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化妆品法律法规文件目录汇编
保健食品档案目录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一、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二、管理制度一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二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三保健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四保健食品储存制度;五保健食品出库制度无库房可无此制度;六保健食品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七保健食品培训制度三、人员管理一从业人员花名册;二健康证复印件;三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内容、记录等;四、管理记录一食品安全自查记录;二保健食品台账记录; 三其他记录;五、其他管理资料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目录一、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保健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质量安全承诺书五、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一现场检查笔录二监督意见书三监督抽检情况包括抽检的品种、数量、时间及检验结果等四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五保健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情况六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情况七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六、保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不良信息记录七、保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良好信息记录八、其他信用信息;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保健食品安全不良信息记录登记表附件3:保健食品安全良好信息记录登记表附件4:保健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我企业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公告第67号、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不无证经营保健食品;自觉抵制假劣保健品,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不违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有关规定,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四、不经营未获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品;五、所经销保健品应与产品批准证书的内容相一致;所经销保健品在有效期限以内;六、对所经销保健品的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经营标签、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品;七、对所经营的保健品质量安全负责;八、对所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法人签字:盖章质量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名录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81号)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3.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0第13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XXX令第20号)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号)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8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XXX令第44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X令第43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X令第7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XXX第12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本色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食品增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公告)食品增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呼吁)国家健康相关产品法律法规汇编2003.10目录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8•【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49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49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规则》),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国家药监局2021年4月8日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制定本规则和目录。
第二条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分类。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
第四条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目录所附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附表1-5)依次选择对应序号,各组目录编码之间用“-”进行连接,形成完整的产品分类编码。
同一产品具有多种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或者产品剂型的,可选择多个对应序号,各序号应当按顺序依次排列,序号之间用“/”进行连接。
保健食品化妆品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宣传单

保健食品化妆品基本知识宣传单一、什么叫“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又称为“功能性食品”、“健康食品”。
二、保健食品具有哪些功能?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有27种:1.增强免疫力 2.抗氧化 3.辅助改善记忆 4.缓解体力疲劳 5.减肥 6.改善生长发育 7.提高缺氧耐受力 8.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9.辅助降血脂 10.辅助降血糖 11.改善睡眠12.改善营养性贫血 13.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14.促进泌乳 15.缓解视疲劳 16.促进排铅 17.清咽 18.辅助降血压 19.增加骨密度 20. 调节肠道菌群21. 促进消化22. 通便23. 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24. 祛痤疮25. 祛黄褐斑26. 改善皮肤水分27. 改善皮肤油分三、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有哪些区别?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有着本质的区别。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作为食品的一个种类,保健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既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态,也可以使用片剂、胶囊等特殊剂型。
但是,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而普通食品的标签不得标示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区别是,保健食品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但可以声称保健功能,不能有任何毒性,可以长期使用;而药品应当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消费者选用保健食品应遵循以下原则:1、标志和批号: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容器上(食品标签)应有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
2、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是表明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保健食品的功能种类共计27种,凡是超过27种保健功能范围的宣传都是违法的。
3、保健食品的标签应注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还应注明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化妆品法律法规

化妆品法律法规化妆品法律法规1. 前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其成分和使用场景对人体健康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化妆品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和国际上比较重要的一些化妆品法律法规。
2. 中国法律法规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国化妆品行业的基本法律。
该条例于1989年颁布,多次修订,目前的最新版本是2015年修订的。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化妆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管要求咨询与委托的评估程序化妆品广告的管理2.2 《化妆品标签及说明书强制性国家标准》该国家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遵守的内容和格式。
其中包括产品的名称、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成分及含量等重要信息。
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都必须符合该国家标准的要求。
2.3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对进口化妆品进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进口化妆品必须在上市前经过备案,备案要求包括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相关文件的提交要求。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进口化妆品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3. 国际法律法规3.1 欧盟化妆品法规欧盟对化妆品的法律法规主要由《欧洲化妆品监管法规》(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规定。
该法规于2009年生效,统一了欧盟成员国对化妆品的监管要求。
其中包括:产品安全评估和报告要求化妆品配方中禁用的成分和限量使用的成分产品标签和包装的规定告知产品有害事件的要求3.2 美国FDA法规美国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负责管理和监管化妆品。
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化妆品在美国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禁用的成分和限量使用的成分产品安全评估和报告要求对进口化妆品的检验和审批4. 总结化妆品法律法规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保健品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健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健品,是指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等商品形式,以预防疾病、改善人体功能、调节生理功能、增强体质等为目的,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商品。
第三条国家对保健品实行严格监管,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保健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健食品第五条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要求;(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签、说明书、广告等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二)对原辅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进行严格把关;(三)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质量;(四)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第八条保健食品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等进行审核;(二)对保健食品的质量进行检验;(三)对保健食品的销售进行规范,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四)对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第九条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二)不得宣传疗效或者预防疾病;(三)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用语;(四)不得利用学术机构、专家、患者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二)标注营养成分、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三)标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四)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简介

–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 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 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 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 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涂衬材料:浅色、无毒、耐腐、
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便于清洁消毒)。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特殊用途化 妆品是指用 于育发、染 发、烫发、 脱毛、美乳、 健美、除臭、 怯斑、防晒 的化妆品。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
卫妆特字(年份)第0000号 国妆特字G××××××××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卫妆进字(年份)第0000号 卫妆备进字(年份)第0000号 国妆备进字J××××××××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 、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 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 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 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 消毒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 –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 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 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 –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 毒设施(若紫外线消毒,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 30瓦/10平方米设置)。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 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 风排气等设施。 –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 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 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 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https://img.taocdn.com/s3/m/8935e9d5c1c708a1284a4450.png)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实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健品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法律法规)发布时间页号
1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3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4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5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
管理的特别规定
化妆品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法律法规)发布时间页号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01-01
2010-11-26
2 关于加强化妆品标示和宣传日常监管工作
的通知
3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8-09-01
4 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
工作指南
2010-02-05
5 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
指南的通知
2012-01-10
6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规定
7 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
工作指南
8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8-01-01
9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01-01
10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