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
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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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合同是一份常见的合同,但是你对它了解多少呢?你知道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吗?你知道终止保险合同的方法吗?为了帮助你正确理解保险合同解除的知识,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有重大的、特别约定的违约行为。
我国《保险法》也遵循了这一规则,通过立法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即《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也规定了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殊权利。
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之所以赋予投保人这一权利,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
但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被保险人觉得保险合同的履行没有必要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但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的航次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能终止;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限制投保人解除合同权利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保险法》第十六条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118条摘要:一、引言二、保险法117 条解析1.保险人的抗辩事由2.保险人的证明责任三、保险法118 条解析1.保险合同的变更2.保险合同的解除四、结论正文:一、引言保险法是我国保险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中第117 条和第118 条是关于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的重要规定。
本文将对这两条法律条款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相关规定。
二、保险法117 条解析保险法第117 条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有抗辩事由的,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说明。
”根据这一条款,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过程中,如果存在抗辩事由,即可以对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保险人应当及时将这些抗辩事由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说明。
1.保险人的抗辩事由保险人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等。
当保险人发现存在抗辩事由时,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保险人的证明责任保险人在提出抗辩事由时,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抗辩事由的存在。
如果保险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将无法对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
三、保险法118 条解析保险法第118 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这一条款,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需要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1.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行为。
变更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
2.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解除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 118条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
根据该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一是保险期间届满,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到期;二是被保险人死亡,失去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被保险财产毁损,保险合同应当终止;三是保险人、被保险人请求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四是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毁损或者丧失,被保险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五是保险人提前赔偿,保险合同终止的。
保险法第118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
根据该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一是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二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三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15日内未作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答复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四是保险人未按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五是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毁损或者丧失,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六是保险人提前赔偿,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并支付保险期间已经履行的义务。
同时,保险人对于保险期间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保障了保险合同的合法、公正和公平。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合同的约定和双方的协商一致原则。
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退还保险费和支付保险期间已经履行的义务的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保险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核查和处理,确保赔偿事宜能够顺利进行。
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合同在特定情况下的终止和解除方式,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和标准。
根据该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一、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二、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三、被保险人对于风险不实际存在或者构成保险欺诈的。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在以上情况下可以解除,说明了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对于风险不实际存在,构成了保险欺诈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同样可以解除合同。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
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的程序和程序必须合法、合规。
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使其合法有效。
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并且不再承担与该保险合同相关的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解除要求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依规进行协商,并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后,双方都有权获取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则不再承担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保险责任。
这其中体现了公平和合法性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除需要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同时,合同的解除也需要遵守市场规则和行业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保险法》、《合同法》,以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除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此外,保险公司需要遵守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符合市场规则的合规操作。
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进行保险合同的解除操作,从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有事实依据,合理合法。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评释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评释江玉远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评释:1.第16条第1款【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性质、范围和主体】第一款规定的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出的声明或者陈述,包括对实施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2]如实告知发生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即如实告知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的任何阶段,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如实告知在性质上是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缔结合同,在合同订立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
所以,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反应在保险法上就是“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第16条

保险法第16条(实用版)目录一、保险法第 16 条的概述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三、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四、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五、保险法第 16 条的司法解释正文一、保险法第 16 条的概述保险法第 16 条是关于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根据这一条款,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有关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如健康通知,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得隐瞒。
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对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如健康状况、职业、家庭背景等,以便保险公司根据这些信息来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三、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发现问题后三十日内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将失去解除权。
四、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保险法第 16 条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
五、保险法第 16 条的司法解释在实际操作中,保险法第 16 条的适用可能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第 16 条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根据解释,如果被保险人要求退还保险现金价值,法院不予支持,因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退还,而非按保险现金价值进行退还。
保险法五十二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和后果。
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解读:一、条文内容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义务的;(四)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减少的;(六)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
二、条文解读1.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危险情况。
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是违法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义务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义务。
如果未履行,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4)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减少的。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为保证双方的权益,保险合同设定了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读者对此有清晰的了解。
一、解除合同的情况1. 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1)互利原则:只有当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存在实际利益时,合同才能解除。
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合同解除带来的损失。
(2)公平原则:保险合同解除应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约定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除应依据合同双方的约定进行。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以明确解除合同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2. 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达成协议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
(2)违约解除: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
(3)不可抗力: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因素,使保险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4)未成年人解除:未成年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解除。
法定代理人可以认为保险合同对未成年人不利,有权解除合同。
二、终止合同的情况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责任的履行已经结束,合同效力消失,双方不再具有义务和权益的情况。
1. 合同终止的原则保险合同终止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已满,保险责任已经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2)保险赔付终止: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全部保险赔付,合同终止。
(3)宣告失效:当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损坏、销毁相关证据等情况,保险合同可以被宣告失效。
2. 终止合同的特殊情况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提前终止:(1)双方协商:当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达成终止合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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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
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概述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他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
[1]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来源,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可分为保险人的依法解除与保险人的任意解除,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的解除与嗣后的双方协议解除。
合同的解除权一方面可作为违约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一种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合同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尤其在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的不平等,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有利于扭转这种不平等的局面,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被动附和可能带来的损害。
[2]
二、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及条件。
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约定条
件成就时,保险人即享有约定解除权。
[3]
有学者将这种约定称为“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是指对有关保险的任何权利、义务或事实确认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实际上是将普通合同条款提升到一个特别的地位,对普通合同条例款的违反不会构成违约,而对特约条款的违反则将导致合同解除的效果。
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通过特别规定,提高某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很重要或对合同成立至关重要的条款的约束力,使之成为构成保险合同得以维持其效力的基础。
所以,保险合同当事人所特约的一般而言,应当是对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是具有基础意义的事项。
如果特约条款约定的解约条件过于宽泛,实际上违背了特约条款的本来目的,扩展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空间,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
例如,保险人将投保人的一般合同义务也上升到如果违反就将导致合同解除的事项写入合同中,容易导致保险人频繁使用合同约定解除权,不利于保护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更使法律赋予投保人的旨在平衡其与保险人之间力量对比的任意解除权带来的优势化作乌有。
因此,一般来说,除非有利于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合同不得变更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以免扩大保险人解除合同的范围,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4]
三、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行使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解除权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延迟履行、根本违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而言,这种法定的解除条件就具有较大的特殊性。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明确表示排除合同法的解除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本身的特殊
性,即保险合同的射幸特征。
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支付的代价得到的是一个危险保障的机会,而保险人是否需要实际给付以及何时履行给付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合同终止前是不能确定的。
[5]然而《保险法》第14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如果不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那么虽然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但是由于保险人承担的合同义务以及投保人滥用任意解除权而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害,赋予保险人法定合同解除权就显得很必要了。
另外,《保险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保险法所规定的各种情形,而不包括保险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具体来讲,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违反了以下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1)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作为保险法的特殊原则之最大诚信原则,与其他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尽最大诚信义务。
投保人将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是保险人正确测定危险率,计算保费所必需的。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包括投保人向保险人主动全面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相关信息,不管保险人询问与否,都应当将标的的相关信息告知投保人。
由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存续至关重要,所以在投保人有违告知义务时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是应当的。
《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托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且还规定了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时的后果。
2)违反防灾防损义务
依《保险法》第36条第三款之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义务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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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也享有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险费的选择权。
但是,对防灾防损义务的违反应当达到
较严重的程度时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对价平衡”原则的要求。
(3)不履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不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保险人均有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险费的权利。
只是在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时,
如果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可以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保险法》没有对此种危险程度的增加是由主观还是客观原因造成,是否足以影响
到保险合同的存续,没有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主观原因危险增加,且增加程度
影响到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决定是否承保的情况下时,保险人才能行使解除权。
(4)骗取保险金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28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事故,提出索赔,或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人为地制造保
险标的的高风险,使得“保险危险,分担损失”的合同目的落空,已从根本上违背了
最大诚信,属于恶意欺诈行为,法律赋予保险人解除权是必要且正确的。
并且,保险
法以保险人不退保费的形式科以投保人惩罚性赔偿责任,正是为了维护保险合同最大
诚信的价值取向。
除了上述原因外,保险法第54条、第59条还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两种情形。
四、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通常为对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损
害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过错行为有关,保险人自
然不须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保险人已收取的保险费应否返还给投保人,《保险法》没有做统一规定,可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是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其投保人若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保险人退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满的保险费。
如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义务,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等,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满的保险费。
(3)保险人退还保险费或其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以退还保险费。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效力终止的人身保险合同逾期未复效的,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