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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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户权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农村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农户权利质
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农户以未到期的人民
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凭证作质押,从农村信
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
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
取、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
凭证。
第四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
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五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
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信用社提供密码;以凭印鉴或有效身份
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密码支取,否
则信用社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第六条农户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
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七条经授权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可以受理农村信用社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业务。对以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以非本社开出的定期存款凭证作质押的,要由专人在存款单开出单位实地核保确认凭证的真实有效
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凡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定期存款单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农户权利质押贷款。
第九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提供未到期的合法的权利凭证,移交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二)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三)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质押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并按指纹;
(四)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凡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以及冻结、止付的权利凭证,不得作为贷款质押物;借款人在贷款未偿
还前,不得取回质押物或申请挂失。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农户个人权利质押贷款在确保贷款本息能
足额收回的前提下,并在充分考虑风险的情况下适当掌握以
下贷款比例:定期存款单质押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每笔贷
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额的90%,质押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额的80%。
第十二条农户个人权利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
借款人协商确定,但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
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
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十三条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需经贷款社同意。借款人没有依
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
到期日晚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
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自
逾期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四条农户个人权利质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如期还贷的,经贷款社研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