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电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票据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1.2市场参与者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进行的票据交易适用本规则。
1.3本规则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1.4本规则所称票据交易包括票据转贴现、票据质押式回购和票据买断式回购等。
1.5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1.6市场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与核心交易子系统-1-2.1.1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是指由票交所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向交易成员提供询价、报价、成交及登记、托管、清算、无纸化托收等服务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1.2交易成员通过票交所系统的核心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票据交易。
2.2系统参与者与交易成员2.2.1系统参与者是指获准参与票交所系统的法人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等。
2.2.2交易成员是指具有票据交易权限的系统参与者。
2.2.3交易成员应当与票交所系统联网,并依照票交所有关规定在票交所系统开立独立的交易账户和票据托管账户。
2.2.4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用户与交易员2.3.1用户是指归属于系统参与者的,用以在票交所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的系统账号。
2.3.2用户包括机构管理员用户和机构操作员用户。
2.3.3交易员用户是指具有交易权限的机构操作员用户。
交易员用户可以在交易系统浏览行情、发送报价和达成交易。
2.3.4交易成员应当通过规范程序授权具备票据交易业务资格的人员通过操作交易员用户代表其进行票据交易。
3.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纸票业务分册)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纸票业务分册】上海票据交易所2019年04月文档修订记录版本编号变化状态简要说明日期变更人批准日期批准人V1.0 A 新建2017.6.8 闻名、黄继超2017.6.8 欧韵君V2.0 M 修改2017.9.30 冯达妮2017.9.30 欧韵君V2.1 M 修改2018.4.20 冯达妮2018.4.20 欧韵君V2.2 M 修改2019.4.30 冯达妮2019.4.30 欧韵君注:变化状态:A—增加,M—修改,D—删除目录修改记录 (3)1 各业务场景报文流程 (6)1.1承兑信息登记 (6)1.2承兑保证信息登记 (7)1.3质押信息登记 (7)1.4质押解除信息登记 (8)1.5贴现信息登记 (9)1.6结清信息登记 (10)1.7止付或止付解除信息登记 (11)1.8信息登记类撤回 (12)1.9纸票登记信息查询 (12)1.10库存变更申请 (13)1.11保证增信申请 (14)1.12付款确认申请 (14)2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报文(XML格式) (16)2.1承兑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1) (16)2.2承兑保证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2) (19)2.3质押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3) (20)2.4质押解除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4) (22)2.5贴现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5) (24)2.6结清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6) (26)2.7止付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7) (28)2.8止付解除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8) (30)2.9止付及止付解除登记通知报文(NCP009) (32)2.10信息登记类撤回申请报文(NCP010) (34)2.11纸票登记信息查询申请报文(NCP011) (36)2.12纸票登记信息查询应答报文(NCP012) (37)2.13库存变更申请报文(NCP013) (39)2.14库存变更通知报文(NCP014) (40)2.15保证增信申请报文(NCP015) (41)2.16付款确认申请报文(NCP016) (43)2.17付款确认结果通知报文(NCP017) (45)修改记录序号修改日期修改说明1 2017-6-16 1、[M]-修改库存变更申请报文(NCP013)前置状态删除风险票据状态判断;2 2017-6-19 1、[M]-修改修改付款确认结果通知报文(NCP017)报文功能描述,报文结构增加应答标识;2、[M]-修改修改库存变更通知报文(NCP014)报文功能描述;3、[M]-修改修改库存变更申请报文(NCP013)报文处理规则;3 2017-6-20 1、[M]-修改修改止付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7)报文处理规则中的判断逻辑;4 2017-6-21 1、[M]-修改修改止付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7)状态前置风险票据状态为:非风险票据、挂失止付;2、[M]-修改修改付款确认申请报文(NCP016)报文功能描述和前置风险票据状态;5 2017-6-27 1、[M]-修改票据库存状态“已增信保管”替换为“已增信保证”;6 2017-7-17 1、[M]-修改修改质押解除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4)报文结构“登记机构代码”的备注为:与质权行同一机构;2、[M]-修改纸票库存状态“保证增信退票移出”替换为“保证增信退票待签收”;3、[M]-修改修改业务场景报文流程图“库存变更申请”;4、[M]-修改修改贴现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5)报文结构中贴入人信息的<XML Tag>为:<DsctInInf/>;5、[M]-修改修改止付及止付解除登记通知报文(NCP009)报文功能描述;6、[M]-修改修改付款确认结果通知报文(NCP017)报文结构中付款确认拒绝原因代码的属性;7 2017-8-14 1、[M]-修改修改质押解除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4)报文处理规则描述;8 2017-8-23 1、[M]-修改修改结清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6)报文处理规则描述、报文结构的“登记机构代码”的备注为与付款行同一机构,报文结构中“解付信息”<RelPayInf/>标签内再添加一个子标签“结清类型”2、[M]-修改修改止付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7)报文处理规则描述、报文结构中“登记机构代码”的备注为与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同一机构3、[M]-修改修改库存变更申请报文(NCP013)报文处理规则描述4、[M]-修改修改止付及止付解除登记通知报文(NCP009)报文功能描述5、[M]-修改修改库存变更通知报文(NCP014)报文功能描述6、[M]-修改修改付款确认申请报文(NCP016)报文功能描述、报文结构中影像信息集合的备注、报文说明、报文处理规则7、[M]-修改在库存变更申请流程图库存通知报文方向接收人新增质权人8、[M]-修改在付款确认申请流程图场景四,删除流程图下注“注:若上传影像批次号,需提前上传贴现影像,处理时还需对对上传的影像批次号合法性进行校验”9、[M]-修改修改贴现信息登记申请报文(NCP005)报文结构中“登记机构代码”的备注为与贴现行同一会员10、[M]-修改信息登记类撤回申请报文(NCP010)报文处理规则中“风险票据状态更新为:止付登记或止付解除登记的撤回,撤回后恢复为登记前的风险票据状态。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和《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的通知【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票交所发[2017]32号【发布部门】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17.06.08【实施日期】2017.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和《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的通知(票交所发[2017]32号)各会员:为提升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服务水平、丰富系统接入方式、防范业务风险,票交所制定了《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1.0版)》(附件一)和《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附件二)。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员直连接入上线窗口安排(一)首批上线窗口安排票交所将于2018年1月上线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直连接口功能,首批直连接入会员同步上线。
票交所计划于2017年11月至12月对首批直连接入会员开放联调测试环境,2018年1月开展接口验收,项目安排见《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
(二)其他上线窗口安排2018年5月至12月,票交所安排6个直连接入上线窗口:2018年5月、2018年6月、2018年7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8年12月。
2018年5月至12月直连接入上线窗口相关的联调测试、接口验收、上线时间等具体安排,以及2019年以后的直连接入上线窗口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会员申报上线计划有意向首批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会员,应于6月16日前向票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直连接入上线计划申报表(附件三)。
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意向首批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
首批直连接入会员应严格按照《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要求推进内部系统建设等工作。
有意向在2018年其他上线窗口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会员,请于6月16日前向票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直连接入上线计划申报表。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票交所系统接入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票交所系统包括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票系统)。
第三条交易系统参与者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票交所规章制度,依托交易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等主体。
电票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第四条交易系统参与者可采用客户端(浏览器域名)或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电票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第五条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第六条直连方式是指系统参与者通过票交所系统数据接口办理的接入方式。
直连方式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
系统参与者可选择直连接入方式,但只能以一种方式接入票交所系统。
自主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系统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
集中接入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
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按《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接入、变更或退出票交所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人民银行及票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法人接入第九条加入交易系统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明确且唯一的清算路径;(二)开通至票交所数据中心的两条有效通信专线(网络接入指南见附件);(三)签署并备案《票据交易主协议(年版)》签署页;(四)人民银行及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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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票交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票交所可以对集中接入机构执行本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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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限制。 第九条 申请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票交所提
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 书面申请; (二)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机构申请表》(附 1); (三)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 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 具有为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信息处理支持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集中接入机构需变更集中接入方式、服务对 象或合作协议模版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和《上海 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机构服务事项变更申请表》(附 2),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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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集中接入机构由提供网络集中接入服务变更
为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 单位公章: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系统(以下简称票交 所系统)集中接入管理,规范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以下 简称集中接入机构)行为,保障票交所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29 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接入机构是指经上海票据交易 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审核通过,为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以 下简称会员)提供网络或系统集中接入技术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集中接入是指多个会员通过同一个网 络节点接入票交所系统的物理连接方式。 本办法所称系统集中接入是指多个会员通过同一个业 务处理系统接入票交所系统的直连接入方式。 第三条 集中接入机构应当基于会员自愿选择原则提供 集中接入服务。 第四条 会员选择通过集中接入机构接入票交所系统的, 以独立会员身份通过票交所系统办理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并 遵守票交所规章制度。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上海票据交易所

2.3.7 买断式转贴现交易量排名查询............................................................................. 25 2.3.8 回购式转贴现交易量排名查询............................................................................. 26 2.3.9 全市场参与者信息查询......................................................................................... 26 2.3.10 转贴现利率趋势查询........................................................................................... 27 2.4 电票成交查询................................................................................................................ 27 2.4.1 成交查询................................................................................................................. 27
第 1 章 电票清算管理
1.1 结算请求及账单 1.1.1 电票结算请求查询
[功能概述] 机构操作员进行电票结算请求查询。
附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接入端信息系统验证标准V3.0

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接入端信息系统验证标准(适用于使用ECDS前置机参与者)(V3.0)机构名称(公章):验证时间:本表中“是否符合”需参与机构填写,“验证方法”中涉及的具体验证内容。
一、网络环境验证机构名:________________说明:验证范围为电票业务服务器(前置)运行的网络系统环境,包括局域网,与上海票交所互联的路由器、防火墙以及其他网络安全设备。
编号验证项验证标准验证方法是否符合备注1 网络冗余和备份1、应保证主要网络设备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网络各个部分的带宽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
应保证关键的网络设备和通信线路具有冗余备份。
1.与电票系统业务相关的网络区域设备配置至少为1:1冗余备份,租用两家不同运营商的线路连接到票交所。
2.参与机构提出高峰时业务带宽与租用电路带宽比对满足业务高峰需求。
符合要求□未达要求2 网管系统1、应配有网络管理系统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环境进行有效监控登陆网管系统,对被管理设备一个网络接口进行关闭和打开操作,网管能有效监控。
□符合要求□未达要求3 网络入侵防范设备1、应在网络边界处监视以下攻击行为:端口扫描、强力攻击、木马后门攻击、拒绝服务攻击、缓冲区溢出攻击、IP碎片攻击和网络蠕虫攻击等。
2、当检测到攻击行为时,记录攻击源IP、攻击类型、攻击目的、攻击时间,在发生严重入侵事件时应提供报警。
系统业务服务器所在网络区域配置了网络入侵检测系统。
□符合要求□未达要求4 网络防火墙1、须避免将重要网段部署在网络边界处且直接连接外部信息系统,重要网段与其他网段之间须采取可靠的技术隔离手段。
2、应在网络边界部署防火墙设备,启用访问控制功能。
3、应能根据会话状态信息为数据流提供明确的允许/拒绝访问的能力,控制粒度为端口级。
4、地址转换。
1.票据业务服务器部署了防火墙进行防护。
2.防火墙配置的电票相关策略,采用了NAT地址转换,控制粒度为端口级。
□符合要求□未达要求5 IP子网划分1、应根据重要性和所涉及信息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并按照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
电票系统实操手册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Draft System,简称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2、电票票面要素电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票面的承兑日期等于或者晚于出票日期。
票据正面及背面存在转让标记表明该票据是否可再转让。
电票在流转过程中,不同的交易行为都会以背书的形式在票据背面记载。
例如,发生背书转让行为时,会留下转让背书;发生贴现行为时,会留下贴现背书等。
背书记录内容包含交易类型、交易对手方名称、转让标记及交易日期。
电票号码分为5个部分,共30位,全部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结构如下:(1)票据种类标识为两种:1为银行承兑汇票,2为商业承兑汇票。
(2)支付系统行号为出票人开户行的支付系统行号。
(3)出票信息登记日期是票据信息成功登记到ECDS的工作日。
(4)当天流水号为ECDS系统当天唯一的流水号。
(5)校验码为ECDS系统自动生成,用于防止录入错误。
票据正面右上角的票据状态为电票特有要素。
企业客户在票据流转过程中主要会遇到以下几种票据状态:(1)出票已登记(2)提示承兑待签收(3)提示承兑已签收(4)提示收票待签收(5)提示收票已签收(6)背书待签收(7)背书已签收(8)买断式贴现待签收(9)买断式贴现已签收(10)提示付款待签收(11)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12)票据已结清3、企业开通电子票据业务功能企业需在已接入ECDS的银行开户并开通网银功能,企业向银行申请在网银中开通电子票据功能模块,开通后即可开展电票业务。
4、电票系统功能企业客户主要使用的电票系统功能包括票据签发(出票信息登记、承兑业务、提示收票及收票)、背书转让、贴现业务及提示付款这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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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电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附件1
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变更和退出工作,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切换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73号)等,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直连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
第四条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二)满足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
第二章申请接入
第五条金融机构申请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近三年票据业务概况、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情况、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情况、申请接入方式及指定联系人和指定邮箱等);
(二)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系统管理办法、应急处置预案等);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
(六)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同意接入其系统的书面意见及接入准备情况(申请集中接入直连的金融机构需提供);
(七)财务公司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财务公司需提供);
(八)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附2,原通过业务代理接入的金融机构需提供)。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
第六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真实性,通过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的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核实财务公司真实性。
上海票据交易所对通过审核的金融机构发送初审合格通知。
第七条金融机构接初审合格通知后,按要求进行工程实施,完成后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接入技术验收规范》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验收。
第八条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九条验收合格的金融机构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附3),申领数字证书。
第十条上海票据交易所收到金融机构关于数字证书的申请后,为其核定接入日期(财务公司需待行名行号生效后确定),发送接入通知及数字证书参考号和授权码。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的接入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凭数字证书参考号和授权码完成数字证书下载。
第十二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在接入日前1日进行系统参
与者创建等操作,导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基础数据下发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接入日前1日完成上线准备工作,包括:验证网络和软件连通正常,接收并导入基础数据,数字证书绑定等。
第十四条上海票据交易所于接入日与金融机构进行自由格式报文验证。
验证通过后,金融机构即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已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分支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的,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参与者基本信息、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情况、指定联系人和指定邮箱等);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
(四)财务公司分支机构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财务公司分支机构需提供)。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或其它预留印鉴。
第十六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对金融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接入日期(财务公司分支机构需待行名行号生效后确定),发送接入通知。
第十七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在接入日前1日创建系统参与者,并通知金融机构为分支机构绑定数字证书。
新增系统参与者于接入日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三章变更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变更直连方式的,应按本规程第二章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接入事宜。
第十九条已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应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技术验收方案和规范》重新申请进行验收:
(一)申请开通新业务或行内系统及接口进行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改造的,需重新申请接入端软件检测;
(二)前置机信息系统物理机器变化或重新集成的,需重新申请接入端信息系统检查;
(三)机房物理环境、运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发生整体性或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申请接入环境验收。
验收合格的金融机构可自行确定其系统更新后上线切换日期,报备上海票据交易所后于该日期切换上线。
第四章退出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申请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参与者基本信息、退出原因、存量票据业务和承接机构信息、指定联系人及指定邮箱等);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
(三)承接申请(附4/附5,申请承接的系统参与者需提供);
(四)系统参与者退出和承接(若有)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或其它预留印鉴。
第二十一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确定退出日期,发送退出通知。
第二十二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在退出日进行系统参与者退出操作,并为申请承接的系统参与者设置承接。
退出的系统参与者由其所属法人解绑数字证书,承接的系统参与者由其所属法人绑定数字证书。
系统参与者于退出日正式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承接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系统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限制其部分功能,
并向其所属法人发送书面通知: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二)严重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影响业务正常处理;
(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运行;
(四)系统参与者违规发展被代理机构,造成重大风险隐患;
(五)其他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存在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系统参与者进入退出等待期,期间不得开展新业务。
被强制退出的系统参与者需办理承接的,应由其所属法人按本章前述流程办理。
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或由其他系统参与者承接的,退出等待期结束,系统参与者正式退出。
第五章集中接入机构申请
第二十五条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集中接入服务,应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提交申请材料,经上
海票据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按要求进行工程实施,并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接入技术验收规范》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为验收合格的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创建接入点,并进行技术验证。
验证通过后,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即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
2.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
4.承接申请(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
5.承接申请(不同法人机构间承接)
附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申请事项:□新增 / □退出
申请单位:
(加盖公章)
年月日附2:
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
上海票据交易所:
我单位承诺,自以直连方式接入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运营管理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日起,总部和所有分支机构终止新增以业务代理方式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存续业务以业务代理方式结清。
如违反承诺事项,我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
注2:申请单位必须遵守CFCA的CPS(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相关证书政策和管
理规定,并在办理证书申请的同时缴纳CFCA证书服务年费。
注3:CFCA只负责本表信息的有效性,对于证书在应用中所涉及的其他信息需另
行审查或签订协议。
附4:
承接申请
(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
上海票据交易所:
我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行号:)由于XX原因,需由我机构下属XX 机构(行名:,行号:)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我机构愿意承担因票据承接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请贵单位予以办理。
XX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5:
承接申请
(不同法人机构间承接)
上海票据交易所:
XX机构(下属XX机构)(行名:,行号:)由于XX原因,需由我机构(下属XX 机构)(行名:,行号:)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我机构愿意承担因票据承接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请贵单位予以办理。
附:承接协议
承接者所属法人盖章被承接者所属法人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