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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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2019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

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

最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2017.2.8)

最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2017.2.8)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情况;(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3年6月19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3年6月19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3年6月19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中组部解《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中组部解《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定 , 当予 以纠正 , 应 并按 照规定 追究 有关 责任 人 的
责任 。
第七 条
工会 、 共青 团 、 联等 人 民团体 和 国 妇
任 免审批 表》考察 材料等 。 、
第五 条 上级 组织 ( 人事 ) 门依 据有 关规 定 部
有 企事业单 位参 照本办 法执行 。
第八条
释。


: 钱
史 磐 参 尊 考
鱼 , 盏
任的;
相关 任用 事项 。党委 ( 党组 ) 议讨论 研究 有关 干 会 部任 用 时 , 级组 织 ( 事 ) 门应 当如 实报 告 征 本 人 部 求意见 的情况 。
( ) 七 其他 需要报 告的事项 。
本条第( ) 三 项所 称 领 导 干部 的 近亲 属 , 指 是
先 报告 的事项 ,其 中有些 是容易 产生 用人 上不 正 之风 的问题 ,有 些是 容易 让干部 群众 对用 人 的公
正性 产 生怀 疑 的问题 。 l 报 告事 项分 为 两类 : 2种

问: 对应 当报告 而 未报告 的情 况 , 现之 后将 发
如 何处理 ?
答 : 照规定 报 告有关 事项 , 干部选 拔 任用 按 是 工作 的一 条重要 纪律 。对 应 当事先 报告 而未 报告 的干 部选 拔 任 用工 作 事项 , 有 关 事项 报告 办法 》 《
类 是应 当书 面报告上 一级 组织人 事部 门 ,经批
复 同意 后方 可进行 的事项 , 包括 越级 提拔 干部 , 机
构变 动或者 主要领 导成员 已经 明确 即将离 任 时确 因工作 需要 提拔 、 调整干 部等 5种情 况 ; 一类 是 另
作 出决 定前应 当征求 上一 级组织 人事 部 门意见 的 事项 , 括破格 提拔 干部 , 包 领导 干部 的近亲 属在 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篇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1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 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2.1 学校现职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2.2 在岗的非现职正、副处级调研员。

3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3.1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含结婚、离婚、复婚、再婚的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3.2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含证件号码);3.3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含事由、线路、所需经费及来源);3.4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含时间、配偶的自然情况);3.5 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含所去国家、经费来源);3.6 配偶、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业(含国(境)外),以及投资参股情况(含经营项目及参股份额);3.7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含机构名称、所任职务);3.8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含姓名、时间、罪名、刑期);3.9 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含所兼任职务和持股份额);3.10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房屋情况(含新建、新购房屋的地址、面积、所需资金及来源);3.11 本人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含时间、宴请规模、礼金数);3.12 本人、配偶自购汽车情况;3.13 本人工资、津贴及福利外收入情况;3.14 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4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间4.1 报告人因私出国(境)的,应当在事前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情况报告表》(见附表二);凡发生本办法所列其他报告内容的,报告人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一)。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篇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报告办法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报告办法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报告办法一、前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对于确保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相关的报告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项的报告办法。

二、发起报告在进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时,任命机关应按规定向上级任命机关报告,同时将报告副本送至本级人事主管机关备案。

三、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当如下:1. 人选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被选拔或任用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工作经历、拟任职务等基本信息。

2. 考察材料报告应当包括被选拔或任用干部的考察材料,包括被考察人员的履历、调查情况、业绩等。

3. 意见分析报告应当对被选拔或任用干部的能力、条件和任职适任性进行分析比较,并陈述选定该人的理由、考察结果和有关干部工作制度和政策法规的情况。

4. 政治考察报告应当包括被选拔或任用干部的政治表现和政治素质的考察情况,及其政治可靠程度。

5. 领导小组议定报告应当说明领导小组的讨论结果,并应当包括民主生活会等反映干部作风的情况。

6. 其他事项报告应当包括其它与被选拔或任用干部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报送时间报告应当在选拔任用程序终结之前报送。

对于申报做了“两个初步核查”的干部,报告应当在初步核查结束三个月内报送;对于申报做了“两个审查”的干部,报告应当在二个审查结束三个月内报送;对于申报涉及或经中央决定的干部(含地方重要领导干部),报告应当在中央决定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

五、报告审核报告应由上一级任命机关审核后报告到本级任命机关。

本级任命机关审核通过并发文任命的,应上报上一级任命机关备案,由上一级任命机关向被任命人发文通知接受任命;本级任命机关审核不通过,不得任命被报告人为领导干部,应及时告知上一级任命机关。

六、报告备份报告应报备本级人事主管机关,并将报告副本送至上一级任命机关备案。

本级和上一级人事主管机关应根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加强对干部任命信息的核查、调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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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
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

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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