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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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

【会计实操经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

【会计实操经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相关政策——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思成笔记:这边列举了10个二级科目,是二级科目哦,而不是三级科目的设置.1)对比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2)对比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如下正列举科目:”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这边实际上也在说明,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进项税是购买者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是一种代收代付的核算形式,才会体现价外税的特点,而不经过利润表.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思成笔记:替代了”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为增值税差额计征而设,例如旅游服务.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如小微企业的减免,这边需要注意所得税口径与增值税口径小微企业不一样呦.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思成笔记:这边是免抵退的精髓之一.免抵退,退的是进项税,而企业如果既有内销,也有出口外销,本来要退给的出口外销对应的进项,企业可抵内销,这部分税务局就不给你退了,也减少了征纳双方的遵从和征管成本.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思成笔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原因是指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等,企业成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需转入利润表中.(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这边注意两块,1)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结转之后,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的余额为零);2)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3)每月财务账和增值税申报表勾稽核对的重要科目之一.(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这边的预交增值税,是指未到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兼顾地方税源,平衡税收稳定性,以及考虑行业的特点等,国家先收的税.征求意见稿用”预缴”,这边修改用字数是为了和”未交(应交)增值税”产生对应关系.(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思成笔记:(四)、(五)结合来看:1)”待抵扣进项税额”已取得凭证,同时也经过认证的,以后期间可抵扣;”待认证进项税额”已取得凭证,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不得当期抵扣;2)”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比征求意见稿的范围缩小了,原征求意见稿规定:”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这边少了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即明确了(五)是基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之后的处理.3)思成观点是,增值税的整体征管是基于增值税扣税凭证,即以票控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上确认”待认证进项税额”,即直接确认一块”资产”,不妥当.(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这边试着按照自己的认识说明其规定原因,为什么会计可以如此规定,:1)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这种现时义务可以是法定义务,也可以是推定义务.推定义务是指根据企业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公开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企业将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也使有关各方形成了企业将履行义务解脱责任的合理预期.2)企业确认收入或者利得时,无法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不形成法定义务,但实际上与收入相关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很可能实现的,这个可以形成一个合理预期,这个义务是属于与过去的交易相关的推定义务.那么实际上就需要确认因为该义务形成了企业的负债.3)解决了实务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收入早于纳税义务时间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跨期收入调整(未触发纳税义务),到底是含税调,还是不含税调的问题……现在在会计上已明确,在核算上更加明确和便捷,财税有差异,正常现象.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思成笔记:你的大爷,永远是你大爷,二爷来了,是不让抵扣的.新设这个科目,会计核算的逻辑会更严谨.(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思成笔记:简易计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可以是毒草,也可以是蛋糕,需要结合企业身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什么位置,以及行业现状.简易计税,从征求意见稿的三级科目,到正式稿的二级科目,元芳你怎么看,大人此处必有蹊跷.原因说明:1)这边引用连财老师的征求建议稿解读观点:”简易计税”设在应交增值税下面显然不妥,上面是专门反映一般计税下的应交增值税,如果放置在里面,因进项税额无法从简易计税中抵减,无法核对应交增值税,也不便转出未交增值税,反而增加了工作量.2)这边引用翟纯垲老师的例子说明:举例: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兼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假设某月取得进项税100万元(专用于一般计税),17%销项税额为90万,简易计税5%增值税额为20万.按照征求意见稿账务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90万,简易计税贷方发生额为2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为90+20-100=10万元,表示本月实现增值税额,应转到未交增值税的税额为10万元,但实际上本月应有10万元(100-90)的留抵税额,可以抵扣以后发生的销项税额,但账务上未体现,失去了账务核算的基本功能.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因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申报表上体现的期末留抵税额也是10万元,与账务上不符.(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转让金融商品在营改增的规定是非常有个性的: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政策为,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连一贯从简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遵照如此.(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思成笔记:为什么会新增这个科目呢?这边引用赵国庆老师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内容,来说明:1)增值税的会计科目的设计需要和中国的增值税制度相吻合.2)对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缴纳国际上有两种制度:第一种是反向征收制度(reverse charge system).正常情况下,增值税应该是对于产品(服务)的销售方征收.但是在货物(服务)的进口环节,我们对于销售方出口货物或劳务是不征收增值税的,而是对货物(服务)的购买方征收增值税,这个就是反向征收制度.比如,我国在有形货物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制度就是反向征收制度,进口人需要在海关报关环节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二种是代扣代缴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进口货物(服务)中,增值税的纳税人仍然是货物(服务)的销售方,但是由国内货物(服务)的进口方代扣境外销售方应缴纳的增值税.这种就是代扣代缴制度.我国目前在劳务(服务)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实行的就是代扣代缴制度.3)因此, 我们认为征求意见稿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来核算购买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会与我国现行增值税法律规定相矛盾.既然是代扣代缴,建议设置”应交税费-代扣代缴进口服务增值税”科目来核算合理.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思成笔记: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另外半边天,科目不多,征求意见稿,只需一个应交增值税,因为专栏中有两个也涉及小规模纳税人的”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故而新增了.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会计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会计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什么时候确认收入标题:收入确认的时机与重要性首先,收入确认是会计核算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它涉及到企业或个人在特定时间段内所获得的收入金额,对于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收入确认的时机以及其重要性。

一、什么是收入确认收入确认是指在特定的时点上,企业确认其所获得的收入并计入财务报表中。

收入认定准则通常根据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以及合同约定来确定。

二、收入确认的时机1.销售商品和服务后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之后即可确认收入。

这是最常见的收入确认时机,也是最易理解的一种情况。

例如,当一家企业售出产品后,根据合同约定,可以确认相关收入。

2.订立合同后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在订立合同后即可确认收入。

这主要是在合同约定中明确提及的情况下,如订金支付等。

此时,收入确认是基于合同的签署日期。

3.实施完毕并满足所有条件后有些项目需要经过一系列步骤,直到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确认收入。

例如,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确认可能需要等到项目完工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之后。

4.分期收入确认在某些情况下,收入确认可以分期进行。

这意味着企业将收入分摊到不同的时间段内。

例如,长期合同项目可以根据工程进度来分期确认收入。

三、收入确认的重要性1.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收入确认对于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至关重要。

准确确认收入可以提供经营业绩的真实反映,帮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2.合规性与透明度准确确认收入可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

同时,它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使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更清晰的认识。

3.评估经营绩效收入确认是评估企业经营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它可以帮助企业了解销售情况、市场份额以及盈利能力,为企业未来的决策制定提供依据。

4.维护商誉与信誉准确确认收入有助于企业维护商誉和信誉。

它可以建立企业的信任度,并增加与合作伙伴和客户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收入确认的时机与重要性不能被忽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24年修订)《收入》是财务会计领域的一项重要准则,指导企业如何确认和计量收入。

本文将对该准则进行解读,详细介绍其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并分析其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

一、背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样性。

修订的目标是提高准则的适用性、统一性和标准化水平,促进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规范性。

二、主要内容《收入》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收入的确认时间:根据成交控制原则,收入应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客户并且具备实际支配权时确认。

2.收入的计量:收入应以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应扣除任何现金折扣和提供给客户的其他优惠。

3.收入的划分:将收入划分为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两类,根据交易的性质和实质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分类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合同:对于涉及合同的收入,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和支付条件进行确认和计量。

5.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企业应根据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收入,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变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对企业的会计实务和财务报表产生了重要影响。

1.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化:准则强调按照成交控制原则确认收入,使得企业不能仅凭合同签订或发货确认收入,而需要进一步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付和实际支配权。

2.收入计量的规范化: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收入,这需要企业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合理估计和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四、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将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产生以下影响:1.收入确认时间和收入计量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利润表的收入和成本的计算,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报表的盈利水平的调整。

2.合同的重要性将导致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管理和控制,遵循准则的要求进行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释。

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下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对比表

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下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对比表

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下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对比表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下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对比表类型条件纳税义务产生时点通常的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纳税义务与收入确认差异说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签订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无收款日(或约定收款日)、开票日孰早销售服务:完工百分比法。

无形资产、不动产: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其中销售不动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

如果会计收入确认时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则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差异较大。

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约定收款日、开票日孰早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

由于发货时点距收款时点较远,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较大。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收款日(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日)、开票日孰早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货日、办妥托收手续日孰晚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清单日(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日)、发货满180天之日、开票日孰早根据代销合同条款具体分析,于收到代销清单日或者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时确认收入。

如果于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时确认收入,则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较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无收款日(或转让完成日)、开票日孰早销售服务:完工百分比法。

无形资产:转移所有权凭证。

如果会计收入确认时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则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差异较大。

销售不动产无收款日(或权属变更日)、开票日孰早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其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

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发货日、开票日孰早转移所有权凭证、交付实物。

销售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预收款日销售建筑服务:完工百分比法。

租赁服务: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分析

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分析

现代经济信息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分析唐筱仪 华北电力大学摘要: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可以看出,在不同的销售模式下,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可能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从三种差异出发,分析三种差异的简要会计处理,和三种情况对应的可能的销售方式。

并且分析两者在时点上的差异成因,提出应对我国在财务会计和纳税会计确认时点差异的对策。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会计;财务会计;差异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0-0230-02一、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和纳税会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差异情况财务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依照权责发生制来衡量的,以权力与义务是否发生为标准,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要求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而纳税会计在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

在确认收入时点时,更倾向收付实现制。

所以,在确认时点的计量上,两者的差异会导致以下三种情况:(一)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会计处理为:将销售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等到纳税义务真实发生时点时再将该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赊销和分期收款的销售模式下,会出现会计收入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情况。

会计上确认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点为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赊销和分期只是结算方式。

而纳税时点通常发生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可见,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先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时,时点上产生了差异,会计分录也有不同。

(二)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同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销售业务发生时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同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没有时点上的差异。

此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为:收入确认的同时把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的贷方。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一种税收,而会计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和确认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涉及到税法规定的所得确认时机、所得项目、费用支出的可扣除性等方面。

本文将详细探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以及可能涉及的调整情形。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差异1. 所得确认时机的差异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依据是所得的实现,即确认为应税所得的时间点。

而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原则是以确认时点和确认条件来确定收入是否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在所得确认时机上存在差异。

比如,在会计上,收入可能按照销售合同的签订日确认为会计收入,而根据税法规定,这笔收入可能在合同履行后,收款完成时确认为应税所得。

2. 所得项目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所得项目,包括销售收入、利息收益、投资收益等。

而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范围可能更广,除了税法规定的所得项目,还包括其他非税法规定的收入项目。

因此,在所得项目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存在差异。

3. 费用支出的可扣除性差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费用支出是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的,如劳务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而会计准则对于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有一定的规定,可能与所得税法规定的差异。

例如,某些费用会计上可能先予以确认,但根据税法规定,可能不具备扣除的条件,导致企业在会计利润和所得税所得的计算上存在差异。

二、调整差异的情形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存在差异,需要进行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税法的合规性。

调整的情形主要包括:1. 临时性差异的调整临时性差异是指在会计和税法规定的年度内,由于不同时点的确认,或者由于不同的确认基础,导致会计利润和所得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这些临时性差异,并在税务报表中进行调整,以确保正确计算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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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地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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