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法规】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温人防办〔2011〕3号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防办,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将《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二○一一年一月十日主题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通知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1年1月10日印发附件《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为全面推进全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规范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切实加强人防工程质监、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加大对人防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及安装的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现结合温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各县(市、区)人防办在进行项目审批时,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一)严格控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严格控制易地建设。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含)500平方米的。
(二)规范申报资料。
受理行政相对人报建的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申报材料时,要求提交以下资料:1、初步设计批文、国土部门批文、建设部门认可的施工图审查报告;2、建筑规划总平面图;3、由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机构出具的人防专项审查报告;4、防空地下室审查合格后的全套图纸(包括平战功能转换预案)及光盘,并提供相关专业计算书。
2011.4.15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发布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文号:湘政发〔2011〕6号发布日期:2011-4-15 生效日期:2011-4-15湘政发〔2011〕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4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人防工程规划与建设管理1、统筹规划。
城市政府应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地上地下工程同步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人防工程,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
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未列人防工程建设内容或人防工程规划不合理的,要及时补充编制或完善规划。
经济发展较快、人口较多的乡镇要逐步规划和建设人防工程。
2、统一管理。
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含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先导区、试验区、出口加工区、大学校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各类园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
各类园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工作,依法纳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统一管理。
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旧住宅区整治、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住房、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必须且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由拒建防空地下室;对于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鄂人防办函〔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鄂人防办函〔2018〕3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民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地方政府规章。
该管理规定于2013年3月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五年,对推动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当前人防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省办决定今年要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并在总结的基础上,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拟报请省政府列入明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做好相关工作,各地人防部门要抓紧时间对本地区实施《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五年来的情况进行总结,按照全国第七次人防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审改工作精神,结合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提出修订建议。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修订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人民防空重要思想,深入落实中央深化人民防空改革决定和第七次全国人防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加快人防工程建设速度、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我省人民防空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二、修订指导原则根据省委、省政府审改工作要求和当前人防建设发展需要,提出如下修订指导原则:1、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2、按照“放管服”要求,理清人防职责,界定审批权限。
3、落实中央及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明确人防工程建设控制性详规。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三政[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政[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
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防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
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补建或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等方式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5〕14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5〕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8日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分为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依法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做到合法利用、科学利用、综合利用、有偿利用。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应当注重与城市发展相协调,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人防工程规划。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新政办[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空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一)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及城市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新乡市市区及规划区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县(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各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三)市、县(市)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或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四)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纳入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甬政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6〕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35号)已于2006年3月20 日起实施。
根据《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精神,现对2006年3月20日之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单位人防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落实维护管理资金,由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依法修建的非单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有维护管理能力的,可自行维护管理;无维护管理能力的,应按该人防工程剩余设计使用年限一次性向工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向有关单位支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由费用收取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费用支付标准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有平战功能转换设计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自行负责战时平战功能转换,也可按需转换工程量的现行造价委托人防主管部门在临战前统一完成。
四、收取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和平战功能转换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记账,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支出,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移交手续时,应提供相关人防档案资料,并将移交清单报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六、人防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平时使用登记手续的,使用单位(个人)应配合工程管理单位于2007年3月20日前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
违者将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条款予以查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5•【字号】津政办规〔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5日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称为公用人防工程;其他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称为结建人防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质量监督、验收备案、使用、拆除改造、报废、公用人防工程招投标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建设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项目审批工作。
市和区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市和区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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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入贯彻落实觉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看眼推进人防建设管理与国末相关政策调整改革的衔接,进一步创造人防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范和调整:
一、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1.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16个试点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铁、隧道、管廊等兼顾人防要求或落实防护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入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审图”,统一管理。
非试点地区,有条件的参照国家有关试点要求实施“联合审图”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实行人防单项审图。
“联合审图”中有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要及时反馈至相应人防主管部门。
2.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以上地下人防指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审查。
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省级人防主部门组织实施。
3.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再认定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资格。
在国家出台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政策前,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原认定的审查机构(含资格到期),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评估后,可继续承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二、关于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
4.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废止《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
5.实行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能力评估制度。
国家人防办发布执业能力评估标准。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执业能力评估考试,对通过考试的颁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负责承担考试所需经费。
6.已通过国家人防办组织的防护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核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
7.“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作为技术人员执业依据。
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防护工程师”、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调整为相应专业的“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
三、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资质管理
8.调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国人防(2014)438号附件4)。
①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要求;
②安全员、电焊工、机加工、钳工、电工、起重设备、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资格,人员数量满足生产安装需要;
③生产场地总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各区面积满足生产需要,并有符合保密规定的图纸资料室。
9.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提出资质变更、延续申请的,国家人防办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申报、审核材料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统报国家人防办。
具体流程和标准按照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企业资质认定服务指南办理。
四、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管理
10.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甲级企业提出资质申报、变更、延续申请的,国家人防办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对其资质条件、在本地区从业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申报、审核材料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家人防办。
具体流程和标准按照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服务指南办理。
五、有关要求
11.加强政策引导。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学深悟透中央有关改革精神,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人防建设管理调整改革宣传力度,引导人防企业认清改革形势、理解改革政策、熟悉改革举措,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为规范人防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氛围。
12.搞好工作对接。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能,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制定完善联合审图能力评估、资质管理等衔接配套的管理规定和办法,确保各项调整改革举措落地落实。
13.强化质量监管。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层面抓政策法规、省级抓审批督导、市县抓监管落实”的职能定位,切实履行好质量监管主体责任,采取与相关部门联合、“互联网+”“黑红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