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

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 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 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

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的消防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做好《规定》 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对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制化、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地位、 作用是政府和监督

部门无法替代的。 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管 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虽然《消防法》第十四条、十六条对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规定, 但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

许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全面贯彻落实。 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

经济转轨、企 业改制、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成份、经营方式趋于多元化,各类企业大量涌现,由于一些单位 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导致诱发火灾的因素相应增多,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进一步明确、细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

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 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适用范围的规定。

该规定中“单位”的表述,沿用《消防法》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称谓。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 督管理”。因

此,文具该《规定》中的“单位”不包括军事设施、

矿井地下部分、 核电厂等单位。 “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包括国有、

集体、私营、三资等不同所有制和不同 经营管理方式的各类企业。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

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的方针、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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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消防工作法 预防火灾和减少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包括: 《消防法》和其他法律中涉及消防工作的有关内容;国务院制 定的有关消防工

作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会市、 自治区首府、 经济特区所在地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有关消防工作的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 府制定的规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化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等。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是单位 依法做好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也是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 体现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 单位依法自我管理、自负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全面负责。

[ 说明 ] 本条是关于单位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规定。

单位分为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具备法人资格两种, 即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法人是指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代表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此条确立了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鉴于省级以上党委、 人大、 政府和政协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通常由其机关事务管理机 构负责。为

此,需明确指出,省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所属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 职责,确定各级、各

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说明 ] 本条是关于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此条要求单位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前提下, 落实逐 级消防安全责任

制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级、 本岗位的消防负责, 建立起本单位内部自 上而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

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 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 说明 ] 本条是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

安全职责的规定。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责统一。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保障单位消防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决策和统筹安排, 同步发展。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工作计划;

(三)

(四)

(五)

(六)

必须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做到权 经费和组织保障等重大事项的落实, 保障 并与生产、 经营、管理、 科研等工作同步进行、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 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 (七) 施和演练; (八)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 责实施。 [ 说明 ] 本条是关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的规定。 本条在社会单位传统的消防安全模式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做法,并考虑我国加入 WTO 后与国外先进消防安全管理方式接轨的发展需要,确立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确立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并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具体组织 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由单位的某位副职担任, 直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 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此条还对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消防负责人报告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并授权其就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 报告,即明晰职责分工,又体现权责的统一性,确保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实行承包、 租赁或者委托经营、 管理时, 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 涉及公共 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在其使用、 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 职责。

[ 说明 ]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单产权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

针对实行承包、 租赁或者委托经营、 管理单位与建筑物产权所有单位之间, 上往往互相推诿、披皮,致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请,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状况, 立承包、 租赁或者委托经营、 管理合同时, 应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各自在消防设施、 灭火器材以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要求各方在其使用、 管理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消防

安全职责。考虑到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具有公共性、 系统性、 完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 以确保其完整好用。 同时, 针对一些 擅自出租给使用者的情况, 明确规定产 对于有两上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 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 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 也可以单独设置或者聘任, 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 在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在订 整性等特殊性, 不宜实行多头管理, 此条规定消防通道、 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建筑物产权所有者, 在建筑物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时, 权所有者应当提

供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物。 第九条 的建筑物, 各产权单位对消防车通道、 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 说明 ]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多产权单位之间及其与使用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 此条对多产权建筑和多家单位使用的建筑中消防车通道、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 他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作了规定。 目前, 大多数多产权建筑的管理, 包括建筑消防安全的 管理都是委托物业单位统一管理的, 但也有一些多产权建筑的管理没有委托物业单位, 可以允许 其产权单位、 使用单位共同组成管理机构对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事项社行统一管理, 也可以在明

确各自应负的管理责任的前提下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 说明 ] 本条是关于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

责的规定。

目前,居民住宅区一般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消防管理内容, 致使居民住宅区的消防管理职责不清, 单位应当承担的具体消防管理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 焰火晚会、 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 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 说明 ] 本条是关于举办大型活动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集

会、焰火晚会、灯会,以及大型商品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举办单位、承办单 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 应当在签订同时确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 并落实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确保活动场所和各项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 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 扩建和装修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 各方对施工现场

的消防安全责任。

[ 说明 ] 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和改建、扩建、装修工程施工中有关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 总承包单位负

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据此, 本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同时, 为汲取近年来建筑工程现

场火灾事故的教训, 特别是因局部施工引发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惨痛教训, 明确规定了对建筑物 进行局部改建、 扩建和装修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 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 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 、宾馆(饭店) 、体育场(馆) 、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 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国家机关;

但大多数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未明确 消防安全工作难以落实。 此条就物业管理 同

时,明确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

承办单位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单

位。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院、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重要的科研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安楼) 、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 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 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 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

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 说明 ] 本条是关于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的规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台, 预防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消防安全工

作多年来形成的一条基本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 为了科学、 准确地确定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本

条依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作了界定。 《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如下:

一、商场(市场) 、宾馆(饭店) 。体育场(馆) 、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本数,不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 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宾馆

(旅馆、饭店) ; 公共体育场(馆) 、会堂; 4 、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

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 、老人住宿床位

在 、学生住宿床位在 、幼儿住宿床位在

三、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的党

委、 、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 、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广播电台、电视台; 、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

头; 、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生产易燃化学物品的工厂;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

库(堆场、储罐场所) ;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供应站(换瓶站) ;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 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 100 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和省级

是我国社会 50 张以上的养老院; 100 张以上的学校; 50 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人大、政府、政协;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 地下铁道、 地下观光隧道, 粮、棉、木材、 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专长, 重点工程的

施工现场场:

、高层公人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 、公寓楼等;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遂道; 、国家储备粮库存、总储量在 1000 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总储量在 500 吨以上的棉库;

、总储量在 10000 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总储存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 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 防机构备案。

[ 说明 ] 本条是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的规定。 此条所指“备案“,不属于行政审批。目的是要求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的单位自觉“对号入座”按照〈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同时,通过 备案制度,保障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并确定专 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

理人员; 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可以确定消防工作 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体制人中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 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说明 ] 本条是关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的规定。 目前,许多单位未设置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台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安全管理分工不 明,职责不清,权责分离,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难以真正落实。考虑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应 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本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单位消 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等作了规定。 另外, 还规定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下 (没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 领导下),具体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形成 一种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 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 消防安全检查,经检

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

确;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说明 ] 本条是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规定。 根据《消防法》第十

二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 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

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 用或者开业。 ”但对单位申报

的前提条件却未作明确规定, 许多单位不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 就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因此,

这里对单位使用或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时应具备的消 防安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三) 四) 五) 六)

砼试验规范

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 4.1 混凝土的取样 4.1.1 混凝土的取样,宜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评定方法要求制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和相应的取样计划。 4.1.2 混凝土强度试样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4.1.3 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00盘,但不超过l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应少于 一次; 2. 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和l00m3时其取样 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的同配合比混凝土超过l000m3时,每200 m3取样不 应少于一次; 4. 对房屋建筑,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4.1.4 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满足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留置为检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 4.2 混凝土试件的制作与养护 4.2.1 每次取样应至少制作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4.2.2 每组3个试件应由同一盘或同一车的混凝土中取样制作。 4.2.3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 4.2.4 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应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两段养护时间的总和应为设计规定龄期。 4.3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 4.3.1 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执行。每组混凝土试件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3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2. 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l0% 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3. 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 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注:对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进行强度评定时,可根据设计规定,可采用大于28d龄期的混凝土强度。 4.3.2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应将其抗压强度乘以尺寸折算系数,折算成边长为loOmm 的标准尺寸试件抗压强度。尺寸折算系数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60时,对边长为l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0.95, 对边长为2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1.05; 2.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60时,宜采用标准尺寸试件;使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尺寸折算系数应由试验确定,其试件数量不应少于30对组。 水泥砂浆强度检测频率 水泥砂浆的强度,应以标准养生28d的试件为准。试件为边长70.7mm的立方体。试件6个为1组,制取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强度等级及不同配合比的水泥砂浆应分别制取试件,试件应随机制取,不得挑选。 2.重要及主题砌筑物,每工作班制取2组。 3.一般及次要砌筑物,每工作班可制取1

浇筑混凝土规范

混凝土浇筑规范 一、混凝土浇筑振捣一般要求 1、混凝土自吊斗口下落的自由倾落高度不得超过2m,浇筑高度如超过3m时必须采取砼措施,用串桶或溜管等。 2、浇筑混凝土时应分段分层连续进行,浇筑层高度应根据砼供应能力,一次浇筑方量,砼初凝时间,结构特点、钢筋疏密综合考虑决定,一般为振捣器作用部分长度的 1.25倍。 3、使用插入式振捣器应快插慢拔,插点要均匀排列,逐点移动,顺序进行,不得遗漏, 做到均匀振实。移动间距不大于振捣作用半径的 1.5倍(一般为30 —40cm )。振捣上一 层时应插入下一层 5 —10cm,以使两层砼结合牢固。 4、振捣时,振捣棒不得触及钢筋和模板。表面振动器(或称平板振动器)的移动间距,应保证振动器的平板覆盖已振实部分的边缘。 5、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歇,其间歇时间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土 初凝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间歇的最长时间应按所用水泥品种、气温及混凝土凝结条件确定,一般超过2h应按施工缝处理。(当混凝土凝结时间小于2h时,则应当执行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6、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观察模板、钢筋、预留孔洞、预埋件和插筋等有无移动、变形或堵塞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应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初凝前休整完好。 二、柱的混凝土浇筑 2、柱高在4.5m 之内,可在柱顶直接下灰浇筑,超过4.5m 时,应采取措施(用串桶)或在模板侧面开洞口安装斜溜槽分段浇筑。每段高度不得超过4.5m,每段混凝土浇筑后将洞模板封闭严实,并用箍箍牢。 3、柱子混凝土的分层厚度应当经过计算确定,并且应当计算每层混凝土的浇筑量,用专制料斗容器称量,保证混凝土的分层准确,并用混凝土标尺杆计量每层混凝土的浇筑高度,混凝土振捣人员必须配备充足的照明设备,保证振捣人员能够看清混凝土的振捣情况。 4、柱子混凝土应一次浇筑完毕,如需留施工缝时应留在主梁下面。无梁楼板应留在柱 帽下面。在与梁板整体浇筑时,应在柱浇筑完毕后停歇 1 — 1.5h,使其初步沉实,再继续 浇筑。 5、浇筑完后,应及时将伸出的搭接钢筋整理到位。 四、梁、板混凝土浇筑 1、梁、板同时浇筑,浇筑方法应由一端开始用赶浆法”既先浇筑梁,根据梁高分层 浇筑成阶梯形,当达到板底位置时再与板的混凝土一起浇筑,随着阶梯形不断延伸,梁板混 凝土浇筑连续向前进行。 2、和板连成整体高度大于1m的梁,允许单独浇筑,其施工缝应留在板底以下 2 —3 mm处,浇捣时,浇筑与振捣必须紧密配合,第一层下料慢些,梁底充分振实后再下第二 层料,用赶浆法”保持水泥浆沿梁底包裹石子向前推进,每层均应振实后再下料,梁底及梁侧部位要注意振实,振捣时不得触动钢筋及预埋件。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编制工程标准、条文说明的统一规定,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条文说明,供本规范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天津市气象台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邮政编码:300074)。 1 总 则 1.0.1 提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这是结合城镇燃气特点提出的。 由于燃气是公用的,它具有压力,又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所以强调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保证供应这个要求是与安全生产密切联系的。要求城镇燃气在质量上要达到一定的质量指标,同时,在量的方面要能满足任何情况下的需要,做到持续、稳定的供气,满足用户的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1.0.3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早日改变城镇燃气落后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需要在设计方面加以强调,故作此项规定。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Information technology-Security techniques -Code of practice for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ISO/IEC 17799:2005)

目 次 引 言 ................................................................... III 0.1 什么是信息安全? ..................................................... III 0.2 为什么需要信息安全? ................................................. III 0.3 如何建立安全要求 ..................................................... III 0.4 评估安全风险 .......................................................... IV 0.5 选择控制措施 .......................................................... IV 0.6 信息安全起点 .......................................................... IV 0.7 关键的成功因素 ......................................................... V 0.8 开发你自己的指南 ....................................................... V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本标准的结构 (2) 3.1 章节 (2) 3.2 主要安全类别 (3) 4 风险评估和处理 (3) 4.1 评估安全风险 (3) 4.2 处理安全风险 (4) 5 安全方针 (4) 5.1 信息安全方针 (4) 6 信息安全组织 (6) 6.1 内部组织 (6) 6.2 外部各方 (10) 7 资产管理 (15) 7.1 对资产负责 (15) 7.2 信息分类 (16) 8 人力资源安全 (18) 8.1 任用之前 (18) 8.2 任用中 (20) 8.3 任用的终止或变化 (21) 9 物理和环境安全 (23) 9.1 安全区域 (23) 9.2 设备安全 (26) 10 通信和操作管理 (29) 10.1 操作程序和职责 (29) 10.2 第三方服务交付管理 (32) 10.3 系统规划和验收 (33) 10.4 防范恶意和移动代码 (34) 10.5 备份 (36) 10.6 网络安全管理 (37) 10.7 介质处置 (38) 10.8 信息的交换 (40)

广西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条文说明(参考Word)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广西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45 ××××——2010 条文说明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9-11-20)

目次 1 范围 (1) 3 术语和符号 (1) 3.1 术语 (1) 3.2 符号 (1) 4 总则 (1) 5 一般性土地基 (2) 5.1 一般规定 (2) 5.2 一般性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2) 5.3 一般性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2) 5.4 一般性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3) 6 岩石地基 (3) 6.1 一般规定 (3) 6.2 岩石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3) 6.3 岩石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4) 6.4 岩石地基处理与检测 (4) 7 膨胀岩土地基 (4) 7.1 一般规定 (4) 7.2 膨胀岩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4) 7.3 膨胀岩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5) 7.4 膨胀岩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5) 8 红黏土地基 (6) 8.1 一般规定 (6) 8.2 红黏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8) 8.3 红黏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9) 8.4 红黏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10) 9 软土地基 (10) 9.1 一般规定 (10) 9.2 软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11) 9.3 软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12) 9.4 软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12) 10 填土地基 (10) 10.1 一般规定 (12) 10.2 填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13) 10.3 填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13) 10.4 填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14) 11 混合土地基 (14) 11.1 一般规定 (14) 11.2 混合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14) 11.3 混合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14) 11.4 混合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14) 12 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基 (15)

市政工程水泥混凝土面层验收规范及检验标准

水泥混凝土面层 1原材料 1.1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交通以上等级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42.5级以上的道路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中轻交通等级的道路可采用矿渣水泥,其强度等级宜不低于32.5级。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含化学成分、物理指标),并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2不同等级、厂牌、品种、出厂日期的水泥不得混存、混用。出厂期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用于不同交通等级道路面层水泥的弯拉强度、抗压强度最小值应符合表1.1-1的规定。 泥》GB 13693。 10.1.2粗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粗集料应采用质地坚硬、耐久、洁净的碎石、砾石、破碎砾石,并应符

合表1.2-1的规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有抗(盐)冻要求的次干路、支路混凝土路面使用的粗集料级别应不低于Ⅰ级。Ⅰ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1.0%,Ⅱ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2.0%。 31.5mm,砾石不宜大于19.0mm;钢纤维混凝土粗集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9.0mm。 1.3细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质地坚硬、细度模数在2.5以上、符合级配规定的洁净粗砂、中砂。 2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3的规定。

大于35,不宜使用抗磨性较差的水成岩类机制砂。 4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一级砂和二级砂。 5海砂不得直接用于混凝土面层。淡化海砂不得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可用于支路。 1.4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为6~8。 1.5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剂宜使用无氯盐类的防冻剂、引气剂、减水剂等。 2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合格证。 3使用外加剂应经掺配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有关规定。 1.6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品种、规格、成份,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应具有生产厂的牌号、炉号,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并经复试(含见证取样)合格。 2钢筋不得有锈蚀、裂纹、断伤和刻痕等缺陷。 3钢筋应按类型、直径、钢号、批号等分别堆放,并应避免油污、锈蚀。 1.7用于混凝土路面的钢纤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丝钢纤维抗拉强度不宜小于600MPa。 2钢纤维长度应与混凝土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相匹配,最短长度宜大于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的1/3;最大长度不宜大于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的2倍,钢纤维长度与标称值的偏差不得超过±10%。 3宜使用经防蚀处理的钢纤维,严禁使用带尖刺的钢纤维。 4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钢纤维》YB/T151的有关要求。 1.8传力杆(拉杆)、滑动套材质、规格应符合规定。可用镀锌铁皮管、硬塑料管等制作滑动套。 1.9胀缝板宜采用厚20mm、水稳定性好、具有一定柔性的板材制作,且经防腐处理。 1.10填缝材料宜用树脂类、橡胶类、聚氯乙烯胶泥类、改性沥青类填缝材料,并宜加入耐老化剂。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2.1混凝土面层的配合比应满足弯拉强度、工作性、耐久性三项技术要求。2.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弯拉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交通等级路面板的设计28d弯拉强度标准值(?r)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2.2-1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r)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施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筑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住宅建筑应完成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因此,住宅设计

信息安全评估标准简介

信息安全产品评估标准综述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全评估标准组崔书昆 信息安全产品,广义地是指具备安全功能(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鉴别性与不可否认性)的信息通信技术(ICT)产品,狭义地是指具备上述功能的专用信息通信技术产品。这些产品可能是硬件、固件和软件,也可能是软、固、硬件的结合。 一、国外信息安全产品评估标准的发展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和前苏联及其盟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即着手开发用于政府和军队的信息安全产品。到20世纪末,美国信息安全产品产值已达500亿美元。 随着产品研发,有关信息安全产品评估标准的制定也相应地开展起来。 (一)国外信息安全产品评估标准的演变 国际上信息安全产品检测评估标准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1.本土化阶段 1983年,美国国防部率先推出了《可信计算机系统评估准则》(TCSEC),该标准事实上成了美国国家信息安全评估标准,对世界各国也产生了广泛影响。在1990年前后,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国也先后制定了立足于本国情况的信息安全评估标准,如加拿大的《可信计算机产品评估准则》(CTCPEC)等。在欧洲影响下,美国1991年制定了一个《联邦(最低安全要求)评估准则》(FC),但由于其不完备性,未能推开。 2.多国化阶段 由于信息安全评估技术的复杂性和信息安全产品国际市场的逐渐形成,单靠一个国家自行制定并实行自己的评估标准已不能满足国际交流的要求,于是多国共同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产品评估标准被提了出来。 1991年欧洲英、法、德、荷四国国防部门信息安全机构率先联合制定了《信息技术安全评估准则》(ITSEC),并在事实上成为欧盟各国使用的共同评估标准。这为多国共同制定信息安全标准开了先河。为了紧紧把握信息安全产品技术与市场的主导权,美国在欧洲四国出台ITSEC之后,立即倡议欧美六国七方(即英、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最新

最新版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标[2002] 63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 244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GB50204—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4.1.1﹑4.1.3﹑5.1.1﹑5.2.1﹑5.2.2﹑5.5.1﹑6.2.1﹑6.3.1﹑6.4.4﹑7.2.1﹑7.2.2﹑7.4.1﹑8.2.1﹑8.3.1﹑9.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21—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二、前言 要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中第五章、《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GBJ 321-9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工程试点应用,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混凝土结构工程及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内容和程序;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及抽样检测。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招待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code_ibs_cabr@https://www.360docs.net/doc/3a3725704.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

(最新)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最新)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新《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人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树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中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己突破100m 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

工程勘察常用技术规范

勘察常用技术标准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GB 50021-2001); 2《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2004); 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 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6《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7《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8《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10《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 22/46-2004); 11《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 22/45-2004); 12《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 13《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14《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 15《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063-2007) 16《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17《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 18《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004-89); 1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 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21《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 87-92); 22《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 89-92); 23《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 24《土的工程分类标准》(GB/T 50145-2007); 25《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99); 26《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99); 2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建质[2010]215号); 28《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29《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 30《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2008); 3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 32《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379-2006); 3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Standard for test and evaluation of concrete compression strength GB50107-2010 2010-05-31发布2010-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符号;3基本规定;4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5混凝土强度的合格评定。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符号;2补充了试件取样频率的规定;3增加了C60及以上高强混凝土非标准尺寸试件确定折算系数的方法;4修改了评定方法中标准差已知方案中的标准差计算公式;5修改了评定方法中标准差未知方案的评定条文;6修改了评定方法中非统计方法的评定条文。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信箱:standards@https://www.360docs.net/doc/3a3725704.html,)。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大学 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云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技术研究院 贵州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混凝土浇筑基本要求

混凝土浇筑基本要求 1,混凝土浇筑应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密实性。混凝土宜一次连续浇筑,当不能一次连续浇筑时,可留设施工缝或后浇带分块浇筑。 2,混凝土浇筑过程应分层进行,分层浇筑应符合表15-60规定的分层振捣厚度要求,上层混凝土应在下层混凝土初凝之前浇筑完毕。 3,混凝土运输、输送入模的过程宜连续进行,从搅拌完成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表15-52的规定,且不应超过表15-53的限值规定。掺早强型减水外加剂、早强剂的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根据设计及施工要求,通过试验确定允许时间。 4,混凝土浇筑的布料点宜接近浇筑位置,应采取减少混凝土下料冲击的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4.1宜先浇筑竖向结构构件,后浇筑水平结构构件; 4.2浇筑区域结构平面有高差时,宜先浇筑低区部分再浇筑高区部分。 5,柱、墙模板内的混凝土浇筑倾落高度应满足表15-54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规定 6,混凝土浇筑后,在混凝土初凝前和终凝前宜分别对混凝土裸露表面进行抹面处理。7,结构面标高差异较大处,应采取防止混凝土反涌的措施,并且宜按“先低后高” 的顺序浇筑混凝土。 8,浇筑混凝土时应分段分层连续进行,浇筑层高度应根据混凝土供应能力、一次浇筑方量、混凝土初凝时间、结构特点、钢筋疏密综合考虑决定,一般为使用插入式振捣器时,振捣器作用部分长度的1. 25倍。 9,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歇,其间歇时间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土初凝

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间歇的最长时间应按所用水泥品种、气温及混凝土凝结条件确定,一般超过2h应按施工缝处理(当混凝土凝结时间小于2h时,则应当执行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10,在施工作业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布料均衡。应对模板和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混凝土浇筑应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模板内钢筋、预埋件及其定位件移位。 11,在地基上浇筑混凝土前,对地基应事先按设计标高和轴线进行校正,并应清除淤泥和杂物。同时注意排除开挖出来的水和开挖地点的流动水,以防冲刷新浇筑的混凝土。12,多层框架按分层分段施工,水平方向以结构平面的伸缩缝分段,垂直方向按结构层次分层。在每层中先浇筑柱,再浇筑梁、板。洞口浇筑混凝土时,应使洞口两侧混凝土高度大体一致。振捣时,振捣棒应距洞边30cm以上,从两侧同时振捣,以防止洞口变形,大洞口下部模板应开口并补充振捣。构造柱混凝土应分层浇筑,内外墙交接处的构造柱和墙同时浇筑,振捣要密实。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普通混凝土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作用半径的1. 5倍,振捣器距离模板不应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2,不碰撞各种预埋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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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条文说明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模板工程 第三章钢筋工程 第四章混凝土工程 第五章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六章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第七章冬期施工 第八章工程验收; 附录一普通模板及其支架荷载标准值及分项系数 附录二温度、龄期对混凝土强度影响曲线 附录三冬期施工热工计算 附录四常用施工记录表格。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本条为新增加的条文。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范围与原规范相同,包括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与房屋有关的常用构筑物,如烟囱、水塔、斗仓等,只是在文字上作了必要的修改。 根据《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GBJ83-85的规定,对“建筑”来说,一般指各种房屋及其附属的构筑物,而本规范适用的斗仓,就很难说是房屋的附属构筑物。因此,将原条文中的“建筑”改为“房屋和一般构筑物”。 本规范中混凝土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

混凝土结构,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0-89取得一致。 第1.0.3条本条为本规范的主要编制依据。 第1.0.4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一本综合性强、牵涉面广的规范,不仅有原材料方面的,如水泥、钢筋、砂石、外加剂等,尚有半成品、成品方面的,如预应力锚具、夹具、连接器、预制构件等,也与其他分项施工技术和质量评定方面的有关规范、标准有密切关系。因此,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凡本规范无规定者,尚应按照有关的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 同时考虑到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质量如不符合要求,势必影响后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对混凝土结构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合格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如不合格,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返工。 第1.0.5条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本规范未包括这方面的内容,另有专门的规范标准,应按照执行,因此保留本条文。 第二章模板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目前我国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材料除钢材、木材外,已向多样化发展,主要有胶合板模板、塑料模板、玻璃钢模板、压型钢模、钢木(竹)组合模板、装饰混凝土模板、预应力混凝土薄板等。由于目前木材较缺,因此在模板工程中应以尽量少用木材为原则,故对原条文作了相应的修改。对钢材、木材的材质,已有相应的标准,钢材应符合《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700—88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木材时,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的承重结构选材标准,其树种可按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但材质不宜低于血等材;当采用胶合板等其他材料时,则应符合有关专门规定。 第2. 1.2条原规范规定,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现考虑到木模板的接缝湿水后膨胀,接缝过于严密会产生变形,因此将接缝应严密予以删除。无论是采用钢材、木材或其他材料制作的模板,模板接缝主要是以保证不漏浆为原则。 第2.1.3条组合钢模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分别符合以下现行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J214-88、《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20-84、《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GBJ113—87等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2.1.4条由于目前隔离剂的种类很多,有些油质类化合物的隔离剂能对混凝土结构性能和装饰带来影响,因此加以限制。此外考虑到在施工中隔离剂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的情况严重,因此也作了相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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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1、本指南在编制过程中主要依据了国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与管理要求、行业标 准并得到了无锡新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1.1政策法规: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国信办 [2006]5号) 1.2国际标准: ?ISO/IEC 17799:2005《信息安全管理实施指南》 ?ISO/IEC 27001:2005《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ISO/IEC TR 13335《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指南》 1.3国内标准: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国信办综[2006]9号) ?《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指南》(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5年4月) ?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T 18336 1-3:2001《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 ?GB/T 5271.8--2001 《信息技术词汇第8部分:安全》 ?GB/T 19715.1—2005 《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指南第1部分:信息技术安全概念和 模型》 ?GB/T 19716—2005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1.4其它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方法与应用》(国家863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资助项目 (2004AA147070)) 2、风险评估 2.1、风险评估要素关系模型 风险评估的出发点是对与风险有关的各因素的确认和分析。下图中方框部分的内容为风险评估的基本要素,椭圆部分的内容是与这些要素相关的属性,也是风险评估要素的一部分。风险评估的工作是围绕其基本要素展开的,在对这些要素的评估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业务战略、资产价值、安全事件、残余风险等与这些基本要素相关的各类因素。如下模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整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版) 目录 1、P19 勘探深度的计算 (2) 2、P210 滑坡稳定安全系数计算 (2) 3、P225 地震液化判别计算 (4) 4、P69 湿陷性土总湿陷量计算及地基的湿陷等级确定 (6) 5、P70 红粘土的状态分类及复浸水特性分类 (8) 6、P77,多年冻土平均融化下沉系数δ0计算及融沉性分类表 (9) 7、P82盐渍土按化学成分分类表及按含盐量分类表 (9) 8、P246 花岗岩残积土液性指数计算 (9) 9、P103 浅层及深层平板载荷实验的变形模量计算 (10) 10、P110 旁压试验旁压模量计算 (10) 11、P111 扁铲侧胀试验有关参数计算 (11) 12、P282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动贯入阻力计算 (11) 13、P289 十字板剪切试验估算地基容许承载力及单桩极限承载力 (11) 14、P292 利用旁压曲线的特征值评定地基承载力 (12) 15、P298 波速测试小应变动剪切模量、动弹性模量和动泊松比计算 (13) 16、P124 水和土的腐蚀性评价有关计算 (13) 17、P132岩土参数标准值的计算(需用计算器统计功能) (14) P136 附录A 岩土分类和鉴定 (15) 表A.0.1 岩石坚硬程度等级的定性分类 (15) 表A.0.2 岩体完整程度的定性分类 (15) 表A.0.3 岩石按风化程度分类 (15) 表A.0.4 岩体按结构类型划分 (15) 表A.0.5 土按有机质含量分类 (15) 表A.0.6 碎石土密实度野外鉴定 (15) P141 附录B 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15) P143 附录C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15) P144 附录D 膨胀土的初判方法 (15) P145 附录E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15) 表E.0.1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15) 表E.0.2 孔隙水压力测定方法和适用条件 (15) P146 附录F 取土器技术标准 (15) P147 附录G 场地环境类型 (16)

混凝土工程验收规范及要求

混凝土工程验收规范及要求 一、主控项目: 1、混凝土开盘前,对使用的水泥、砂、石料等原材料必须首先进行试验,试配。原材料合格后方可使用。 开盘后原材料必须要求现场抽取混凝土试样(甲方在场)。 2、混凝土施工有条件情况下尽量整体浇灌,特殊情况时施工缝的位置必须按设计要求留置,继续施工时施工缝必须采用澎胀剂等有关规范做法进行处理。浇灌后的混凝土在12小时内必须设专人覆盖并养护。 3、砂、石含泥量要严格控制: 砂子含泥量: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含泥量≤3%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含泥量≤5% 石子含泥量: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含泥量≤1%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25—C15时含泥量≤2% 4、严格混凝土加水量: 保证混凝土和易性、坍落度,现场抽测混凝土坍落度不合格,严禁使用。使用的磅称应随时检查。 5、严格避免现浇混凝土质量通病的发生: 露筋、蜂窝、孔洞、夹碴、疏松、裂缝、缺棱掉角、棱角不顺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掉皮起砂、胀模变形、跑模位移。接槎不实等。

二、现场验收实测项目规范: 1、轴线位置:基础,基座允许偏差15mm 独立基础允许偏差10mm 柱梁允许偏差8mm 剪力墙允许偏差5mm 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8mm 2、垂直度:层高≤5米允许偏差8mm 层高>5米允许偏差10mm 3、标高:层高允许偏差±10mm 全高允许偏差±30mm 4、裁面尺寸:允许偏差+8mm;-5mm 5、柱层间错位:允许偏差8mm 以上施工队首先预检,合格后请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测。

土方工程及回填土质量要求 1、基底不得超挖,超过基底标高,出现超挖地方,必须取得设计单位同意,施工队不得私自处理。(坟、坑、井等软土层) 2、雨季施工时,基槽、坑底要预留30cm土层,在打混凝土垫层前再挖至设计标高,以防清槽时,超过标高。 3、钎探完成后,应作好标记,保护好钎孔,经设计、勘测验收后,钎孔进行灌砂。灌砂时每填入30cm左右,用木棍或钢筋棍捣实一次,钎孔灌砂必须密实。 4、回填土优先利用挖出的原土。雨季施工,挖出的土最好堆集覆盖,防止下雨含水率太高。不得含有有机杂质(草根、树根等)使用前应过筛,其粒径不大于5厘米,含水要符合规定。 5、回填土应分层铺摊,用蛙式打夯机夯实时,每层铺土厚度不大于25厘米(人工打夯不大于20厘米)。严禁铺填超厚或车辆直接倒土入槽。严禁采用“水夯”。局部采用人工夯时,也要保证质量。 6、回填土每层至少夯打三遍,打夯应一夯压半夯,夯夯相接,行行相连。 7、每层填土夯实后,按规范进行环刀取样,测出干土质量密度达到要求后,再进行上一层的铺土。干密度合格率不低于90%。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条文说明)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条文说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1.1 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原则有关联的复杂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作出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气原则不作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发展一部分工业用气,两者要兼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储气容积,减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收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 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规律可循的,可以从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作出规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 1 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是因为尤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水、做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10 %~20%,这种差别在采暖期比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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