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_PFI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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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地产项目PFI融资模式

养老地产项目PFI融资模式

养老地产项目PFI融资模式养老地产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和养老服务的地产项目。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养老地产市场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然而,养老地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如何通过融资模式支撑养老地产项目的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介绍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私人融资倡议)融资模式在养老地产项目中的应用。

PFI是一种公共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它通过私人资本投资来建设和运营公共设施,并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方式回收投资。

在养老地产项目中,PFI模式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实现。

首先,由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对养老地产项目进行立项并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政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和财务分析,以确定项目的风险和回报预期。

其次,政府通过招标或竞争方式选择合适的私人投资者,进行项目的开发和建设。

私人投资者将承担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风险,并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提供一定期限的养老和养老服务。

PFI融资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项目建设和运营风险转移给私人投资者。

私人投资者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需要为项目的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措施来减少风险。

在养老地产项目中,PFI融资模式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项目的长期租赁或购买方式。

政府和私人投资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签订租赁或购买协议,以确保私人投资者能够回收投资。

通过PFI融资模式,养老地产项目可以更好地利用私人资本,加快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速度。

同时,政府不需要一次性投入大量的资金,可以将有限的财力用于其他重点领域。

然而,PFI融资模式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首先,私人投资者会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回报预期进行严格评估,只有潜在回报足够吸引才愿意投资。

因此,政府需要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政策和环境,以吸引私人投资者参与养老地产项目。

其次,PFI融资模式需要政府与私人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承担项目的风险和责任。

这需要政府在项目的选择、合同的签订和项目的监督等方面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

常见投融资模式介绍

常见投融资模式介绍

常见投融资模式介绍1、民间主动融资(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即对于公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行,作为对该民间投资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租赁费,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

在PFI 中,最终是由政府支付项目建设、维护费用,相当于是政府购买服务。

2、使用者付费模式(User Reimbursement Model ,URM)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合适的基础设施项目民间投资主体,同时,政府制定合理的受益人收费制度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上述费用转移支付给项目的民间投资者,作为购买项目服务的资金。

在URM模式下,资金的平衡来自于项目的收费,此种模式中的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是在政府的中介下完成的。

对于一些不适合私人直接进行收费、市场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污染治理工程等,比较适合采用URM方式来运作。

3、影子收费融资模式(shadow tolling)是指对于公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营,作为对该民间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形式基金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补偿其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应得的利益;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

在影子收费融资模式下,对于使用者并不直接向运营者付费,而是由政府根据设施的交通流量和预先商榷好的费率向运营者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就是影子收费。

实质上它没有真正融得资金,最终还是由政府支付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费用,相当于政府购买服务,只不过政府通过这种方式将支付的时间大大延长了,通常是二十年左右。

影子收费方式的风险分担对于政府而言,项目基本上由政府部门转向了私人部门,因为整个项目由私人部门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并筹措相关成本费用;政府仅承担交通风险,原因是影子费用的给付与交通流量相关,如果交通流量始终处于第二区间,那么政府给付的额度就会比较多,但由于给付始终在政府承受范围之内,所以相对于私人部门而言,政府承担的风险还是要小得多。

BOT与PFI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

BOT与PFI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

BOT与PFI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BOT融资模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PFI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还不被人们所熟知,对于二者的概念,往往区分不清,出现混淆。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阐明两种融资模式的差别,深化对PFI的认识,为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领域奠定基础。

一、BOT、PFI融资模式产生的背景及含义1、BOT融资模式产生的背景及含义20世纪80年代,世界经济形势逐渐发生变化,赤字和债务负担迫使一些国家开始寻求私营部门的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1984年,土耳其总理厄扎尔首先提出了BOT的概念,其出发点是将某些公共项目私营化,以解决政府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对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进行一揽子承包。

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获取利润,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

特许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

由于能够缓解政府资金不足和国有部门效率低下等多种问题,BOT融资模式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并被广泛运用于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环保等项目之中。

2、PFI融资模式产生的背景及含义随着政府努力降低在公共项目中的投资支出,鼓励私人资本在服务业等领域进行投资,英国首先提出PFI融资模式。

在1992年秋季的报告中,财政大臣Norman Lamon提出PFI概念并取代了“Ryrite”法则,这是对私有资金进入公共项目建设在形式和内容上的进一步规范化。

Norman Lamont指出:引入PFI概念的目的是为了使私有资金和公共项目更好的结合,明确和规范政府在私有资金建设项目中的角色,提高私有资金的利用率和政府的管理水平。

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就是利用私人或者私有机构的资金、人员、设备、技术、管理等优势从事公共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的一种建设模式,即政府根据社会需求提出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物品的建设、运营,并在特许期结束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公共项目应用私人主动融资(PFI)模式的方法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共项目应用私人主动融资(PFI)模式的方法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共项目应用私人主动融资(PFI)模式的方法研究的开题
报告
一、选题背景
公共项目建设需要实现议会预算额度,同时保持项目质量和稳定性。

然而,由于预算
限制和政府内部的碎片化管理,往往难以同时兼顾。

私人主动融资(PFI)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公共项目建设中,旨在解决这一问题。

PFI模式是一种公私合作形式,由政府和私营部门合作共同完成公共事业项目的建设,私人投资者通过向项目提供融资来获得
回报。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究PFI模式在公共项目建设中的应用方法,分析其特点、优点和局限性,并对其在政府职能转变、项目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政府和私人投资
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和措施。

三、研究内容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PFI模式的概念和基本原理
2. PFI模式在国内外的应用及经验
3. PFI模式在公共项目建设中的适用性和优点
4. PFI模式在政府职能转变、项目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建设措施和对策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方法,对PFI模式在公共项目建设中
的应用进行综合研究和探讨。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有利于促进公共项目建设与私人部门的合作,提高公共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PFI项目融资

PFI项目融资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英文原意为“私人融资活动”,在我国被译为“民间主动融资”,是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的,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兴起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

PFI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编辑本段特点虽然PFI来源于BOT,也涉及项目的“建设—经营—转让”问题,但作为一种独立的融资方式,与BOT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项目主体单一。

PFI 的项目主体通常为本国民营企业的组合,体现出民营资金的力量。

而BOT模式的项目主体则为非政府机构,既可以是本国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外国公司,所以,PFI模式的项目主体较BOT模式单一。

2.项目管理方式开放。

PFI模式对项目实施开放式管理,首先,对于项目建设方案,政府部门仅根据社会需求提出若干备选方案,最终方案则在谈判过程中通过与私人企业协商确定;BOT模式则事先由政府确定方案,再进行招标谈判。

其次,对于项目所在地的土地提供方式及以后的运营收益分配或政府补贴额度等,都要综合当时政府和私人企业的财力、预计的项目效益及合同期限等多种因素而定,不同于BOT模式对这些问题事先都有框架性的文件规定,如:土地在BOT模式中是由政府无偿提供的,无需谈判,而且在BOT模式中,一般都需要政府对最低收益等做出实质性的担保。

所以,PFI模式比BOT模式有更大的灵活性。

3.实行全面的代理制。

PFI模式实行全面的代理制,这也是与BOT模式的不同之处。

作为项目开发主体,BOT公司通常自身就具有开发能力,仅把调查和设计等前期工作和建设、运营中的部分工作委托给有关的专业机构。

融资方式_BOT_TOT_ABS_PPP_PFI

融资方式_BOT_TOT_ABS_PPP_PFI

BOT适用范围:
• BOT模式适用范围比较广,但主要适用于可以 通过收费获得收入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 和公共部门的建设项目,如电厂、交通(隧道、 桥梁、机场、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等)、供 水、环保、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等。此外,移动 电话、光缆和卫星等高科技通讯项目也较适合 BOT。这些工程通常为东道国带有垄断性的基 础设施项目,项目一般规模大,耗资多,技术 要求高,建设周期长,经营风险大,关系国计 民生,并属于急需项目,而且,这些项目的市 场需求一般都较好,能够获得较稳定的收入。
TOT适用范围
• 利用TOT方式引进外资是特指由外商投资购 买我国各级政府已经建成的一些公益性资 产(如道路和水厂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和特许经营权,在约定的时间内,投资者 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通过运作 该项资产取得收益,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 合理回报后,再将该项资产的产权和经营 权无偿移交给原产权所有人 • TOT 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ABS案例简介
• ABS融资模式的典型范例——三亚地产投资券 20世纪90年代初,在房地产开发的浪潮中,三亚成为了海 南省开发量最大的地区。三亚地产投资券在这种情况下产 生,即通过预售地产开发后的销售权益、集资开发三亚地 产、三亚地产投资券。 • 市政府下属的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是该投资券的发行人, 其提供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负责按时保质完成施工,并承 诺因开发数量不足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投资管理人由 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在开发期内,其要负责 控制向发行人支付发行收入的节奏,以确保与地产的开发 节奏大体同步。在开发完成后,管理人要组织销售地产, 并保证地产售价的公正性、合理性及竞争性。三亚地产投 资券的成功发行,除了因为投资者对投资券有较好的收益 预期外,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三亚市政府自始至终地大 力支持,政府的深度介入虽然有力地保证了投资券发行的 成功,也使该券的发行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市场行为,而是 在发行中出现了转轨经济中常见的现象:政府行为与市场

PFI和PPP模式

PFI和PPP模式

PFI和PPP模式PFI和PPP指利用私人或私营企业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优势,向社会提供长期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

PFI和PPP不同于私有化,公共部门作为服务的主要购买者,或作为项目实施的法定控制者,扮演着重要角色,以保证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PFI也有别于买断经营,买断经营方式中私人部门受政府的制约很少,是比较完全的市场行为;与公共项目传统的发包承包相比,PFI中私营部门还要负责融资和经营。

1992年,英国提出了私人主导融资(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20世纪90年代末,英国政府推动建立了公私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

PPP的概念自提出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西方流行,目前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并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实现其经济目标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核心理念和措施。

BOT、PFI、PPP三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采取由私营企业来负责或承担大部分项目融资的方式,实现了资源在项目全寿命周期的优化配置。

政府一般提供政策支持,不直接参与或少量参与该类项目的管理工作。

从BOT到PFI和PPP,应用领域逐步扩大。

BOT一般适用于赢利性公共设施项目,以便通过运营期的收费来偿还债务资金,而PFI和PPP为私营资本进入非赢利性公共设施项目开辟了更广阔的途径,政府通过长期租用协议或建成后使用期的补贴等方式予以有力的支持。

三、工程项目的承发包管理模式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是指业主单位向项目实施单位购买产品的方式。

根据设计与施工工作的一体化程度,可以对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方式进行分类。

1.传统的发包模式传统的发包模式即是DBB(Design—Bid—Build,设计—招标—建造)模式,将设计、施工分别委托不同单位承担。

该模式的核心组织为“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

我国自1984年学习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以来,先后实施的“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均参照这种传统模式。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BOT与PFI的比较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BOT与PFI的比较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BOT与PFI的比较摘要:对BOT和PFI两种模式进行了比较,从两种模式产生的历史背景、基本要求、适用范围、融资形式及采购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并着重说明了PFI模式中一些特殊内容,以推动PFI在我国的发展,提高我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管理水平.关键词:项目管理模式;公共-私人合作关系;BOT;PFl1、引言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其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以及各国政府财政的限制,政府开始邀请私人实体参与到资本密集的项目的融资、建设和/或运营的长期合同协议中。

这种安排通常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 (BOT))的形式;而近几年来,一种新的融资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PFl)浮出水面,并开始在某些发达国家,尤其是英国,广泛应用。

这两种模式都归属于更广泛意义的公共私人合作关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PPPs)),这是英国工党政府新引入的一个概念,旨在扩大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领域和加强两部门的合作力度.本文从两种模式的基本概念、产生的历史过程、适用范围、类型、招投标程序、融资形式等方面对BOT和PFI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和分析,并着重说明了PFI项目中出现的一些特殊内容,如公共部门比较体(PublicSectorComparator)、信息备忘录(MemorandumofInformation)和资格预审问卷(PrequalificationQuestionnaire)等。

2、BOT与PFI基本概念BOT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项目融资和建设模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这种方式是指一国财团或投资人作为项目的发起人从一个国家的政府获得某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特许权,然后由其独立或联合其他方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运营来获得利润,并用此利润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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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I项目的基本构架PFI项目一般涉及时间长、资金投入巨大,涉及社会效应显著,成功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效率与安定。

所以在前期做好详细的研究与周密的权利义务安排是十分必要的。

在国外,PFI项目的法律费用十分巨大,但是,正是因为在项目前期,有专业律师和顾问公司的参与,避免了许多潜在的纠纷和麻烦,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开展,实际上是大大节约了各方面可能发生的为解决潜在争议的开支。

PFI 项目需要一系列的合同安排,而且各个合同环环相扣,合同之间的相关性导致整个项目合同群成为一个系统工程。

附图中勾勒出了PFI项目的合同结构。

我们可以就中间的关键的合同逐一研究:*项目协议(特许协议)PROJECT AGREEMENT/CONCESSION AGREEMENT这是最关键的一份合同文件,通常通过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权利来进行整个项目的操作,包括设计、建设、融资和经营。

项目公司会尽量将所有的风险转移给各种分包商。

比如说,将设计和建设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将运营维护风险转移给运营商。

这种转移的理论基础就是使能最有效率的管理风险的组织来管理风险。

* 建筑合同CONSTRUCTION CONTRACTPFI项目中的建筑合同往往都是“交钥匙”合同,由承包商承担设计、建筑、供应、安装、调试与试运行等全部工作。

* 运营与维护分包协议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AGREEMENT该协议是从服务开始时开始执行的。

通常运营商都是具有卓著的业绩的运营者,因为,运营是产生现金流的来源,良好的运营才能保证对投资者(贷款人)的贷款的偿还。

* 其他的专业分包合同OTHER SUBCONTRACT例如培训合同、物流合同等。

* 附带保证(COLLATERAL WARRANTY)/承包商直接协议(DIRECT AGREEMENT)这些文件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必须的。

但是,在某个分包商的工作十分至关重要的时候,就需要这些文件来保证分包商的工作顺利完成。

总的说来,这些文件对合同顺利履行提供一定程度的额外保护。

有的时候,政府与项目公司都需要类似的保证。

直接协议是PFI项目的一个特色。

它是指资金提供方(出贷方)与借款方(承/分包商)在PFI项目合同下的合同相对方签订直接协议,规定在借款方(承/分包商)违反PFI 项目合同时,相对方不能直接终止与借款方的PFI项目合同,而必须给出贷方一个机会“介入”(“STEP-IN”),以纠正违约。

PFI项目融资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来源: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和规模的加大,对资金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以为例,1995-2001年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分别为:273.78亿元,378.78亿元,412.85亿元,531.38亿元,501.39亿元,449.90亿元,510,78亿元,7年增长86.57%.“十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亿左右,重大项目投资占三分之一,即3000亿以上。

对于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新的投融资体制和相应的机制做保证。

而PFI项目融资模式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并为社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扩大投资主体,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融资难题提供了途径和可能。

一、PFI与传统融资模式的区别在PFI的模式下,由项目公司统模式下,政府负责整个项目的负责整个项目全过程的开发,政府不直接对PFI项目负责。

因此,PFI模式是以实现基础设施项目全寿命周期目标为核心。

而在传全过程开发。

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项目公司对项目全寿命成本进行集成化的考虑,从而使政府在整个项目的全寿命周期中的成本低于传统模式下的总成本。

PFI的运用形式主要有:BOT(Build-Operate-Transfer),BTO (Build-Transfer-Operate),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BROT (BUld-Rent-Operate-Transfer),BOOT (Build-Own-Operate -Transfer),B00 (Build-Own -Operate),DBFO (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等等,其中DBFO模式,项目公司要承担额外的责任,如设施设计及其建设的融资。

二、PFI项目融资方式在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应用与创新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引入BO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从1995年起我国就加快了BOT模式的推广,标准BOT模式的基本运作模式是项目发起人出资本金,安排项目融资,承担相应的风险,开发建设项目,然后在特许经营期经营项目,以收回投资偿还贷款和获得合理的利润,而政府主管部门则作为项目的最终所有者与相关领域中的权威人士,作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并规划授权文件,将项目在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授予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权末将项目转让给政府。

水、电、收费公路等具有经营性的大型基础建设项目,一般都采用标准BOT模式。

目前,国规模最大的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就是由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投资联合体,以BOT形式投资建设并由该厂专营20年。

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风险除建设风险外,就是经营风险。

在“153060”高速公路网络建设中,采用BOT模式已经协议引进社会投资约200多亿元,其中11个项目已经找到社会投资人。

收费高速公路、越江隧道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且给投资人带来了比较稳定的收益,而获得许多民间投资人的欢迎。

此外,政府也可以按照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百分点的方式,给予项目公司固定的现金补贴,投资者可以以政府固定回报协议质压融资。

的浦大桥建设就是固定回报BOT模式,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风险在好于建设风险和利率风险(即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与投资其它项目的回报率相比较是否有损失),但对于政府而言,由于经营的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规避,过高的回报利率仍然会成为财政的主要负担。

因此,固定回报的BOT项目较难达成协议。

对于已经建成的项目,由于项目本身的经营特点(如经营收入稳定、项目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等),可以通过TOT模式进行项目融资。

沪杭高速公路段采用TOT模式,以32亿元出让30年的经营权,就是典型的例子。

TOT模式,项目公司不再承担建设风险,主要风险就是经营期的风险,并承担维护运营的责任。

对于政府而言,TOT模式可以盘活存量资产,筹集政府建设所需的资金,如果授权条件合理还能够实现存量资产的增值效应,实现项目公司与政府的双赢局面。

因此,这一模式比较受欢迎。

2002年5月,浦东自来水厂运用TOT模式以20亿现金转让50%的股权与法国威望迪公司合作,不仅使原有固定资产获得3倍的溢价,而且威望迪公司还承诺在提供优于现有水质的基础上,保持与政府统一的定价条件,并保证没有人员下岗,威望迪公司除了获得水厂建设维修和经营的权利,同时,还获得了浦东部分地区的水网的经营权,这是以往BOT项目所没有的,也是BOT模式的一次新的尝试。

而对一些收费公厕私营化白案例则标志着TOT模式应用空作的扩大。

对于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收费公路、水、电厂等),由于经营比较稳定,因此,受到社会投资者的欢迎。

但是,对于没有现金流或现金流不足的基础设施项目,如轨道交通、城市绿化等也可以采用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的方式,进行BOT或BT模式的融资,来鼓励社会资本的参与,以减轻政府现时的财政压力。

轨道交通领域就是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的,由申通集团负责项目规划投资、管理沿线各区出资35%局立项目公司,按项目法人制运作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寻求长期项目融资(占65%),期限为10-21年。

建成后交由地铁建设、地铁运营公司、现代轨道交通公司承担运营。

BOT作为PFI项目融资模式的主要方式,在实际应用中的形式是多样的,而且通过PFI的融资形式拓展了融资的渠道,大大促进了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建立了新的建设、运营方式,调整了社会参与基础建设的积极性。

采用PFI项目融资模式主要作用有:一是政府部门由传统的设施采购向服务采购转变,政府对项目的要求通过对服务要求的定义来实现,对私营机构如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不会做太多的干涉,支付的费用也由建造的实际费用变为根据服务情况而定;二是将私营企业的创新机制引入政府采购,即通过私营机构的参与,提高政府的投资效率,提高管理、创新的能力,为政府提供巨大的潜在收益;三是将基础设施的全寿命风险适当地转移到更二适宜的管理机构。

PFI项目融资体制的主要风险在于其参与方较多,一般有政府、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投资银行、贷款银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运营单位甚至用户等,合同关系复杂,往往涉及到几十个合同或协议,法律关系非常复杂。

由于政府所给予的特许经营权的条件是项目合作和实施的重要基础,因此,PFI项目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信用以及政府与项目公司的关系。

PFI项目将建设、经营的风险转移至经营机构,对经营机构的要求比较高,需要专业化程度和对市场的分析、把握能力比较强的公司,才能真正做好项目。

在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倾斜的同时,也需要对项目公司的运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使项目的运作在法制的基础上进行,切实保护项目参与者的利益,但现在对BOT 项目的法律法规建设还相当滞后,需要逐步地完善。

此外,项目经营权的具体条件关系到项目各方的切身利益与风险,是PFI项目谈判成功与否的重要条件。

因此,政府需要对PFI 的招商条件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策划。

PFI项目融资方式在中国基础建设领域的应用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如何完善PFI项目的应用条件和政策法规,促进PFI项目融资模式的创新,使其更加规化、标准化,这是对PFI项目融资方式提出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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