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准入、退出及租赁和出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它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可以由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社会机构和企业实施,政府投资的项目产权归政府所有,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的项目产权归社会机构、企业所有,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等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5〕53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办〔2015〕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24日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统筹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监察、审计、人防、消防、供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配合、行业监管等工作。
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沧州经济开发区

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承担。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供应第五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
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五)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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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天津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
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4]92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4
【实施日期】2014.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9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14日
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促进公共租赁住房有序运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包府办发〔2012〕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交纳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包括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燃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四项因素。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齐政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发〔201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十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5日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改善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有序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碾子山七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包括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业务培训;监督、指导、检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备案、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维修管理等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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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院校房产资源的使用率和完好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学院办学效益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规范我院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房屋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院所有,由后勤处管理,住户只有使用权。
学院公有房屋可以租用对象为符合租住条件的正式在册在职教职工、为学院服务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租用公有房屋的单位及个人,需递交申请至后勤处,审查合格后与后勤处签订《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章租住标准
第四条公有房屋范围
一、国家、省、市及学院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家属院公有住房。
二、职工公寓。
三、门面房、地下室等其它公有用房。
第五条租住公有住房条件
一、租住家属院公有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院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并经学院批准。
2、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无居住房屋的职工并经学院批准。
二、租住职工公寓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未购买学院家属院住房和未在渭南市区购房的学院正式在册在职单身职工。
2、单身职工包括:未婚职工、已婚但配偶工作单位不在渭南市
区的职工。
三、租用门面房、地下室等其它公有用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为学院服务并经学院招商引进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租用职工公寓住房标准
1、2009年以前报到的研究生毕业生1人/间。
2、2009年以前报到的本科生毕业生2人/间。
3、2009年(含2009年)报到的本科生、研究生均2人/间。
第七条租用公有用房期限
一、租住家属院公有住房期限
1、学院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租用至工作结束。
2、特殊情况由学院与住户协商决定。
二、租住职工公寓住房期限
1、2009年(含2009年)进校的教职工租赁期限为3年。
2、2009年以前进校的教职工租赁期限可延长至5年。
3、租赁期限均从进校之日算起。
三、租用门面房、地下室等其它公有用房的期限
为学院服务并经学院招商引进的外来单位或个人按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第八条公有房屋租用收回
一、在租用期限内,因国家、省、市政策或学院建设及住房调整等原因需要收回住房,学院有权收回房屋,并提前20天通知承租人退房,承租人应予退房。
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愿退房时按第九条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三、对于弄虚作假,一经后勤处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九条房屋的房租费及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一、家属院公有住房收费标准
二、职工公寓住房收费标准
三、门面房收费标准
第十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一、租住学院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租住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按照第九条的标准收取.
二、为学院服务并经学院招商引进的外来单位和个人,租用公有房屋的按照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执行,承租人交费后应提供财务处交费凭证复印件至后勤处登记备案。
第三章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教职工校外自租房费补贴
一、学院采用自愿原则,鼓励教职工到校外租房,以解决校内用房不足的局面,租用家属院教职工房源或校外房源,需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凭本人和房东的租房协议和与学院后勤处签订租房补贴协议,享受自租房补贴的最长时间为三年(从发布实施之日算起)。
二、家属院教职工闲置房源,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出等于或高于外来承租人的租金将房屋暂时性收回,纳入学院职工公寓范畴,由学院统一调配,教职工需用房源时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学院,由学院解决. 三、享受自租房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未购买学院家属院住房和未在渭南市区购房的学院正式在册在职教职工。
四、自租房补贴发放标准
1、2010年新进教职工学院不安排住房,每年发放1500元的自租房补贴,享受时间为3年。
2、现有自愿租房的正式在册在职单身职工,从本办法实施之日算起, 每年发放1500元的校外租房补贴,最长享受时间为3年。
3、享受租房补贴的教职工,不再安排校内租房。
4、自租房补贴按年度计算发放,进入个人工资卡。
五、有以下情况,停止发放自租房补贴
享受自租房补贴的教职工,一旦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以购房合同交付使用时间为准),或调离应及时向后勤处申报,停止租房补贴。
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扣回租房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
六、办理自租房补贴程序
1、学院后勤处定于每年的三月、九月进行审核,申请享受自租房补贴的教职工应及时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后勤处审核后发放租房补贴。
2、校外租房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人员,一经后勤处核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四章房屋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公有房屋的使用管理
一、后勤处是学院公有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
凡租用学院公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后勤处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
后勤房产物业管理人员均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问题,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徇私舞弊等。
违者视情节及后果进行处理。
二、租用学院公有房屋有下列条件之一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用的公有房屋。
1、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承租人及外来单位。
2、利用租用的公有房屋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不遵守学
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租公有房屋只能本人使用,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否则,一经核实,按以上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承租人租金及其它费用、终止合同、收回公有房屋。
四、职工公寓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电器,违反规定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一定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则承担一切责任。
五、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公有房屋及共有部位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严禁利用公有房屋进行赌博、嫖娼、吸(贩)毒、销赃等违法活动。
如有上述行为,学院无条件收回公有房屋,并根据情节轻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承租人必须爱护公有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及房间使用性质,不得影响他人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不得损坏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退房时,原用户必须将房屋腾空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经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将公有房屋交回后勤处。
八、承租人调离学院,必须先退房,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三条承租人租住期间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各类公有房屋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后勤处要加强对学院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定期清理稽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