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合集下载

天安财险执法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天安财险执法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物价、海关、城监、卫生检疫、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以及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且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父母、祖父母),凡年龄在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

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得低于5人。

第四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4、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特定情况做出约定的条款,旨在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以下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特殊条款:
1.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或解除合同,比如被保险人自杀、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

2. 疾病定义条款:明确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疾病范围及相关的标准和限制。

这有助于在理赔阶段准确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相关疾病。

3. 约定等待期条款: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的目的是防止以已经存在的风险为保险事故进行投保,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4. 诚实信用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提供诚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不予理赔。

5. 免赔额条款:规定在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只在超过一定金额的损失范围内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免赔额的设定有助于控制保险公司的风险。

6. 索赔时效条款:规定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索赔申请,以保证索赔程序的及时性和有效
性。

这些特殊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双方的权益,也为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提供了依据。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 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一种保险。
传统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
➢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 的保险。死亡保险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属 或依赖其生活的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能维持一 定的生活水平,避免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陷入 困境。
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的比较
(1)基本模式
投资连结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万能寿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2)收益保障
无特约收益保障,主要看 必须设置最低保证利率 投资收益
(3)相关帐户
多个帐户可供选择
(4)保费保额
可以约定
(5)承担的风险不同 客户
无独立帐户,统一由保 险公司运作 随时可变
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
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变更后,投保人无须再缴 纳保费。
✓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展期保险是将保单的
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 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
任不变。
(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 指在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如果投保人没有 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用保单积累的现 金价值垫缴保费,以维持合同的效力。
✓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
(七)自杀条款
➢ 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为2年) 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 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31•【文号】主席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4.08.3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大学 保险法学 课件 人身保险合同

大学 保险法学 课件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年龄误告的处理 1、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经过一 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 缴纳续期保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为理由,来 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给 付保险金。
2006年3月,刘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 并指定刚出生的儿子小文为受益人。2008年8月10 日,刘某出差途中遭遇意外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决 定向受益人全额赔付20万元,却接到法院发出的协 助执行通知,因刘某和李某的借款纠纷法院裁定刘 某应偿还所欠李某之债,要求保险公司划拨20万元 保险金偿还刘某生前债务。请问保险公司应向谁支 付保险金?
6、有关受益人的几个特殊法律问题 1)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如何处理?视为 未指定受益人 2)数名受益人中有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 死亡或丧失受益权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 对这些受益份额另行指定受益人的,则其他 受益人有权受领全部保险金,按约定比例或 平均分
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受益人的指定:是否有限制? 受益人的变更:遗嘱变更? 受益人能否转让保险金受益权? 受益人不明确,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向某经常在村里帮人翻盖瓦房。村里人刘某为帮其减少风险, 就托人转告向某如同意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话,就将身 份证托人转交给刘某。向某将自己的身份证托人转交刘某。 2004年2月18日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人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 综合险,保单上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是向某。8月18日,向 某在帮人翻盖猪圈房顶时,摔下身亡。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是向某高空作业是合同规定的保险人免责范围,而且是刘某 代为投保的,对被保险人向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也没有经过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合同无效。本案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合 同是否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需要被保险 人书面同意才有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单:包括保险合同的具体信息,如被保险人姓名、年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2. 保险责任和范围:明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事故伤害、疾病、身故等情况。

3.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按约定的金额和频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4. 保险期限:确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5. 免除责任: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责任范围,如自杀、战争等情况。

6. 保险金给付: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当支付的保险金金额和时限。

7. 终止合同:规定保险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死亡、解除合同等。

8. 犹豫期: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取消合同并全额退还保险费的期限。

9. 投保告知义务: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相关的重要信息。

10.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规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这些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基本条款,具体条款内容可能会根据保险公司和不同产品的特点稍有不同。

为了保证自身权益,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练习题 (9)

人身保险合同练习题 (9)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CICE第九章1.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B.合同解除使合同效力指向将来消灭C.合同解除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D.合同解除是单方法律行为(答案是:C.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P216)2.下列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B.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都导致合同效力自始消灭C.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法律效力相同D.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撤销权都是基于法律规定(答案是:A.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P218)3.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解除权只能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行使B.投保人可以在合同期间随时行使解除权C.解除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得行使D.如保险合同有约定,保险人可以在合同期间行使解除权(答案是:D.如保险合同有约定,保险人可以在合同期间行使解除权;P217)4.甲向W保险公司投保了万能保险,后因2008年金融危机导致收入下降,甲解除了保险合同。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应向W公司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B.W公司应在合同解除后20日内退还甲保单现金价值C.甲只需停止交纳保费就视为解除合同D.W公司应在合同解除后20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甲保费(答案是:A.甲应向W公司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P217)5.2009年12月1日,甲让女儿乙在江中冬泳时乘人不注意,偷偷潜入水中游到别的地方躲藏起来。

紧接着甲故意沿江边大张旗鼓地寻找乙,造成乙溺水身亡的假象。

然后,甲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根据甲的邻居举报找到了乙的藏身地。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B.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C.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退还现金价值D.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增加保费(答案是:B.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P227)6.在行使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人身保险合同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人身保险合同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人身保险合同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人身保险合同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CICE)——中国寿险管理师资格课程A4《人身保险合同》选择与判断题1.为保障合同弱势方的利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当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1分]A.在投保单后附格式条款B.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C.对免责条款进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D.向投保人宣读全部条款内容2.下列关于近因原则的陈述中,不正确的是()。

[1分]A.近因是对损害发生具有决定作用的原因B.近因是对损害的发生起有效作用的原因C.确定保险事故原因和保险赔偿责任需遵循近因原则D.近因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结果第3-4题为套题:人身保险合同具有有偿性、非要式性、附和性、射幸性等特征。

这些特征对于理解保险合同和保险立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请根据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3.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常有投保人抱怨保险公司“霸道”,条款都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投保人只能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

这体现了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是()。

[1分]A.有偿性B.非要式性C.附和性D.射幸性4.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这体现了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是()。

[1分]A.有偿性B.非要式性C.附和性D.射幸性5.在我国调整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还有一些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1分]6.为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人身保险合同有“效力中止”这项特殊的制度。

关于效力中止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1分]A.效力中止前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B.效力中止后可在特定条件下恢复效力C.效力中止与效力终止含义相同D.效力中止是使合同效力处于暂停状态7.下列关于批单的陈述中,不正确的是()。

[1分]A.批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B.批单变更了原保险合同的内容C.原保险合同内容的效力优于批单的内容D.批单应粘贴在保险合同上并加盖骑缝章第8-9题为套题:2022年8月,某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甲被发现在水库溺水身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摘要:我国《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解除
权,却对被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只字未提。在人身保
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核心,控制着保险合同命运
和利益的归属,因此,有必要对被保险人是否应享有保险合同的解
除权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解除权
一、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有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作出意思表示,使
已成立的合同自始归于无效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保险法》第15
条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
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享有
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人一般不能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
现投保人有严重的违约或违法行为,这也是各国保险法所普遍接受
的原则。
投保人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是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
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
险利益基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某种经济或人身上的依附关系而
产生,投保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自由选
择是否订立保险合同,与谁订立保险合同。因此,法律应当赋予人
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当然,投保人的保险合同
解除权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保险法》第54条规定,保险责任
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
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
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可见,投保人行使解除权虽然可以使其不再受到保险合同的约束,
同时也要损失一定的金钱利益。因此在实践中,投保人对保险合同
解除权的行使是非常慎重的。
与旧法相比,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5条补充规定了”保险人
不得解除合同”,看似更加严格地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实
则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留下了尚可通过约定取得的余地。实务
中,多数情形下,对保险人而言,解除合同并非其追寻的商业目标,
经营者更希望维系合同关系的存在从而获取保费。但是在某些情形
下,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
尽责任等情况下,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纵观整个《保险法》,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做出
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否享有解除保险
合同的权利却只字未提。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解除合同的意
志是否可以被忽略?
二、我国学者关于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观点
是否应当赋予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这一问
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我国学者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非保险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对合同
的解除条件进行约定,直接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会与投保人
的当事人地位产生冲突,影响投保人的利益,并且这种无需任何理
由即可随意撤销合同的做法也会对保险合同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第31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也可以作为此种
观点的例证。
也有观点认为,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核心,控制着保险合
同命运和利益的归属,特别是在发生某些情形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
人身安全时,出于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应当赋予被保险人保险合
同的解除权或撤销权。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仅仅简单地把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
事人,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关系人,通过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片
面地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是不可取的。人身保险合
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因而
具有特殊性。当某些客观情况发生巨大的变化,足以影响被保险人
的参保意愿或者使被保险人处于危险的境地时,仍然片面的强调合
同的相对性和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忽视被保险人的权利救济,将会
使保险制度丧失存在的初衷。
第二种观点虽然肯定了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
但是没有对被保险人究竟应具有解除权还是撤销权做出明确的区
分,混淆了人身保险合同中解除权和撤销权的界限。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在2008年修改的日本《保险法》中,新增了被保险人的合同解
除请求权,规定于死亡保险合同、伤害疾病定额保险合同以及伤害
疾病损害保险合同缔结后,发生一定事由时,被保险人有向投保人
请求解除该保险合同的权利。被保险人的这种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并
不直接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如果投保人不解除合同,被保险
人可以提起以投保人为被告的”以裁判代替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的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判获得确定判决,以此代替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意思表示。该制度设计实际上与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发生变
化时直接赋予被保险人合同的解除权无异,从而将被保险人的权利
延伸到影响合同效力的体系中来。
在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05条中规定,由第三人订立之死亡
保险契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其契约无效。
被保险人依前项所为之同意,得随时撤销之。其撤销之方式应以书
面通知保险人及要保人。被保险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其撤销权者,视
为要保人终止保险契约。与日本《保险法》不同的是,台湾《保险
法》赋予了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撤销权,而非解除权。撤销权行使
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
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四、应当赋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
笔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赋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是
必要的。
第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倘若发生足以影响被保险人参保意愿或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健康
安全的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当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以防止道德风险的
发生。
首先,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处于核心地位,保险制度的目的
之一便是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果缺乏被保险人
解除其丧失参保意愿的保险合同的权利救济,将会使被保险人陷入
一种尴尬的境地--被保险人非但不能从保险中获得安全保障,反而
会因为保险的存在身处巨大的危险之中,并且对身处的这种情况无
能为力。
其次,维护合同的相对性和稳定性并不能成为忽视被保险人保
险合同解除权的借口。在合同法中,合同的相对性也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也允许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的稳定性固然需要维护,但是如果以牺牲被保
险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那未免会有些得不偿失。
第二,应当赋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而非撤销权。保
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撤销权的行使效果是不同的。解除权行使后,合
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撤销权行使
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如果赋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撤
销权,那么,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保险人
应当返还扣除应收部分后的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并且对在保险合同
被撤销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无须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如果
赋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那么,解除权行使后,被保险人
可以选择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或者自解除之日起消灭,保险
人除应当返还扣除应收部分后的投保人缴纳的保费,还应当对在保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赋予人身保险合
同中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可以更好的起到维护被保险人利
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姚军 于莉 《被保险人意思表示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意义》,
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年第五期
【2】孙祁祥《保险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
【3】潘红艳 《当代法学》 2011年第1期
作者简介:张颖,女,汉族,1988年10月出生于北京,2011
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商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