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集团投资管理计划制度章程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BC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结合集团投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区域公司(以下统称“区域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区域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投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确保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投资活动按照本制度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活动实行“集团主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其中,集团公司对集团公司本部和区域公司的投资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区域公司对区域公司本部和所属子公司的投资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是集团投资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投资管理职能:(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投资管理;(二)负责集团公司的投资计划管理;(三)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决策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组织各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论证、评审工作;(五)对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指导下属经营单位的投资管理活动;(六)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七)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交办的其他与投资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区域公司的投资活动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集团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合规;(二)符合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要求;(三)投资项目要纳入集团公司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管理;(四)满足集团公司投资回报要求,区域公司不得投资内部收益率预测低于集团或本单位最低标准的项目。
(五)严格控制投资层级,区域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因经营发展所需的投资活动,经批准后实施。
(六)严选投资合作伙伴,不得选择规模小、资信差、不具备独特互补优势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七)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要有与投资项目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经营管理水平的管理团队。
重大合同、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重大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上市公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合同和投资管理,确保公司经济活动交易安全,提高公司对内和对外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强化决策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归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因业务需要,与本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需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第五条董事会、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对内和对外的重大投资事宜。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以下通称合同),包括签订的投资、联营、资产转让、收购、租赁、担保、技术、产品销售、设备与物资采购、基建工程、设备安装、借款、融资、保险、劳务等各类经济业务合同、协议及合同协议的附件。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适用本制度,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公司重大合同是指:1、依据《公司章程》须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所需签订的合同。
2、借贷、融资和股权投资合同;3、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合同;4、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5、债权、债务重组合同;6、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指风险投资、资产收购与出售、权益投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证券投资等行为。
公司投资运营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运营管理制度
目的
公司投资是一项重要的运营活动,为了规范投资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投资活动,包括直接投资和投资理财。
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准备阶段:确定投资目标、风险评估、资金筹措、流程安排等;
2. 投资执行阶段:实施投资计划、管理流程、风险控制等;
3. 投资监督阶段:对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投资管理职责
1. 投资委员会:设立投资委员会制度,负责审核和决策投资计划、监督投资进展情况;
2. 投资经理:负责投资计划的执行、投资风险控制等;
3. 审计部门:对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发现和解决问题。
投资风险控制
1. 风险识别:识别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2. 风险评估: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 风险控制:加强对高风险项目的控制和管理,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投资业绩评估
1. 投资绩效评估:对投资回报进行评估,包括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
2. 投资过程评估:对投资过程中运作流程进行评估,探究问题根源并优化流程。
纪律处分
对于违反投资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会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投资决策权等职务。
以上制度属于公司规章制度,对全体员工执行,不得违反。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包括: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㈡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份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㈢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㈡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㈢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㈣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管理体制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
董事会下设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评委由集团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集团投资实行业务管理。
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
集团总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进行对外投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投资计划管理规章制度通知

投资计划管理规章制度通知为规范和加强公司投资计划管理,提高投资项目的执行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制定本规章制度,特向全体员工通知如下: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投资计划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
2. 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真实有效,具有合法资质和经营能力。
3. 投资计划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
二、投资计划管理流程1. 投资计划申报:申请方提交投资计划提案给投资部门,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投资规模、收益预期、风险评估等信息。
2. 投资计划初审:投资部门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投资标准。
3. 投资计划评审:由公司高层领导组成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投资计划进行评审,包括投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4. 投资计划决策:根据评审结果,投资评审委员会做出决策,决定是否通过该投资计划。
5. 投资计划执行:通过内部流程完成投资计划的签约、执行和监控,确保项目按时完成,达到预期效果。
6. 投资计划绩效评估:定期对已完成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轮投资计划提供参考。
三、投资计划管理要求1. 投资计划必须合理可行,风险可控,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2. 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不能单打独斗,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3. 投资计划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做好危机预案。
4. 投资计划涉及重大资金或资源的投入,需经过严格审批程序,保证投资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及时调整策略和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投资计划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负责对公司整体投资计划的规划和决策,保证投资计划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目标。
2. 投资部门:负责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批、执行和监控,保证投资计划的安全和有效实施。
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一、前言投资收益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保障公司投资回报率,推进公司的发展以及提高公司利润水平而制定的制度标准。
二、目的该制度制订的目的是:1.保障公司的投资获得最大化的回报率,确保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规范集团公司投资收益,保管相关信息,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透明度。
3.保证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涉及投资收益的业务场景,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房地产投资、金融投资、产权交易等。
四、投资决策程序1. 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制定公司投资规划,并建立长期的、稳定的投资计划。
2.评估投资的风险及其回报率,并确定可接受的投资风险水平。
3.确定投资金额及投资方式,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进行谈判并签订相关的合同协议。
4.投资项目实施之前,必须进行经济性评估,并拟定详细的投资方案和投资预算。
5.所有关键结果和一级风险都应编制并通过公司内部评审委员会审批。
6.针对集团公司的代表,应在采用投资方案之前获得真实且充分的地规划建设情报报告(DPR)。
7.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合项目,应在项目达到内部标准之前对其进行监控和数据分析,确保其顺利推进。
五、投资管理程序1.建立投资计划,包括预算、期限、风险及投资回报率等。
2.建立投资档案,记录相关的投资信息,监督投资进程。
3.建立投资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投资情况,并分析投资风险以及回报情况。
4.根据投资管理的需求和要求,建立相关策略和指引,确保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流程符合流程要求。
5.确保投资回报保持稳定,尽可能地减少投资风险。
6.监督投资流程,定期检查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
7.对不合理或有风险性的投资行为,应在第一时间收回投资并修正错误。
六、投资收益的分配1.集团公司收益分配应按照股权比例进行,不得与投资项目本身存在的财务状况挂钩。
2.投资回报率应考虑到投资期限、实际回报额以及与管理成本相关的业绩等方面。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保证股东利益,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集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集团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对本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事业部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投资者权益,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过程介入和信息共享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核、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非常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战略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实施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长期产业发展规划;主持制定年度投资计划;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与监管;负责子公司和事业部的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管。
二、投资第八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例如:对外借款、股权、债券、商业票据、期货、委托理财、基金等。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事业部应各自制定产业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子公司、事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应依照相关管理流程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流程》),并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转呈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投资应坚持以战略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团品牌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的产业体系。
第十一条投资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行性方案申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批准项目,由投资单位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所有投资项目在报批立项之前,有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十年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或国际产业导和公司投资结构平衡政策。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拟定的投资主体编写并交公司投资管理部初审,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总经理或行政办公会议直到董事会会议,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论证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项目,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委派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建设进行归口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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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集团投资管理,明确集团及各下属企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控制投资风险,提高集团的整体投资回报水平,依据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集团总部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包括:1、集团(含集团公司主要用于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下同)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企业;2、集团持股不超过50%、但集团通过承包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对于集团不直接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资企业的投资项目,集团派出董事须按本制度要求报经集团备案或批准后,方可在该企业董事会上表决。
三、本制度为投资管理的原则性和纲领性管理文件,下设《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为其支持性的操作管理文件。
其中《管理办法》为强制性管理文件,各适用单位必须按规定执行;《操作指引》为指引性管理文件,各适用单位可按指引的提示,结合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第二章投资分类四、本制度中所指的投资,包括集团的产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1、产权投资是指集团总部以及下属企业进行的所有产权投资项目,包括新设立企业、收购兼并企业,对现有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交易以及购买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2、固定资产投资,包括:(1)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集团现有企业(包括以收购兼并、新设立等方式纳入集团范畴的企业)为进一步扩张或发展而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以及全面提升产能或新增产品线等重大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新设立企业和现有企业迁建配套的开办费用,作为新建及迁建项目投资,视同固定资产投资。
(2)年度技改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集团现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为达成某些特定目的而进行的局部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①维持性投资:即为维持现有产能而进行的生产设备及零部件更新、办公设施更新、构筑物维护等固定资产投资。
②工艺技改投资:即为提升局部工序能力、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费用、改进产品质量、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安全环保条件等而进行的工艺或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
③创新技改投资:即为改进工艺流程、提高技术水平、促进行业技术进步而进行的工艺、技术革新等固定资产投资。
④信息技改投资:即为提高办公效率、改善办公条件、实现信息系统升级等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章投资管理关系五、集团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集团的重大投资事项拥有决策权,并决定集团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审定集团年度财务投资预算。
1、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投资审核活动,对集团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集团董事会提出建议。
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审核委员会(简称“投审会”),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意见。
投审会负责审核集团重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性等提出评审意见。
六、集团的产权投资由集团战略发展部负责管理;车辆集团及所辖企业的产权投资由车辆集团战略发展部负责管理。
管理程序详见本制度第五章第一节。
七、集团对固定资产投资按业务进行归口管理,由集团及车辆集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履行投资管理责任。
1、立项管理部门:(1)集团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车辆集团及其所辖企业项目)的立项由集团战略发展部负责。
(2)车辆集团及所辖企业的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由车辆集团战略发展部负责。
(3)重点工艺技改及创新技改项目的技术立项由集团技术管理部负责。
(4)重大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由集团信息管理部负责。
2、计划管理部门:(1)集团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含车辆集团及所辖企业投资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企业管理部。
(2)车辆集团及所辖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车辆集团战略发展部。
4、投资后评价管理部门:(1)集团固定资产投资后评价(不含车辆集团及所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后评价)工作由集团企业管理部负责。
(2)车辆集团及所辖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后评价工作由车辆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
八、投资主办单位是指投资活动的管理、执行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集团和车辆集团各下属企业、集团总部和车辆集团总部等单位。
九、对于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成立项目管理机构:1、项目领导小组:对集团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设立项目领导小组,其第一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由集团总裁任命。
该小组主要从宏观层面对项目进行决策、监督、指导和协作管理及权限内的审批工作,项目领导小组向集团总裁负责。
2、项目管理小组:所有的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应设立项目管理小组。
项目管理小组第一负责人由项目领导小组任命,如无特别任命,一般由投资主办单位第一负责人担任,项目管理小组具体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小组向项目领导小组或直接向集团总裁负责。
十、技改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参照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
第四章投资管理原则十一、集团内所有的投资管理行为所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为:1、符合战略规划,严格控制投资投资应以集团的战略发展目标及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有计划、分阶段的实施。
要加强对投资计划的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集团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合理安排资源,讲求投资效益,最大限度地避免计划外投资。
如因集团战略调整或重大市场变化需对投资计划做出补充和调整,应严格按照集团规定进行上报和审批,一经审批,严禁自行调整和改变投资计划。
2、强调业绩导向,提高投资效率投资管理强调业绩导向,企业业绩是赢得投资权的重要因素。
集团鼓励业绩优秀的企业进行适度的发展和投资,以争取更好的业绩。
各投资主办单位每年度的业绩和投资效益将对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授权额度以及各类投资的报审产生较为直接的影响,集团对业绩优秀及投资效益好的企业会适度放宽授权额度,以鼓励各企业注重投资回报,提高投资效率。
3、强化前期评审,降低决策风险建立严谨的投资评审规程,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为集团战略目标的实施提供保证。
对于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进行严格的前期设计评审、以及重要合作单位选择过程的监督,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保证。
4、遵循“简明、高效”,明确管理责任投资管理工作应遵循“简明、高效”的原则,在明确各管理单位相关职责的基础上,按业务进行归口管理。
各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也应按职责、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提高投资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强调目标管理,实施投资后评价投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成本、质量、工期等目标以及投产后的效果目标,并有可分解的子目标和实施计划。
各投资主办单位应按照实施计划,加强对投资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项目完成后,要适时对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目标达成情况进行检查,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估,以达到奖优罚劣,提高投资效率的目的。
各投资主办单位应对投资效果负责,投资项目应为集团战略实施和下属企业生产、生活所必须,在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实现集团战略目标、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费用、改进产品质量、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安全环保条件等。
对股东的资产负责。
6、合理统筹资产,促进内部循环各下属企业要对自有固定资产负责,制订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并将制度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对于因集团发展和技术改造而产生的闲置资产,原则上在集团内部消化,但对于能耗大、效率低的资产,可在外部处理。
集团为下属企业的资产处理搭建平台,在各个新项目资产重置时,注意优先考虑集团内部资产,形成集团内部资产处理的长效机制。
第五章投资管理程序第一节产权投资管理程序十二、产权投资应遵循以下管理程序:1、集团内审核投资主办单位组织项目文件,报集团或车辆集团战略发展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集团主管领导及总裁审批。
若由集团或车辆集团战略发展部主办的投资项目,则由集团或车辆集团战略发展部直接组织编制相关项目资料,报集团主管领导及总裁审批。
2、投审会审议(1)集团主管领导根据《中集集团投资审核委员会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该产权投资项目是否需要上报集团投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会”)审议。
(2)不需经过投审会审议的项目,经总裁批准后,由投资主办单位根据总裁意见具体实施;需要经过投审会审议的项目,则由投资主办单位组织项目资料向集团战略发展部申报,战略发展部向投审会秘书处报送,由投审会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战略委员会审定(1)集团投审会将审核意见上报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审议;(2)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定并形成集团董事会决议后,投资主办单位根据董事会决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实施、管理。
十三、项目实施和管理1、经批准的投资项目,投资主办单位只能在收到投资项目通过审批的批复后,开始投资项目实质性工作。
2、未经批准的投资项目,投资主办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工作,以及进行任何可能承担经济责任的经营活动。
3、所有产权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中都应遵循“先审查,后投资”的原则。
4、对于投资成立的新企业,自新企业正式组建后,即纳入集团企业管理体系和企业综合评价体系。
5、对于集团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产权投资项目,可由集团产权投资管理部门在适当的时候组织相应的产权投资后评价。
第二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十四、集团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于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一律按照“审批制”管理模式进行申报和审批;对于年度技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则实行授权额度内的“备案制”与超出授权额度的整体计划“审批制”。
具体工作应遵循以下管理程序:1、项目立项(1)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对于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投资主办单位按业务向集团或车辆集团战略发展部申请立项,由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对项目的可行性与投资必要性进行审核,经集团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立项申请与审批管理关系和程序详见《中集集团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2)创新技改与信息技改类项目立项技改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如有创新技改项目或信息技改项目,须按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立项手续。
2、年度技改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备案对于年度技改固定资产投资,在符合集团战略规划和发展计划的前提下,集团授权各投资主办单位在适当额度内进行自管。
在授权额度内的投资计划,由投资主办单位将投资计划上报集团企管部或车辆战略发展部进行备案后即可实施,无须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超出授权额度的投资计划,则投资计划须整体上报,通过审批后方可实施。
具体授权额度及备案程序详见《中集集团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3、计划审批所有的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超出授权额度的全额技改投资计划须履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