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苏资产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控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市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3•【字号】苏国资[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2004年4月23日)各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批准监管企业改制为多元股权性质的公司制企业,监管企业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合计50%以下,含50%,下同),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原企业经营管理者计划受让国有产权的除外)制订改制方案。
(一)改制方案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
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的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3.股权设置。
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等。
4.职工安置和资产处置。
包括职工基本情况、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等。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1•【文号】银监办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1号)各银监局(西藏、青海、宁夏、宁波、厦门银监局除外),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对资产公司商业化业务运作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明确资产公司和属地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报送工作,现就资产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资产公司总公司向银监会报送内容及频率。
1.基本情况。
按季度报送公司发生的重大变动事项,包括内部组织机构调整、公司、部门、办事处、全资及控股公司负责人变动等事项。
按年度报送公司在岗总人数以及总公司和办事处各自的在岗人数。
2.业务情况。
按季度分别报送政策性处置和商业化业务中再贷款、债券及其他融资的还本付息情况。
按季度报送公司《政策性债转股情况统计表》(含军工及有色金属债转股情况)。
除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项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66号)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外,按季度报送商业化收购、委托资产处置、追加投资、托管清算、资本金和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情况分析报告。
按季度报送资产公司重大业务事项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原值在人民币等值1亿元以上的重大资产项目的收购、处置情况,委托资产原值在人民币等值1亿元以上的委托代理及单笔业务收入在人民币等值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中间业务明细情况,以及出资金额在人民币等值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活动明细情况等。
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无锡新区双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无锡新区双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4.07
•【字号】锡金监复〔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市场
正文
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无锡新区双象农村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发改委:
《关于无锡新区双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申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无锡新区双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变更。
二、变更后,无锡新区双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200万元,持股84%;无锡双象新材料有限公司出资750万元,持股15%;自然人顾希红出资50万元,持股1%。
三、无锡新区双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此批件,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特此批复。
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7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1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各证券公司: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第四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亚太科技: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公告编号:2020-012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需要,在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技术服务、原材料批发、管理咨询等业务,注册资本5,000万元。
并授权董事长周福海先生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设立的相关事宜。
具体如下:一、投资概述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需要,在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本次投资尚需市场监督等政府管理部门审批。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投资由董事会审议,不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江苏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3、住所: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太湖街道4、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5、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批发;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投资;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
(上述1-5款内容表述以工商登记为准)6、投资主体:公司100%持股,无其他投资主体。
7、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出资。
三、本次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1、本次投资的目的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主要对公司子公司进行技术服务、原材料批发、管理咨询等业务,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经营管理效率、资源整合配置方面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2、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本次投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审批、经营管理等风险,具体分析如下:1)行政审批风险:子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尚需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审批,具有不确定性。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锡国资委[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六)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七)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投资;(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与统计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监督管理;(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沪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控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市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苏资产投资设
立全资子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8.04
•【字号】锡金监复〔2020〕32号
•【施行日期】2020.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苏资产投资设立全资
子公司的批复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请示》(苏资管发〔2020〕1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金监发〔2019〕132号)的文件精神,同意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质处置其代持的无锡市东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房产设立全资子公司。
在日常经营中,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应遵循公司运作原则,防范风险,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依法合规经营。
特此批复。
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