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

1《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 国代表大会报告》 2( 入学 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 导干部学 、 髁 习文件选编》 中央文献 出版 社、 党建读 物 出版 社 20 年 9 08 月版 3懈 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 中央文献 出版 、 社、 党建读物 出 社 20 年 1 版 09 月版 4《 、毛泽东 邓小 平 江泽 民论科学发展》 中 央文献 出版 社、 党建读物 出版 社 2 0 年 1 09 月
竺篁 囫 浅 论 人 身 保 险 台 同 中 投 保 人 的 法 定 解 除 叔
口 王 玮
( 汉 大 学法 学 院 , 北 武 湖 武汉 407) 30 2
摘
要: 本文通过对人身保 险合 同投保人行使法定解除权 的原 因以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分析探 讨, 出完善现行 提 保险法》 中投
五、创新培训体制,完善培训机 制, 推进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化、 规范化 创新培训体 制, 完善培 训机 制 , 进 推 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化 、 规范化 。一是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 建立分工明 确、 优势互补 、 布局合理、 竞争有序的干 部 教育培训机构体系 。二是加 强制度建设, 按照 《 干部教育培 训工作条例 ( 试行) 的 》
论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为视角

性 质上 构 成 保 险欺 诈 , 依 民法 的 一 般 原
理 ,应 当进 行 惩 罚 。 因 此 ,对 投 保 人 交
多 承 认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有 溯 及 力 。 德 国 《 保险 契约法 》第 2 7条第 2项 规 定 :“ 保 险 人 行使 解 除 权 时 , 除 本法 就 保 险 费 另 有 规 定 的以 外 ,双 方 当事 人 应 将 已经受
我 国 《 险 法 》 在 多处 规 定 了保 险 保
他 所 交 付 的保 险 费 可 以 获 得返 还 ;从 保 险 人 角度 ,合 同 解 除前 其 已 经 承担 的 保 险责 任 可 以 获得 相 应 的 经 济 补 偿 , 且 在
保 险事 故 发 生 保 险 人给 付 保 险金 后解 除
权解除保险 合同。
三 、投 保人 违 反告 知 义 务 的 法律 后 果
根 据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有 溯 及 力 的 观
保 险 人 知 道 解 除原 因的 期 间 和保 险 合 同 成 立 的 期 间 为 起 算 点 来 规 定 期 间 的 长 短 。共 同 点 是都 规 定从 保 险 人知 道 有 解 除事 故 之 日起 1 个 月 不行 使 而消 灭 ;区
别是 对 保 险 合 同成 立 的 期 间 规 定长 度 不
的 给 付 ,此 时 ,解 除 合 同 不 会牵 涉 保 险
金 的 问题 。 保 险 事故 发 生 后 ,保 险 人 因投 保 人
时 起 的利 息 ” ;我 国台 湾 地 区 《 险 法 》 保 第 25 条 及 日本 的 保险 立 法 原 则 上都 承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问题

方处 于优 势地 位 。《 险 法》 前述 规 定看 似 有违 公 保
平. 但最 主要 的原 因在于 给与 处于 弱 势地 位 一 方以 更 多的 法律 呵 护 .实 则 是维 护 实 质 公平 的必 要 手
段。 f ) 一 投保 人的 法定 解 除权 行使 条 件
解 除合 同须 以特 定 的解 除条 件成 就 为 必要 。 以保 所 险人 还应 向相对 人解 释 解 除合 同的 原 因 《 险法 》在 合 同解 除这 一 方面 赋予 投保 人 的 保 权利 多 于要 比保 险人 得 到 的权利 。 律对 保险 人 行 法 使 解 除权 的 条件 加 以严格 规 定 。 投保 人 解除 保险 与 合 同 之任 意 性形 成鲜 明 的对 比。 投保 人 解除 保险 对 合 同几 乎 没有 什 么限 制 。 而保 险 人在 正 常情 况 下不 得 解 除保 险合 同 。除 非他 与投 保人 有 事 先约 定 . 或 者 是在 投保 人 的所 作 所 为符合 法 律 的 明文规 定 。 否 则 保险 人 解除 保险 合 同的 条件 尚未成 熟 。
外 。 险合 同成 立后 . 险人 不 得 解除 保 险合 同 。 ” 保 保
1 反如 实 告知 义 务。 投 保人 违 反如 实告 知 违 若
义务 . 论 其主 观 态 度 为故 意 还 是 过 失 。 可 能 招 不 都
致保 险 人解 除保 险合 同。 2保 险标 的 的危 险程 度 增加 。 财产 保 险合 同 在 中保 险标 的 的危 险程 度增 加 的 , 不论 投 保人 或 被保 险人是 否 已经 履 行通 知义 务 . 产生 保 险人 解 除 合 均
试 论我 国保 险合 同法定解 除 问题
差异 . 尤其在 解 除权 的分 配 、 解除 条件 等 方面
论违反保险法告知义务后解除权的行使

按照我 国新修订的《 保险法》 1 条 的规定“ 第 6 投保
人 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的如实告知义 务 ,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 的, 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 同。” 险告知义务承担人 保 违反保险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也是采用解约主义 。下
险的评价者 ,保 险合 同无效 。” 日本改正前的商法第
7 2
川 理 工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成立 的时候 , 也就是说 , 保险合 同视为 自始末成立 , 发生 恢复原状 的法律后 果 ; 若合 同解除无溯及力 , 则合 同的
Vo -6 NO3 l . 2 J n.01 u 2 l
论违 反 保 险 法告 知义 解 除权 的行 使 务后
易卫 中, 素梅 黄
( 湖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 , 湖南 株洲 4 20 ) 10 0
Hale Waihona Puke 摘 要 : 国现 行保 险法 对投 保人 或被 保 险人 违反 告知 义务 , 险人解 除权 的行使 存 在一 些缺 陷, 保 人无 过错 我 保 即投 违反 告知 义务 时欠缺 对保 险人的救 济 , 险法将 投保 人没 有过错 的情 况排 除在投保 人 承担 不利后 果的 范围之 外。 就是 保 也 说 , 保人 虽 然没有 履行 告知 义务 , 他主 观上 没有 过错 , 险人 就得 不 到任 何救 济 , 保 险人 而 言是极 不 公平 的 。 投 只要 保 这对 针对 这种情 况 , 必要赋 予保 险人 以 变更权 与 终止权 , 有 同时又科 以不得 滥用 的义 务 , 以平衡投 保人 与保 险人 的权 利 义务 。 此外 , 当保险人 没有 尽到 对保 险危 险的 必要 调查 义务 时 , 险法应 明确规 定在 此情 况下 不该享 有合 同的解 除权 。 保
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完善

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完善摘要:在解除权的分配问题上就不能简单的采取“投保人倾斜”的立场。
对于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也应坚持以解除合同为例外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47-01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救济当事人之间对价失衡的最极端手段,解除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效力消灭,只有在严重破坏当事人之间对价平衡和当事人之间诚信基础的情况发生,法律才允许当事人行使这一形成权,从保险合同的约束中解脱出来。
本文拟就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分配原则与制度完善作一探讨。
一、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分配(一)解除权的立法作用合同解除制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通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制度创设的目的在于:合同有效成立后,有时会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使得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是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仍然固守合同的拘束力,不但对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没有好处,而且对于社会整体利益也没有任何增益,让合同提前消灭,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更加符合当事人的需要。
合同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合意解除,其中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被称为法定解除权。
(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作用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赋予保险合同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依据享有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法律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对解除权的分配体现的是一种利益的平衡和矫正,对于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破坏当事人平等地位的保险合同,在经过必要的“挽救措施”而仍然没有办法实现合同的价值与目的时,给予当事人解脱合同束缚的途径。
即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来保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保证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实现。
(三)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分配总体来说以上法律采取的态度是投保人除特别约定或者法律另外规定,享有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而保险人则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才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合同消灭的法律效果。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为保证双方的权益,保险合同设定了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读者对此有清晰的了解。
一、解除合同的情况1. 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1)互利原则:只有当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存在实际利益时,合同才能解除。
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合同解除带来的损失。
(2)公平原则:保险合同解除应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约定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除应依据合同双方的约定进行。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以明确解除合同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2. 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达成协议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
(2)违约解除: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
(3)不可抗力: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因素,使保险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4)未成年人解除:未成年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解除。
法定代理人可以认为保险合同对未成年人不利,有权解除合同。
二、终止合同的情况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责任的履行已经结束,合同效力消失,双方不再具有义务和权益的情况。
1. 合同终止的原则保险合同终止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已满,保险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2)保险赔付终止: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全部保险赔付,合同终止。
(3)宣告失效:当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损坏、销毁相关证据等情况,保险合同可以被宣告失效。
2. 终止合同的特殊情况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提前终止:(1)双方协商:当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达成终止合同的意见。
保险法期末考试试题

保险法期末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A. 投保人单方面的意愿B. 保险人单方面的意愿C. 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真实意愿D.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真实意愿2.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A. 保险标的发生任何损失B. 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C. 保险标的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发生损失D. 保险标的因投保人故意行为发生损失3.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可能导致的后果是:A. 保险合同无效B.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C.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D.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4.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必须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回应?A. 30日内B. 60日内C. 90日内D. 120日内5.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包括:A.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发现保险条款不合理B. 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C. 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不再符合其保险需求D.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发现保险人资质不全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可以由以下哪些主体行使?A. 投保人B. 保险人C. 被保险人D. 第三方2.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的情形包括:A. 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B.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费C.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投保人故意行为造成的D.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3.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方式可能包括:A. 现金赔偿B. 替代赔偿C. 恢复原状D. 重新投保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无权解除。
()2.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3.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4.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的索赔请求,必须在30日内作出回应。
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理
论人 身保险 合 同中被保 险人 的合 同解除权
口冯 读江
( 北京工 商大学 北京
摘
10 4 ) 0 0 8
要: 国 我 保 险法》 规定 了投保人 的解 除权与保险人的解除权 , 于被保 险人 的解除权未作任何规 定, 对 理论 界对 于是否应赋 予被保 险人 以解除
式中:
明确 规 定 , 是 对于 被 保 险人 的合 同解 除权 却没 有规 定 。 但 ( )投 保人 的解 除权 一 、 《 险法 》第 1 保 5条规 定 :除 小法 另 有规 定或 者保 险合 同 另有 ” 约定 外 , 险合 同成 立后 , 保人 可 以解 除 合I 保 险 人不 得解 除 保 投 , 合 。” 就 足 说, 险合 同 成立 后 , !上 , 保人 可 以 随时解 除 这 保 原J 投 ! I J 保险 合 同, 须 以法律 或 者合 同无 另外规 定 者为 限制 , 但 如对 于货 物 运 输 保险 合 同 以及运输 工 具航程 保 险合 同 , 保 险责任 开始 后 , 在 无 沦是 保险 人 或者 投保 人( 保 险人) 被 均小 得解 除保 险合 同 。 ( ) 险人 的解 除权 二 保 《 险法》 第 1 条 第 2款 规定 :投 保 人 故意或 者 因重人 过 失 保 6 ” 末 履 行前 款规 定 的如 实告 知 义务 ,足 以影 响保 险人 决定 是否 同意 承 保或 者 捉 高保 险费 率 的, 险人 有权 解 除合 同 。” 第 2 条 第 1 保 ; 7 款 规 定: 未 发生 保险 事 故 ,被 保 险人或 者 受益人 谎称发 生 了保 险 ” 事故, 向保 险人 提 出赔偿 或 者给 付保 险金 请求 的 , 除人 有权 解除 保 合 , 并不 退还 保 险 费。 第 2款 规定 :投 保 人 、 保 险 人故意 制造 ” ” 被 保 险事 故 的 , 险人 有权 解 除合 同 , 承于 赔偿 或者 给付 保险 金 的 保 = I _ ! 责任 ; 除本 法第 四 卜 条规 定 外 , 三 不退还 保 险 费。” 以上是 保 险法 关于 保 险人 的解 除权 所 作 的总则 性 的规定 , 具 体 到人 身保 险合 问和 财 产保 险合 阃中 , 保 险法 》 了相 关具 体规 《 做 定 。例 如 , 3 第 2条规 定 : 投保 人 申报 的被 保险 人年 龄不 真 实, ” 并 且其 真 实年 龄不 符 合合 同约 定 的年龄 限制 的 , 险人 可 以解 除合 保 同,并按 照 合 同约 定退还 保 险单 的现 金 价值 。保 险人 行使 合同解 除权 , 川 本法 第十 ^条 第 二款 、 八款 的规 定 。; 3 条 规定 : 适 第 ”第 7 ” 合 同, 力依 照 本法第 三 六 条规 定 中止 的 。经保 险人 与投 保 人协 窆 5 [ 商并 达 成协 议 , 投 保人 补 交 保险 费后 , 同效力 恢 复 。1是 , 在 合 l _ = 自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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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摘要]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指当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里立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包括: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障义务; 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保险合同经过复效期;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等。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阻却因素包括:弃权、禁止反言、超过除斥期间等。
[关键词]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新修订的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更加缜密,所以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成为新保险法实施后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试图对新保险法条件下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做一概括,供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参考。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内涵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合同解除权,是在合同解除权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权,它有自己独特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理论渊源——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导致合同得不到正常的履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不能实现。
合同解除权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通过该权利,使当事人“摆脱”不能实现期待利益的合同。
1.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
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经有了契约自由的思想。
但是,契约自由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被确立下来,发生在18-19世纪。
18-19世纪,资产阶级在世界范围取得和巩固政权,推翻了封建身份等级制度。
自然法思想、天赋人权理论的主流思想观念,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强调个人天赋权利与公共权力的抗衡,法学们提出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张私法主体自由行事,自由进行交易,不受政府和公法干预。
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契约自由得到确立。
契约自由也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得以确立。
2.合同解除权的产生。
契约自由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契约的规定实现权利义务。
契约成立后,无论客观情况出现何种情况的异常变动,均不影响契约的效力。
但是,这样就产生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矛盾:契约正义原本是基于契约自由而产生,由于发生某种特定情形,使当事人原来的合意违反了正义,如果坚持契约自由,必然会对契约自由的核心——契约正义的背离。
为了避免这种非正义的结果,法律赋予当事人合同的解除权,使其从无法履行或其履行无意义的合同中“解脱”出来。
(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及特征1.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指当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非双方法律行为。
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只需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于合同相对人,而无需对方的认可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的过程又并非完全遵循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有其自身的特征。
(1)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是指保险人或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解除权人自然是投保人与保险人。
这里之所以强调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保险人,主要是考虑到保险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问题。
(2)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对象是投保人。
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在此种体系中,民法是保险法的普通法,保险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对同一事项,保险法有明文规定的,应适用保险法。
保险法无明文规定的,则应适用民法的规定。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对象,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法理,可知合同解除权应向他方当事人行使。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对象自然是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投保人。
(3)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是当事人另一方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而言,当事人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是发生了引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利益不能实现的事件。
具体而言,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等。
《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仅仅限于《保险法》条文所规定的各种条件,而不包括《保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保险合同解除制度是保险法为均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保险业正常运营而设立的一项补救措施。
设置合理的解除权行使条件,可以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维护保险基金的安全,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双方当事人的诚信。
反之,不合理的解除权行使条件,不但不能达到设立此制度的目的,反而会造成民众对保险的不信任,挫伤其投保积极性,进而危害经济秩序的稳定,阻碍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效力来源不同,保险人解除权行使条件可分为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和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
(一)保险人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其主观恶意明显。
此时,法律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无疑是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主观恶意的惩罚,是最大诚信原则的运用。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障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保险的本质是提供一种保护,以防止降临到被保险人头上的不确定性事件的危险,这种事件通常将有害于被保险人。
{1}保险使被保险人免于精神和财产上忧患的同时,其存在也降低了被保险人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意识。
投保人投保后往往以为进了保险箱,而不再防范风险。
这不仅增大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影响保险人的清偿能力。
其结果,保险制度不但未达到防御灾害、增进人类福祉的目的,反而成为保险事故发生的罪魁祸首。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照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所提出的建议,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时,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4.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合同订立时,为使保险人能充分估计危险,合理确定保险费,基于保险制度本身的“对价平衡原则”及“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向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的基本资料。
保险人基于此资料评估危险,确定保险费,与投保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后,保险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的条款予以确定。
所谓“危险增加”,是指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在保险期间发生显著的持续增加,该增加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没有被作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而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于保险人显失公平。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一个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的重要事项。
各国保险法一般都有年龄误报的规定。
影响某人死亡的概率最重要的因素是年龄。
统计资料表明,成人的年龄越大,死亡的概率就越高。
一般而言,长期人寿保险合同对于身体健康的人,保险人一旦同意承保,被保险人的年龄一般是决定保险费率的唯一因素。
{2}但是,在实践中,保险人逐个验明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才决定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是有困难的。
因此,往往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核实年龄。
如发现年龄误报,保险金额应按真实年龄调整,在真实年龄超过保险人规定的最高承保年龄时,保险合同无效,由保险人将已收的保险费无息返还给投保人。
6.保险合同经过复效期。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费可以分期支付,因此可能出现投保人由于一定原因未能及时交付保险费的情况,这时,法律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期即六十日,六十日后仍未交付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根据对价平衡原则,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是保险人承担危险的对价。
投保人未交付当期保险费,即构成对原对价平衡关系的破坏,保险人也就不应承担当期的保险责任。
同时,投保人按时交付保费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投保人不按时交付保险费,也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理应解除合同。
(二)保险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是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另一个依据。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因协商一致而产生合同,也有权协商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条件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事由,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保险合同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
三、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阻却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阻却是指保险人因自己的行为满足某种情形而丧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具体包括:弃权与禁止反言、除斥期间等。
(一)弃权与禁止反言。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弃权指自愿或故意地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指权利人对于某种权利或利益,任意的放弃或使之消灭的意思。
在保险中,弃权是指保险人以言词或行为,故意放弃其解约权及抗辩权。
保险人放弃行使解除权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保险人明知有解除的原因或者从已知相关事实中可以推知;其二,保险人知道有解除权后,明示或默示放弃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