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法制培训讲座教案
调解员培训班教案模板范文

一、课程名称: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班二、培训目标:1. 提高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明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2. 增强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储备,提升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能力。
3. 学习和掌握调解技巧,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成功率。
4. 培养调解员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三、培训对象:各级各类调解员四、培训时间: 2天五、培训内容:第一部分:人民调解概述1. 课程时间: 1课时2. 教学内容:- 人民调解的定义、性质和作用- 人民调解的历史与发展-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第二部分:法律知识讲解1. 课程时间: 2课时2. 教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解读- 常见矛盾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第三部分:调解技巧与方法1. 课程时间: 2课时2. 教学内容:-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调解过程中的沟通技巧- 调解策略与方法- 调解协议的制作与履行第四部分:案例分析1. 课程时间: 1课时2. 教学内容:- 成功案例分享- 失败案例剖析- 如何从案例中学习与提高第五部分:互动交流1. 课程时间: 1课时2. 教学内容:- 学员提问与解答- 调解工作经验交流- 模拟调解练习六、培训方法:1. 讲授法:由专业讲师进行系统讲解。
2. 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帮助学员理解和掌握调解技巧。
3. 互动交流法:鼓励学员积极参与讨论,提高培训效果。
4. 模拟调解法:设置模拟调解场景,让学员在实践中提升调解能力。
七、培训考核:1. 考核方式:课后作业、模拟调解考核、笔试。
2. 考核内容: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调解技巧应用能力、沟通协调能力。
八、培训总结:1. 课程总结:对本次培训内容进行回顾和总结,强调重点和难点。
2. 学员反馈:收集学员对培训的反馈意见,为今后培训提供改进方向。
3. 颁发证书:对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九、课后作业:1. 针对培训内容,撰写一篇心得体会。
人民调解培训教案新部编本

教师学科教案[ 20 – 20 学年度第__学期]任教学科:_____________任教年级:_____________任教老师:_____________xx市实验学校人民调解培训教案一、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调解工作的原则有哪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作了具体规定: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起诉。
三、调解委员会应建立的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逐步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1)会议、学习制度。
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主任、网(片)长会,调解主任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安排下月任务。
(2)请示、汇报制度。
调解网(片)长、调解委员会主任每月要主动向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汇报当月纠纷发生、调解及预防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依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培训讲解材料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一)人民调解的涵义和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 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 自愿达成协议, 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 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 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维护社会稳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 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 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 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消除在萌芽状态, 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原则《人民调解法》规定, 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 也可以不接受调解, 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 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 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 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
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权利行使平等, 义务履行平等, 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 也有许多纠纷涉及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
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
调解员培训班讲稿

调解员培训班讲稿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讲稿张重国同志们:根据镇会议要求,今天我和大家共同学习人民调解法相关知识,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主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双方互谦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的任务主要有三项。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矛盾激化。
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赡养、扶养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以及新形势下突现的有关土地承包经济合同、村务管理方面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人民调解培训教案

人民调解培训教案教案标题:人民调解培训教案教学目标:1. 了解人民调解的概念、原则和作用;2. 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流程和方法;3. 培养学员的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4. 培养学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教学内容:1. 人民调解的概念和原则a. 人民调解的定义和意义b.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自愿、公正、公平、保密c. 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2. 人民调解的基本流程a. 调解前准备工作:了解案情、召集当事人、明确调解目标b. 调解过程:开场白、当事人陈述、争议焦点梳理、利益分析、协议达成c. 调解记录和文书:调解书、调解协议书的撰写和签署3. 人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a. 有效沟通技巧:倾听、表达、总结、引导b. 利益分析方法:明确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寻求共同利益点c. 协商谈判技巧:平等互利、寻求妥协、化解矛盾4. 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a. 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法律程序b. 职业道德的培养:保持中立、保密、公正,维护调解形象教学步骤:1. 导入:介绍人民调解的定义和意义,引发学员的兴趣和思考。
2. 知识讲解:详细讲解人民调解的概念、原则和基本流程。
3. 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引导学员分析案情,理解调解过程和方法。
4. 技能训练:组织学员进行角色扮演,模拟调解过程,练习沟通技巧和利益分析方法。
5. 法律知识学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学员了解法律责任和职业道德要求。
6. 案例讨论:组织学员讨论典型案例,分析调解方法和技巧的应用。
7. 总结归纳:总结人民调解的要点和学习收获,强调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8. 作业布置:要求学员撰写一份人民调解案例分析报告,结合所学知识和技巧进行分析和评价。
教学评估:1. 角色扮演评估:观察学员在模拟调解中的表现,评估其沟通技巧和利益分析能力。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评估学员对人民调解案例的分析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
3. 课堂讨论评估:评估学员对人民调解方法和技巧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一)

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一)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教学内容•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和角色•调解基本理论和方法•人民调解案例分析•调解员的沟通与协商技巧•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教学准备•讲义和教材•多媒体设备(投影仪、音响等)•案例材料和相关法律条文•实践案例和角色扮演道具教学目标1.了解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2.掌握调解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3.能够分析和解决人民调解案件。
4.熟悉调解员的沟通与协商技巧。
5.了解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
设计说明•课件内容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呈现,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解。
•授课过程中注重互动与参与,鼓励学员提问和分享经验。
•通过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等活动,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教学过程1.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和角色–介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和角色定位,让学员了解其重要性和责任。
–分享一些真实案例,引发学员对调解工作的兴趣和思考。
2.调解基本理论和方法–介绍调解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如公正、公平、自愿等。
–讲解各种常用调解方法和技巧,如倾听、引导、化解冲突等。
–分析典型的调解案例,让学员理解调解的实际操作步骤。
3.人民调解案例分析–提供一些典型的人民调解案例,分析案件的背景、矛盾焦点和解决方案。
–引导学员思考如何从中提炼调解的思路和方法。
–组织小组讨论,让学员分享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4.调解员的沟通与协商技巧–介绍沟通与协商在调解过程中的重要性。
–分析有效的沟通与协商技巧,如换位思考、积极倾听等。
–组织角色扮演活动,让学员运用所学技巧进行模拟调解。
5.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介绍人民调解员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如民法、刑法、婚姻法等。
–强调调解员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如保密、中立、专业等。
–讲解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和投诉处理程序。
课后反思•总结本次培训的成果和问题,做好教学记录和反馈。
•鼓励学员继续学习和实践,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
•针对培训过程中的反馈和意见,做出调整和改进。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员培训班讲稿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
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
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一讲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纠纷要素的运用技巧。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
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
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
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
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
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实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
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
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
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
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
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人民调解法讲座教案

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其调解活动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在新时期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保障机制有许多新的发展,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人民调解法讲座教案
今天我们共同学习《人民调解法》一些基本内容,我就人民调解的本质和人民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的三项原则进行讲解,说的不对的地方请见谅:
人民调解是化解民间纠纷的群众自治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所有调解员都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以群众身份参与调解活动。人民调解通过群众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之间地位平等。这些,都决定了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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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法制培训讲座教案(一)主题:学习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重点:《规定》中的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相关含义目的:1、使各调解委员会成员能够了解工作性质及重要性。
2、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授课内容:第一部分: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开场: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基本常识,其中主要分为: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地位、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构成、和工作制度。
我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能够使在坐的各位对我们从事的人民调解工作,能够形成一个系统的,逻辑的、形象的认识,以便在今后的工作开展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有效的解决基层人民的各类矛盾,有效的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效力,为我们这一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保驾护航。
首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编著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106页——124页)第二部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的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协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是我们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
首先,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渊源,我们应该有个初步的了解,以便能够清楚的领会和意识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性质。
民间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已经潜移默化地融合到我国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民情和民族心理素质之间。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从中国古代的民间调解活动逐渐演变而来,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1931年11月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便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调解职能。
1942年的《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1943年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等,将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人民调解工作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时期,机构逐步健全,工作逐步规范,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学习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并结合其本国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加以发展。
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规定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强制执行。
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依靠调解(含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来解决。
日本颁布了《民事调解“纠纷解决替代措施”,推行的效果也是明显的。
澳大利亚把用调解等替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20世纪90年代成立了“全国非诉讼调解理事会”,协助政府制定调解政策,指定调解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民调解面临新的形势。
当前,我国正处在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型期,各种体制、观念和利益的碰撞,引起在整体利益、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
这些社会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有可能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
在这样的情况下,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就显得更加重要。
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任务越来越重。
但是,目前人民调解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年来调解纠纷的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与全国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数的比例已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17:1降至2001年的1.7:1左右。
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有多方面,但是人民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约束力,是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法》,规定调解协议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近年来,美国也很重视推行调解制度,认为调解能防止矛盾激化,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
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
英国把调解制度称为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促进全社会“诚信”意识的培养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形成,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次从司法解释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一)为人民调解工作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促进人民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款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规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就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结果是,不少地方的人民调解没有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负担,人民调解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必将充分调动广大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为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提供依据。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款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规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往往不认可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而是针对原来发生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判。
《若干规定》对人“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人民法院将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为当事人建立一种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协调发展的良性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相比,尽管有诸如权利实现的直接强制性和复杂的程序权利保障机制,但同时存在若干短处。
最突出的有:1、解决纠纷的成本高。
2、解决纠纷的周期长。
3、解决纠纷的刚性化。
人民调解制度正好可以克服上述弊端,它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具有广泛的可适用性。
但是,人民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功效完全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道德自律基础上。
没有较强的道德自律,人民调解便很难发挥作用。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
《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作出规定,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机制的连接,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这类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实现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如何界定,是人民调解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对此,学者间存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职权对具体的法律关系依法加以确认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理由是人民调解协议具备了法律行为效力的四个要件:1、组织合格。
制作人民调解协议的主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内容合法。
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3、意思表示真实。
人民调解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4、形式合法。
人民调解协议采用了书面形式。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职权对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确认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不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应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其理由是:1、人民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审判机关,也不是仲裁机构,不具有审判权和仲裁权。
2、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普遍较低,难以胜任判断违法与否的工作。
3、历史上虽然曾经把人民调解协议视为与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书,但那是当时法制不健全的产物。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协商、认可和制作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社会约束力的群众自治组织的调解文书。
它既不是一种民事合同,也不是一种法律文书,其性质从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是由调解主持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的。
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调解民事纠纷,是一定范围或者社区内群众的一种民主自治活动。
第四种观点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合同。
其理由是:1、人民调解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具有不少共性。
二者均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2、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某些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殊性。
诸如人民调解协议的达成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应当有调解人员的签字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的印章方能成立等等。
第五种观点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是一种民事程序合同。
其理由是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民事程序合同的两个特征:1、具有典型的合同契约形式。
它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的一致,但不属于任何一种民事合同。
2、具有程序上的法律效力。
即它的法律效力是阶段性的,若当事人依法启动解决同一纠纷的新程序,尽管它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其法律拘束力自然丧失果;二者都是双方当事人为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二者都是双方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二者均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上述诸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违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基层司法工作的实际。
第二种观点在内容上虽然没有错误,但未明确界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
第三种观点在内容上亦没有错误且比较明确,但将人民调解协议定性为一种“调解文书”,有语义循环之疑。
第五种观点将人民调解协议界定为民事程序合同,但又不承认这种合同在诉讼程序上的法律拘束力,本身是自相矛盾的。
第四种观点抓住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实质,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作了准确的定性。
正因为如此,《若干规定》采第四种观点,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界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