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代理人佣金增值税及专票开具与个人所得税计缴实务(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问: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答:(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解读】营改增后保险代理人如何开具发票

会计实务-【营改增解读】营改增后保险代理人如何开具发票现如今,贵的是生活费,不是保险费。
你不能和佛祖签约,但可以在虔诚的祈祷后和保险公司签约。
保险现在真的是已飞入寻常百姓家。
这中间保险代理人功不可没。
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专业代理人就是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兼业保险代理人就是在干好自己活的时候,兼职卖点保险挣点外快。
个人代理人,顾名思义就是以卖保险为事业或搂草打兔子--捎带活的个人。
保险代理占了保险公司业务收入的半壁江山。
风险管控不能不关注。
营改增后,保险代理人何如给保险公司开具发票呢?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好说,可以按规定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个人代理人,数量众多。
如果每个人都去税务机关代开,后果你知道的谢天谢地,总局政策来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小易提请保险企业需要注意的是:1、保险企业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是一项利好。
2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3、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备注栏内应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4、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税金计算方法

(注:所提供的关于会计对账务处理,计算,核算,流程来基于前辈大佬们在常年工作经验中积累的一些方法或方式,本内容仅供参考)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税金计算方法代理人需要缴纳的税种个人保险代理人目前需要缴纳的税收主要为以下两大类:(一)增值税及附加税(附加税包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二)个人所得税(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计算方法1、增值税计算方法起增点为3万元(不含税)增值税=不含税佣金收入*3% (具体计算后面讲)2、附加税计算方法(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算基础)城建税=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注:自2016年2月1日起,销售额≤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即增值税≤3000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增值税征收税率为3%,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佣金收入”不包含增值税税额不含税佣金收入=税前收入÷(1+3%)“不含税佣金收入大于3万征收增值税”换算一下就是“税前收入大于3.09万征收增值税”因此,当税前收入>3.09万,增值税=不含税佣金收入*3%= [ 税前收入÷(1+3%)]*3%当税前收入≤3.09万,增值税=0(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不含税收入=佣金收入-增值税应税所得=(不含税收入*60%-相关附加税)当应税所得≤4000元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800)*20%2.当应税所得>4000元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60%-相关附加税费)*(1-20%)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20000 20% 020000<X≤50000 30% 2000X>50000 40% 7000(三)举例计算【举例】李某2016年6月税前佣金收入3.3万元,则增值税=[33000÷(1+3%)]*3%=961.17元城建税=961.17*7%=67.28元教育费附加=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元个人所得税=[(33000-961.17)*60%-67.28]*(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324.81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324.81*20%-0=3064.96元。
个人代开发票缴纳了增值税,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代开发票缴纳了增值税,怎么缴纳个⼈所得税?昨天⼆哥的⼀篇关于个⼈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章引起了⼤家的⼴泛讨论,也由此引发了很多相关的问题的思考。
前⽂阅读:个⼈代开普通发票起征点300-500,超过就纳税⼆哥选取了⼏个⽐较有代表性的问题,做⼀个汇总梳理,希望能对⼤家有所启发。
1关于⽂章中说的除了特殊情况,⾃然⼈都只能按次征税,也就是⽆法享受免税政策,很多朋友就在问,这⾥的特殊情况指的是什么?就⼆哥⽬前学习了解,特殊情况⽆法就是下⾯这两种。
1、采取⼀次性收取租⾦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采取⼀次性收取租⾦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收⼊,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租⾦收⼊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然⼈出租住房,你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可以享受到这个免税政策的。
2、保险企业代个⼈保险代理⼈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个代理⼈⽉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当然,证券经纪⼈、信⽤卡和旅游等⾏业的个⼈代理⼈可⽐照执⾏。
2还有朋友问,其他个⼈提供咨询服务为什么不能代开专票?有没有个⼈可以申请代开专票的情况?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发票管理办法(试⾏)》的通知第⼆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代开专⽤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不得代开。
⽽第五条说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规模纳税⼈(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发票的纳税⼈。
个⼈当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这其实就已经确定了其他个⼈不得代开增值税专⽤发票的总体原则。
但是,营改增后,下⾯三种情况,个⼈也可以代开专票,我们来看看。
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第⼆条第(四)增值税⼩规模纳税⼈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出租不动产,购买⽅或承租⽅不属于其他个⼈的,纳税⼈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现在是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发票。
营改增后保险营销员的税金计算

营改增后保险营销员的税金计算举例参照《基础知识》P21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1)佣金206000元首先,将佣金还原为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收入=206000/(1+3%)=200000元(月销售额超过的10万元的应缴纳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计算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200000*3%=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00*7%=420元教育费附加=6000*3%=18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000*2%=120元附加税合计=420+180+120=720元其次,计算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考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扣除40%的展业成本)=(200000-720)*(1-40%)=119568元应税所得=119568*(1-20%)=95654.4参照P210“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表个人所得税=20000*20%+30000*30%+45654.4*40%=31261.76元或者=95654.4*40%-7000=31261.76元1(2)佣金41200元首先,将佣金还原为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收入=41200/(1+3%)=40000元(月销售额超过的10万元的应缴纳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计算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40000*3%=12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7%=84元其次,计算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考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扣除40%的展业成本)=(40000-84)*(1-40%)=23949.6元应税所得=23949.6*(1-20%)=19159.68参照P210“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表个人所得税=19159.68*20%=3831.94元(3)佣金20600元首先,将佣金还原为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收入=20600/(1+3%)=20000元(月销售额超过的10万元的应缴纳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次,计算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考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扣除40%的展业成本)=20000*(1-40%)=12000元应税所得=12000*(1-20%)=9600元2旗开得胜参照P210“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表个人所得税=9600*20%=1920元3。
“营改增”后:代收代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代收代付费用的税务处理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规定:代为收取并符合附件一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业务活动过程中代政府收取的行政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作为往来核算即可,不作为企业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
举例:在海南岛住酒店,酒店会代政府收取政府调节基金,根据酒店星级不同,每人每天从2元到11元不等。
该代收的政府行政事业收费就不需要计入酒店收入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应该有政府文件或者财政票据作为依据,比较容易判断。
四符合条件的代收不计入应税收入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还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经营中属于这种情况的比较常见。
关键的要点是: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企业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
举例:1、旅行社代售门票:景点提供税务监制的门票给购买者作为发票,旅行社将收取的资金交给景点,该代收的门票款不属于价外费用,旅行社只需要按自己收取的代理费作为收入缴纳增值税即可;2、建筑企业代购保险:建筑企业代甲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建筑企业代收代付的保费不属于价外费用;3、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供电企业或者房产业主向租客开具电费发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电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电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4、人力资源企业代缴社保:接受企业委托,代理缴纳社保,委托将将社保资金转入人力资源公司账户,人力资源公司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保机构向委托企业开具行政收据或者缴款水单,人力资源公司不需要将代收代交的社保资金计入应税收入。
理解政策时需要注意:委托方已经将该代收款项作为收入,并申报纳税,即使付款方不需要发票,委托方没有开具,也应该符合以上规定,居间一方不需要就此缴纳增值税。
五属于价外费用计入应收收入企业代收的款项不符合以上规定,代收资金属于价外收费的性质,应该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如何缴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如何缴税?(老会计人的经验)近日,纳税人网上咨询保险代理人如何缴税的问题较多,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入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二是保险代理人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口径发生了变化,具体规定如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一、增值税政策规定(一)纳税与开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偿提供的服务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的经纪代理服务,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在保险企业提供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和代征税款详细清单的前提下,可以代个人保险代理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优惠政策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和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例1:张某为A保险企业的保险代理人,2017年9月份取得A企业佣金收入4.12万元(含税)。
计算张某2017年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
解析:张某2017年9月份取得A企业佣金收入4.12万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4万元,大于3万元,小于10万元。
因此,按规定张某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增值税=40000×3%=12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7%=84元。
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如何缴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如何缴税
1.个体户纳税
核定制是根据代理人的收入情况,通过核定比例计算纳税。
核定比例
通常由税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
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核定比例进行纳税申报。
查账征收是通过银行账户和购销合同等实际收支记录来确认代理人的
实际收入,然后按照税率进行纳税。
查账征收需要代理人保持良好的账务
记录,并按时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报表。
2.税率和税收优惠
3.纳税申报和缴纳
4.税务合规和税收筹划
为了减少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税务负担,代理人可以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
例如,合理利用税收扣除项目、合理分配收入和费用等。
但代理人需
要牢记遵守税法和税务规定,避免逾越界限。
总结: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入需要按国家税收法规进行申报,并缴纳相
应的个体纳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选择核定制或查账征收方式进行纳税,需按时申报和缴纳纳税款项。
为减少税务负担,代理人可以进行合规的税
收筹划。
同时,代理人应遵守税法和税务规定,避免违规行为导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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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代理人佣金增值税及专票开具与个人所得税计缴实务(老会计人的经验)提示:按照刚发布的45号公告,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以及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以由支付佣金的企业在代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统一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这是现行税收管理政策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同时,本税官也提示各相关企业,要认真看清、看懂45号公告中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和“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这两条规定,仔细看哦。
如果还像以前有些地区那样,以1.5%或2%征收率附征的形式代替按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将极具税收风险哦。
营改增后个人代理人佣金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缴实务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非企业雇员提供保险等非有形产品推销、代理等应税行为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收入应缴营业税已纳入营改增范围,为配合政策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对相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佣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定义及佣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包括服务),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所称“保险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本文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所称“证券经纪人”,即《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中的“接受证券企业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企业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企业员工以外的证券从业人员,只能接受一家证券企业的委托,并专门代理证券企业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因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指由委托代理的证券企业支付给独立的有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事证券经纪服务的个人的劳务报酬。
综上,合法取得佣金的中间人,作为保险企业、证券企业、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与接受其代理服务的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不构成任何雇佣劳动关系,个人代理(经纪)人不具有被代理企业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个人代理(经纪)人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代理证券企业等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代理、经纪业务,是向委托方提供独立的代理服务而取得的个人劳务报酬,而不是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营改增后增值税及附加的征缴规定有关个人代理(经纪)人的流转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对非企业雇员提供保险等非有形产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其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这一非经营活动外,在中国境内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提供服务的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之一,应当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代理(经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保险企业、证券企业、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从事代理(经纪)服务,不属于规定的不征增值税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取得工资的服务”。
因此,前述个人代理人、经纪人,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鉴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等因素,国税、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委托支付佣金的企业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
另,笔者认为,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对代征增值税以及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精神,鉴于个人代理(经纪)人与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等委托代理企业之间具有相对固定的代理关系,如果已与委托代理企业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应视为按期(月、季度)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由于涉及8月份开始的代征税款问题,期望国家税务总局能予以明确为妥。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证券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等个人代理(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时,可代个人代理(经纪)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需注意,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将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或证券经纪人、信用卡、旅游业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申请汇总代开发票的企业应将个人代理(经纪)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同属于个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个人是无法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本次规定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保险、证券等佣金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继2016年5月全行业营改增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出售、出租不动产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突破。
对于两类特定业务规定扣除展业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事代理业务和经纪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保险营销员(个人代理人)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从1998年开始,允许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后,以其余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从2006年6月开始,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将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此规定至今有效。
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12年10月以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展业成本,以按取得的佣金减去营业税及附加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证券经纪人和保险经纪人一样,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保险营销经纪人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而证券经纪人未明确可否扣除,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为了公平税负,降低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证券经纪行业健康发展,201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明确,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并规定,以其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将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40%的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此,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往称“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均可在扣除40%的展业成本以及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再按税法有关劳务报酬计税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明确,对于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佣金,不执行扣除展业成本后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此,除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以外的诸如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不能比照该项扣除展业成本的规定执行。
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步骤及方式一、应税项目的确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项目的计税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1个月内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为一次收入,即在企业计发佣金的当月内,个人代理人、经纪人不论分几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都合并为一次收入征税。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三步: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附加。
第二步,再以余额减去展业成本,得出劳务报酬应税所得。
计算展业成本应注意计算基数,从2016年8月起,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去实缴地方税费后的差额,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
而此前的规定,是以取得的未减去营业税及附加的初始佣金收入为基数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