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文物保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予印发,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检查是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果。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参照《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二、工程检查应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特点,合理确定检查频率、时间节点和检查重点。
(一)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应及时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岗前培训、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建筑构架安装等方面内容,每季度核实、汇总辖区内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每年度组织开展检查,强化对工程方案关键技术、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核、指导和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施工前的岗前培训力度,同时做好中期验收、预验收和整改工作,确保每项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至少检查一次。
(三)省级和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和责任监理师。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包括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实行责任监理师负责制。
责任监理师对所负责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负有全面的监理责任,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管理八年以上;(三)主持监理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或者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监理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总1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和责任监理师。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包括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实行责任监理师负责制。
责任监理师对所负责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负有全面的监理责任,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管理八年以上;(三)主持监理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或者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监理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物保护⼯程勘察设计施⼯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关于印发《⽂物保护⼯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物保护⼯程施⼯资质管理办法(试⾏)》、《⽂物保护⼯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物局(⽂化厅):为进⼀步加强和规范⽂物保护⼯程资质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物保护⼯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物保护⼯程勘察设计、施⼯、监理等三个资质管理办法进⾏了修订,现予印发试⾏,原办法同时废⽌。
请遵照执⾏,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物保护⼯程资质管理⼯作。
特此通知。
附件:《⽂物保护⼯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物保护⼯程施⼯资质管理办法(试⾏)》《⽂物保护⼯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国家⽂物局2014年4⽉8⽇⽂物保护⼯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录⼀总则⼆专业⼈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总则第⼀条为加强⽂物保护⼯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物保护⼯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从事古⽂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窟寺和⽯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物的保护⼯程监理资质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物保护⼯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物保护⼯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物保护⼯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丙级。
第五条国家⽂物局负责审定⽂物保护⼯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物保护⼯程监理⼄、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物主管部门负责⽂物保护⼯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常管理⼯作。
第六条⽂物保护⼯程监理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窟寺和⽯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XXX修订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三个资质管理办法,并印发试行。
此通知旨在要求各地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XXX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还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的范围,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和安全员等。
根据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需要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
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
第六条一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万元以上。
第七条二级资质标准: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三个资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试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4月8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标准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2007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我局决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请你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
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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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4月13日发布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
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二章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0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一级或5项以上二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的二级或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七条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3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八条暂定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九条业务范围:
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所有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暂定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申请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申请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企(事)业单位章程;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等相关资料;
六、已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原资质证书;
二、经审计的前一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及三年内完成的相应级别的工程监理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只可申请暂定级资质。
已有监理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连续3年年检合格,且已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标准后,可以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个人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十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二、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印制。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当年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等相关资料。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出资质年检结论。
甲级资质单位年检情况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在监理活动中发生监理责任事故者;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者;
三、一年内没有监理业绩者。
四、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者。
第二十条资质年检不合格,由审批部门审核、降低其资质等级。
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一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单位,由审批部门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二条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有碍监理公正利害关系者,不得承担该项保护工程的监理业务。
已承担者,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退出。
拒不退出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监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被取消资质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活动,若要恢复需在停止监理活动一年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资质申请。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地址等,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遗失《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应在全国(或全省)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