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加深人们对这一重要议题的认识和理解。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分类危险废物是指因含有毒性、放射性、感染性、腐蚀性等特性而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根据其来源和特性,危险废物可分为工业废弃物、医疗废物、农药废弃物等多个类别。
二、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原则为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各国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原则。
首先是源头减量原则,即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其次是分类管理原则,将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按照特性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
第三是转移监管原则,要求对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进行监管和记录,确保所有环节符合规定。
最后是责任追究原则,追溯到废物的产生单位,以便倒逼其加强废物管理和减少废弃物产生。
三、危险废物转移的程序和要求危险废物转移的程序和要求因国家而异,但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申报手续,转移废物的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废物的种类、数量和转移计划等信息。
其次是包装和标识要求,将废物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或意外。
第三是运输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确保废物能够安全顺利地运输到目的地。
最后是接收处理要求,危险废物在接收单位进行处理前,需要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记录,确保废物得到正确处理。
四、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挑战及对策危险废物转移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信息不对称等。
为应对这些挑战,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对策,如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转移过程的监管、提高转移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意识等。
五、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危险废物的转移问题是跨国性的,需要各国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
例如,各国可以签署危险废物转移协定,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
同时,各国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吸取有益的经验,以逐步提高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水平。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引言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活动。
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三、主要内容
3.1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主体责任
产生单位负责合理储存、分类、包装和标识废物,并提供准确的转移交接信息;
运输单位负责妥善运输,并提供完整的运输记录;
接收单位负责安全接收、处理和处置废物,并提供处理处置证明。
3.2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程序要求
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性质、数量和特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与运输单位进行协商和约定;
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废物转移和交接记录,并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散落;
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并记录和报告相关信息。
3.3 监督执法和惩处措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进行监督和执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四、附则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适时公布通知。
结束语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促进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相关各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切实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共同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办公、日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总公司环保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3.危废的范围3.1废矿物油:包括废机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废黄油和废柴油等。
3.2含油固废:包括含油废旧棉纱、手套、滤芯、含油废件、含油废旧钢丝绳、废油桶。
3.3废油漆、废油漆桶、废稀料。
3.4废旧电池:包括镍电池、高频电池、镍铬电池、酸铅电池。
3.5荧光灯管。
3.6废硒鼓。
3.7石棉。
3.8废旧电路板。
4.危废管理职责4.1安调室负责危废管理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4.2维修队负责公司危废存储库房的管理,具体负责公司危废的入库接收、存放、标识、移交等日常管理,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妥善保管。
5.各室队负责本室队危废的收集、分类、数量确认、移交等,做好室队危废登记,并协助维修队做好危废存放工作。
3.9具体规定4.3各室队加强危废管理知识教育,利用合适的收集工具,分类收集本室队产生的危废,及时上交公司危废存放库房,并做好《危废移交登记表》记录。
4.4各室队在危废收集时禁止存在遗漏,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储存、转移、处置。
各室队要监督所管理室队、班组、个人对危废的收集与交回。
4.5各室队于每日下午16:30-17:00(夏季17:00-17:30)将收集的危废移交维修队;维修队接收人员在移交室队的《危废移交登记表》上签名,并将所接收的危废信息登记在《****公司危废入库登记表》上。
4.6维修队根据职能部门要求将危废进行移交处理,在移交处理时要填写《****公司危废出库移交登记表》,并保管好相关移交证明。
4.7安调室要将危废管理列入日常检查、月度检查考核。
4.8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并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的许可和管理第五条危险废物转移前,必须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二)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和性质;(三)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路线和方式;(五)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获得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有权查阅、复制与危险废物转移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泄漏、溢出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和执法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将其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4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一、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为了有效管理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并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以下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
(一)危险废物定义及分类危险废物是指因具有毒害性、腐蚀性、可燃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的固体、液体、气体等物质。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来源,将其分为四类:毒性废物、腐蚀性废物、可燃性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及职责1.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由环保部门设立,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审核交换转移申请,监督检查和处罚违规行为等。
2.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规定;- 审核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过程和结果,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 收集和分析有关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数据,并定期报告。
(三)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程序和要求1. 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予以批准,并发放交换转移许可证;- 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2. 交换转移要求:-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在合法经营单位之间进行;- 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标准规定,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量;- 危险废物的包装和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 监督检查要求:-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管理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检测分析等;- 若发现违规行为,管理机构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交换转移、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违规行为将及时公布,以示警示。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范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旨在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并确保相关方便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下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范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编号:__________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1. 发出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2. 接收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3. 危险废物信息:废物名称: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包装方式:__________运输方式:__________4. 转移日期和时间:起始日期:__________终止日期:__________5.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将对转移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可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取样和检测分析等。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危险废物转移有哪些具体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有哪些具体规定?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品的生产不断增加。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原材料、产品和设施运行过程中的废弃物是无可避免的,其中不乏有危险废物。
因此,在处理废弃物的过程中,必须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废弃物的处理过程安全、有效、合规。
危险废物的定义危险废物是指那些因其化学或其他物理特性而可能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废物。
危险废物通常被分为40个不同的类别,包括易燃、有毒、爆炸性、腐蚀性、感染性等,这些废物需要得到适当的处理和转移。
危险废物的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从废物产生单位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之间的废物运输和转移行为。
在转移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制定的系统性法规和标准,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废物对人体、动植物及环境造成危害。
危险废物转移的具体规定危险废物的分类危险废物被分为四类:I类、II类、III类和IV类。
其中,I类危险废物是指在废物产生过程中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具有高度危害的废物;II类危险废物是指在废物产生过程中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具有较大危害的废物;III类危险废物是指在废物产生过程中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具有一定危害的废物;IV类危险废物是指在废物产生过程中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具有较小危害的废物。
危险废物的管理危险废物的管理属于国家管制范畴。
废物产生单位需要将危险废物按照不同类别、种类进行与非危险性废物的分离收集,并定期将危险废物移交到专业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理。
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申请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
申请危险废物转移时,需要详细描述废物种类、数量、来源、收集点、处置方案,并有资格证明文件、安全保护措施等相关资料。
危险废物转移的要求在危险废物转移期间,使用专门集装箱、专业设备和运输车辆,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地装载、传输、卸载和储存。
各环节的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且需要具备目睹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法。
危险废物转移的运输证和登记危险废物运输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并由驾驶员携带危险废物运输证明和登记证明。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一、总论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等性质,并且在安全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
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安全、有效,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转移许可1、危险废物转移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禁止转移。
2、危险废物的转移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转移起止点、转移途经地等重要事项。
3、危险废物转移起止点应当设有专门的危险废物接收设施和管理机构,确保废物安全转移。
4、危险废物接收方必须有与转移废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工艺设备和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处置。
5、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转移方和接收方应当对危险废物品质、数量等进行记录,并且按照规定时间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三、转移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包装材料选择、运输工具选择等安全管理工作。
2、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留有充足的时间准备,确保转移过程的安全。
3、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进行操作。
4、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运车辆、接收设施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转移过程安全。
5、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随时保持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转移过程中的问题和事故。
四、转移过程中的应急措施1、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泄漏、溢出、爆炸等意外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2、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配备应急设备及药剂等物品,以备不时之需。
3、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应急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尽快消除危险。
五、转移后的追踪和监督1、危险废物转移完毕后,转移方和接收方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转移过程中的品质、数量等信息。
2、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的接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废物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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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七)(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节出现扩散、流失、泄漏等情况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免于运行转移联单的除外),并根据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准确重量(数量)、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联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二)(安全运输责任)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三)(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和接受者;(四)(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的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核对及接受责任)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与转移联单(免于运行转移联单的除外)是否相符,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与联单不相符或者重量(数量)差异不合理的,应当联系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确认原因;(二)(合规利用处置责任)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三)(结果告知责任)将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四)(申报登记责任)妥善保管危险废物转移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申报登记或者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第十条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污染的,由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与环境修复责任,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运输者承担责任;运输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第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废物代码、重量或者数量、来源、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拟转移的目的;2.危险废物接受者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二)移出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移出者与接受者不是同一法人单位时,应当提供移出者与接受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要求时,免于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申请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说明理由,并函复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经批准后,移出者在批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时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同一法人单位内部的不同设施之间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当符合以下条件时,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危险废物的转移:(一)对于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能力;(二)接受者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当符合以下条件时,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危险废物的转移:(一)对于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能力,持有相应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免危废物经营资质要求时,免于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接受者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三)以填埋处置为目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能够满足本地区的处置需求。
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应当包括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接受者、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方式;批准决定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第十四条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
对于通过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向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或者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在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以简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省、自治区、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规定。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危险废物转移方案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转移活动。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转移活动。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或者办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一)增加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或者数量的;(二)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海关及其他主管部门依法罚没、收缴的危险废物以及责任主体不明的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实施罚没、收缴行政管理行为的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对该危险废物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指定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转移过程可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附记载有转移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及接受者信息的相关文件。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采用电子转移联单。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
暂不具备电子转移联单运行条件时,可以使用纸质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格式见附表,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出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移出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
医疗废物的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转移联单,其填写、运行应当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当需要运行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出者凭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文件,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运行和返还纸质转移联单。
当需要运行纸质转移联单在省级行政区内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出者凭经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运行和返还纸质转移联单。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危险废物,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为多个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危险废物时,每个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