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的区别
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 - 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 - 离婚诉讼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与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一样实行无约定条件下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如无约定,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其本质属于合伙,如无约定,虽在同居期间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共同所有的,均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能随时间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被告张强(1960年生)与原告刘美(1964年生)经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刘美嫁到张家开始同居生活。
后刘美将自己的户口迁往张强户口所在地,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98年双方共同出资出力将原属于张强的房屋在原基础上进行翻盖,产权仍登记在张强名下。
同居期间双方没有财产归属约定。
2006年,刘美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同居期间财产,要求判决将同居期间建盖的房屋归其所有。
起诉案由明确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被告张强答辩应诉亦认为与刘美系同居关系,并同意解除同居。
【法理评析】事实婚姻作为同居关系的一种特例,《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将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应符合主观、客观两个要件。
(1)客观要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2)主观要件:原告起诉时要求离婚,或者原告起诉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而被告认为是事实婚姻要求按离婚纠纷进行审理,亦即至少须有一方主张按离婚纠纷进行审理。
符合这两个要件,法院才能将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同居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客观要件,但因为原告按同居关系起诉,起诉案由明确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被告也认为是同居关系,并按解除同居关系答辩应诉,显然双方均只把这一段生活经历作为同居,主观上不愿作为事实婚姻对待,因此,法院不应主动将该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应直接按同居关系进行审理,并对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因为人民法院提倡和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对双方均不愿将同居关系上升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的,应当直接按其双方意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同居财产分割问题。
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关系?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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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
但实践中,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关系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
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当事双方,或一方,对婚姻法,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所以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
二、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事实婚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这种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在离婚时对于子女、财产的处理都可以参照登记婚姻处理。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需补办结婚登记的,否则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事实婚姻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具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感情关系的行为。
然而,由于事实婚姻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事实婚姻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婚姻:(1)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共同生活满三年以上;(2)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生育子女;(3)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有其他共同生活的证据。
2.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子女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4. 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1)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结束同居关系后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区别

结束同居关系后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区别现在很多人认为“结婚证”只是一张纸,或者说是孩子的“准生证”,同居对于他们来说与结婚并无不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同居关系结束之后的财产分割时将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将产生区别。
区别如下:一、处理依据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二、法律保护模式不同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
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三、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因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只享有一般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享有前列他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或扶养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诉的复合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
这种基于人身关系牵连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现已成为独立之诉。
如果原告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返还彩礼,则被告之请求构成反诉。
对这种独立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
被告拒绝预付反诉费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诉请求。
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是怎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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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在我国结婚要到民政局进行合法的登记以后,婚姻才是有效的。
事实婚姻就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方法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怎样去认定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婚姻呢?1、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违背结婚禁止条件的结婚,不承认其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2、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欠缺,都按婚姻处理。
3、登记结婚,领取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标志,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二、事实婚姻的处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既然,我国在一定时期内还存在事实婚姻,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婚姻法的相关立法精神,要离婚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和女子利益原则;(3)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生产和生活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以上原则均适用,有的学者还提出一个调解原则,也不无道理。
事实婚姻怎么解除

事实婚姻怎么解除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未进⾏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怎么解除?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实婚姻怎么解除(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
如果在94年2⽉1⽇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随时可以解除。
如果对财产或孩⼦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双⽅的同居(即男⼥双⽅在⼀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为始于1994年2⽉1⽇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的。
(3)同居双⽅1994年2⽉1⽇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双⽅建⽴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双⽅⾃愿结婚;(3)双⽅均⽆配偶且不属于直系⾎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怎么解除(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
如果在94年2⽉1⽇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随时可以解除。
如果对财产或孩⼦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事实婚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活期间双⽅共同所得的收⼊和购置的财产,⼀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在此期间双⽅各⾃继承和受赠的财产,⼀般按个⼈财产对待。
⼈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第1042条中“有配偶者与他⼈同居”以外情形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抚养纠纷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摘要]事实婚姻在各国存在已久,但因各国的地理及历史原因,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思想观念和风俗习惯的差别,各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认识不同。
文章以我国广大农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事实婚姻为线索,浅析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关系与区别、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以及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进一步区分事实婚姻与其它非法同居现象的区别,从而剖析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立法的更迭变迁,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对事实婚姻进行调整的情况,以及由它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婚姻关于;事实婚姻;结婚登记;非法同居基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事实婚姻的承认与否,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经历过多次变化。
对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律按照《婚姻法》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时间界线,有条件地接受和承认部分事实婚姻具有与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对不具备条件的绝大多数所谓的事实婚姻均以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论处。
因此,在研究事实婚姻问题时既要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又要结合现实,更要着远于将来,针对不同情况作具体灵活的分析,有利于在提高法律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特征(一)事实婚姻的概念现有法律关于对事实婚姻的概念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定义,法学界对此也有较大分岐,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事实婚姻是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般指的是狭义上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自愿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从上述事实婚姻的概念分析其特征有:1.主观目的性。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具有结婚并且有共同生活的意愿;2.客观现实性。
男女双方按照当地姻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存在共同的婚姻居所,而且有共同的生产、生活来源、具有长期稳定的两性同居生活并且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婚姻关系的公开性。
离婚和分居之间的区别

离婚和分居之间的区别离婚和分居是家庭关系中常见的两个概念,但在法律和实际生活中,它们有着不同的含义和影响。
离婚和分居都涉及到婚姻关系的终止或者暂时的中断,但它们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效应是不同的。
一、离婚的定义和法律效应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离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才能生效。
离婚可以由双方共同提出,或者由一方单方面提出并经过法院判决。
离婚后,夫妻双方恢复单身身份,不再享有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的法律效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分割:离婚后,夫妻双方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将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划分,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2. 孩子抚养和监护权:如果有子女,离婚后需要确定子女的抚养和监护权,包括赡养费的支付和抚养责任的分担。
3. 继承权:离婚后,夫妻间的继承权将受到限制,不再享有夫妻之间的继承权益。
4. 婚姻名字的变更:离婚后,婚姻名字一般可以选择变更为单身姓名,恢复原姓或者其他个人选择的姓名。
二、分居的定义和法律效应分居是指夫妻双方暂时或长期地在居住上分开,但并未解除婚姻关系。
分居可以是协议分居,也可以是一方单方面决定分居。
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虽然没有同居,但仍然保留婚姻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分居的法律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权: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仍然享有共同财产的权益,需要继续履行对共同财产的义务和责任。
2. 子女抚养和监护权:分居期间,夫妻双方需要继续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监护责任,包括赡养费的支付和抚养权的行使。
3. 责任和义务:尽管夫妻双方分居,但仍然保留着相应的婚姻责任和义务,如忠实、扶养和协助等方面的义务。
三、离婚和分居的区别1. 法律效应不同: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具有更为严重和彻底的法律效应,而分居则是在婚姻关系维持的前提下,暂时或长期地分开居住。
2. 关系状态不同:离婚后夫妻不再享有夫妻关系的权益和义务,而分居则仍然保留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仍然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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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事实婚姻离婚与解除同居关系的区别
黄登雄[案情]
原告乙女(1968年生)与被告甲男(1954年生)经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乙女嫁到甲男家开始同居生活。
后乙女将自己的户口迁往甲男户口所在地,双方于1991年生育一个儿子,于1995年生育一个女儿,两个子女均已落户,且在户口簿上登记甲乙为夫妻,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甲男有祖遗土木结构房屋四间,1997年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出力将其中两间拆除翻建为两间砖混结构房屋,产权仍登记在甲男名下。
同居期间双方没有财产归属约定。
2006年,乙女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并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要求判决将同居期间建盖的砖混结构房屋两间归其所有,两个子女跟随乙女生活,抚养费由其自己承担,起诉案由明确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纠纷,被告甲男答辩应诉亦认为与乙女系同居关系,并同意解除同居。
经法院征求子女意见,两个子女均表示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
[问题]
1、本案应按同居关系还是按事实婚姻进行审理?法院可否依职权主动认定为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有何不同?
2、认定为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认定同居共同财产或事实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有何影响?本案所涉房屋是否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出资出力建盖的砖混结构房屋并非将甲男的祖遗房屋翻建,而是在甲男祖遗的空地基(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建盖,该房屋的归属又当如何认定?
3、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争议]
关于第一个问题存在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本案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年龄均已超过结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按事实婚姻进行审理;
另一种看法认为,事实婚姻作为同居关系的一种特例,《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将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应符合主观、客观两个要件。
(1)客观要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
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2)主观要件:原告起诉时要求离婚,或者原告起诉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而被告认为是事实婚姻要求按离婚纠纷进行审理,亦即至少须有一方主张按离婚纠纷进行审理。
符合这两个要件,法院才能将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同居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客观要件,但因为原告按同居关系起诉,起诉案由明确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纠纷,被告也认为是同居关系,并按解除同居关系答辩应诉,显然双方均只把这一段生活经历作为同居,主观上不愿作为事实婚姻对待,因此,法院不应主动将该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应直接按同居关系进行审理,并对子女抚养和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因为人民法院提倡和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对双方均不愿将同居关系上升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的,应当直接按其双方意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和同居财产分割问题。
本文作者赞同第二种看法。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在诉讼权利上具有很大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当事人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然同意解除并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进行审理。
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客观要件的同居关系,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显然应当不允许原告撤诉;但对于符合事实婚姻客观要件的同居关系,在审理期间是否允许原告撤诉及和解,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起诉是原告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及达成和解也应当是被允许的。
而事实婚姻则与登记婚姻基本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第二个问题,认定为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认定财产有较大的影响。
事实婚姻与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一样实行无约定条件下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如无约定,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其本质属于合伙,如无约定,虽在同居期间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共同所有的,均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因此,本案中对于仍然保存的两间土木结构房屋,因属被告甲男的祖遗房产,是甲男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现在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时仍属甲男的个人财产,这并无疑意。
但对于经过翻建后的两间砖混结构房屋,则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该翻建房屋是甲男与乙女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出力建盖,应属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另一种看法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第12条规定:“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
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新修订的《婚姻法》修正了满8年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能随时间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该两间翻建的砖混结构房屋的产权应仍归被告甲男,比土木结构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为两人共有,属于乙女的份额由甲男给予补偿。
本文作者同意第二种看法。
如果两间砖混结构房屋不是将老房子进行翻建,而是在甲男的祖遗空地基上建盖,则该翻建房屋应属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关于第三个即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无论跟谁一起生活,抚养费均应由父母共同承担,这一点毫无争议。
但对于应判决子女跟谁一起生活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男孩已达15岁,女孩已达11岁,均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由于两个子女均表示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不愿与父亲一起生活,因此,本案两个子女均应判归随母亲乙女一起生活;另一种看法认为,鉴于本案男方年龄已较大(已达52岁),应考虑父亲的身份利益及将来的养老问题,子女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完全按子女的意见判决,应将男孩判归随父亲一起生活,以便培养父子之间的感情,促进现在抚养子女与将来赡养父母的自愿性。
[法院裁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法官考虑到原告作为农村妇女请人代书诉状,不很清楚按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起诉与按离婚起诉之间的区别,因此法官行使释明权向原告说明其双方的同居关系已符合事实婚姻条件,征求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为离婚,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为离婚,故而按事实婚姻进行审理,较公平地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和好,原告乙女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后准许原告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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