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矿长主要负责人和A类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矿长主要负责人和A类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可任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当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同时考核发证。
第四条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集团一级的主要负责人除外)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发证工作。
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所属人员培训报名的资格初审;负责资格证书的领取和具体发放工作。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以及地煤矿主体企业,其总公司、子分公司及所属煤矿相关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按公司注册所在地,由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18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加入时间: 2022/8/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秩序,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煤矿安全培训活动。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颁发。
第四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中央煤矿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及中央以下各类)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属(及省以下各类)煤矿企业和中央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煤矿主体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9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四)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防突作业须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所称煤矿企业是指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前述各单位所属的子分公司,各类煤矿。
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其中: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 两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山西煤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特殊工种)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一)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 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培训责
任体系;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设满足本企业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需要的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 理人员,完善师资队伍建设;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培训 教育经费,确保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与所从事岗位相应的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类煤矿企业要
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 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各类煤矿企业要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 训考核情况,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组织管理,严格 持证上岗。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碾底煤业有限公司 授课人:杨永安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煤矿企业从业 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
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
〔2012〕10号),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 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特种作 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
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 负责人。 (部门、科室负责人)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具体指: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
(9)关于办理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认定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认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关于明确山西省煤矿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职责意见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1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煤矿矿长资格、安全资格认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许可条件(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含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煤矿企业)以及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地方煤矿企业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地方煤矿企业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二、申报材料(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申报材料:1、审批申请函(一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能部门公章)2、申请审批人员资格情况表(一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能部门公章)(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申报材料:1、审批申请表(两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无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的盖单位公章)2、申请审批人员资格情况表(两份,盖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集团、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无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的盖单位公章;承担培训的机构盖培训机构公章)三、审批程序(一)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审批程序:1、受理培训考试结束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向省厅提出办证审批申请。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煤矿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应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
附表一: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应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一、依据的主要文件:1、《煤矿安全规程》;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晋煤培发【2013】1718号);3、《山西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十项要求》;4、《阳煤集团安全操作规程》;5、阳煤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阳煤职字〔2013〕820号)。
6、《关于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阳煤安字[2007]440号)二、持证人员范围及数量配备标准: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少于1人)。
2、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安监处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一般为2人)、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均应配备(总数不少于6人)。
3、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安监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生产技术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地测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通风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机电运输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调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各生产队组队长。
4、班组长:各生产队组正副工长,按实际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8人。
5、煤矿井下安全检查作业操作证:①安监处:除安监处副处长、站长、技术员外的下井人员(含调度员);②井下各生产及辅助队组(通风队除外)正工长(不少于4人)+1人/面·班×3班×1.5的名额配备;6、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操作证:通风综合队:井下2人/班×3班×1.5+地面瓦斯监控中心全员(不少于8人)。
7、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操作证:①机电动力部开关组全员配备;②机电队:6人/班×3班×1.5的名额配备;③普掘队:1人/面·班×3班×1.5×N面的名额配备;④综掘队:2人/面·班×3班×1.5×N面的名额配备;⑤综采队:(3人/面·生产班×2班+2人/面·检修班×1班)×1.5×N面的名额配备;⑥除上述①~⑤外的队组和通风队外的生产及辅助队组(运输队、钻机队、通风综合队、准备队等),全部按2人/班×3班×1.5的名额配备。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煤矿各生产作业班组的班组长.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包括班组长安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及日常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是指以提高除班组长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岗前培训是指煤矿生产作业人员上岗或转岗前,针对本矿安全生产及灾害特点等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由煤矿组织开展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操作技能教育培训活动;日常安全培训是指除上述以外,由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班组长应当接受班组长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除班组长以外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生产作业人员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井下新工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4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六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指导和管理所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具体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负责市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计划制定,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可任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当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同时考核发证。
第四条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集团一级的主要负责人除外)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发证工作。
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所属人员培训报名的资格初审;负责资格证书的领取和具体发放工作。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以及地煤矿主体企业,其总公司、子分公司及所属煤矿相关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按公司注册所在地,由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18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煤矿企业总经理、煤矿矿长以及除副董事长以外的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煤矿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三章培训报名第七条参训人员培训报名前需准备以下材料:1、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2、任职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可证》或《采矿可证》复印件(在非生产单位(无《采矿可证》)任职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工作简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任职单位公章);5、有学历准入要求的,需提供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6、复训换证人员还需提供原资格证书原件;7、需审核学历的,还需提供学历核实材料。
第八条关于需审核学历人员及学历核实材料提供式说明如下:1、原资格证书中所载“文化程度”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且该证书为省煤炭工业厅颁发,学历层次未变化的,该学历不需再进行审核;2、所提供学历为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间由省煤炭工业厅和省教育厅颁发的专业证书的,不需提供学历核实材料;3、除上述两款之外的,均需提供学历核实材料。
提供式:①省自学考试学历证书,要求提供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原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
② 2001年之后取得的学历,要求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
③ 2001年之前取得的学历,如不能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的,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学籍档案材料或毕业院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九条报名材料准备齐全后,参训人员持报名材料按隶属关系到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培训职能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初审。
(实行属地监管的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以及其子分公司、煤矿的参训人员,须先经本集团(或分公司)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再到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条经初审合格后,参训人员按培训班报到时间持报名材料到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从2014年起,报名信息实行个人网上填报,具体填报法参见年度培训计划安排)第三章培训第十一条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省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其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集中由省煤炭职工培训中心和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
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集团一级的主要负责人按局培训计划安排参加安全资格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计划由省煤炭工业厅每年年初制定下发。
第十三条计划办班的培训机构,须于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之日前向省煤炭工业厅提出办班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办班;报名不足20人的不得开班。
第十四条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学时:初训不得少于64学时,换证复训不得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五条培训报名信息通过“省煤炭工业厅安全培训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录入,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各培训机构将报名材料整理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核。
报送材料包括:1、《培训报名人员花名表》一份(加盖培训机构公章);2、参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要格按培训大纲和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教学,加强教学和学员管理,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培训档案管理。
存档材料包括: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2、培训授课安排表;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4、学员考勤表。
第四章考核发证第十七条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格执行局制定的考核标准,考试统一使用考试题库,集中组织进行,总分100分,满80分及格。
领取《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的参训人员,考试容包括笔试和机考两部分,笔试容以行业管理新政策、新法规为主,采取闭卷笔答式,总分100分,满80分及格。
笔试及格可参加机考。
第十八条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
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培训。
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合格后,同时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两证;除矿长以外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考核合格后,发放“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合格后,发放“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考核发证单位要规培训、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包括:1、培训计划;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3、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表、考试试卷电子版;5、审核验印表、验印发证人员。
第五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九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的注销和吊销,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省煤炭工业厅注销或吊销证书的通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负责将证书收交省煤炭工业厅。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可任职。
第四条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负责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安全资格证书》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央在晋煤矿企业、地煤矿主体企业,以及其子分公司的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公司注册所在地,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管理)。
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安全资格证书》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18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具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含技校、职高)及以上学历,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四)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培训第六条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中央在晋煤矿企业,以及其子分公司、所属煤矿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上述以外的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七条培训要格按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进行。
第八条初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再培训和换证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九条培训机构要格按培训大纲和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教学,加强教学和学员管理,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培训档案管理。
存档材料包括: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2、培训授课安排表;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4、学员考勤表。
第四章考核发证第十条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格按“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格执行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统一使用考试题库,总分100分,满80分及格。
第十一条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