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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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计划方案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计划方案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计划方案一、绪言文物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对于保护和传承人类历史和文化遗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护文物,保护文化遗产,落实国家对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司将进行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最终达到预定的效果。

二、监理目的本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主要目的是:1. 监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避免对文物造成不良影响;2. 监督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预期标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保护。

三、监理内容本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施工过程监理: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避免对文物造成不良影响;2. 施工质量监理: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标准,并对文物进行保护;3. 工程验收监理:对文物保护工程的验收进行全程监理,确保文物保护工程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四、监理任务本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包括:1. 制定监理计划: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计划,确定监理工作的时间节点和监理内容;2. 现场监理: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3. 质量检查: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全程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标准,并对文物进行保护;4. 验收监理:对文物保护工程的验收进行全程监理,确保文物保护工程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五、监理组织本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主要组织结构如下:1. 监理负责人:全面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对监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2. 监理工程师: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监理任务,对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3. 监理人员: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监理工作,对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具体的检查和监督;4. 监理顾问: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文物保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予印发,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检查是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果。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参照《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二、工程检查应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特点,合理确定检查频率、时间节点和检查重点。

(一)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应及时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岗前培训、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设计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建筑构架安装等方面内容,每季度核实、汇总辖区内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每年度组织开展检查,强化对工程方案关键技术、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核、指导和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施工前的岗前培训力度,同时做好中期验收、预验收和整改工作,确保每项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至少检查一次。

(三)省级和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和责任监理师。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包括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实行责任监理师负责制。

责任监理师对所负责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负有全面的监理责任,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管理八年以上;(三)主持监理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或者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监理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4月13日发布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

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二章资质等级标准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乙级资质标准: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0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一级或5项以上二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期刊名称】《文物工作》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17-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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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2.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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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J],
5.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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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1)各级政府应将文物保护工程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得到充分保障。
(2)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3)文物保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2.文物保护资金使用:
(1)文物保护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2.文物保护信息公开:
(1)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主动公开文物保护工程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
(2)公开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审批结果、工程进度、验收情况等。
(3)对公众关注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九、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1.文物保护应急管理:
(1)建立文物保护工程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应急预案应包括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置、救援、善后等环节。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2.文物保护事故处理:
(1)对文物保护工程发生的事故,应及时报告,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总结事故教训,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加强城乡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的衔接,确保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2.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
(1)在旅游开发中,应兼顾文物保护,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文物本体。
(2)旅游项目应遵循文物保护原则,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3)加强对旅游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宣传,提高游客的文物保护意识。

一、总则
(3)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利用的指导和监管,确保文物得到合理利用。
七、宣传与教育

市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

市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

市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旨在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完善的管理体系。

三、工程申报与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需要保护的文物后,应及时向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的文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启动保护工程。

四、工程设计与施工保护工程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需经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五、质量监督施工过程中,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资金管理文物保护工程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

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七、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后,由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对外界开放。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于造成文物损坏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修订与更新本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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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家文物局2007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我局决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请你局(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甲级、乙级、丙级、暂定级。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定、颁发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审定结果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常管理及年检工作。

甲级资质的年检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2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5项以上一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或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10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一级或5项以上二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5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二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的二级或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七条丙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近三年内承担过3个以上单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级文物保护工程、或10个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八条暂定级资质标准:
一、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经历,或6年以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并主持过3项以上二级或5项以上三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监理员持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四、相关专业工种人员配置基本齐全。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九条业务范围:
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所有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暂定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监理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申请甲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申请乙级以下(含乙级)《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企(事)业单位章程;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的工作简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等相关资料;
六、已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原资质证书;
二、经审计的前一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及三年内完成的相应级别的工程监理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只可申请暂定级资质。

已有监理资质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连续3年年检合格,且已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标准后,可以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个人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十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二、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试合格。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印制。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当年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等相关资料。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做出资质年检结论。

甲级资质单位年检情况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在监理活动中发生监理责任事故者;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业务者;
三、一年内没有监理业绩者。

四、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者。

第二十条资质年检不合格,由审批部门审核、降低其资质等级。

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一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单位,由审批部门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二条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有碍监理公正
利害关系者,不得承担该项保护工程的监理业务。

已承担者,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退出。

拒不退出的,由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监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被取消资质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业务活动,若要恢复需在停止监理活动一年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资质申请。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地址等,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遗失《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应在全国(或全省)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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