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1)
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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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合同是一份常见的合同,但是你对它了解多少呢?你知道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吗?你知道终止保险合同的方法吗?为了帮助你正确理解保险合同解除的知识,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有重大的、特别约定的违约行为。
我国《保险法》也遵循了这一规则,通过立法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即《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也规定了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殊权利。
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之所以赋予投保人这一权利,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
但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被保险人觉得保险合同的履行没有必要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但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的航次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能终止;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限制投保人解除合同权利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保险法》第十六条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
保险业中的保险解除和解约

保险业中的保险解除和解约保险合同是保险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保险解除和解约也是不可避免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在保险业中的保险解除和解约的相关问题。
一、保险解除的概念和原因保险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保险解除通常是基于以下几种原因:1. 条款约定: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特定的解除条件,例如,如果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不履行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或违反了其他合同义务,保险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
3. 风险消失:如果被保险的风险消失,比如房屋被销毁或汽车被报废,保险合同也可以解除。
二、保险解约的程序和影响保险解约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情况。
相比于保险解除,保险解约的程序更为灵活。
保险解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步骤:1. 协商一致:双方在解约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确定解约事宜,并尽量达成一致。
2. 书面通知: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明确解约的原因和生效日期等信息。
3. 解约后责任:解约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返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同时被保险人不再享有任何保险保障。
三、保险解除和解约的注意事项在保险解除和解约过程中,双方应当注意以下一些事项:1. 法律依据:解除和解约应当参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遵循法律程序。
2. 通知时限:双方在解除或解约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通知时限进行操作,以免产生纠纷。
3. 责任划分:解除或解约后,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划分,包括返还保险费的金额和方式等。
四、保险解除和解约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两个实际案例,展示了保险解除和解约的具体情况:案例一:某位被保险人在投保汽车保险时提供了虚假信息,保险公司发现后解除了合同,并追回了已支付的保险费。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问题

方处 于优 势地 位 。《 险 法》 前述 规 定看 似 有违 公 保
平. 但最 主要 的原 因在于 给与 处于 弱 势地 位 一 方以 更 多的 法律 呵 护 .实 则 是维 护 实 质 公平 的必 要 手
段。 f ) 一 投保 人的 法定 解 除权 行使 条 件
解 除合 同须 以特 定 的解 除条 件成 就 为 必要 。 以保 所 险人 还应 向相对 人解 释 解 除合 同的 原 因 《 险法 》在 合 同解 除这 一 方面 赋予 投保 人 的 保 权利 多 于要 比保 险人 得 到 的权利 。 律对 保险 人 行 法 使 解 除权 的 条件 加 以严格 规 定 。 投保 人 解除 保险 与 合 同 之任 意 性形 成鲜 明 的对 比。 投保 人 解除 保险 对 合 同几 乎 没有 什 么限 制 。 而保 险 人在 正 常情 况 下不 得 解 除保 险合 同 。除 非他 与投 保人 有 事 先约 定 . 或 者 是在 投保 人 的所 作 所 为符合 法 律 的 明文规 定 。 否 则 保险 人 解除 保险 合 同的 条件 尚未成 熟 。
外 。 险合 同成 立后 . 险人 不 得 解除 保 险合 同 。 ” 保 保
1 反如 实 告知 义 务。 投 保人 违 反如 实告 知 违 若
义务 . 论 其主 观 态 度 为故 意 还 是 过 失 。 可 能 招 不 都
致保 险 人解 除保 险合 同。 2保 险标 的 的危 险程 度 增加 。 财产 保 险合 同 在 中保 险标 的 的危 险程 度增 加 的 , 不论 投 保人 或 被保 险人是 否 已经 履 行通 知义 务 . 产生 保 险人 解 除 合 均
试 论我 国保 险合 同法定解 除 问题
差异 . 尤其在 解 除权 的分 配 、 解除 条件 等 方面
【最新合同协议】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引起案件诉讼的焦点问题之一。
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完善

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完善摘要:在解除权的分配问题上就不能简单的采取“投保人倾斜”的立场。
对于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也应坚持以解除合同为例外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47-01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救济当事人之间对价失衡的最极端手段,解除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效力消灭,只有在严重破坏当事人之间对价平衡和当事人之间诚信基础的情况发生,法律才允许当事人行使这一形成权,从保险合同的约束中解脱出来。
本文拟就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分配原则与制度完善作一探讨。
一、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分配(一)解除权的立法作用合同解除制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通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制度创设的目的在于:合同有效成立后,有时会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使得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是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仍然固守合同的拘束力,不但对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有好处,而且对于社会整体利益也没有任何增益,让合同提前消灭,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更加符合当事人的需要。
合同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合意解除,其中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被称为法定解除权。
(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作用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赋予保险合同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依据享有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法律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对解除权的分配体现的是一种利益的平衡和矫正,对于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破坏当事人平等地位的保险合同,在经过必要的“挽救措施”而仍然没有办法实现合同的价值与目的时,给予当事人解脱合同束缚的途径。
即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来保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保证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实现。
(三)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分配总体来说以上法律采取的态度是投保人除特别约定或者法律另外规定,享有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而保险人则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才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合同消灭的法律效果。
保险的解除原因解析保险解约的情况

保险的解除原因解析保险解约的情况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
本文将解析保险的解约原因及其相关情况,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解除的情况。
一、保险合同履行期满保险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一旦合同期满,保险责任也将终止。
这种情况下,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延续保险合同。
如果保单持有人不提出延期要求,保险合同将自动解除。
二、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的解约也可能是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事故指的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例如车辆碰撞、火灾等。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合同也因此解除。
三、保险合同违约保险合同违约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解约的情况。
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未按时缴纳保费、提供虚假信息等。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能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四、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例如,保单持有人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不再需要保险保障,或者希望更换其他保险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保单持有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解除。
五、保险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双方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起来,保险合同解约的原因有保险期满、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违约、双方协商解除以及不可抗力等。
保险解除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需要仔细阅读和了解,以避免因为解除合同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保险具有保护人们财产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作用,但在保险解除的情况下,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如果在保险解约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保险机构或法律咨询机构,以便及时解决纠纷。
论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论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摘要]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指当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里立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包括: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障义务; 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保险合同经过复效期;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等。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阻却因素包括:弃权、禁止反言、超过除斥期间等。
[关键词]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新修订的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更加缜密,所以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成为新保险法实施后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试图对新保险法条件下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做一概括,供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参考。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内涵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合同解除权,是在合同解除权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权,它有自己独特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理论渊源——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导致合同得不到正常的履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不能实现。
合同解除权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通过该权利,使当事人“摆脱”不能实现期待利益的合同。
1.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
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经有了契约自由的思想。
但是,契约自由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被确立下来,发生在18-19世纪。
18-19世纪,资产阶级在世界范围取得和巩固政权,推翻了封建身份等级制度。
自然法思想、天赋人权理论的主流思想观念,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为保证双方的权益,保险合同设定了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读者对此有清晰的了解。
一、解除合同的情况1. 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1)互利原则:只有当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存在实际利益时,合同才能解除。
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合同解除带来的损失。
(2)公平原则:保险合同解除应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约定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除应依据合同双方的约定进行。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以明确解除合同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2. 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达成协议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
(2)违约解除: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
(3)不可抗力: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因素,使保险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4)未成年人解除:未成年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解除。
法定代理人可以认为保险合同对未成年人不利,有权解除合同。
二、终止合同的情况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责任的履行已经结束,合同效力消失,双方不再具有义务和权益的情况。
1. 合同终止的原则保险合同终止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已满,保险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2)保险赔付终止: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全部保险赔付,合同终止。
(3)宣告失效:当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损坏、销毁相关证据等情况,保险合同可以被宣告失效。
2. 终止合同的特殊情况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提前终止:(1)双方协商:当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达成终止合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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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要:保险合同解除权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解除合同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只有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一经解除就发生效力。
关键词:保险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解除效力
1999年3月1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
船舶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为一年,自1999年3
月11日零时到XX年3月10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费为3000元,分两次交纳,1999年8月20日交纳XX元,XX
年1月10日交纳1000元。
合同签订后,航运公司于1999年8月20日交纳XX元保险费,但XX年1月10 日没有按期交纳另一部分保险费1000元。
XX年2月25日,
航运公司投保的“东风号”轮船触礁沉没。
航运公司认为:“东风号”轮船已投保了船舶保险,“东风号” 轮船触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在保险期限内,他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则坚持:他与航运公司虽有保险合同,但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纳第二部分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收该保险费,不予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航运公司便起诉至法院。
那么,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在什么条件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
同的效力如何?这些都是本文将要论及的问题。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概述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他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
[1]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来源,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乂可分为保险人的依法解除与保险人的任意解除,约定解除乂可分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的解除与嗣后的双方协议解除。
合同的解除权一方面可作为违约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一种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合同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尤其在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的不平等,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有利于扭转这种不平等的局面,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被动附和可能带来的损害。
[2]
二、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及条件。
我国《保险法》
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即享有约定解除权。
[3]
有学者将这种约定称为“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是指对有关
保险的任何权利、义务或事实确认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实际上是将普通合同条款提升到一个特别的地位,对普通合同条例款的违反不会构成违约,而对特约条款的违反则将导致合同解除的效果。
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通过特别规定,提高某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很重要或对合同成立至关重要的条款的约束力,使之成为构成保险合同得以维持其效力的基础。
所以,保险合同当事人所特约的一般而言,应当是对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是具有基础意义的事项。
如果特约条款约定的解约条件过于宽泛,实际上违背了特约条款的本来目的,扩展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空间,对处于弱势
地位的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
例如,保险人将投保人的一般合同义务也上升到如果违反就将导致合同解除的事项写入合同中,容易导致保险人频繁使用合同约定解除权,不利于保护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更使法律赋予投保人的旨在平衡其与保险人之间力虽对比的任意解除权带来的优势化作乌有。
因此,一般来说,除非有利于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合同不得变更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以免扩大保险人解除合同的范围,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4]
三、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行使的法律法规所赋予
的解除权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延迟履行、根本违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而言,这种法定的解除条件就具有较大的特殊性。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明确表示排除合同法的解除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即保险合同的射幸特征。
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支付的代价得到的是一个危险保障的机会,而保险人是否需要实际给付以及何时履行给付
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合同终止前是不能确定的。
[5]
然而《保险法》第14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如
果不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那么虽然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但是由于保险人承担的合同义务以及投保人滥用任意解除权而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害,赋予保险
人法定合同解除权就显得很必要了。
另外,《保险法》第15
条也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保险法所规定的
各种情形,而不包括保险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具体来讲,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违反了以下法
定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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