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业中的保险解除和解约

保险业中的保险解除和解约保险合同是保险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保险解除和解约也是不可避免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在保险业中的保险解除和解约的相关问题。
一、保险解除的概念和原因保险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保险解除通常是基于以下几种原因:1. 条款约定: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特定的解除条件,例如,如果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不履行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或违反了其他合同义务,保险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
3. 风险消失:如果被保险的风险消失,比如房屋被销毁或汽车被报废,保险合同也可以解除。
二、保险解约的程序和影响保险解约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情况。
相比于保险解除,保险解约的程序更为灵活。
保险解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步骤:1. 协商一致:双方在解约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确定解约事宜,并尽量达成一致。
2. 书面通知: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明确解约的原因和生效日期等信息。
3. 解约后责任:解约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返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同时被保险人不再享有任何保险保障。
三、保险解除和解约的注意事项在保险解除和解约过程中,双方应当注意以下一些事项:1. 法律依据:解除和解约应当参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遵循法律程序。
2. 通知时限:双方在解除或解约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通知时限进行操作,以免产生纠纷。
3. 责任划分:解除或解约后,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划分,包括返还保险费的金额和方式等。
四、保险解除和解约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两个实际案例,展示了保险解除和解约的具体情况:案例一:某位被保险人在投保汽车保险时提供了虚假信息,保险公司发现后解除了合同,并追回了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 118条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
根据该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一是保险期间届满,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到期;二是被保险人死亡,失去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被保险财产毁损,保险合同应当终止;三是保险人、被保险人请求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四是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毁损或者丧失,被保险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五是保险人提前赔偿,保险合同终止的。
保险法第118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
根据该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一是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二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三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15日内未作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答复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四是保险人未按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五是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毁损或者丧失,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六是保险人提前赔偿,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并支付保险期间已经履行的义务。
同时,保险人对于保险期间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保障了保险合同的合法、公正和公平。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合同的约定和双方的协商一致原则。
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退还保险费和支付保险期间已经履行的义务的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保险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核查和处理,确保赔偿事宜能够顺利进行。
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合同在特定情况下的终止和解除方式,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

⼈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不⼀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后,投保⼈可以解除合同。
”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权利称为“投保⼈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
在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为同⼀⼈时,投保⼈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并⽆异议,但当投保⼈与被保险⼈、受益⼈并⾮同⼀⼈,即“利他保险合同”时,投保⼈是否仍然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解除保险合同是否要经被保险⼈同意?被保险⼈、受益⼈因解除所产⽣损失应由谁负担?均存在很⼤争议。
这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之⼀。
⼀、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与类型合同根据其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第三⼈为标准”可分为束⼰合同和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可分为向第三⼈履⾏的合同和由第三⼈履⾏的合同两⼤类。
向第三⼈履⾏的合同,⼜称利他合同、为他⼈利益合同、第三⼈利益合同、向第三⼈给付合同等,它是指当事⼈⼀⽅约定他⽅向第三⼈给付,第三⼈因之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
其中,约定向第三⼈为给付之⼈称为约定⼈、约束⼈、诺约⼈或债务⼈;与债务⼈签订合同,使得债务⼈负担向第三⼈履⾏义务之⼈称为受约⼈、债权⼈或要约⼈;第三⼈则称为受益⼈。
第三⼈利益契约通常多⽤于保险契约,尤其是⼈寿保险。
投保⼈不兼为被保险⼈、受益⼈时,在财产保险中,因被保险⼈为唯⼀享有保险赔偿⾦给付请求权之⼈,故该保险合同即属于典型的利他合同。
在⼈⾝保险中,被保险⼈或其同意的受益⼈依法享有保险⾦给付请求权,投保⼈不为被保险⼈或不为受益⼈时,该保险合同亦属于利他合同。
当投保⼈虽不是被保险⼈,但兼为受益⼈时,因保险⼈系向投保⼈(受益⼈)本⼈履⾏保险⾦给付义务,故仍属于束已合同。
⼆. 保险法上的投保⼈任意解除权依《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投保⼈任意解除权系法定解除权,该解除权的发⽣原则上⽆任何限制,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为保证双方的权益,保险合同设定了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读者对此有清晰的了解。
一、解除合同的情况1. 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1)互利原则:只有当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存在实际利益时,合同才能解除。
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合同解除带来的损失。
(2)公平原则:保险合同解除应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约定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除应依据合同双方的约定进行。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以明确解除合同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2. 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达成协议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
(2)违约解除: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
(3)不可抗力: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因素,使保险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4)未成年人解除:未成年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解除。
法定代理人可以认为保险合同对未成年人不利,有权解除合同。
二、终止合同的情况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责任的履行已经结束,合同效力消失,双方不再具有义务和权益的情况。
1. 合同终止的原则保险合同终止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已满,保险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2)保险赔付终止: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全部保险赔付,合同终止。
(3)宣告失效:当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损坏、销毁相关证据等情况,保险合同可以被宣告失效。
2. 终止合同的特殊情况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提前终止:(1)双方协商:当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达成终止合同的意见。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根据《保险法》第XX条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2. 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3.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提供的索赔资料不真实或者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
4.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者故意放火、故意自伤等情况;
5. 其他《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在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
被保险人在接到解除通知后,有权要求保险人提供解除合同的证据,并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性解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有更多疑问或者需要定制化的合同范本,欢迎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理
论人 身保险 合 同中被保 险人 的合 同解除权
口冯 读江
( 北京工 商大学 北京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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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国 我 保 险法》 规定 了投保人 的解 除权与保险人的解除权 , 于被保 险人 的解除权未作任何规 定, 对 理论 界对 于是否应赋 予被保 险人 以解除
式中:
明确 规 定 , 是 对于 被 保 险人 的合 同解 除权 却没 有规 定 。 但 ( )投 保人 的解 除权 一 、 《 险法 》第 1 保 5条规 定 :除 小法 另 有规 定或 者保 险合 同 另有 ” 约定 外 , 险合 同成 立后 , 保人 可 以解 除 合I 保 险 人不 得解 除 保 投 , 合 。” 就 足 说, 险合 同 成立 后 , !上 , 保人 可 以 随时解 除 这 保 原J 投 ! I J 保险 合 同, 须 以法律 或 者合 同无 另外规 定 者为 限制 , 但 如对 于货 物 运 输 保险 合 同 以及运输 工 具航程 保 险合 同 , 保 险责任 开始 后 , 在 无 沦是 保险 人 或者 投保 人( 保 险人) 被 均小 得解 除保 险合 同 。 ( ) 险人 的解 除权 二 保 《 险法》 第 1 条 第 2款 规定 :投 保 人 故意或 者 因重人 过 失 保 6 ” 末 履 行前 款规 定 的如 实告 知 义务 ,足 以影 响保 险人 决定 是否 同意 承 保或 者 捉 高保 险费 率 的, 险人 有权 解 除合 同 。” 第 2 条 第 1 保 ; 7 款 规 定: 未 发生 保险 事 故 ,被 保 险人或 者 受益人 谎称发 生 了保 险 ” 事故, 向保 险人 提 出赔偿 或 者给 付保 险金 请求 的 , 除人 有权 解除 保 合 , 并不 退还 保 险 费。 第 2款 规定 :投 保 人 、 保 险 人故意 制造 ” ” 被 保 险事 故 的 , 险人 有权 解 除合 同 , 承于 赔偿 或者 给付 保险 金 的 保 = I _ ! 责任 ; 除本 法第 四 卜 条规 定 外 , 三 不退还 保 险 费。” 以上是 保 险法 关于 保 险人 的解 除权 所 作 的总则 性 的规定 , 具 体 到人 身保 险合 问和 财 产保 险合 阃中 , 保 险法 》 了相 关具 体规 《 做 定 。例 如 , 3 第 2条规 定 : 投保 人 申报 的被 保险 人年 龄不 真 实, ” 并 且其 真 实年 龄不 符 合合 同约 定 的年龄 限制 的 , 险人 可 以解 除合 保 同,并按 照 合 同约 定退还 保 险单 的现 金 价值 。保 险人 行使 合同解 除权 , 川 本法 第十 ^条 第 二款 、 八款 的规 定 。; 3 条 规定 : 适 第 ”第 7 ” 合 同, 力依 照 本法第 三 六 条规 定 中止 的 。经保 险人 与投 保 人协 窆 5 [ 商并 达 成协 议 , 投 保人 补 交 保险 费后 , 同效力 恢 复 。1是 , 在 合 l _ = 自 l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合同变更的区别是,前者的目的是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修改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在修改后将继续履行。
一、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
我国保险法也沿袭了这个规则,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此即《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令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同时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保险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别的权利,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1、《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解除方式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之所以给投保人这样的权利,是因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获得保险保障,但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已经无必要时,则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不过,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新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Only action can add strength to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新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十五条【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我国用来调整保险行业发展的法律就是保险法,作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其实都应该对我国的保险法有所认识的。
比如在我国的新保险法当中就规定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解除问题,保险合同也需要依法解除,投保人想要解除保险合同的话,可以参考,新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
一、新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十五条【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依法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但是,当客观形势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使得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要求时,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保障自己利益的方式。
如果他放弃以参加保险的方式来获得保障,应当允许其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就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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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前言:保险是人类为抵御生活中的风险而创造出来的制度,它通过集合多个个体形成危险共同体的方式,提供经济帮助并分散消化危险。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非发生法定或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解除权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保险合同解除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已有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的倾斜性、解除事由的特殊性和解除效力的复杂性等特点,致使保险合同的解除存在着与其他合同解除有别的自身特点,可是立法对其多作概括性规定,导致理论和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概念界定、法定解除条件的合理性、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等问题争议颇多。
为了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更加适应我国保险事业的运营,本文希望能通过对保险合同解除权进行的较为深入、系统的论述,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些许参考。
摘要:本文主要对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一些相关问题作出论述,其中包括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分类、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合同解除的规定、保险人合理的解除权所产生的积极效应、保险人不合理解除权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等问题。
本文还将提出一些保险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保险合同、解除权、概念、积极效应、消极后果
一、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保险合同解除制度是保险法为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责任,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立的一项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来看,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
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除权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即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意外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从而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
但是,也应该看到,合同解除权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
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解除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依据解除合同具体条件的确定方式不同,保险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具体解除条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尚未成就,当事人不得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具体条件,当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依约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三、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合同解除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四、保险人合理的解除权所产生的积极效应
契约自由思想自罗马法时期开始产生并逐渐演化为一项民事原则。
此原则产生之后便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尊重,但契约自由主义原则在情势变更条件下却与契约正义相悖。
为了保障契约的正义性,合同解除权应运而生。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其解除权与普通合同大相径庭。
《保险法》在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的理论支撑下,赋予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同时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从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到2 009年现行的《保险法》,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走过了一个不断完善的历程。
而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完善更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主要从行使条件和限制条件这两个方面来规范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制度。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较为重要的两个行使条件。
因此,立法者在原有法条的基础上增加了“重大过失”、“足以影响”、“显著”这样的词汇,这些词汇有效限制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与此同时,现行《保险法》最大的亮点是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件,其包括:1.弃权与禁止反言。
当投保人合理信赖保险人错误的意思表示时,保险人不能再反悔,因此不再享有合同解除权。
这有效弥补了投保人专业性知识不足的缺陷,打压了保险人的优势地位。
2.除斥期间。
当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后三十日内不行使则保险人丧失解除权。
这有利于保险人积极关注保险合同的动态,及时把握解除权,防范保险人的慵懒之风。
3.不可抗辩条款。
如果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则保险人不得再解除合同。
此条款大大增强了保险合同的长期稳定性,符合人寿保险的长期性和投资储蓄性,有效保障了保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对我国保险行业形象的提升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保险人不合理解除权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
加入WTO以后,我国保险业正在快速的发展。
为了履行WTO的承诺,国外的保险公司陆续进入中国市场。
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险意识的增强,购买保险已经成为人们增强生活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
随着人们签订保险合同的增多,因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也频繁发生。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法定解除权问题,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因此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
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内容规定在十余个条文当中,分散零乱,存在很多问题,以致保险实践产生众多纠纷。
一方面,从理论上讲我国目前
对保险人法定解除权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系统,表现为我国保险法上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解除的效果等内容存在很大争议且无定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难于把握。
有必要将以上问题加以系统的整理论证,为我国保险立法的完善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指导。
另一方面,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内容规定得分散零乱且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而产生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的相关规定方面。
而且我国《保险法》未对保证的内容进行规定,致使实践中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内容产生解除合同纠纷时,缺乏法律依据,给保险实践带来了很多不便。
因为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的相关内容规定得不尽合理,保险实践中纠纷不断。
因此,必须对我国保险人法定解除权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从而为保险实践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六、保险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新《保险法》有利于保护投保方合法权益和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但仍存在缺陷:核保期的责任归属仍难以解决;免责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疏忽了对恶意重复保险的规定;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仍未得到确立。
为保证新《保险法》顺利实施,建议: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标准;取消免责条款的口头说明形式;明确保险人过错导致退保的处理;区分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赋予保险公估人以法律地位。
我国保险法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建立了我国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不尽完善,突出表现在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不够。
本文在探讨和分析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主体、第三人代交保险费是否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要对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进行适当限制,并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律机制,如保险合同解除应通知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异议权和参与权等。
参考文献:
1.卞江生,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保险研究》 2002年第10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除(征求意见
稿)
3.任以顺;;保险近因原则之“近因”概念内涵探析;保险研究;2008年05期
4.魏康琪;;论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年02期
5.彭卓贤;保险人法定解除权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
结束语:以上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有关论述,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了解保险合同解除权对我们很重要。
我们也能通过它捍卫我们的权利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