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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1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终)

1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保障该业务合规经营,防止业务销售、审核流转及贷后催收追偿中不规范行为损害公司声誉,有效保护投保人及公司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助贷险业务是指:“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035)”、“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049)”和“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120053)”所承载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业务人员包含助贷险业务的总公司管理人员、分公司管理人员以及专营机构中所有人员。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管理第四条建立严格的助贷险业务人员招聘制度,专营机构各岗位招聘要求严格执行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下发的相关文件,确保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建立业务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业务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

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应包括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业务人员上岗前,公司应对其进行系统规范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保险行业特点、产品知识、风险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

编写培训资料,并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培训师来完成培训任务。

在职培训应定期实施,内容至少包括更新业务知识及重申合规要求。

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业务人员应当暂停业务相关职责。

第七条建立健全业务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投诉事实经查实的业务人员,应将其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条业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规范行为,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投保人利益、公司形象。

(一)对公司,须做到:1.遵守公司礼仪。

2.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服从领导管理。

3.不得兼职或者全职从事其他工作。

4.不得与其他业务人员或客户串通,对客户资料造假。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和押品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押品管理办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用信人在银行办理个人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含阶段性信用贷款)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个人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且只采用保证担保单一担保方式的(不包括阶段性保证担保和追加保证担保),仅适用于中短期贷款,保证担保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银行境内自营个人信贷业务(不含三农特色业务)。

总行单项个人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七条个人信贷业务可由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保证担保,助业贷款还可由商户组成的联合担保体(下称“联保体”)成员相互之间提供保证担保。

第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在境内有固定住所;(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及代偿能力,愿意接受银行信贷监督;(四)保证人年龄加保证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岁,抵质押物足值基础上追加的保证人不受年龄限制;(五)对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其信用评分同时满足零售评级制度和单项产品制度规定的评分准入标准;(六)经查询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原征信管理系统),保证人信用记录良好;(七)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过失犯罪除外);(八)无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办法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办法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坚持审慎、尽职、严格、稳健的原则,重点加强现场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审批,保证业务稳健发展;(三)业务开拓与业务调查、审批必须分离,不得出现业务拓展、业务调查、审批兼岗的现象出现,保证调查、审批岗位的独立性;(四)本管理办法涉及的保证保险只针对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业务,不得套用条款开展其他业务;(五)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符合当地监管要求,避免出现各种涉诉法律纠纷和监管关注、处罚;(六)该业务实行分公司“一把手”负责制,对业务的风险控制、业务品质负总责,保证业务稳健、良性的发展;(七)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将采取核保、核赔权限分级管理,由总公司责任险部根据各地开展业务的情况及风控管理水平进行授权。

二、工作职责(一)总公司责任险部负责对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开发、授权、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产品的开发和修订;2.负责出台该产品的管理办法及指导性意见;3.对各机构上报的实施细则进行复核和提出修改建议;4.对各机构设置的岗位人员的适职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更换、调岗建议,并进行差异化授权;5.推动该业务的拓展;6.对超分公司权限的业务进行审核;7.建立常态监管机制,把控该业务的推进及质量;8.出台该产品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各机构的业务情况,进行奖励处罚;9.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管理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督导、整改、惩罚;10.负责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转嫁方式;11.各级机构开展本业务必须经总公司审批同意。

(二)分公司为该业务的实际操作机构,进行业务拓展、权限内调查、审批核保、理赔追偿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依据岗位要求配置人员,并根据总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明确其工作职责;2.依据总公司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于分公司的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责任险部审核备案;3.负责对所开拓业务进行风险调查;4.负责处理分公司权限内业务的核保审批;5.负责对辖区内的逾期业务进行催收、理赔、追偿;6.完成总公司责任险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制订三级机构、各岗位的考核方案;7.落实总公司责任险部针对业务推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整改要求;8.负责对开展该业务的三、四级机构进行业务推动指导、审核审批、催收、理赔、追偿的集中管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操作流程旨在推动助贷险业务建立高效、准确、清晰及完整的操作流程,指导专营机构顺利完成各环节作业。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主要针对助贷险线上业务制定(险种代码:BBR),线下业务也可参照执行(险种代码:BBW)。

第三条实施专业化的流程管理, 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具竞争力的服务不断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求。

规范业务流程各环节上各岗位的操作职责,减少作业差错,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本操作流程包括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系统对接测试、投保申请登记、核保审核、复核面签、保单签订、合同签订、贷款资料移交及归档、提前结清、逾期催收、理赔处理、委外追偿、财务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二章活动描述、角色和职责第五条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工作及与银行进行系统对接测试第六条投保申请登记环节第七条核保审核环节第八条复核面签与保单签订环节第九条借款合同签订及放款环节第十条放款后贷款资料移交及归档环节第十一条逾期催收环节第十二条贷款提前结清环节第十三条理赔追偿环节第十四条线上业务的财务处理环节附件1:人保助贷险业务流程图附件2:与银行网点对应关系表专营机构与合作银行网点对应关系表填报日期:备注:被保险人关系代码是在承保系统中,录入被保险人关系信息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关系人代码”。

若业务类型为线下业务,合作银行方面支行名称和一级分行名称相同。

服务运营岗签字:精品文档交流专营机构经理签字:精品文档交流附件3:人保助贷险专营机构业务档案清单附件4:需要银行提供模板单证1、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2、授权委托书-代扣保费3、借据4、贷款合同5、贷款结清证明-提前还款6、贷款结清证明-理赔结清附件5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使用说明书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使用说明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本人向贵公司申请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为个月,该贷款用途将用于:□个人消费□企业经营(二选一),并承诺不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住房和股票、购置机动车辆等投资、消费或其它非法经营活动。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用途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审批权限,按本行信贷业务授权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各支行开展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支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对象、条件、原则第六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对象为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户、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第七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在25岁(含)至55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正当、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体经营户要提供真实的资产证明、经营收入证明和负债情况资料,如银行流水账、所得税税单及其他收入证明等;公务员要能够提供资产证明、收入证明、工资证明和负债情况等;(三)夫妻双方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四)有当地有效居住证明且拥有自有产权住房;(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我行合作关系不低于2年,包括贷款和结算等业务;(六)个体经营户的经营实体必须在本行所在地注册并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含租赁),经营实体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或足以证明行业从业经验1年以上;(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个人信用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即乡镇个人信用贷款工作由辖区支行负责,城区个人信用贷款工作由城区各支行负责。

属地管理的第一顺序为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第二顺序为稳定住所所在地,第三顺序为户籍所在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人保助小贷核保政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V7.0.22015-06-01(本文内容为我公司商业秘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传播或扩散)目录第一章总览 (1)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二、产品简介 (2)三、客户资质要求 (3)四、限制准入职业 (4)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 (6)一、投保单 (6)二、身份证明 (8)三、工作证明 (9)四、经营证明 (11)五、房产证明 (15)六、居住证明 (17)七、收入证明 (18)八、征信报告 (19)第三章增信材料 (21)一、身份证明类 (21)二、财产证明类 (21)第四章出单材料 (22)一、补入影像系统的原件 (22)二、其他资料 (22)第五章附件 (23)附件2: (27)附件3: (29)附件4: (30)第一章总览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一)适用项目:人保财险各分公司申报的“助小贷”项目;(二)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三)适用地区:总公司授权开办“助小贷”的地区;(四)授信方式:单笔授信;(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六)授信决策及额度:适用评分模型二、产品简介注:“/”表示不适用;雇主不得以其所在单位的雇员身份申请“助小贷”。

三、客户资质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21(含)至56周岁(含),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户籍位于投保所在地或于投保所在地居住360天(含)以上。

(三)投保人没有尚未中止的民事被执行记录且最近一次被执行记录的立案时间距今已经超过360天。

(四)经营实体没有未终止的被执行记录,且所有被执行的立案时间距今超过360天(雇主贷、房产业主贷(雇主)适用)。

(五)投保人经营实体/工作单位的信用网/工商网查询记录符合要求(见第二章第四项的经营证明)。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档案管理规定(终)解析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档案管理规定(终)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提高档案工作质量,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咨询作用,不断提高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人保助贷险业务操作流程》、《人保助贷险理赔指引》等相关制度,结合助贷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助贷险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经过整理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包括文书档案、保险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审计档案、合同档案等。

第三条助贷险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均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宗。

其最终处置权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助贷险的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规定管理本单位的助贷险档案。

第二章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助贷险业务档案工作实行系统垂直管理体制。

相关各级机构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助贷险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助贷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各门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综合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相关各级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助贷险档案工作机制,为档案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员保障。

第七条各级机构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个人信用风险业务管理处1.负责针对助贷险业务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标准化管理;2.负责对各级相关机构助贷险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3.负责对总公司助贷险各类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4.负责在制定业务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时,加入归档管理的环节,实现有效的闭环管理;5.协助总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总公司助贷险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鉴定、销毁。

(二)省市级分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线1.负责对辖区内的助贷险业务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2.协助所属本级分公司负责本级公司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鉴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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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中国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保障该业务合规经营,防止业务销售、审核流转及贷后催收追偿中不规范行为损害公司声誉,有效保护投保人及公司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助贷险业务是指:“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GG5)”、“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GG9)”和“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120GG3)”所承载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业务人员包含助贷险业务的总公司管理人员、分公司管理人员以及专营机构中所有人员。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管理第四条建立严格的助贷险业务人员招聘制度,专营机构各岗位招聘要求严格执行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下发的相关文件,确保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建立业务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业务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

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应包括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业务人员上岗前,公司应对其进行系统规范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保险行业特点、产品知识、风险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

编写培训资料,并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培训师来完成培训任务。

在职培训应定期实施,内容至少包括更新业务知识及重申合规要求。

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业务人员应当暂停业务相关职责。

第七条建立健全业务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投诉事实经查实的业务人员,应将其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条业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规范行为,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投保人利益、公司形象。

(一)对公司,须做到:1.遵守公司礼仪。

2.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服从领导管理。

3.不得兼职或者全职从事其他工作。

4.不得与其他业务人员或客户串通,对客户资料造假。

5.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在通过任何媒介(包括但不仅限于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介)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等。

6.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7.展业岗以外业务人员不得从事新客户拓展工作。

8.不得隐瞒或伪造重要投保人信息,协助投保人获取贷款。

9.禁止进行不正当行为,制造新闻事件。

10.不得对产品条款加以修改和变更,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订任何合约。

11.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单证,不得自行印刷、使用单证。

12.必须保守公司秘密,如公司经营数据、公司内部制度等。

13.须爱护公司财产,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

14.各业务单位外出活动尤其是举行宣传、咨询或社会公益活动,应树立和维护公司形象。

15.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16.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17.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二)对同事,须做到:1.与领导、同事相处,需遵守公司礼仪。

2.对客户资料的审核、签约环节以及催收追偿,须执行公司下发的相关制度。

3.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将业务转让他人,亦不得接受专营机构以外客户经理的投保单。

(三)对投保人,须做到:1.服务投保人需遵守公司礼仪。

2.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权益。

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在办理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不得隐瞒与业务有关的重要情况。

3.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向投保人承诺审批结果或审批金额,不得向投保人透露拒绝原因。

4.不得向投保人承诺给予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也不能收取投保人额外的费用。

5.应充分审查投保人各方面状况,并为投保人资料保密。

6.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保险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7.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或其他单证资料上签名。

8.应认真核查展业岗提交的投保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只有资料完整且展业岗、团队经理签字且自己检查完毕签字后,方可进行录单。

9.应迅速回应投保人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10.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对社会和监管层,须做到:1.遵纪守法,不做违背社会公正得事情。

2.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3.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保险公司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第十条公司发现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章产品销售的合规第十一条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对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公司制定的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从事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在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

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确保投保人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知晓产品的各项费用成本。

第十四条展业岗不得向客户进行误导性及欺骗性的宣传解释。

第十G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公司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

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业务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者片面的宣传。

宣传材料,指公司为宣传推介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

第十七条公司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密切关注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学、透明的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和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公司情况的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销售风险。

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销售服务质量;(三)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安全;(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产品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对产品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内部调查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

对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调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调查。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况。

第三章催收追偿的合规第二十二条禁止采用侮辱、恐吓、威胁、辱骂、质问等不文明言语对待投保人及其配偶或家人。

第二十三条不得泄露投保人基本信息和投保人欠款资讯,不得非法性利用。

第二十四条禁止主动向第三人透露投保人具体欠款资讯,不得采用过激性语言向案件无关第三人强力施压要求还款。

第二十G五条在第三人或投保人的家人无意代偿的情况下,不得强迫其为投保人还款,不得强迫其提供相关信息资讯。

第二十六条不得使用暴力催收,不得采用威胁、胁迫等手段进行催收。

第二十七条不得接受投保人任何形式的贿赂,禁止以帮助投保人拖延还款时间为由,要求投保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好处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不得使用无法律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威胁投保人及其人身性安全等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

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总部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

第三十条公司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公司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指引由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生效,相关管理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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