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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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

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监管化妆品的主要法规,由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1991年卫生部还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其主要内容如下:l、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3、对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直接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

4、原料、辅料、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新原料必须经卫生部批准。

6、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9类,即育发、美乳、健美、防晒、除臭、祛斑、染发、烫发、脱毛。

7、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二、化妆品卫生规范概述1987年发布4项有关化妆品卫生的标准,即"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十几年来,这些技术法规在控制化妆品质量和确保化妆品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为了能把最新科技发展引入技术法规,卫生部于1999年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共包括五部分:(1)总则;(2)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3)卫生化学检验方法;(4)微生物学检验方法;(5)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方法。

三、化妆品卫生规范总则内容简述(一)对终产品的要求l、一般要求:(1)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2)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77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7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公布。

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1年5月31日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知识问答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何时开始实施的?答:《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1991年3月27日起施行。

2、《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谁?体制改革后,该《条例》的执法主体是谁?答:《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本次机改后,《条例》的执法主体为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条例》有多少章多少条?答:条例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8条(第5-12条)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4条(第13-16条)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条7(第17-23条),第五章罚则9条(第24-32条)第六章附则3条(第33-35条)。

4、《细则》有多少章多少条?答:《细则》有8章62条。

第一章总则4条(第1-2条)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8条(第3-10条)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11条(第11-21条)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6条(第22-2条)、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6条(第28-33条)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10条(第34-43条)第七章罚则10条(第44-53条)第八章附则9条(第54-62条).5、化妆品的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答: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的经营不需要办卫生许可证。

6、《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哪一级颁发?有效期多少年?答: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

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7、化妆品生产企业由哪一级监督?答: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

8、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取得批准文号吗?答: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

化妆品法律法规

化妆品法律法规

化妆品法律法规化妆品法律法规1. 前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其成分和使用场景对人体健康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化妆品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和国际上比较重要的一些化妆品法律法规。

2. 中国法律法规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国化妆品行业的基本法律。

该条例于1989年颁布,多次修订,目前的最新版本是2015年修订的。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化妆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管要求咨询与委托的评估程序化妆品广告的管理2.2 《化妆品标签及说明书强制性国家标准》该国家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遵守的内容和格式。

其中包括产品的名称、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成分及含量等重要信息。

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都必须符合该国家标准的要求。

2.3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对进口化妆品进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进口化妆品必须在上市前经过备案,备案要求包括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相关文件的提交要求。

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进口化妆品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3. 国际法律法规3.1 欧盟化妆品法规欧盟对化妆品的法律法规主要由《欧洲化妆品监管法规》(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规定。

该法规于2009年生效,统一了欧盟成员国对化妆品的监管要求。

其中包括:产品安全评估和报告要求化妆品配方中禁用的成分和限量使用的成分产品标签和包装的规定告知产品有害事件的要求3.2 美国FDA法规美国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负责管理和监管化妆品。

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化妆品在美国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禁用的成分和限量使用的成分产品安全评估和报告要求对进口化妆品的检验和审批4. 总结化妆品法律法规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简介

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简介
小于80平方米)。
–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 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 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 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 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涂衬材料:浅色、无毒、耐腐、
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便于清洁消毒)。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特殊用途化 妆品是指用 于育发、染 发、烫发、 脱毛、美乳、 健美、除臭、 怯斑、防晒 的化妆品。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
卫妆特字(年份)第0000号 国妆特字G××××××××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卫妆进字(年份)第0000号 卫妆备进字(年份)第0000号 国妆备进字J××××××××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 、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 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 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 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 消毒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 –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 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 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 –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 毒设施(若紫外线消毒,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 30瓦/10平方米设置)。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 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 风排气等设施。 –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 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 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 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管理法规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管理法规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管理法规随着人们对外貌和自我形象的重视与日俱增,化妆品行业成为了一个蓬勃发展的领域。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化妆品管理法规。

本文将以国际和国内的视角,探讨化妆品行业的法规和标准。

一、国际化妆品管理法规1. 化妆品标签规范化妆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重要途径,各国法规通常要求特定信息必须明确标注,例如成分、使用方法、预防措施、生产日期等。

此外,标签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语言,以免误导消费者。

2. 化妆品配方审批制度部分国家要求化妆品生产商在上市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其成分安全无害。

这种制度有助于消除潜在的风险,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3. 化妆品安全评估流程化妆品安全评估是化妆品生产商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产品的前提。

这一环节需要进行严格的测试和评估,包括对活性成分、细菌、毒性等方面的检测。

4. 化妆品转基因成分管理由于转基因技术的不确定性,一些国家对化妆品中可能含有的转基因成分进行了管理。

对于转基因成分,化妆品生产商的生产工艺和原料源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二、中国化妆品管理法规1.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制度根据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审批并获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展生产活动。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合法、规范的运营,保障产品质量和用户安全。

2. 化妆品监督抽检制度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级监督机构进行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是保障市场上化妆品品质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监督机构抽样检测产品合规性,并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化妆品产品配方备案制度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产品安全,中国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前向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产品配方。

这一制度有助于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和成分选择。

4. 化妆品广告监管中国的广告法对于化妆品广告制定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要求广告不得有虚假宣传和夸大产品功效等不良行为。

广告发布商和化妆品生产商需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06•【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2022年1月6日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 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1、综合法规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

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

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

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

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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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规及审批办法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监管化妆品的主要法规,由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1991年卫生部还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其主要内容如下:l、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3、对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直接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

4、原料、辅料、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新原料必须经卫生部批准。

6、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9类,即育发、美乳、健美、防晒、除臭、祛斑、染发、烫发、脱毛。

7、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二、化妆品卫生规范概述1987年发布4项有关化妆品卫生的标准,即"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十几年来,这些技术法规在控制化妆品质量和确保化妆品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为了能把最新科技发展引入技术法规,卫生部于1999年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共包括五部分:(1)总则;(2)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3)卫生化学检验方法;(4)微生物学检验方法;(5)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方法。

三、化妆品卫生规范总则内容简述(一)对终产品的要求l、一般要求:(1)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2)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2、微生物学质量(1)细菌总数眼部、口唇等粘膜用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500CFU/ml(g);其他化妆品:≤1000CFU/ml(g)(2)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0/ml(g)(3)霉菌和酵母菌总数:≤100CFU/ml(g)3、有毒物质限量:(见表)(二)对原料的要求包括禁用物质421种;禁用中药75种;限用物质67种;防腐剂55种;紫外线吸收剂24种以及着色剂157种。

(三)对包装的要求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四、化妆品标签标识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批准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于1996年12月1日实施。

该标准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依据。

在标签中,要求标注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标在主视面);2、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3、净含量;4、日期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失效期(标在可视面);5、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批号;6、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批件号;7、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件号;8、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9、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贮存条件五、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件申报程序审批工作程序分外四个步骤,即检验、受理、评审、批准。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要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其申报审批程序如图所示。

六、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件申报资料要求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件需提交下列资料: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3、产品配方4、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5、生产工艺及简图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8、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9、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10、产品说明书样稿11、可能有助于产品审评的其它资料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1件七、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件申报资料要求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件需提交下列资料: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3、产品配方4、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5、生产工艺及简图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8、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9、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10、产品说明书样稿11、可能有助于产品审评的其它资料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1件八、进口化妆品卫生批件申报程序进口化妆品需直接向卫生部申请卫生批件,其申报审批程序如图所示。

九、进口化妆品卫生批件申报资料要求申请进口化妆品卫生批件需提交下列资料: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2、产品配方3、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特殊用途化妆品)4、生产工艺及简图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6、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7、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8、产品说明书9、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11、可能有助于产品审评的其它资料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1件十、化妆品卫生批件申报程序时间表从生产企业向卫生部递交资料至得到是否批准的通知大约需要6~8个月。

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将时限规定汇总于图。

十一、化妆品申报中的注意事项(一)配方成分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份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学名(拉丁文);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8、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二)进口产品销售证明文件要求1、每个产品一份证明文件原件。

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2、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3、证明文件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4、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5、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6、证明文件已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7、证明文件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三)进口产品委托书文件要求1、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3、委托书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4、委托书载明的出具单位应与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完全一致;5、委托书载明的受委托单位应与申报单位完全一致;6、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7、委托书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8、受委托单位再次委托其它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出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认可文件;9、委托书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四)产品命名要求1、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2)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3)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2、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2)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3)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3、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4、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5、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1)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2)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X代"等;(3)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4)己经批准的药品名;(5)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

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6、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

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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