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页面功能[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推荐] [投稿]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编辑:cbsky ] 浏览3565为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加强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规划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景观文化功能,特制定本《纲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规划基础资料四个部分。
其中,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纲要》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全国各地城市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中,均应遵循本《纲要》。
在实践中,各地城市可本着“与时俱投”的原则积极探索,发现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进一步充实完善本《纲要》的内容。
规划文本一、总则包括规划范围、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模等二、规划目标与指标三、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五、城市绿地分类规划简述各类绿地的规划原则、规划要点和规划指标六、树种规划规划绿化植物数量与技术经济指标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包括规划目标与指标、保护措施与对策八、古树名木保护古树名木数量、树种和生长状况九、分期建设规划分近、中、远三期规划,重点阐明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与效益估算十、规划买施措施包括法规性、行政性、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等措施十一、附录规划说明书第一章概况及现状分析一、概况。
河北省绿化条例新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美丽河北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因地制宜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恢复和增加植被,保护林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三条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乡统筹,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加强绿化养护和管理,提高绿化科技水平,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绿化事业发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普及绿化法律和科学知识,传播绿化文化,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参加绿化活动,履行植树义务,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妨碍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二章造林绿化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全省和分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明确实现目标的时限、措施.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并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管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公益林规模,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建立多元化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第十二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造林情况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防护林体系建设,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以及沿海防护林.燕山和太行山区、坝上区域、沿海区域、京津周边应当加强植树造林绿化,突出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合理配置树种林种,乔灌花立体搭配,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积极发展生态旅游.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进行造林绿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加强浅山丘陵区和平原区的综合开发,发展特色果品、木本粮油等经济林,促进农民增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绿化规划,提高农村绿化水平.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农村绿化建设,对村庄街道、庭院、隙地进行植树绿化,营造公共绿地休憩林;在村庄周围、乡村道路和沟渠等区域建设环村林和绿色林网.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在山区和丘陵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平原区、坝上和沿海地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第十八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十九条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应当对厂矿区内、园区内及周边进行绿化,营造绿色生态企业和绿色生态园区.新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防护绿地.第二十条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的更新采伐,分别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三章城市绿化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原貌.第二十四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二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含土地价值原则报批后进行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工程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有条件的可以先行进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合理设置绿化分车带,种植行道树,保护原有树木和绿化景观.城市新建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拓展绿化空间,逐步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推进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改善,优化人居环境.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以及广场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推行生态化、林荫化,配备健身休闲设施,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健身休闲空间.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应当与城市规模匹配,并符合防灾避险要求.第三十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方式,增强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城市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建设或者改造为林荫停车场.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之上进行绿化的,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的需要.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第三十四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第三十五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使用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采取扶正或者砍伐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报告.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义务植树第三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应当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组织实施义务植树.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解决.第三十八条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等绿化任务.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树木.第三十九条义务植树地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定,但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和考核制度,核定并记录年度义务植树的完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对履行植树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第五章实施与保护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责任分工,下达年度绿化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绿化规划实施.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绿化任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第四十二条绿化工作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并按照下列区域划分责任:一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村庄绿化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三荒山荒地的绿化和农田、草原、海岸防护林的营造,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由承包者负责;四县级以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和专用公路的绿化,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五水库、湖泊周围和河流灌渠两侧保护范围内的绿化以及水利设施管理区的绿化,由水利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六矿山修复绿化,由相应的勘查、开发或者利用该矿产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政策性关停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用地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绿化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前款规定的各类区域绿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第四十三条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保护与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养护单位和人员.养护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保证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居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本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居住区公共绿地或者擅自变更其用途.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民绿化公约,建立具体可行的养护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古树名木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科学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三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五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六损毁绿化设施;七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化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将绿化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定期组织开展绿化目标考核.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责任追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的绿化规范和标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园林绿化、树木种植、养护、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向社会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优良乡土树种,优化树种结构和配置,选育引进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对人体无害的植物品种,改良、淘汰不适应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年度绿化任务,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同时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向绿化,保障绿化需要.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绿化任务,将所需绿化资金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资金预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绿化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预算.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壮大专业化服务主体,为绿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第五十二条积极开展碳汇造林绿化,推动碳汇交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林权抵押贷款等方式支持绿化事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绿化保险,逐步扩大绿化保险品种和范围.第五十三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参与绿化,达到一定规模且生态效益突出的,依法按照比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建、认养和自愿服务等形式参与绿化.社会力量参与完成的造林绿化经验收合格能够列入国家或者本省林业工程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或者本省林业工程项目补贴;符合生态公益林标准的,纳入生态公益林并给予补贴.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可以在其经营的林地内发展林下经济,开展生态旅游,进行综合经营.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集体林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制度.林地承包期限为七十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集体林权的流转制度.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培育壮大造林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绿化资源进行普查、统计、监测和监控,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绿化植物的防疫和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保证生态安全.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苗木产业发展,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苗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变更造林绿化规划或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二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三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绿化任务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8〕1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8〕1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28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28日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绿地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绿化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控制界线。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绿线划定第六条城市绿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划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冀建规[2009]381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规〔2009〕381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规范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内容、深度和成果形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九年七月六日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目录一、总则二、控制单元划分2.1 划分目的2.2 划分原则2.3 划分成果三、现状调研四、控制内容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4.3 市政设施规划4.4 绿地规划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4.8 城市设计控制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五、规划成果六、附则附图则参考格式(略)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冀建城[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城〔2013〕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改善“两个环境”要求,加快园林城创建步伐,我厅研究制定了《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3月12日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加快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城区)创建步伐,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总体目标:到2015年,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廊坊、邯郸市力争达到一星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沧州、衡水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所有县级市建成省级以上园林城市,60%以上的县城建成省级园林县城,创建工作向城镇延伸,形成冀东、冀南和环首都园林城市群。
已建成的省级园林城进一步提高标准,向国家园林城、省级生态园林城迈进。
分阶段目标:2013年--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廊坊、邯郸达到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力争新增国家园林城4个,省级园林城15个以上;省级重点镇启动省级园林城镇创建。
2014年--重点对2010年省政府命名的省级园林城进行复查,着重提升创建水平和质量;继续推进省级园林城创建工作,并向城镇延伸。
2015年--石家庄、唐山市、秦皇岛、廊坊、邯郸市力争达到一星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承德、张家口达到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沧州、衡水、辛集、鹿泉、三河、霸州、涿州市,清河、大厂、肃宁、玉田等市县力争建成国家园林城;继续开展省级园林城复查。
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08•【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湖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城市绿化法律、法规;(二)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制订年度绿化计划;(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城市绿化工作;(四)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及其科学研究,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和绿化艺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小编整理)

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小编整理)第一篇: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修订稿)一、组织领导1.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城市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方案完备,组织措施有力,政策资金落实,建立了领导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2.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3.城市园林绿化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
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5.城市绿化投入不断加大,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经费能得到较好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6.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7.注重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宣传发动工作,城市居民绿化意识较高,能较好地完成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8.城市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明显。
二、规划设计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2.因地制宜的规划各类绿地,各类绿地规划指标比较先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城乡一体”的原则。
3.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形成“环、楔、廊、园、带、场的布局结构,乔、灌、花、草有机配置,形成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城区和郊区相结合的城乡一体的绿化体系。
三、景观保护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当地特有的城市街区、历史遗存得到有效保护。
2.城市特色目标和环境建设主体明确、思路清晰,城市主色调得到充分展示;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地貌和历史文化条件,借鉴国内外城市园林绿化的先进经验,形成城市独特的风貌与特色。
3.主次干道、各类小区、重要建筑、每处景观都体现匠心,凸现以人为本和现代化,每城市建成标志性建筑、标志性地段2个以上;沿主干道两侧绿化带、街头绿地、公园配置具有城市特色和文化内涵的雕塑。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提纲

建城[2002]24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划委(局)、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为更好地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月十六日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加强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规划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景观文化功能,特制定本《纲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兽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规划基础资料四个部分。
其中,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纲要》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全国各地城市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中,均应遵循本《纲要》。
在实践中,各地城市可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积极探索,发现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进一步充实完善本《纲要》的内容。
规划文本一、总则包括规划范围、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模等二、规划目标与指标三、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五、城市绿地分类规划简述各类绿地的规划原则、规划要点和规划指标六、树种规划规划绿化植物数量与技术经济指标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包括规划目标与指标、保护措施与对策人、古树名木保护古树名木数量、树种和生长状况九、分期建设规划分近、中、远三期规划,重点阐明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与效益估算十、规划实施措施包括法规性、行政性、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等措施十一、附录规划说明书第一章概况及现状分析一、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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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编制说明一、《河北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所称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规划的深化、细化和系统化,是一项专业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构筑城市发展生态安全格局,确定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区域,明确城市生态安全隔离空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纲要》是在原建设部2002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及我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1998年颁布的《河北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和规范,更加突出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与统一,如指标体系、规划范围、层次等,增加了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绿地系统特色景观规划、绿道绿廊规划、植物多样-1-性规划、绿线规划、节约型园林绿化实施措施等章节,强化了规划基础材料汇编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要求。
四、绿地分类以《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为依据。
五、《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分期规划一般为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层次一般为市(县)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现状指标体系宜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指标相衔接,与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的规定和口径相协调。
六、针对我省城市自然资源丰富的地貌特征及历史悠久人文丰厚的特点,增加了特色景观规划的专项章节;根据目前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状况,将公园绿地规划、道路附属绿地规划、城市水系景观规划、防灾避险绿地规划等内容进行加强。
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基础资料汇编等四部分。
其中,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规划文本-2-第一章总则包括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期限与规模等。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指标第三章市(县)域绿地系统规划包括市(县)域绿地系统规划的结构、布局及规划要求;生态绿地规划、城镇绿地控制规划、绿道绿廊规划等。
第四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规划阐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结构、布局及规划要求。
第五章城市绿地分类规划阐述各类绿地的规划原则、规划要点和规划指标。
第六章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规划阐述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体系的规划布局及重要防灾避险点的规划。
包括规划原则、布局、避险绿地、隔离缓冲绿带、绿色疏散通道等规划要点及规划指标。
第七章城市绿地系统特色景观规划阐述绿地系统中具有地域特色的绿地景观规划结构、布局及规划要点,包括市域和中心城区范围的特色景观、生态控制区保护利用。
第八章城市绿道绿廊规划阐述城市绿道绿廊的原则、布局、分类分级、线路及控制宽度、组成内容等。
-3-第九章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阐述生物(重点是植物)多样性的规划目标与指标、保护对策与措施;城市绿化植物规划与技术指标等。
第十章植物风景与树种规划植物风景规划、树种规划与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一章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古树名木数量、品种、生长状况和保护措施等。
第十二章绿线规划包括绿线规划原则、控制内容、控制层次,划定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和古树名木保护绿线等控制线,划定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控制线,制定保护措施,未划定绿线的街旁绿地、附属绿地制定技术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十三章分期建设规划阐述分期规划的实施目标、要点及措施,重点阐明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与效益估算。
第十四章规划实施措施从法规性、行政性、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等方面阐述实施措施,重点对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提出实施目标及措施。
第十五章附则规划说明书-4-第一章城市及绿地现状第一节城市概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环境状况和城市基本概况等。
应有当地易发生的灾害类型、城市地震烈度等级、防洪设防等级。
第二节城市绿地现状一、城市自然风景资源、文物古迹、地域风貌、文化艺术、社会经济等城市特色景观资源及可利用程度;二、城市各类绿地现状和系统布局特点。
包括各类绿地现状统计分析,城市绿地系统布局,城市永久性绿地面积、比例、分布及控制措施,能够发挥防灾避险功能的绿地实际面积、容量、分布以及防灾避险设施的配套建设状况等。
第三节城市各类绿地和系统布局综合分析一、城市热岛效应、城市主要污染源分析;二、城市绿地布局、绿地数量、景观质量、生态效应、系统性等方面分析;三、城市绿地系统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相关规划有关内容及分析一、城市总体规划相关内容;二、上一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重点及要求;三、上一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价;四、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三章规划总则一、规划目的与意义;-5-二、规划依据;三、指导思想与原则;四、规划期限、范围与规模。
第四章规划目标一、规划目标;二、规划指标;3.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一览表项目现状近期中期远期城市建设用地面积(km2)城市人口(万人)绿地总面积(hm2)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m2/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中心区公园绿地面积(m2)中心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人均防灾避险绿地面积(m2/人)注:现状指标的用地统计范围为城市建设用地,与建设统计年报可作对照说明。
3.2城市各类绿地规划一览表名称绿地面积(hm2)在绿地总量中比例(%)-6-现状近期中期远期现状近期中期远期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总计三、与城市总体规划中相关指标的衔接和说明。
第五章市(县)域绿地系统规划第一节规划布局与结构第二节分类发展规划第三节生态绿地控制区保护利用规划第六章城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第一节规划范围第二节规划结构第三节规划布局第七章城市绿地分类规划第一节城市绿地分类说明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对各类绿地进行分类。
分述各类绿地的规划原则、规划内容(要点)和规划指标并确定相应的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般树种的种类。
第二节公园绿地规划-7-包括规划原则、规划指标、公园绿地结构、布局、服务范围分析、各类公园绿地规划、公园绿地规划设计指引及对城市绿地系统特色景观形成有重要作用的公园绿地建设要求等。
第三节生产绿地规划包括规划原则、规划指标,重点对城市绿化乡土、适生植物及其繁育、科研的苗木基地进行规划指引。
第四节防护绿地规划包括规划原则、规划指标、类型、规模、分布及种植结构等。
第五节附属绿地规划一、单位附属绿地1、单位附属绿地规划指标2、单位附属绿地分类控制指标(按照地段、单位性质确定控制指标)二、居住绿地1、居住绿地规划指标2、居住区绿地控制指标(按地段、规模、小区类型等确定控制指标)三、道路附属绿地1、规划指标2、建设发展的控制要求3、行道树规划4、城市道路绿地规划设计指引第六节其他绿地规划-8-重点规划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人居环境质量、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通过对绿地功能性质及作用的分析,确定发展方向,提出分类指导意见;可按比例计入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绿地单独说明。
第八章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规划第一节绿地防灾避险现状及能力分析第二节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规划目标第三节防灾避险绿地布局规划一、防灾避险绿地规划二、防灾避险区、隔离缓冲绿带规划三、防灾避险通道规划第四节防灾避险绿地建设要求第五节避险公园绿地设计导则第六节防灾避险绿地管理措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系统特色景观规划第一节规划目标第二节规划结构及布局第三节城市特色景观规划根据城市空间景观及生态功能的要求,结合道路、水系的功能性质,确定绿化指标及绿地功能,形成城市绿色生态廊道及绿地系统的绿色骨架。
第十章城市绿道绿廊规划阐述城市绿道绿廊的原则、布局、分类分级、组成内容、节-9-点系统、标识系统、服务系统、基础设施等。
第十一章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第一节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植物多样性规划,包括城市所处的气候带与植被类型、城市绿化植物现状的优缺点分析、植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建设的目标、植物多样性保护的层次与规划(含物种、生态系统、景观多样性规划)、植物多样性保护的措施与生态管理对策、城市绿化应用植物的多样性规划、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及古树名木、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与对策等内容。
第二节动物等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对现状、保护措施及发展目标进行简述,对城市的生物的栖息地及迁徙通道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植物风景与树种规划包括植物风景规划、规划绿化骨干基调树种及特色景观植物的选定、植物数量与技术经济指标、市树市花的选择及建议等。
第十三章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古树名木数量、树种、生长状况和保护措施。
第十四章绿线规划包括绿线规划原则、控制内容、控制层次,划定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和古树名木保护绿线等控制线,对未划定绿线的街旁绿地、附属绿地确定控制指标。
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结构、居民生活等有重要意义的大型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划定永久绿线,制定保护措施。
-10-第十五章分期建设规划第一节分期建设规划规划目标、规划重点,具体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估算,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实现的生态、环境、景观、社会服务等综合效益分析。
第二节近期建设规划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概算等,并简要阐述其综合效益。
第十六章规划保障措施第一节实施措施按法规性、行政性、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等措施进行论述。
如依法管理、落实资金、加强宣传、培养人才、活化机制等。
第二节节约型园林绿化实施措施重点从绿地系统规划的布局、结构、规模、类型及综合服务功能等方面阐述实施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思路及方法,并对建设及管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第十七章附录、附件规划图则一、城市区位关系图二、《城市总体规划》的现状图、远期土地利用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文物古迹分布图、空间景观规划图、近期建设规-11-划图。
三、城市主要污染源分布图四、城市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分布图五、城市绿地现状分析图六、公园绿地现状分析图七、生产、防护绿地现状分析图八、水系及其他绿地现状分析图九、道路、对外交通绿地现状分析图十、居住绿地现状分析图十一、防灾避险绿地现状图十二、市域绿地规划图十三、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图十四、城市绿地规划结构图十五、城市绿地总体规划图十六、公园绿地规划图十七、公园绿地服务范围分析图十八、生产、防护、其他绿地规划图十九、道路附属绿地规划图二十、防灾避险绿地规划图二十一、绿地景观规划图二十二、绿线规划图二十三、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图二十四、公园绿地建设指引图-12-注:图件比例尺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对应;四至十项可视情况合并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