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之令狐文艳创作

合集下载

《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以及具体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其现状、存在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与完善建议。

以期通过研究,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引言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证据收集手段,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因此,对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概述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的一种法律手段。

该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条件、调查内容、执行程序、救济途径等。

三、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实施现状(一)实施情况目前,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在各级法院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申请人资格限制、调查内容不明确等,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存在的问题1. 申请条件过于严格,导致许多当事人无法获得调查令;2. 调查内容不明确,导致调查过程中出现偏差;3. 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调查令的效力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四、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几起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对其中证据调查令的申请、执行及效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五、原因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申请条件和执行程序存在漏洞;2. 司法资源有限,导致法院在执行调查令时存在困难;3. 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的了解不足,导致申请过程中出现误解和偏差。

六、改进措施与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简化申请条件,扩大适用范围;2. 加强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法院的执行力度;3.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识;4. 建立监督机制,对调查令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谈谈对民事证据法的认识

谈谈对民事证据法的认识

谈谈对民事证据法的认识民事证据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明确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获取、举证责任和证据的鉴定等方面的规则。

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确保审判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民事证据法的定义、证据的特征、证据的获取和举证责任、证据的鉴定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民事证据法是一项法律规定,旨在确保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对所提出的事实应当举证”。

这一规定强调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其次,证据具有客观性与客观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真实性的物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或者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明某一事实的其他合法方式。

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和详尽性等特征。

真实性要求证据应该客观上反映事实真相,不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合法性要求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符合法律规定;充分性要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争议的事实;详尽性要求证据要充分、详细、明确地反映事实。

证据的获取和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应主动收集证据,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式来举证。

在现实情况下,举证不仅涉及到证据的取得,还涉及到证据的保存和提交,需要当事人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保管和提交证据。

另外,举证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提供使持有相反意见的当事人难以反驳的证据。

举证责任原则的实施不仅保证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也降低了法院审理的难度。

最后,证据的鉴定是保证证据真实性和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证据鉴定是指法庭依法对争议的证据进行评估,确定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鉴定工作一般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者由法院委托相关专家进行,以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证据鉴定的结果在法庭裁决中具有重要的宣告意义,可以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民事证据法作为一项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分析与应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分析与应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分析与应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规则是保证案件公正、公平和合法进行的重要环节。

正确分析和应用证据规则,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详细分析与应用。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概述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它具有确凿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保证庭审的公正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明确了一系列的证据规则。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证据的收集,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比如,可以通过调取相关文件、出具书证、询问当事人陈述、提供证人证言等方式来收集证据。

然而,在收集证据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证据规则,例如,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等。

三、证据的审查与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对收集到的证据需要进行审查与鉴定。

法庭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等要求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证据存在问题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或者排除不合法的证据。

同时,对于需要专业知识鉴定的证据,法庭也可以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证据的保全与保密为了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法院在诉讼中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全证据和保障证据的保密性。

例如,法庭可以依法对证据进行封存、交托保管、限制阅览等操作,以确保证据不被篡改或泄露。

五、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各方各自有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则有权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并提供反证据。

在适当的情况下,法庭也可以根据公共证据或者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六、证据的约束力与证明力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证明力。

例如,书证一般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而口证往往需要进一步的核实和证明。

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证据材料,从而增强自己的诉讼地位和胜诉的几率。

七、证据的争议与举证责任转移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法庭会根据异议的理由、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等要素进行判断。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证据规则的适用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二、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给法庭作为裁判的依据的材料。

根据其来源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三类:书证、物证和证人证据。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方式表达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函件、票据、账簿等。

书证是最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呈现给法庭的物品或其副本,如照片、视频、录音等。

物证对于一些无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3. 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是指当事人或第三人在法庭上就事实作证,提供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证人证据在某些案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也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评估。

三、收集和保全证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予以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确保相应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会丧失或被毁损。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履行举证责任并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予以证明。

举证能力则是指当事人具备搜集、保存和出示证据的能力。

五、证据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1. 主体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证据,并在法庭上提出。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主体自由权利,不得将其强制要求提供某种具体证据。

2. 重心倾斜原则重心倾斜原则是指在确定事实是否成立时,应采取有利于事实查清的态度。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评价,不能轻易否定或忽视。

3. 公证原则民事诉讼中,涉及书证的证据应尽量通过公证机关加以认证。

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解读与应用技能

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解读与应用技能

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解读与应用技能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

民事证据规则作为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的准则,对于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证据规则进行基本解读,并探讨其应用技能。

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资格、证明力、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其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公平、公正地提出证据,法院能够准确、有效地审查和认定证据,从而实现案件的公正裁判。

民事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举证期限、证据的质证和认证等方面的内容。

二、证据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类型。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所记录的声音、图像等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意见。

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提供和审查等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例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实用文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评析

【实用文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评析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证明负担分配扩大化,并与实体法的规定不一致、对司法认知法则、自认法则、推定法则、举证妨碍法则的规定有矛盾等,应在民事证据法立法中加以解决。

关键词:民事证据;举证责任承担;自认;推定;司法认知证据,被称为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民事证据立法全面展开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XX年12月21日公布,并于20XX年4月1日起执行,该解释总结了目前现有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的经验,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缺陷,尤其是举证时限、庭前交换证据、自认等规则,对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也为制定民事证据法提供了有益的资料与经验。

不可否认,该“规定”具有许多称道之处,无论从体例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有许多“亮点”,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悬而未决的问题。

但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探讨。

在此,笔者认为,在我们的未来民事证据法立法中,如果能够正视这些问题,可能效果会更好一些。

一、该“规定”超职权“立法”,有可能造成国家法制的不统一该“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该条“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将证明负担(举证责任)分配扩大到了极限,几乎就是超职权立法,将证明负担分配大权交任何一级法院法官决定,也即任何一级法院都有立法权或法律解释权,有违司法者自己不能作为自己行为的法官格言。

这种漫无边际的允许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证明负担分配“自由心证”,其结果使当事人对司法缺少了应有的可预知性,不利于当事人诉讼,相反,更多地为司法腐败大开方便之门。

《立法法》第8条(七)规定民事基本制度,以及(九)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

民事答辩状的范本之令狐文艳创作

民事答辩状的范本之令狐文艳创作

民事答辩状
令狐文艳
答辩人:(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法定代表
人:职务:电话: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职务: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电
话:
答辩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______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事由)
一、
二、
三、
(答辩要点和具体理由)
此致北京市ΧΧ人民法院
答辩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名章):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梁碧波纪录片论文之令狐文艳创作

梁碧波纪录片论文之令狐文艳创作

论文令狐文艳一个人的精神家园——有关梁碧波九十年代纪录片代表作品的解析内容摘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是我国纪录片的转型阶段,这一时期,大众文化逐渐从边缘走向中心,国家的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纪录片存在的社会状态发生了巨大的迁移,大众文化、精英文化、主旋律文化、甚至还有边缘文化,多种文化状态并存,这便决定了这一时期,中国的纪录片品质各异、风格多样,矛盾而又丰富。

梁碧波的优秀作品大都集中在这一时期,因此时代所赋予影片的内涵是显而易见的,他的作品巧妙的融合了多种文化状态所带来的复杂情绪,同时也彰显自己独特的魅力,深具人文精神,他将自己对社会的人文关怀用含蓄的语言和手法展现在大众面前。

关键词:纪录片梁碧波诗意栖居人文精神正文:一、纪录片的生存和发展状态2二、梁碧波作品的具体阐释5三、梁碧波纪录片的特点11一、纪录片的生存和发展状态梁碧波的优秀纪录片大多数是在20 世纪九十年代拍摄的,同时那个时期的中国纪录片具有非凡意义的标志性作用,在这一时期内,中国纪录片所发生的变化和取得的成就,比之前五十多年的发展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这一段时间内,中国纪录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是从所表现出的文化形态、所达到的传播效果,还是从所表达的价值观念与所采用的创作手法等各个方便都经历了迅速而深刻的变化。

然而,这所有的变化,除了创作者本身对艺术的理解追求和影片质量的提高,和当时的社会情况是密不可分。

九十年代,社会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是整个中国的转型期,经济全球化、WTO、现实主义、大众主体、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权衡等等各种观念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社会图景以其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呈示在世人面前。

此时,政治、经济、文化的异质性成为社会的显著特征。

八十年代为人们所接受的是思想启蒙“单一化”,在九十年代“文化的冲突、观念的碰撞、思想的互渗、价值的并行,构成了中国思想文化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多元景观”1。

总的来看,有三种文化在九十年代中国文化领域中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即官方主流文化、民间大众文化及精英文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令狐文艳袁建国任长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证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

①《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是也有个别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对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够充分,以致相应的规定成为所谓的“城市规则”,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试图就《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适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分配规则《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

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

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

二是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

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

德国著名的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教授认为:“证明责任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

也就是对不确定的事实主张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

”③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

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会凸现出来,才能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据规定》以五个条文,从三个层次进行了规定。

④第一个层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个层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也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证据规定》规定,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明确规定上述八种诉讼类型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一项或几项由加害人一方负担举证责任,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

第三个层次是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十分复杂,在依照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将导致明显不公正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关于当事人自认自认是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

诉讼中的自认一经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产生拘束力。

对当事人而言,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出自认的当事人非有充分的证据不得撤回自认;对法院而言,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依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

《证据规定》从自认的构成、法律后果、拟制自认的构成要件,推翻自认的条件、不能适用自认规则的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自认的条件、范围和法律效果。

自认必须在诉讼程序中作出,既可以是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也可以是辩论终结前的法庭审理阶段,当事人诉讼之外的承认行为不构成自认;自认不限于口头方式作出,当事人在书面诉讼材料中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也构成自认。

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对人民法院产生拘束力的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并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事实基础。

2、拟制自认。

拟制自认是指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不表示承认也不表示否认的应视为自认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持消极的态度,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情形。

民事诉讼本身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当事人消极对待诉讼,不利于法院的审理。

为调动当事人诉讼的积极性,提高审判效率,在审判人员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充分说明进行询问后,另一方当事人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应当视为其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这里的“充分说明”是指对当事人的沉默的法律后果的说明;“询问”是指审判人员就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而向当事人进行的核对和发问。

在审判实践中,为避免因审判人员怠于履行释明义务而引发被动;同时也防止个别当事人借口法官没有履行释明义务而随意撤回自认,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将审判人员说明和询问当事人的过程认真记录在卷,以此作为当事人自认的重要依据。

3、代理人的承认问题。

《证据规定》对代理人的承认,根据代理人代理权限的不同分别加以规范。

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当事人本人的诉讼权利范围基本一致,其对事实的承认,应视为当事人本人的承认;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由于无权代为承认诉讼请求,在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对诉讼请求承认的情形下,其承认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因而不具有自认的效力。

但当事人在场的,当事人对代理人的承认行为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应当有充分的了解,其未做否认表示的,应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4、自认的撤回。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一定的诉讼行为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施否定或与前一行为相矛盾的诉讼行为。

自认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撤回自认,否则势必有损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对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也将造成消极影响。

《证据规定》对当事人推翻自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只有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撤回自认。

5、不能适用自认规则的特殊情况。

身份关系的争议,如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争议不适用自认规则。

这类案件涉及社会的基本伦理价值和基本人权的保护,适用自认规则可能发生有悖伦理价值和违反人权的后果。

对于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畴,也不能适用自认规则。

三、关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虽然《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补充的证据提出模式,但由于界限不够清晰,实践中,人民法院超越中立立场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在很长时间内大量存在。

⑤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证据制度改革的要求。

《证据规定》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

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和条件作出解释,使之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同时对鉴定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操作一性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1、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即是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证据规定》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解释为两种情形:一、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就诉讼的实体内容而言,人民法院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发现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或诉讼行为可能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诉讼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职权进行干预,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对于诉讼的程序内容,由于与当事人实体权利没有直接关系,法院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则诉讼程序无法推进,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考虑,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指挥诉讼、管理诉讼,程序性事项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查。

2、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是对当事人存在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救济手段。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以自身的能力收集证据,只有确有客观原因的情况下,方可申请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证据规定》解释为三种情形:一是属于国家部门保存并须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因此,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基本的证据线索、所要调查的证据的大致内容、所要证明的事实及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等内容。

3、关于鉴定问题。

《证据规定》针对审判实践中鉴定存在的问题,对鉴定作出了原则规定。

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申请鉴定又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规定,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

诉讼中,当事人双方都有可能提出鉴定申请,但作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来讲,申请鉴定属于其举证的范围,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虽提出申请但不预交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将可能导致案件的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为在程序上公正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裁判的公信度,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以当事人协商为原则,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