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票据池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模版

银行票据池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票据池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票据池业务有效经营与有序发展,维护银行、开通票据池的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票据池业务是指单一企业或集团企业将其自身及下属各成员单位所持商业汇票统一管理,银行为其提供票据查验、托管、贴现、质押、到期托收、查询统计等服务,供客户统一支配和使用客户内部的票据,实现票据资源共享。
本规程所称纸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纸质商业承兑汇票。
与票据池业务相关的纸质商业汇票业务除遵循本规程有关规定外,仍需遵循《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本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银行或他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与票据池业务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除遵循本规程有关规定外,仍需遵循《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票据池系统是指我行贸易通系统中票据池模块。
票据池系统对在池的纸质商业汇票的质押、贴现、取消托管、委托收款等交易进行处理。
票据池系统对在池的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贴现、背书、提示付款、追索、保证及票据审验等申请交易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票据池业务与现金管理业务关系为从属关系,票据池业务为现金管理业务项下收付款服务、流动性服务、融资和信息服务的综合产品。
客户使用我行票据池业务应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和相关业务申请表。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集团关系是指各成员单位(包括总部)自愿加入票据池所形成的上下级管理关系,其中上下级管理关系根据客户要求设置,与现金管理平台的资金归集等产品设定的集团关系无关。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票据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1.2市场参与者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进行的票据交易适用本规则。
1.3本规则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1.4本规则所称票据交易包括票据转贴现、票据质押式回购和票据买断式回购等。
1.5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1.6市场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与核心交易子系统-1-2.1.1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是指由票交所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向交易成员提供询价、报价、成交及登记、托管、清算、无纸化托收等服务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1.2交易成员通过票交所系统的核心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票据交易。
2.2系统参与者与交易成员2.2.1系统参与者是指获准参与票交所系统的法人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等。
2.2.2交易成员是指具有票据交易权限的系统参与者。
2.2.3交易成员应当与票交所系统联网,并依照票交所有关规定在票交所系统开立独立的交易账户和票据托管账户。
2.2.4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用户与交易员2.3.1用户是指归属于系统参与者的,用以在票交所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的系统账号。
2.3.2用户包括机构管理员用户和机构操作员用户。
2.3.3交易员用户是指具有交易权限的机构操作员用户。
交易员用户可以在交易系统浏览行情、发送报价和达成交易。
2.3.4交易成员应当通过规范程序授权具备票据交易业务资格的人员通过操作交易员用户代表其进行票据交易。
票据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概述为规范票据业务操作,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准确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2. 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商业本票等。
3. 支票: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
4. 旅行支票。
5. 其他票据:如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银行汇票等。
三、票据的签发与承兑1. 票据的签发:签发人应当保证票据记载的事项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票据的承兑:承兑人应当保证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票据的贴现与转贴现1. 贴现:持票人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收取贴现利息,并支付贴现金额。
2. 转贴现:持票人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其他银行进行转贴现,其他银行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收取贴现利息,并支付贴现金额。
五、票据的托收与支付1. 托收:持票人可以将票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票款,银行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托收业务。
2. 支付:付款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票据的挂失与补发1. 挂失:持票人发现票据遗失、被盗或被他人非法使用时,应当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银行按照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2. 补发:持票人申请挂失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银行申请补发票据,银行按照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七、票据的纠纷处理1. 票据纠纷:票据当事人之间因票据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时效:票据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票据到期之日起计算。
八、其他规定1. 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执行,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准确和高效。
2. 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九、附则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票据业务的操作规程

票据业务的操作规程票据业务操作规程一、操作概述票据业务操作规程是指在票据类业务操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对票据业务的办理流程、操作方法、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管理的文件。
本规程适用于银行票据业务部门的员工,旨在规范票据业务操作,提高办理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
二、业务办理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携带所需票据材料,向银行发起票据业务申请。
3.风险评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批准开展票据业务。
4.合同签订:当通过审核后,银行与客户签订票据业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5.办理手续:根据客户需求,办理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的开立、背书、兑付等手续。
6.系统录入:将业务相关信息录入电子系统,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7.审批流程:根据银行内部规定,进行审批流程,确保业务符合相关规定。
8.检查验收:对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操作规范,达到业务标准。
9.结算与清算:根据业务类型,进行票据结算与清算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10.业务跟踪:对已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跟踪,及时催收和处理到期未兑付的票据。
三、操作方法3.风险评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批准开展票据业务。
4.合同签订:银行与客户签订票据业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
5.票据操作:根据客户需求,办理票据的开立、背书、贴现、保证等操作。
6.系统录入:将业务信息录入电子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7.审批流程:根据银行内部规定,进行审批流程,确保业务符合相关规定。
8.检查验收:对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操作规范,达到业务标准。
9.结算与清算:根据业务类型和规定,进行票据的结算和清算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性。
10.业务跟踪:对已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跟踪,及时催收和处理到期未兑付的票据,确保业务风险的控制。
四、风险防范措施2.客户信用评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减少坏账和风险担保。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上海票据交易所

2.3.7 买断式转贴现交易量排名查询............................................................................. 25 2.3.8 回购式转贴现交易量排名查询............................................................................. 26 2.3.9 全市场参与者信息查询......................................................................................... 26 2.3.10 转贴现利率趋势查询........................................................................................... 27 2.4 电票成交查询................................................................................................................ 27 2.4.1 成交查询................................................................................................................. 27
第 1 章 电票清算管理
1.1 结算请求及账单 1.1.1 电票结算请求查询
[功能概述] 机构操作员进行电票结算请求查询。
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促进纸质商业汇票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公布)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系统参与者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承兑、质押、保证、贴现、库存移库、保证增信、付款确认、止付、提示付款、追偿、结清业务,应当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办理业务或登记信息,并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系统参与者办理纸票信息登记应验证票据实物真伪,认真核对相关信息,保证登记信息与票面信息一致。
系统参与者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系统参与者应确保其内部系统信息与票交所系统信息一致。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系统参与者可采用单笔录入或批量导入的方式办理信息登记。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应配置符合票交所系统影像标准的影像设备。
在票交所系统登记上传的单个影像文件应清晰可辨,-1-并满足以下要求:(一)16bit以上彩色图像;(二)文件扩展名为“.jpg”或“.JPG”;(三)分辨率不低于200dpi;(四)文件大小不超过512KB;(五)采集的图像应与原票据实物长宽同比例;(六)背书粘单影像必须包含完整骑缝章。
第七条本规程所称的票据关键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付款行行号、付款行名称。
承兑行是指在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的金融机构;付款行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正面“付款行”栏内记载行号的金融机构;付款人开户行是指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正面“付款人开户行”栏内记载行号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本规程所称的票据标识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第九条本规程所称的票据保管机构包括贴现保管机构、保证增信机构、承兑保管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二〇一九年一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的开立 (1)一、结算账户开立 (1)二、证券账户开立 (2)三、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4)四、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5)第二章证券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7)一、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划转处理 (7)二、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资金划转处理 (12)第三章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 (16)一、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证券划转 (16)二、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资金划转 (19)三、保证金替换 (21)四、保证金资金头寸管理 (22)五、资金交收账户计息 (22)第四章其他事项 (23)一、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交易处理 (23)二、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权益处理 (24)三、收费标准 (27)四、数据接口 (27)附件一 (28)附件二 (29)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的开立一、结算账户开立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登记结算规则》)的要求,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以下简称《担保品管理细则》)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委托本公司总部进行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还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并用于办理上海市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买卖的资金清算和交收。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参与者资金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参与者资金账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票据交易所(简称票交所)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障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有序开展,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等制度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资金账户是指票交所系统参与者用于票据业务结算及资金收付的电子簿记账户,包括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和票交所资金账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系统参与者包括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和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
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分为法人系统参与者和分支机构系统参与者。
第四条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应当将符合本规程规定的资金账户指定为其唯一清算路径。
系统参与者使用票交所资金账户作为清算路径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要求办理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清算路径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应当指定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作为其清算路径,并通过该清算账户办理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一)其法人系统参与者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的;(二)其法人系统参与者未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但作为大额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简称支付系统间参)取得其关联的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简称支付系统直参)出具的清算账户使用授权书的(模板见附件1)。
第六条以下系统参与者应当指定票交所资金账户作为其清算路径,并通过该资金账户办理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一)不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银行类系统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民营银行和村镇银行)、非银类系统参与者;(二)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类系统参与者、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清算路径:(一)原使用票交所资金账户作为清算路径,后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应当由其法人系统参与者申请将清算路径由票交所资金账户变更为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二)原使用其关联的支付系统直参清算账户作为清算路径,后被其关联的直参取消或者暂停使用该清算账户的,应当由其法人系统参与者申请将清算路径由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变更为票交所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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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贴现通业务管理,保障业务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贴现通业务,是指票据经纪机构受贴现申请人委托,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称“交易系统”)进行贴现信息登记、询价发布、交易撮合后,由贴现申请人与贴现机构办理完成票据贴现的服务机制安排。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票据是指电子商业汇票,贴现是指买断式贴现。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票据经纪机构,是指向贴现申请人和贴现机构提供票据贴现信息咨询和撮合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票据经纪机构应当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称“票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票据经纪服务。
第六条参与主体办理贴现通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明确约定并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票交所业务规则。
第二章参与主体第七条贴现通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贴现申请人、票据经纪机构和贴现机构。
第八条贴现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经营,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票据的合法权利人;(三)票据经纪机构、贴现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票据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加入交易系统;(二)拥有履行票据经纪业务职责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以及专业人员等;(三)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贴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加入交易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具备票据贴现业务办理资质。
第十一条票交所为票据经纪机构在交易系统开通经纪业务权限,为贴现机构在交易系统开通贴现询价权限。
第三章信息登记第十二条票据经纪机构受理贴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将贴现申请人信息和委托信息登记于交易系统。
第十三条贴现申请人信息包括贴现申请人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财务报表信息、授权经办信息、征信信息、授权委托书等。
贴现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贴现申请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行业分类、企业规模、涉农企业标识、绿色企业标识、科技企业标识、民营企业标识。
贴现申请人基本信息和授权委托书为必须登记的事项,其他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登记。
第十四条贴现申请人应当按照票据经纪机构要求及时提供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对贴现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保证登记信息与贴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贴现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或贴现机构要求提供补充信息时,票据经纪机构在收到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后,应当不晚于次一工作日进行变更、补充登记。
第十五条委托信息包括票据号码、票据种类、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贴现申请人账号、贴现申请人开户行行号、委托日期、委托利率上限、委托截止日等。
第十六条票据经纪机构应当与贴现申请人明确约定接受委托信息的方式、渠道和流程,取得贴现申请人真实有效的委托指令,并对委托的真实性负责。
票据经纪机构接受贴现申请人委托后,应当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在交易系统完成委托信息登记。
第四章交易规则第一节报价第十七条贴现通业务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意向询价、挂牌询价、对话报价。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贴现申请人委托在交易系统进行询价。
第十八条意向询价是指票据经纪机构、贴现机构向全市场或特定群组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询价。
挂牌询价是指票据经纪机构向全市场或特定群组发出的交易要素完整、明确的询价。
对话报价是指票据经纪机构向特定单一贴现机构,或贴现机构向特定单一票据经纪机构发出的交易要素完整、明确的报价。
第十九条意向询价票据经纪机构在贴现申请人的委托范围内,在交易系统发布意向询价。
贴现机构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交易系统发布意向询价。
意向询价不能直接成交,必须转化为对话报价后才能成交。
第二十条挂牌询价票据经纪机构在贴现申请人的委托范围内,在交易系统发布挂牌询价。
贴现机构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点击挂牌询价进行摘牌。
贴现机构摘牌可以直接成交,也可以转化为对话报价后成交。
第二十一条对话报价票据经纪机构可将意向询价转化为与贴现机构的对话报价,贴现机构可将挂牌询价转化为与票据经纪机构的对话报价。
第二十二条在意向询价时或挂牌询价摘牌前,票据经纪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贴现机构泄露贴现申请人信息,贴现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票据经纪机构泄露贴现申请人信息。
在挂牌询价摘牌和对话报价时,票据经纪机构可根据贴现机构的要求,向贴现机构提供贴现申请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贴现申请人应当授权票据经纪机构、贴现机构按照征信业相关管理规定查询、使用其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贴现机构应当根据票据经纪机构提供的贴现申请人信息和委托信息,审慎判断贴现申请人资质、拟贴现票据情况及贴现业务合理性,决定确认成交或终止询价。
第二十五条贴现通业务报价时段为交易系统每个交易日的9:00至16:45;特殊情况下,票交所可应急延长交易时段;如遇变更,票交所将提前发布公告。
第二节意向成交第二十六条票据经纪机构与贴现机构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后,可向交易系统提交确认意向成交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交易系统确认意向成交后,生成意向成交单。
意向成交单上载有票据经纪机构与贴现机构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其他必要内容,并附票据清单。
意向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意向成交时间、意向成交单编号;贴入方信息、贴出方信息、票据经纪机构信息;贴入方账户信息、贴出方账户信息;票面总额、票据张数、贴现利率、应付利息、结算金额、结算日、清算方式等。
其中,贴现利率为年利率,年利率基数为360天;应付利息=Σ(票据金额×贴现天数×贴现利率/360);结算金额=票面总额-应付利息。
贴出方账户为贴现申请人委托票据的开户行账户。
意向成交单所附票据清单载有以下要素:意向成交单编号、票据号码、票据种类、票据介质、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人、贴现利率、应付利息、结算金额等。
第二十八条贴现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意向成交单、本规程构成贴现申请人和贴现机构之间的贴现合同。
贴现申请人和贴现机构应当根据意向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节贴现办理第二十九条意向成交达成后,票据经纪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流程及时将意向成交单信息通知贴现申请人,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贴现申请人履行合同。
第三十条贴现申请人应当按照意向成交单载明的交易要素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贴现申请。
贴现机构接收到符合意向成交单交易要素的贴现申请,应当及时进行票据签收,并支付贴现款项至贴现申请人委托票据的开户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交易系统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相关票据贴现信息生成贴现结算交割单,可作为贴现凭证。
第三十二条贴现结算完成后,贴现申请人可向贴现机构申请开具贴现业务的增值税发票。
第三十三条至意向成交单结算日日终尚未完成贴现结算的,视为贴现通业务结算失败。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三十四条贴现申请人可与一家及以上票据经纪机构建立票据经纪服务关系,但同一时间对同一张票据只能委托一家票据经纪机构询价。
第三十五条贴现申请人应当拥有委托票据的完整票据权利,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贴现申请人应当确保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合法、有效,票据上不存在伪造、变造或虚假记载事项,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贴现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贴现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相关的反洗钱调查。
第三十七条贴现申请人发生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给票据经纪机构、贴现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票据经纪机构为贴现申请人提供票据经纪服务,应当与贴现申请人签订票据经纪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贴现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对于首次申请票据经纪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票据经纪机构的业务资质、服务职责和范围等情况。
票据经纪业务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应当分别参照《票据经纪业务服务协议指引》(附件一)、《授权委托书指引》(附件二)制订。
除具备《票据经纪业务服务协议指引》、《授权委托书指引》规定的内容外,票据经纪机构可与贴现申请人约定与《票据经纪业务服务协议指引》、《授权委托书指引》不相矛盾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票据经纪机构兼营其他票据业务的,应当确保票据经纪业务与其他票据业务相分离,经纪票据与其他票据相分离,不同贴现申请人经纪票据相分离,票据经纪业务操作与其他票据业务操作相分离。
票据经纪机构的贴现信息登记、询价发布、交易撮合等票据经纪业务职责应当由独立的部门履行。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其经纪票据一一对应,做到每个贴现申请人单独管理、单独建立经纪票据明细台账。
票据经纪业务部门人员不得将贴现申请人信息和委托信息泄露给其他票据业务部门人员,其他票据业务部门人员也不得要求票据经纪业务部门人员泄露贴现申请人信息和委托信息。
第四十条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经纪业务人员的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票据经纪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票交所业务规则以及票据业务的法律关系、主要风险及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票据经纪机构从事票据经纪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经纪票据资产;(二)利用票据经纪业务职务之便,为贴现申请人以外的企业或金融机构牟取利益;(三)向贴现申请人违规承诺贴现价格;(四)侵占、挪用经纪票据资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业务;(六)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七)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票据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提供票据经纪服务,不应在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中优待任何一方。
票据经纪机构向本机构及分支机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发布票据经纪信息进行贴现的,应当符合贴现申请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商业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机构,并向贴现申请人充分披露信息。
票据经纪机构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第四十二条票据经纪机构应当为每个贴现申请人单独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财务报表复印件、委托指令和征信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年;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票据经纪业务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经办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票据经纪服务关系解除后五年;发生争议时,所有档案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发生纠纷时,票交所、贴现机构有权要求票据经纪机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贴现申请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