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废弃物管理规定(含危险废弃物)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置或者处理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存储、处置和监管。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危险废弃物管理责任,加强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和监管。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全国性管理工作;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运输第六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其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危险废弃物。
第七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严谨规范。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运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九条收集和运输危险废弃物的机动车辆、设备和包装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技术性能和专业资质。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依照安全、环保和效率的原则进行,不得发生泄漏、飘散、遗撒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置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置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废弃物的填埋、焚烧、化学处理等处置方式应当根据危险废弃物的属性和危害程度选择,采取先进、适用、可行的技术手段进行。
第十三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存储和处置,不得倾倒、掩埋、焚烧、排放、拆解或者随意转移。
第十四条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置应当控制危险废弃物的数量、质量和时间,确保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检查、处罚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和报告有关情况。
废弃物管理规定

废弃物管理规定废弃物管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
本规定旨在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维护环境的可持续性。
以下是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要点:1. 定义和分类废弃物被定义为任何被丢弃、抛弃、废弃或需要处理的物质。
废弃物应根据其性质和处理方法进行分类和标记。
常见的废弃物分类包括:- 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和商业环境中产生的食物、纸张、塑料等;- 工业废料:包括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废水、化学物质、废弃设备等;- 危险废弃物:包括有害的化学物质、医疗废物、放射性物质等。
2. 废弃物处理流程废弃物的处理流程应包括收集、转运、处理和处置环节。
这些环节应具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 收集:废弃物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分别收集。
垃圾桶和垃圾袋应定期清理和更换,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 转运:废弃物的运输应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车辆和,确保废弃物的安全运输和不泄漏。
- 处理:废弃物的处理应根据其分类进行相应的处理方法,如焚烧、填埋、回收等。
处理过程中应注意排放的污染物和废气的处理。
- 处置:对于无法处理的废弃物,应选择合适的处置方法,如封存或处理成非危险废弃物。
3. 监管和责任废弃物管理应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等,每个主体都应履行相应的责任,确保废弃物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 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实行分类收集和合理处置;- 收集运输单位应确保废弃物的安全运输和转运,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 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和技术,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4. 处罚和奖励违反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而执行废弃物管理规定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 对于违反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保护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积极执行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鼓励更多人参与废弃物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危险废物的特殊规定第二节医疗废物第三节其他危险废物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依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防治责任,对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

废弃物管理规定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本公司相关事业废弃物产出、贮存、清除及处理(含再利用)之相关作业,以符合环保法规,避免污染环境,并促进废弃物产源减量,特制订本规定。
本公司内所产出之事业废弃物,包括一般固废及危险废物(不含遭游离辐射污染之放射性废弃物)。
2职责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制订,陈主管副总经理核定。
2.1 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废弃物管理规划,办理环保机关所要求之事业废弃物资料、手续,危险废物销售、运输、处置之监督管理及不定时查验各厂(处)相关之事业废弃物产出、贮存、清除及处理(含再利用)作业是否符合环保法规。
2.2 厂内运输处:负责对《厂区废杂物分类管理要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对大宗固废物资集中临时存放管理。
2.3 各事业废弃物产出、贮存、清除及处理(含再利用)之厂(处):负责执行事业废弃物分类、贮存、清除及处理(含再利用)等相关作业。
2.4 采购部门:负责事业废弃物源头治理,对采购物资所产生之废弃物可由供货厂家回收的,签订采购合同时约定由其进行回收。
2.5工程管理处、设备处: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置工程建设项目产生之废弃物。
2.6 产品发展处:负责事业废弃物清理、资源再生技术之研发,以符合环保法规并提升事业废弃物再利用附加价值。
2.7外联事务处:负责对危险废物出厂之监督。
2.8 协力厂商:按契约规定负责相关事业废弃物之挑拣及处理,并由契约执行厂(处)负责监督与管理。
3 作业标准之订定安全环保处组织本公司相关作业厂(处),依本管理规定订定相关事业废弃物作业标准。
3.1应订定作业标准之事业废弃物3.1.1 危险废物:包括废油、废油桶、废水乙二醇、废油抹布、废乳化液等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定属危险废物者。
3.1.2 制程产生之一般固废:包括废耐材、废皮带、废砂轮片、废电箱、废石墨电极、废浇注料、废炮泥等。
3.1.3 非制程产生之一般事业废弃物:包括废木材、废竹片、废纸箱、废塑料桶、废静电地板、可燃性废杂物、废保温材料、废塑钢门窗等。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弃物的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环境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的废弃物。
第四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过程控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从事危险废弃物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废弃物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有关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危险废弃物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对于在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生产第十条危险废弃物生产单位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单位。
危险废弃物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范确定自己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种类、数量和特性,并建立相应的台账记录。
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生产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危害程度,提高危险废弃物的资源利用率。
第十二条危险废弃物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己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标识、包装、标签和贮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弃物的泄漏、散失或者混入其他废弃物。
2019年废弃物管理规定(含危险废弃物)(最新整理)

废弃物管理规定(含危险废弃物)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TFO公司各种活动所产生之废弃物的管理。
2. 目的 为使造成环境污染之各类废弃物均能予以有效管理,依其特性加以分类,整理。
3. 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负责处理公司产生的日常生活及办公废弃物, 3.2生产部门负责将产生的废弃物分成可回收一般废弃物和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包括可回收危险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危险废弃物四类存放。
3.3 各部门清洁人员负责收集废弃物,并送至垃圾堆放场分类储存,等待处理。
3.4 物料部负责处理公司产生的工业废弃物。
4. 定义: 4.1一般废弃物:指垃圾或其他生产和非生产作业所产生足以污染环境卫生之固体或液体废弃物,包括可回收一般废弃物和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
4.2危险废弃物:由生产作业所产生具有毒性,危害性,其浓度或数量足以影响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的废弃物,包括可回收危险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危险废弃物。
5. 程序 5.1 废弃物的厂内收集、存储、移交:5.1.1根据废弃物的不同类别,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由清洁工运输到指定地方倾倒; 5.1.2废硒鼓、墨盒等耗材,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回收,集中交由物料部处理;5.1.3关于废电池的处理,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导文件,五号、七号电池已经达到了低汞或无汞化的生产标准,废弃的普通锌锰电池和碱性锌锰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直接可作一般废弃物处理;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各部门有此类废电池产生后,交由物料部相关危废负责人做统一存放,并填写“废电池移交表”。
5.1.4可回收危险废弃物由相关使用部门收集后交由化学品库管员存放在化学品库中,交由有资质的供应商或可回收单位做回收处理。
5.1.5可回收一般废弃物由车间进行分类堆放,物料部负责回收处理,并逐步扩大回收种类。
5.1.6不可回收危险废弃物由使用部门收集后存放在后场指定的铁皮箱中,物料部委托相应的专门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回收与无害处理,并对清洁工进行培训。
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程控制、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环保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定义及分类第五条危险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六条危险废弃物分为以下八大类:(一)废酸、废碱、废盐;(二)有机溶剂;(三)含有重金属的废物;(四)含有有机污染物的废物;(五)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废物;(六)放射性废物;(七)化学武器废物;(八)其他危险废物。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利用第七条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并建立危险废弃物管理档案。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废弃物泄漏、流失、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利用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危险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运输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手续,确保危险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利用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危险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
第四章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第十二条危险废弃物处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废弃物处置活动。
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doc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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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管理规定(含危险废弃物)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TFO公司各种活动所产生之废弃物的管理。
2. 目的
为使造成环境污染之各类废弃物均能予以有效管理,依其特性加以分类,整理。
3. 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负责处理公司产生的日常生活及办公废弃物,
3.2 生产部门负责将产生的废弃物分成可回收一般废弃物和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包括可回收危险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危险废弃物四类存放。
3.3 各部门清洁人员负责收集废弃物,并送至垃圾堆放场分类储存,等待处理。
3.4 物料部负责处理公司产生的工业废弃物。
4. 定义:
4.1 一般废弃物:指垃圾或其他生产和非生产作业所产生足以污染环境卫生之固体或液体废弃物,包括可回收一般废弃物和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
4.2 危险废弃物:由生产作业所产生具有毒性,危害性,其浓度或数量足以影响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的废弃物,包括可回收危险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危险废弃物。
5. 程序
5.1 废弃物的厂内收集、存储、移交:
5.1.1根据废弃物的不同类别,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由清洁工运输到指定地方倾倒;
5.1.2废硒鼓、墨盒等耗材,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回收,集中交由物料部处理;
5.1.3关于废电池的处理,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导文件,五号、七号电池已经达到了低汞或无汞化的生产标准,废弃的普通锌锰电池和碱性锌锰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直接可作一般废弃物处理;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蓄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各部门有此类废电池产生后,交由物料部相关危废负责人做统一存放,并填写“废电池移交表”。
5.1.4可回收危险废弃物由相关使用部门收集后交由化学品库管员存放在化学品库中,交由有资质的供应商或可回收单位做回收处理。
5.1.5可回收一般废弃物由车间进行分类堆放,物料部负责回收处理,并逐步扩大回收种类。
5.1.6不可回收危险废弃物由使用部门收集后存放在后场指定的铁皮箱中,物料部委托相应的专门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回收与无害处理,并对清洁工进行培训。
5.1.7生产中产生的废酸、废碱直接排放在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5.1.8所有危险废弃物的厂内移交须填写《危险废弃物厂内转移交接表》,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表单由产生部门保存,留存期限为2年。
5.2 废弃物处理由各部门按公司有关要求,将各类废弃物严格进行分类放置,特别应防止将危险废弃物混入一般废弃物中。
物料部工作日不定期对废弃物存放区进行检查,每周不低于3次,填写《废弃物厂内收集、运输、存放检查表》,如发现有混放等现象,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整改。
委托处理废弃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等。
物料部根据处理的实际情况填写“一般废弃物处置情况登记表”和“危险废弃物处置情况登记表”,保存2年。
5.3 委托单位的选定应根据社会环境及有关管理规程的规定,分别从具有该项处理经验的有资格及能力的合法的单位中选定。
委托前,物料部应首先对委托单位进行评估,双方签定书面合同书后方可执行。
5.4 物料部应对下列事项加以追踪,记录和施加影响。
5.4.1 应审核废弃物承包单位方如:执照,清运许可证之期限,清运项目,清运范围等。
5.4.2 危险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
5.5 废弃物的搬运:废弃物定期由承包单位负责清运。
为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清运过程中禁止废弃物漏洒、挥发、倾倒,以及放置在非存放场所。
5.6 集中废弃物的储存区域:
5.6.1 目前公司储存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的为后场有标识指定铁制存放箱一只;储存可回收一般废弃物的为后场有标示的制定区域;存放不可回收危险废弃物的为后场有标识指定铁制存放箱两只,但三氯乙烯残液需交化学品库管员存放在化学品库中。
可回收危险废弃物由相关使用部门收集后交由化学品库管员存放在化学品库中制定区域;
5.6.2 承包单位负责公司后场垃圾箱及区域周围每日清洁工作。
6. 附件
附件1 废弃物清单
附件2 一般废弃物处置情况登记表
附件3 危险废弃物处置情况登记表
附件4 废弃物厂内收集、运输、存放检查表
附件5 废电池移交表
附件6 危险废弃物厂内转移交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