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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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份转让效力问题研究——兼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理解与适用

发起人股份转让效力问题研究——兼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理解与适用

Legal Syst em A n d Soci et y发起人股份转让效力问题研究——兼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理解与适用华亮量摘要股份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

但在我国,无论1993年《公司法》抑或是2005年新Ⅸ公司法》中均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之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

但该条款对转让行为未做出区分,在对限制对象的认定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本文从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的效力角度,区分了股份转让过程中的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具体分析了该法条,完整论述了发起人股份转让之效力。

关键词发起人股份转让处分行为负担行为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98—02一、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之立法宗旨质疑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按现代公司法基本原理,股份的自由转让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也是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

但基于相关考虑,各国公司法均会对特定人,如: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时期内的股份转让做出一定的限制。

对发起人的股份转让也是其中一种。

然笔者疑惑之处在于,当今《日本公司法》、《美国标准公司法》、《德国资合公司法》等世界主要国家的公司法在“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这一问题上集体“失语”,仅我国公司法保留了相关规定:如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探究该条款立法本意与宗旨,颇令人质疑。

也许基于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且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要占到35%以上,因此发起人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维持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遂“为了避免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能顺利经营,本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

论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_兼评_公司法解释三_第13条_石冠彬

论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_兼评_公司法解释三_第13条_石冠彬
③ , 而不包含本质上属于对公司财产侵犯的抽逃出资行为在 也即论者所言的 “ 狭义上的股东出 资 瑕 疵” ④ 有鉴于此 , 内。 笔者拟在对现行 《 公司法 》 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 若
干法律规则进行解读的基础上 , 对发起人出资补缴责任的属性 、 发起人之间相互担保出资这一原理如何在 实践中得到运用以及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发起人尚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情形下如何向发起人主张债权请求 权等问题作一番探讨 , 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助益 。
论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
— — — 兼评 《 公司法解释三 》 第1 3条 石冠彬 江 海
( ) 海南大学南海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 江海 ,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海南 海口 5 石冠彬 , 7 0 2 2 8
摘要 : 中华人民共 第 十 二 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委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在 2 0 1 3年1 2月2 8日通过的《 和国公司法 》 修 正案 在 公司 出 资 问题 上 确立 了 授 权 资 本 制 , 但 公司 发 起 人 未 尽 出 资 义 务 的 出 资 补 缴责任仍 然存在 。 公司 发 起 人 未 尽 出 资 义 务 包含 形 式 未 出 资 和 实质 未 出 资 两种 基 本 形 态 , 抽逃出资不属于未尽出 资 义 务 。 未 尽 出 资 义 务 发 起 人的 出 资 补 缴责任 兼 具违 约 责任 和 资 本 充 实 责 任 的 双 重 责 任 属 性 , 但不属于 对 公司 违 约 。 发 起 人 之间具 有合 伙 性 质 , 彼 此互 负 守 约 义 务 和 担 保 义 务 , 当 有 发 起 人 违 反 出 资 义 务 时, 不 论 是 形 式 未 出 资还 是 实质 未 出 资 , 也 不 论公司 类 型 , 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全体发起人需承 担连带 的 出 资 补 缴责任 。 现行 司法 规则规 定发 起 人 在 公司 资 不 抵债 时 对 公司 债 权 人 承 担连带 补 缴 出 资 责 任, 这 并不 排 斥债 权 人 对 发 起 人 行 使合 同 法 规 定 的 代 位权 。 关键词 : 公司法 出 资 补 缴责任 资 本 充 实 责任 违 约 责任

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规定(3篇)

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司法债权债务是指在公司设立、运营和清算过程中,公司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1. 发起人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3)在设立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发起人转让股权时的债权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起人转让股权时,受让人应当承受转让前的债权债务。

但发起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运营阶段的债权债务1. 公司对外债务(1)公司对外债务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的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对外债务的履行:公司对外债务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

2. 公司内部债务(1)公司内部债务是指公司内部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承担债务。

(2)公司内部债务的解决:公司内部债务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3. 公司担保(1)公司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可以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2)公司担保的法律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清算阶段的债权债务1. 清算组的设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应当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2. 债权申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清算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公司发起人的职责

公司发起人的职责

公司发起人的职责
作为一家公司的发起人,担负着许多重要的职责和责任。

在公司成立初期,发起人的角色尤为重要,他们需要具备创业精神、领导能力和战略眼光,以确保公司的成功发展。

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他们需要有清晰的愿景和目标。

他们应该能够准确定义公司的使命和愿景,并制定出实现这些目标的战略计划。

这需要对市场趋势和竞争环境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够预见未来的发展方向。

发起人需要具备有效的领导能力。

他们应该能够激励和激发团队成员的潜能,建立一个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他们需要指导团队成员,并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以确保公司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发起人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

他们需要与投资者、合作伙伴和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通过与各方的有效沟通,发起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推动公司的发展。

除了以上职责,发起人还需要具备创新能力和决策能力。

他们应该能够不断创新,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在面对各种复杂的问题和挑战时,他们需要做出明智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最重要的是,发起人需要对公司的发展负责。

他们应该秉持诚信和道德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运营合规。

同时,他们还应
该关心员工的福利,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作为一家公司的发起人,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责任。

他们需要具备创业精神、领导能力和战略眼光,以确保公司的成功发展。

通过有效的领导和管理,发起人可以推动公司不断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司发起人的职责

公司发起人的职责

公司发起人的职责
公司发起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发起人有责任制定和规划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包括确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方向,寻找和开拓新的市场机会,以及制定公司的增长计划。

2. 筹集资金:发起人需要积极寻找投资人、合作伙伴和金融机构,以筹集资金以支持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他们需要向潜在投资人和金融机构进行推销,以吸引资金,并与各方达成合作协议。

3. 组织公司成立:发起人需要负责组织公司的成立过程,包括制定公司章程、注册公司、设立组织架构等。

4. 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期间和公司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需要履行一些特定的职责,例如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公司股份、协助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等。

5.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发起人有责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如果发现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起人有义务采取措施维护公司的利益。

总之,公司发起人的职责是全方位的,从战略规划到具体执行,从筹集资金到组织成立,再到公司运营和维护,都需要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1〕3号【发布日期】2011-01-27【生效日期】2011-02-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公司发起人责任的规定

公司发起人责任的规定

公司发起⼈责任的规定⼀般来说公司需要设⽴,是需要满⾜⼀定的条件的,发起⼈就是条件之⼀。

如果公司出现了什么问题,是需要发起⼈承担法律责任的。

那么关于公司发起⼈责任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下⾯,让店铺⼩编带⼤家⼀起来看看吧。

如果发起⼈在设⽴公司的过程中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为或是没有履⾏法律规定的义务,那就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第⼗章的有关规定,对发起⼈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三种类型。

由于篇幅所限,在此,笔者的论述仅囿于发起⼈的民事责任。

通常认为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于发起⼈⽽⾔,他所承担的责任⼀般可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限责任、连带责任以及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种:停⽌侵害;排除妨害;消*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付违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这⼗种民事责任⽅式同样适⽤于发起⼈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公司法》对发起⼈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84条、91条、93条以及225条中。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种情况:第⼀、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97条规定,在设⽴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1、117、118以及119条的规定,当事⼈因违约或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规定同样适⽤于发起⼈。

同时,发起⼈在设⽴过程中对公司或第三⼈造成损害,不应以过失为限,故意使公司或第三⼈遭受损害的同更应负赔偿责任。

第⼆、返还所募资⾦并附加利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能成⽴时,发起⼈应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利息的责任,主要发⽣在以下四种情况:(1)发起⼈以募集设⽴⽅式成⽴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

如果该申请在获批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撤消批准。

简述公司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

简述公司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

简述公司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
公司发起人是指提出公司创立构想,并组织参与创立公司的个人或团体。

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他们有一系列的义务与责任,如下:
1. 制定公司的创立目标和发展战略:发起人需要明确公司的目标和愿景,并制定适合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

2. 筹集公司的启动资金:发起人需要筹集足够的启动资金来支持公司的初始发展,并确保公司能够运作正常。

3. 确定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发起人需要确定公司的组织结构,并招聘合适的员工来支持公司的运营。

4. 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发起人有责任确保公司的所有活动都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按照要求申办公司所需要的各项许可证件。

5. 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发起人需要维护公司的利益,并保护股东的权益。

他们需要制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

6. 经营和发展公司:作为公司的领导者,发起人有责任确保公司的运营正常,并促使公司不断发展壮大。

7. 监督和评估公司的运营情况:发起人需要定期监督和评估公司的运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8. 保持与股东和投资者的沟通:发起人需要保持与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沟通,及时向他们提供公司的运营情况和重大决策。

9. 代表公司与外界交往:发起人作为公司的代表,需要与行业协会、政府机构、合作伙伴等外部人士进行交往,维护和发展公司的业务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发起人承担着发展公司的责任,需要在战略制定、资金筹集、组织管理、合法运营、利益维护等方面发挥领导者的作用,以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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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卷 第1期2009年1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Wuhan U niversity Journal (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s) V ol.62.No.1Jan.2009.017~021 收稿日期:2008208217作者简介:阎 磊,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湖北武汉430072。

略论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责任的规定阎 磊[摘 要]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分为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

对公司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等。

对第三人的责任包括契约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和对认股人的信息公开责任等。

[关键词]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F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320(2009)0120017205作为公司的组织者和创办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与其它相关主体(成立后公司、认股人和债权人)相比处于一种优势地位。

因此,各国公司法无不设定发起人责任制度,用以避免和惩罚发起人操纵公司设立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因发起人设立行为产生的其它弊端。

我国公司法修订后亦增加了此方面的规定。

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分为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和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发起人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将公司成立后的民事责任分为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和发起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一、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由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出资违约责任是指发起人因违反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缴纳义务而由该发起人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主要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出资不实两种情形。

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发起人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

在实践中,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出资义务不履行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迟延出资。

其中,拒绝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迟延出资都是因发起人的主观故意而产生,不能出资则因发起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变化而产生。

关于发起人出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的公司立法和实践中多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发起人是主观上不愿履行还是客观上履行不能,只要存在着出资义务不履行或出资不实的客观事实,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起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的内容是:(1)补交出资或出资差额及其迟延利息。

出资义务不履行时,该发起人向公司补交出资及迟延利息;出资不实时,该发起人向公司补交出资差额及迟延利息。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责任是由违约的发起人个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发起人全体承担。

(2)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担出资违约给公司造成的损害。

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发起人承担了资本充实责任,但同时因出资不履行或出资不实而对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发起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因出资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违约的发起人和其它发起人共同承担。

公司法修订后在第28条和第84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

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在公司成立的情形下,出资违约的股东应向公司而不是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此时公司已经成立,股东违反的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违约股东承担责任是向公司缴纳其应当缴纳的出资及迟延利息,而不是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缴纳。

其次,“股东”用语颇为不妥,因为因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不履行或出资不实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根本无股东可言。

因此,两者应当区分说明,建议修改为“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2卷 81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应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认股人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发起人为达到法定资本额或满足公司章程的要求,对认股人未认缴的出资以及其它发起人未认缴的出资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性质是一种法定责任,不以发起人的约定为必要,也不能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

其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发起人团体,而不是发起人个人,因此,资本充实责任是连带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资本充实责任的内容,各国公司法规定不尽一致。

一般说来,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包括认购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修订后在第31条和9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者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时,发起人对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按照造成损害的原因不同,可将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分为出资损害赔偿责任和怠于履行职务的赔偿责任两类。

出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发起人承担了资本充实责任,但同时因出资不履行或出资不实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发起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资损害赔偿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损害事实即可,发起人是否有过错则在所不问。

与资本充实原则的内容相对应,出资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有认缴赔偿责任和差额赔偿责任。

发起人怠于职守的赔偿责任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违反了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而对公司造成损害时,向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发起人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该责任可分为发起人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和发起人违反谨慎义务的赔偿责任。

冒滥行为赔偿责任是指发起人所得的报酬或特别利益,以及公司所负担的设立费用过高或过多,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而由发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对冒滥行为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46条第2款规定。

如果发起人通过设立费用故意或严重过失而使公司受到损失,那么,所有发起人应作为总债务人对公司赔偿损失。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47条和第149条规定,对报酬、特别利益和设立费用有冒滥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得向发起人请求赔偿。

日本商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冒滥行为的赔偿责任的归责主体,除了冒滥行为实施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外,其它发起人对此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归责客体一般包括发起人的报酬、特别利益和设立费用,且各国公司法一般要求在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中加以记载。

在归责原则上,要求冒滥行为的实施者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严重过失,而对其它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公司法对冒滥行为的赔偿责任未作规定,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

建议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规定发起人冒滥行为的赔偿责任。

在将冒滥行为的客体(即发起人报酬、特别利益和设立费用)等规定为章程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同时,规定发起人如果规定发起人如果在报酬、特别利益和设立费用报酬、特别利益或设立费用等方面存在而使公司受到损失的,冒滥行为的实施者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它发起人要对此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各国司法实践中时常损害公司利益的是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之间的交易,一般称为自我交易。

早期的英美公司法,对于自我交易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但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以及普遍化,其弊端也日益显现。

公开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往往通过设立全资或控股公司的方式来建立企业集团,而企业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的交易屡见不鲜。

与其禁而不绝,不如承认它的存在并对其进行规制。

因此,美国和英国都承认自我交易,但前提条件是交易人必须向公司披露此项交易并接受公司的审查和同意。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多通过界定发起人向公司转让财产的合同的效力,来对发起人的自我交易进行规制。

因为,发起人往往会在与公司的转让财产的合同中,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先,而损害公司利益。

日本、韩国、德国均将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转让财产的合同规定为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非经记载于章程不发生效力。

转让财产的价格、数量要受到创立大会或其它有关机关的审查。

同时还规定了公司可以通过事后的诉讼程序来否认自我交易的效力(将来成立的公司如发现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与公司的交易行为不利于公司,有权对此提出诉讼)。

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发起人的忠实义务主要体现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秘密利益。

发起人获取秘密利益的主要方式是将自己的财产用昂贵的价格卖给公司。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英美法对发起人课以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或向完全独立的董事会披露,或向公司现有的或即将成为股东的成员披露。

如果发起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获得秘密利益时,英国公司法区分两种情形,赋予公司不同的救济权。

(1)转让于公司的财产是发起人未担任发起人之前就已经购置的。

此种情形下,如果发起人未披露其在与公司的财产转让中获得的利益,公司享有选择权:一是选择撤销合同,即将财产退回发起人并向发起人索回价款;二是接受该财产,但不得追讨利益,除非受到损失,即公司从发起人购买该财产的价 第1期阎 磊:略论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责任的规定91格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差额。

(2)转让于公司的财产是发起人担任公司发起人后购置的。

此种情形下,如果发起人未披露其在转让财产中获得的利益,公司同样享有选择权:可以撤销合同,因为发起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如果公司丧失撤销权或不愿行使撤销权时,则可以向发起人追讨其获得的秘密利益。

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公司法对自我交易的规制十分薄弱,只在第149条中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并在第150条原则性地规定了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赔偿责任,但对自我交易的处理方法却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

由此造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发起人和大股东利用自我交易获取不当利益现象的大量存在。

因此,在今后公司法修改中,我国应借鉴其它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在有条件地肯定自我交易的前提下,补充规定对自我交易的监督审查机制和处理办法,建立起一套系统有效的自我交易规范体系。

发起人虽没有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公司,但却抢占了公司的交易机会,从而使自己获得了本属公司的利益;或者是在设立过程中接受贿赂,从而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的情况,都是发起人违反忠实义务的表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抢占公司交易机会的情况,应参照公司法对于董事行使归入权的规定,由公司对发起人获得的利益行使归入权。

对接受贿赂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由公司将其收受的贿赂收回,并要求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由于未能尽到合理的谨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国鉴于发起人的谨慎义务与董事义务的相似性,一般都规定对发起人的谨慎义务准用董事之规定。

合理的谨慎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很难把握和界定。

大致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采用客观标准。

日本有学者认为:“董事应当以社会通念上处于董事地位之人通常被要求的注意遂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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