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关于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国泰花园公寓D座12号房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合集下载

唐山市汇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汇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汇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4【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4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春青陈宝聚朱正【审理法官】夏春青陈宝聚朱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山市汇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唐山市汇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公司】唐山市汇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代理律师/律所】杜英慧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英慧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英慧【代理律所】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山市汇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被上诉人大陆房地产公司的管理人是否尽到通知义务;二是上诉人汇林公司是否逾期提起确认债权的诉讼;三是被上诉人大陆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给付物业服务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诉人汇林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另行解决管理人是否尽到通知义务的问题,本案不予涉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诉讼代表人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邱凤云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邱凤云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邱凤云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冀02行终1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秀敏刘天永杜倩【审理法官】张秀敏刘天永杜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邱凤云;李永华;李永琴;李志龙;池连锁【当事人】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邱凤云李永华李永琴李志龙池连锁【当事人-个人】邱凤云李永华李永琴李志龙池连锁【当事人-公司】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代理律师/律所】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张翠菊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唐立亚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春平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张翠菊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唐立亚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春平张翠菊唐立亚【代理律所】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池连锁【被告】邱凤云;李永华;李永琴;李志龙【本院观点】原审第三人池连锁于1995年将涉案房产卖与原审原告李文,并将房草契、建印契、契税完税证交付李文,此后涉案房屋一直由李文占有并使用。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原审原告李文在本案二审期间去世,其妻子邱凤云、长女李永华、次女李永琴、长子李志龙作为法定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第三人池连锁于1995年将涉案房产卖与原审原告李文,并将房草契、建印契、契税完税证交付李文,此后涉案房屋一直由李文占有并使用。

李宁、河北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宁、河北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宁、河北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88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林李莉岳桂恒【审理法官】赵林李莉岳桂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宁;河北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宁河北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宁【当事人-公司】河北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宁【被告】河北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撤销代理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李宁主张向海鼎公司交纳1.5万元抵3万元的意向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李宁主张的延期交房7个月,其可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

李宁在上诉状中称海鼎公司存在“两室一厅变一室一厅,民水电变商水电,公推面积20%变38%,精装修不达标”等情形,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上述情形亦不构成其不还房屋贷款的理由。

李宁与海鼎公司签订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李宁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关于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关于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关于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天赫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本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1、股权结构中航天赫公司住所地为唐山市曹妃甸区南堡经济开发区,前身为2005年4月成立的唐山天赫钛业有限公司。

2012年8月与央企航建航空产业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合作,更名为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

现有注册资本3.3988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钛系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6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目前,公司股权结构为:董事长李俊文占股30%,航空基金占股22%,蒋效辰(李俊文女儿)占股17%,企业高管及其他投资人共38名股东占股31%。

现有职工1000人。

2、企业债权债务情况经有关部门核查,目前中航天赫公司总资产28.8亿元,公司账面负债19.5亿元,所有者权益9.3亿元,或有负债25.5亿元,总负债45亿元。

企业总负债共由职工债权、欠缴税款、银行借款、非金融机构借款、小额贷款、其它负债、公司或有负债七部分构成,其中,前六部分为企业账面负债共计约19.5亿元,第七部分或有负债即李俊文以中航天赫公司资产做担保的个人借款约25.5亿元,共涉及到50位债权人。

另外,截止到企业停产,已累计拖欠电费近1000万元,拖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各类保险593万元,拖欠税金146万元。

3、企业现状2014年4月以来,因企业或有债务造成公司资产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危机,于2014年9月12日被迫停产。

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聂秀珍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聂秀珍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聂秀珍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6【案件字号】(2021)冀02民终32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宝峰沈军徐万启【审理法官】李宝峰沈军徐万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聂秀珍【当事人】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聂秀珍【当事人-个人】聂秀珍【当事人-公司】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丽丽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丽丽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丽丽【代理律所】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聂秀珍【本院观点】被上诉人聂秀珍在原审中提交了被上诉人女儿与上诉人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话记录、滦州市小马庄镇后邢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被上诉人楼前凹陷的井盖照片等证据,一审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认定被上诉人是因被凹陷的井盖绊倒摔伤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直接证据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聂秀珍在原审中提交了被上诉人女儿与上诉人唐山靓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话记录、滦州市小马庄镇后邢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被上诉人楼前凹陷的井盖照片等证据,一审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认定被上诉人是因被凹陷的井盖绊倒摔伤并无不当。

上诉人以井盖与楼门口之间的距离较远、正常出楼口走路不可能会走到井盖上为由否认被上诉人是因井盖凹陷绊倒摔伤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楼前井盖负有管理责任,其未对该凹陷的井盖进行及时维护导致被上诉人绊倒摔伤存在过错,上诉人的行为与被上诉人摔伤造成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害承担责任。

唐山市2024年市安居集团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房家庭公示

唐山市2024年市安居集团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房家庭公示
未婚
44
16
李建胜
13020219******3317
未婚
45
17
张怀志
13020220******0612
未婚
47
18
苑红松
13098419******2111
已婚
53
19
曹雅楠
13022120******1829
未婚
58
20
孙赛北
13022119******3922
已婚
63
21
刘树卉
13020219******3322
已婚
65
22
裴素凤
13020219******2422
已婚
76
23
刘浩宇
13108119******161X
未婚
78
24
李建康
13092919******2790
已婚
85
25
朱丽红
13020219******0626
未婚
89
26
崔淑瑶
13032119******7310
未婚
92
27
李佑安
13022819******0044
唐山市2024年市安居集团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房家庭公示
公示于2024年06月20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摇取顺序号
1
郑伟
13020219******2710
已婚
01
2
张倩
13022419******3028
已婚
07
3
冯国强
13020219******2718

陈春花、唐山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春花、唐山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春花、唐山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49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贵志任素霞邹辉平【审理法官】李贵志任素霞邹辉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春花;唐山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春花唐山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春花【当事人-公司】唐山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雨琪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杨小乐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雨琪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杨小乐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雨琪杨小乐【代理律所】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春花【被告】唐山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地,地下车库在停电后能否及时提供照明因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而异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停电后应及时提供照明的义务,上诉人在地下车库摔倒受伤主要系因上诉人自身观察不周所致,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不可抗力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地,地下车库在停电后能否及时提供照明因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而异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停电后应及时提供照明的义务,上诉人在地下车库摔倒受伤主要系因上诉人自身观察不周所致,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的后续治疗情况尚不确定,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产生损失之后再行主张较为合理。

上诉人主张后期护理费,因上诉人未提供后期护理的相应证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曾淑荣、唐山市路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淑荣、唐山市路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淑荣、唐山市路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冀02行终3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秀敏刘天永杜倩【审理法官】张秀敏刘天永杜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淑荣;唐山市路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曾淑荣唐山市路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曾淑荣【当事人-公司】唐山市路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福明【代理律所】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淑荣【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关于是否属于首次供暖费用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违法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属于首次供暖费用的问题。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号)第三条之规定,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的前提条件是“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涉案房屋所属的同期回迁安置房的首次整体供热发生于2016年11月-2017年3月,并非上诉人曾淑荣所主张的2017年11月-2018年3月,2017年11月-2018年3月的供暖不属于首次供热,故由此产生的供暖费用不应予以退还。

关于返还回迁安置房面积小于合同记载面积款额的问题。

上诉人曾淑荣与被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12月25日签订的《唐山市路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友谊路拓宽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按比例置换方式安置补充协议书》第一条规定,“乙方(即上诉人曾淑荣)自愿选择回迁安置房面积约106.14平方米”、“在选择安置回迁住房时,按乙方自愿选择的户型区间内置换面积最接近的安置住房户型面积予以安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关于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国泰花园公寓D座12号房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4月27日10时至4月2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现公告:
一、标的物:
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国泰花园公寓D座12号涉案房产。

房屋所有权证号:唐山房权证开发区(高)字第305036454号,证载建筑面积:172.39平方米,用途:住宅;无证部分建筑面积:86.73平方米。

整体拍卖;拍卖保留价:266.049万元;保证金:53.2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标的物所在地有限制、限购政策的,竞买人应当满足限制、限购政策的条件要求。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优先购买权人须经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确认后方可报名参与竞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竞买要求:
1、竞买人须在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报名、登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参加竞拍,报名前需交纳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请交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结算账户名称:重庆联付通网络结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备付金。

2、竞买人应亲自参加竞买,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会开始前经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确认,代理人需携带法院出具的证明手续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能参加竞买。

申请执行人及联合竞买的,须经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确认后,携带法院出具的证明手续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能参加竞买。

四、特别提示:
1、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竞买须知》、标的物介绍等材料;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
和瑕疵情况。

竞买人在完成报名手续后,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自愿参与竞买本标的物。

2、标的物有抵押,该房产无证部分与有证部分为一体建筑,整体处置。

竞买人如竞得该房产,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不负责对附属的无证部分建筑物办理任何手续,且要承担不能办证、被无偿强制拆除、遭受行政处罚等不确定的风险。

3、对拍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请于2020年4月23日前与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联系确认。

4、标的物拍卖成交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自动生成《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的姓名及竞价账号。

买受人应当在2020年5月8日17时前将成交价款交至案款结算账户(竞买保证金可冲抵成交价款),以到账为准,并持付款凭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签署上述成交确认书。

结算账户名称: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账(略);开户行:招商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行(略)。

标的物拍卖未成交或竞买未成功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于3日内退还回交款账户。

5、竞买人须以本人名义交纳竞买保证金,他人为竞买人代交的将视为无效,所交款项退回原账户。

因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预留足够办理拍卖相关手续时间。

如因办理竞买手续的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无法参加竞拍的,后果自负。

6、由于拍卖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致使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时,支付保证金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银行。

7、标的物面积最终以产权管理部门确权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

8、标的物成交后有关过户、办证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9、标的物拍卖成交后,由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负责交付。

五、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自2020年4月15日至4月16日,在标的物的现场进行展示。

六、本公告同时刊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网、河北产权网、《唐山劳动日报》。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略)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电话(略)
法院监督电话(略)
2020年4月2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