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规范条例

合集下载

《海南省房车露营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海南省房车露营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海南省房车露营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项目任务书一、项目背景(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鼓励发展房车露营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将在中西部重点发展露营休闲旅游,逐步将我省建成露营旅游休闲度假示范基地。

海南省还将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环境,把握市场需求趋势,加快旅游营地建设及配套的旅游交通标识、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动露营旅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把海南建设成为中国露营旅游的特色基地,更好地为各种房车旅游、自驾车旅游、徒步旅游提供更优质、更专业的服务。

(二)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2009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把旅游房车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大力支撑将推动中国房车、露营行业的快速发展,全国已有超过10多个省市出台政策支持或规划房产露营基地。

“十二五”旅游发展计划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中,将重点引导露营房车等休闲新业态。

(三)海南省发展房车露营条件1、海南四季气候宜人,精品旅游景区不断推出,已成为国内外知名休闲度假目的地。

2、海南交通条件日益改善。

进出岛通道、岛内交通网络、旅游交通设施得到很大改善。

到2015年,形成岛内“2小时旅游交通圈”;形成“田”字型高速公路网络;分期、分段建设沿海观光公路,配套完善观景点设施。

打通主干道通往旅游景区的连接通道以及景区和景区之间的连接通道,提高景区的可进入性。

逐步建设完善登山道、自驾车服务基础设施、露营地设施,规范引导自发性旅游活动。

(四)海南省发展房车露营旅游存在的不足目前海南房车旅游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露营地建设缺乏统一标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各种投资主体建设的露营地水平参差不一,经营手段落后,当前的露营地仅起到了汽车停靠场所的作用,距充分发挥带动周边旅游资源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为加快建设特色化、规模化、网络化系列露营旅游营地,努力发展各类露营旅游,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求,有利于优化海南旅游产品结构,促进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以及拓展旅游市场,更好地满足游客个性化旅游需求。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发布。

第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海南省旅游条例

海南省旅游条例

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旅游条例是海南省政府根据国家旅游法和海南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旅游管理规定。

它的内容涉及到了旅游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旅游经营行为、旅游环境保护、旅游投诉处理、旅游安全保障、旅游文化传承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海南省旅游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旅游经营行为规定海南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包括旅游广告的发布、旅游产品的销售、旅游服务的提供等。

根据该条例规定,旅游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

旅游产品的销售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和发票,不得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在合法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保证旅游安全、卫生、便利等方面。

二、旅游环境保护旅游环境保护是海南省旅游条例的重点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

旅游经营者不得污染旅游环境、破坏旅游景点,对旅游景点和生态环境应该加强保护和治理。

同时,该条例强调了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游客不得污染旅游环境,破坏旅游景点,应该爱护自然和文化遗产。

三、旅游投诉处理旅游投诉处理是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海南省旅游条例规定,对旅游投诉应及时受理、及时处理。

旅游经营者应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游客提供方便、依法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能及时解决的旅游投诉,游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旅游安全保障旅游安全保障是旅游活动的基本前提。

海南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了旅游安全保障的具体要求。

旅游经营者必须为游客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景点应当及时加强整治和提示。

同时,游客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轻信传言,不参加危险和违法的旅游活动。

五、旅游文化传承旅游文化传承是海南省旅游条例关注的内容之一。

旅游经营者应当尊重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不得破坏和侵犯历史文化遗产。

同时,旅游景点也应该加强文化保护和传承,丰富游客的旅游体验和文化内涵。

《海南国际旅游岛开发条例》制定论文

《海南国际旅游岛开发条例》制定论文

论《海南国际旅游岛开发条例》的制定摘要: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处理立足本地的地理和气候优势,还要充分运用海南特区立法权,订立《海南国际旅游岛开发条例》规范海南国际旅游的相关法律措施,明确海南旅游业国际化的相关政策及法律制度,本文旨在对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先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建议,希望对其有所裨益。

关键词:旅游定位;海南岛旅游;国际旅游岛;旅游岛条例海南省经过20年的探索、开拓与发展,经济得到飞速发展。

国务院同意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

海南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一、制定《海南国际旅游岛开发条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制定《海南国际旅游岛开发条例》必要性1、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战略选择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是海南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开放战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国家旅游战略的重要内容。

(1)贯彻党中央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重要行动;(2)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对外开放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战略意图的重要举措;(3)中国旅游转型升级和建设旅游强国,打造世界级品牌度假旅游产品的重要响应。

实现我国旅游业转型升级、走向世界。

①2、海南旅游的产业发展海南旅游接待能力持续增强,旅游产业规模逐步扩大,旅游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观光为主,度假、会议为辅的海南旅游产业发展格局已初具规模。

3、海南旅游资源的优势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也是唯一的省级经济特区,优惠的特区政策、独特的地理区位,丰富的热带岛屿旅游资源,国内其他省份无法与之相比。

(二)制定《海南国际旅游岛开发条例》的可行性1、我国打算进一步开放旅游业,海南可以作为试点。

海南省应以国务院批复”同意海南进一步发挥经济特区优势,在旅游业对外开放和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先行试验”为契机,充分发挥特区体制、政策优势加快海南旅游要素的国际化改造,推动投资主体国际化、旅游产品国际化、旅游接待设施国际化、旅游服务管理国际化;加快涉外旅游人才的培养,完善旅游国际化的配套接待体系。

海南概况

海南概况

海南概况海南概况--经济发展概况【简述】【农业】【工业】【旅游业】【固定资产投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国内贸易、市场物价】【对外经济贸易】【财政、金融、保险】【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简述】2002年继续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大投资力度,扩大消费需求,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平稳增长,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同步提高。

当年国内生产总值624.89亿元,比上年增长9.3%,增幅高于上年0.4个百分点。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28.95亿元,增长9.1%;第二产业增加值146.09亿元,增长12.5%;第三产业海南省行政区划简表 (以2002年末为准)(省民政厅提供)增加值249.85亿元,增长8.1%。

从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看,第一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37.2%,第二产业26.5%,第三产业37.3%。

从产业结构变化看,第一、第二产业比重有所上升,第三产业比重略有下降。

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36.6%,上升1.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由23.3%上升至23.4%,其中工业由16.3%上升到16.7%;第三产业由41.1%下降到40%。

全省经济继续在景气区间运行,其中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企业家信心指数平均为113.65,比上年下降1.99点;反映微观经济运行状况的企业综合生产经营指数平均为113.96,上升1.28点。

当年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一是优势产业发展势头强劲。

在农业方面,由于坚持发展“订单农业”、“科技农业”和“绿色农业”,按照比较效益最大化和生态平衡的原则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农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9.1%,远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在工业方面,由于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优先发展汽车、医药、油气化工和农产品加工业,不仅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而且工业经济效益也明显提高;在旅游业方面,《海南省旅游条例》正式施行,《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获省政府批准,同时开展一系列旅游市场整治行动,促进了旅游业健康发展,旅游服务质量也有明显提高。

海南省旅游业法规体系的构建与研究

海南省旅游业法规体系的构建与研究

海南省旅游业法规体系的构建与研究摘要:伴随着海南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海南的旅游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旅游法规已初步形成体系。

但不容否认的是,海南省的旅游法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海南旅游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海南旅游立法的相对滞后给旅游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促使相关立法机关重视旅游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旅游法律体系。

关键词:海南;旅游法规体系;市场规范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到今天,旅游业已经成为很多省市的支柱产业。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使旅游业在法制轨道上良性发展,我国也在不断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立法工作。

自1985年来来,中国已公布的旅游市场法规、条例、标准等已经不下40余个。

中国各省市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也都逐渐颁布了一些区域性的旅游法规。

这些地方性的旅游法规和国家层面制定的法规一起,共同构成了中国的旅游法规体系。

但是与旅游业发展的速度相比,中国的旅游法治建设仍十分滞后。

海南省作为中国著名的旅游大省,非常有必要尽快建立起一套健全完善的旅游法规体系。

一.海南省旅游法规体系的构成目前中国的旅游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旅游行政法规、旅游部门规章、地方性旅游法规、地方性旅游规章四类。

前面两类法规和规章属于国家层面的对于中国旅游业的总体性规范文件,主要目的是为中国旅游业的正常发展建立有序的行业环境。

后面两类法规和规章则属于各省市地方为了扶持和规范本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在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指导下制定的规范文件。

由于我国旅游立法起步相对较晚,目前国家层面的旅游法规体系并不健全,不够完善,使得各省市十分有必要根据各地旅游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旅游法规和规章。

另外,在此四类旅游法规之外,还有大量涉及一般民事与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民用航空法》、《文物保护法》、《公司法》等,以及一些国际上的旅游条约或公约,在各自层面上对都旅游行业的某些环节做了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引导,是对中国旅游法规体系的补充和支持。

海南省旅游条例(2004修正)

海南省旅游条例(2004修正)

海南省旅游条例(2004修正)【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8.06【实施日期】2002.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海南省旅游条例(2014修订)海南省旅游条例(2001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旅游产业开发、经营、服务、管理活动或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热带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特色,坚持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产业的管理与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管理与监督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章旅游产业的发展与促进第五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定期研究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旅游产业发展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产业与各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战略把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重点建设为旅游区(点)配套的交通、环境保护、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

建立旅游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筹集、收缴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和鼓励对旅游教育的投入,拓宽办学渠道,兴办旅游教育、职业技术学校,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海南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暂行条例

海南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暂行条例

海南省道路旅游客运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加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提高旅游客运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旅游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定义] 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条例所称道路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和非定线两种。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线客运管理。

第三条[适用主体]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经营性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均须遵守本暂行条例。

第四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管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道路旅游客运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省道路旅游客运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内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规划原则]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旅游出行需求。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运输,优质服务。

第七条[运力投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本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规范经营”的原则,正确处理道路旅游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关系,保持运输供求的总量平衡,促进道路旅游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许可方式]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权招投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旅游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旅行社设立分社,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和审批手续。

旅行社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治理,统一核算。

禁止以承包、租赁旅行社分社或者门市部(营业部),或者同意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导游服务公司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旅游条例》依照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产业的进展,合理开发利用和爱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旅游产业开发、经营、服务、治理活动或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进展旅游产业应当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热带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特色,坚持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爱护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产业的治理与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产业的进展,治理与监督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章旅游产业的进展与促进第五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定期研究旅游产业进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旅游产业进展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产业与各相关行业的协调进展。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产业进展战略把旅游产业的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并鼓舞各类社会资金投入,重点建设为旅游区(点)配套的交通、环境爱护、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爱护设施。

建立旅游进展基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方法规范旅游进展基金的筹集、收缴和使用治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和鼓舞对旅游教育的投入,拓宽办学渠道,兴办旅游教育、职业技术学校,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舞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产业的开发和建设,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治理部门,从实际动身制定旅游商品进展规划,引进人才、资金及旅游商品科研、开发、生产、加工项目。

组织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发加工具有海南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及其他旅游消费品,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第九条对旅游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政府税务机关及有关治理部门应当依法收取税费。

政府有关治理部门在批准办理旅游有关证件时,不得收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设定旅游收费项目。

禁止向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有权拒绝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的收费;有权拒绝各部门强行推销商品或者强行安置人员;有权拒绝无合法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地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制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打算并指导实施;组织和协调重大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和大型旅游活动;引导旅游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提高服务质量,制造宽松、舒适、安全的旅游环境。

第十一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健全旅游信息网络、旅游信息统计制度、旅游信息调查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系统,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鼓舞在旅游资源特点突出、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显著的区域,建设国家或者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

扶持民族自治地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进展旅游产业,进展民族旅游项目,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线路和旅游品牌。

第十三条鼓舞开发具有热带海岛特色和本地民族文化风情的休闲度假、生态、体育、文化、会展、医疗保健旅游等旅游产品,创建旅游项目品牌。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对旅游经营者投资开发的旅游项目品牌的治理和爱护,维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鼓舞旅游经营者进展旅游电子商务,推广旅游预订服务网络。

旅游经营者能够采纳国际服务质量治理标准,开展服务质量治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服务质量体系认证。

第十五条鼓舞国内外投资者按照本省旅游规划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在本省建设旅游设施,兴办旅游项目。

鼓舞国内投资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经营开发活动。

鼓舞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设立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外省市的旅行社能够组织省外旅游团队直接到本省进行旅游活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在交通、咨询、服务及事后备案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卑视、刁难、设置障碍。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在重要旅游都市的车站、码头、机场等地设立旅游服务机构或者设施,为外地直接来本省旅游的团队及散客提供旅游咨询与服务。

第十七条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地区的人员到本省旅游,能够在本省出入境口岸办理落地签证。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旅游团体,实行15日内免办签证。

香港、澳门居民和华侨,凭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直接进入本省及转往境内其他地区或者出境。

台湾居民能够直接在本省出入境口岸申领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一次有效入境签注。

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产业进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爱护第十九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爱护、可持续进展的原则,面向市场,尊重和满足不同国不、地区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幸免低品位和重复建设。

第二十条省、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爱护和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全省旅游进展规划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治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旅游进展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游进展规划。

制定旅游进展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市总体规划、环境爱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

重点旅游都市新城区规划和旧城区改造,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功能。

旅游进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及旅游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旅游进展规划。

旅游区域开发,应当编制建设规划,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建设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环境阻碍评价和配套环境爱护设施的建设,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禁止在旅游区内兴办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或者采石、采矿、挖沙、葬坟,违反规定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

第四章旅游产业的经营与治理第一节旅游经营者第二十四条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国家规定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禁止非法散发经营旅游业务的宣传品招徕游客。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车船公司(或者车船业主)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驾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给从业人员发放工资及其他福利、办理社会保险,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治理,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饭店、旅游区(点)等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实行自主经营,同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猎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打算、销售渠道、客户名单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治理责任制,配备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设置内部安全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治理人员,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水上水下、高空等特种旅游项目的设备设施和旅游区(点)内的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许可证,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治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安全、消防、环保、食品卫生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

对依法需要定期检测的设备、设施,旅游企业能够托付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单位定期检测;该企业具备检测资质的,也能够自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施和旅游区(点)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资料和信息,作出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或者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巡游过程中,发觉有危险情况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爱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严峻损害时,旅游经营者或者导游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或者查找。

因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或者采取的旅游安全措施不当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旅游经营者所经营的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政府投入或者公益性的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能够实行政府指导价。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变相涨价;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或者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牟取暴利。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会员协商由企业自行定价的旅游项目价格浮动范围,加强价格自律。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得有下列内容:(一)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二)民族、种族、宗教、性不卑视内容;(三)淫秽、迷信内容;(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业务;(二)炒卖旅游团队、宾馆客房和旅游车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