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办法.doc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置或者处理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存储、处置和监管。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危险废弃物管理责任,加强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和监管。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全国性管理工作;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运输第六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其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危险废弃物。
第七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严谨规范。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运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九条收集和运输危险废弃物的机动车辆、设备和包装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技术性能和专业资质。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依照安全、环保和效率的原则进行,不得发生泄漏、飘散、遗撒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置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置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废弃物的填埋、焚烧、化学处理等处置方式应当根据危险废弃物的属性和危害程度选择,采取先进、适用、可行的技术手段进行。
第十三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存储和处置,不得倾倒、掩埋、焚烧、排放、拆解或者随意转移。
第十四条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置应当控制危险废弃物的数量、质量和时间,确保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检查、处罚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和报告有关情况。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主要包括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含实验用危险化学品残液、剧毒物品残留物等)。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实验室废弃物,以免污染环境。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负责制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谈判与签订,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危化中心”)是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与环保部门和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的接洽,协助各单位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及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严格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理等管理工作,并将指定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人员的信息报“危化中心”备案。
第七条各单位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应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知识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危害性,掌握收集、处置等各环节的知识和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要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废弃物来源、产生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危险等级、负责人等信息),以便明确责任。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是指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废弃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致畸性、致突变性、致癌性、放射性等特性,或者具有上述特性的物质或者混合物。
第四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进行,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二)责任明确,各方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管理措施;(三)分类管理,根据危险废弃物的性质、来源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四)资源化利用,鼓励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五)环境保护,防止危险废弃物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污染和危害;(六)公开透明,加强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废弃物的识别和分类;(二)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三)危险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四)危险废弃物收集、回收和利用;(五)危险废弃物的监督与执法;(六)危险废弃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七)危险废弃物的事故应急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识别和分类第六条危险废弃物的识别和分类应当根据危险废弃物的性质和特性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以下类别:(一)有毒物质类:具有毒性的危险废弃物,包括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等;(二)腐蚀性物质类: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弃物,包括酸性废物、碱性废物等;(三)感染性物质类:具有感染性的危险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等;(四)致畸性物质类:具有致畸性的危险废弃物,包括有致畸性的化学物质、放射性废物等;(五)致突变性物质类:具有致突变性的危险废弃物,包括致突变的化学物质、放射性废物等;(六)致癌性物质类:具有致癌性的危险废弃物,包括致癌物质、放射性废物等;(七)放射性物质类:具有放射性的危险废弃物,包括放射性核素、核辐射等;......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弃物的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环境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的废弃物。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危险废弃物的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危险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六条危险废弃物的生产者应当承担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台账制度,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并按照规定将危险废弃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危险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危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危险废弃物管理水平。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生产第八条从事可能产生危险废弃物的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或者方法确定其产生的废弃物是否属于危险废弃物,并将确定结果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弃物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危险废弃物减量化计划,采取改进工艺、改善设备、提高回收利用率等措施,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危险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记录危险废弃物的名称、特性、数量、来源、去向、管理措施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和管理情况。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处置和监督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包括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处置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因其属性、特性或者致害程度,具有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特征,需依法进行专门管理的废弃物。
第四条危险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加强技术支持,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国际合作。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和运输第五条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废弃物管理方案,明确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标识、包装、贮存和交接要求。
第六条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环保的收集和运输,与具有危险废弃物收集资质的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并持有危险废弃物收集运输许可证。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标识、包装、贮存和交接要求的执行。
第九条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并持有危险废弃物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环保的运输。
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单位应当保障危险废弃物运输车辆及其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并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1、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备案登记表2、危险废弃物收集单位许可证申请表3、危险废弃物收集单位许可证4、危险废弃物运输单位许可证申请表5、危险废弃物运输单位许可证【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废弃物:因其属性、特性或者致害程度,具有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特征,需依法进行专门管理的废弃物。
2、收集单位:具有危险废弃物收集资质的单位。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弃物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废弃物是指经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处置等过程后,因其化学、物理性质或其它特征,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废弃物。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减少危险废弃物产生和危害;2. 依法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3.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加强社会共治;4. 追溯负责,追究责任,确保责任落实。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认定第四条危险废弃物按照其危险性分为四个类别:1.物理性危险废物;2.化学性危险废物; 3.生物性危险废物; 4.其他危险废物。
第五条危险废弃物的认定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认定,并编制危险废弃物名录。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贮存第七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收集、运输和贮存环节中应当加强监管,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技术和作业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第九条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应当根据其危险性及特性,采取合理、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鼓励危险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限制危险废弃物的填埋和焚烧。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下设相关调查监测机构负责对危险废弃物的监测和报告。
第十二条危险废弃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罚则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危险废弃物分类认定标准附件二:危险废弃物运输审批申请表附件三:危险废弃物处置许可证申请表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件。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一、概述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废弃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各方。
二、定义1.危险废物指含有或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固体、液体、气体、淤泥、污泥等物质。
2.收集指将危险废物从产生场所或储存场所收集到废物转移站或其他收集点的活动。
3.转运指将危险废物从收集点运输至处置场所或其他收集点的活动。
4.处置指将危险废物加以处理,达到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的。
5.监管指国家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监管、检验、评估等管理措施。
三、管理要求1.收集要求(1)危险废物应在产生或储存场所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包装、标识。
(2)危险废物的收集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不得泄漏、散落、外溢。
(3)收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收集过程中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措施。
2.转运要求(1)转运前应查验车辆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废物是否符合分类、包装、标识要求。
(2)运输途中应按照相关规定,保持车辆稳定,避免发生泄漏、散落、外溢等情况。
(3)应急预案要及时完善,如遇事故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处置要求(1)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和含量选择合适的处置方法,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2)处置设施应符合国家废弃物处理工艺规定,并且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修缮。
(3)应对处置过程中的污染进行监控和评估,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
四、执法监管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运、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应受到切实的执法监管。
2.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处以相应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附件:1.…2.…法律名词及注释:1.…2.…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2.…。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监管等环节,适用于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分类与标识第三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根据危险特性和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程度,危险废弃物分为有毒物质、易燃物质、易爆物质、腐蚀物质、感染性物质等五类。
第四条危险废弃物的标识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包括标签、标志、色带等,用于警示和提醒人们注意该物质的危险性。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与保存第五条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包括减量、回收、替代等,降低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保护环境。
第六条危险废弃物的保存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妥善保存,采取正确的包装、标识、堆放等措施,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第四章危险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第七条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危险废弃物不泄漏、不扩散。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利用环保设施进行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确保其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最小化。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监督机构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下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是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行为,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第六章罚则与奖励第十一条罚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奖励对于在危险废弃物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其他规定在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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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三)(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人员急救防护用品。
(四)(安全运输责任)运输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五)(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六)(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条[接受者责任] 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核查和接受责任)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
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内容相符时,方可接受,并负责卸载及其无害化贮存、利用和处置。
(二)(报告责任)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类型及形态,数量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向接受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退运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核查后,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当与危险废物移出者协商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或批准转移的环境保护局裁定。
危险废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处置该危险废物的,可以裁定由该危险废物接受者进行处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运的,由移出者承担该危险废物的退运及无害化处置责任。
第九条 [抛弃责任] 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丢弃或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丢弃或遗撒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托运者不明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因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
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责任主体顺序承担。
第十条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固体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终止或变更的单位,遗留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根据《固体法》第三十五条依法承担废物处置责任的单位或政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转移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制定转移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申请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及时间;2、危险废物接受者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路线;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处置、贮存或利用协议,包括退运事宜的处理方式;(三)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接受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转移。
(一)危险废物的接受者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利用处置拟接受危险废物能力的;(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行、合理。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移出。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不具备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但已规划建设的,移入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条对申请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申请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被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省、自治区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应当依据当地实际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返还移出地和移入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经批准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一)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化的;(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增加20%以上的;(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四)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并进行编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份数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运输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还给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据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需要返还给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量。
联单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为流水号。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移出者栏目,载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形态、运抵地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情况,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者核实验收签字后,自留一份存档。
其余各联交付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运输者禁止接收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危险废物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核实签收并加盖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接受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运输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档,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联单后,应当与自留联单一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后一运输者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移出者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者填写的运输者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并签字。
前一运输者应当保留一份后一运输者签字的联单。
第二十八条采用管道方式输送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不填写转移联单。
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医疗废物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联单,样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联单(包括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
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为废物处置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