货款追偿应收款信用期限到期信用保险赔付应收款信用保险(普通模式)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的签署合同签署注意事项商务合同进口方信用评估保险合同投保人由合同约定,可以是几家关联公司共同投保。

保费支付义务被保险人出口商,关联方受益人保险范围 (注意排除事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分析海尔境外关联公司投保适用的交易承保范围索赔须知境外关联公司销售合同权益转让协助赔偿义务关联公司股权变更不被承保范围海尔的短期信用险适用的交易出口合同信用证期限标的合同条款要求承保风险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损失赔偿比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分析标的合同商务合同有效力商务合同条款信用证开立保险除外责任 (negotiable)通用除外责任非信用证情况下的除外责任信用证情况下的除外责任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海尔签订和执行业务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出口销售合同:合同的签署和执行过程中与中信保流程的衔接接触客户签订合同发货出运货款催收跟踪收汇贸易谈判限额申请出运申报报损索赔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分析赔偿比例及责任限额注意事项保险生效日 / 期限 / 保费支付信用限额是否可循环使用注意限额闲置期最高赔偿限额信用限额特定买方或特定开证行的最高赔偿额信用限额除特别注明外均可循环使用保险人有权单方面调整限额风险提示信用限额使用频率商务合同终止条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分析保险人的追偿及被保险人的相关责任索赔递交可能损失通知书30日 / 10日, 120日递交相关文件拒绝赔偿因素赔付赔付金额计算扣除款项赔付时间(诉讼/其他担保)追偿追偿义务追偿费用(律师费等)中信保代位求偿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分析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追偿义务保险排他性信息披露及时通知保护债权协助保险人核查资料、实施海外调查和追偿保密:对保单条款、单证及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买方的信息保密被保险人未履行保单下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承诺

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承诺

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承诺第一章:理赔服务宗旨 (2)1.1 理赔服务理念 (2)1.2 理赔服务目标 (3)第二章:理赔流程 (3)2.1 理赔申请 (3)2.2 理赔资料提交 (3)2.3 理赔审核 (3)2.4 理赔支付 (4)第三章:理赔时效 (4)3.1 理赔时效承诺 (4)3.2 理赔时效监控 (4)3.3 理赔时效保障 (4)第四章:理赔服务渠道 (5)4.1 网络理赔服务 (5)4.2 电话理赔服务 (5)4.3 线下理赔服务 (5)第五章:理赔服务人员 (6)5.1 理赔服务人员素质 (6)5.2 理赔服务人员培训 (6)5.3 理赔服务人员管理 (7)第六章:理赔服务监督 (7)6.1 监督机制 (7)6.1.1 内部监督 (7)6.1.2 外部监督 (8)6.2 投诉处理 (8)6.2.1 投诉渠道 (8)6.2.2 投诉处理流程 (8)6.3 客户满意度调查 (8)6.3.1 调查方式 (8)6.3.2 调查内容 (8)第七章:理赔服务创新 (9)7.1 技术创新 (9)7.1.1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分析 (9)7.1.2 移动互联网技术 (9)7.1.3 生物识别技术 (9)7.2 服务创新 (9)7.2.1 个性化理赔服务 (9)7.2.2 全天候理赔服务 (9)7.2.3 理赔服务满意度调查 (9)7.3 产品创新 (10)7.3.1 定制化保险产品 (10)7.3.2 理赔附加服务 (10)7.3.3 互联网保险产品 (10)第八章:理赔服务风险控制 (10)8.1 风险识别 (10)8.1.1 概述 (10)8.1.2 风险类别 (10)8.1.3 风险识别方法 (10)8.2 风险评估 (11)8.2.1 概述 (11)8.2.2 风险评估方法 (11)8.2.3 风险评估流程 (11)8.3 风险应对 (11)8.3.1 概述 (11)8.3.2 风险应对措施 (11)8.3.3 风险应对流程 (12)第九章:理赔服务合作 (12)9.1 合作伙伴选择 (12)9.1.1 选择原则 (12)9.1.2 选择流程 (12)9.2 合作伙伴评估 (12)9.2.1 评估指标 (12)9.2.2 评估流程 (13)9.3 合作伙伴管理 (13)9.3.1 合作伙伴关系维护 (13)9.3.2 合作伙伴监督考核 (13)第十章:理赔服务承诺 (14)10.1 承诺内容 (14)10.2 承诺执行 (14)10.3 承诺监督 (14)第一章:理赔服务宗旨1.1 理赔服务理念理赔服务理念是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优质理赔服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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