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
法律公司法案例题分析(3篇)

第1篇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龙头企业。
2018年,A公司拟向B公司投资,B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12月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B公司20%的股权。
在签订协议后,A公司派驻了多名管理人员到B公司工作,并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
然而,在2019年,B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累计亏损达到5000万元。
A公司发现,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
为此,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
因此,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1)返还投资款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B公司应返还该笔款项。
(2)赔偿损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
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提供以下证据:①投资协议及相关附件,证明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②B公司财务报表,证明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③A公司派驻到B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A公司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④A公司因投资决策失误而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B公司因欺诈行为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公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张三占股40%,李四占股30%,王五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业务拓展迅速,公司业绩逐年攀升。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特别是在公司分红、股权转让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二、案例经过2019年,甲公司完成了一项房地产项目,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净利润的分配比例为:张三40%,李四30%,王五30%。
然而,在分红过程中,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在项目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对他们的分红进行扣除。
李四和王五则认为张三无权干涉公司的内部事务,拒绝扣除分红。
由于分歧严重,张三、李四、王五决定召开股东会,就分红问题进行表决。
在股东会上,张三提出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但遭到李四和王五的强烈反对。
随后,张三将李四和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其要求分配利润。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张三仅占股40%,其提出的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作为公司股东,均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并要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利润。
2. 股东会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张三提出的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3.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规范,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律判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第三人:丙公司2010年,原告XX科技与第三人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XX科技占乙公司60%的股份,丙公司占40%的股份。
乙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良好,双方合作愉快。
然而,在2018年,由于经营理念不合,XX科技与丙公司产生分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2019年,XX科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丙公司的股东协议,并要求丙公司转让其在乙公司的40%股份。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乙公司认为,XX科技和丙公司的纠纷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且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也不同意XX科技的要求。
乙公司请求法院驳回XX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XX科技与丙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是否有效?2. XX科技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转让其在乙公司的股份?3. 乙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XX科技与丙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XX科技无权要求丙公司转让其在乙公司的股份,因为丙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且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也不同意XX科技的要求。
3. 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律关系中的多个重要问题,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股东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XX科技与丙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 股东权利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权利。
本案中,XX科技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典型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公司成立初期,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乙担任公司监事,丙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和销售。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和发展方向上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公司应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乙则主张公司应注重市场营销,扩大市场份额;丙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稳健发展,避免过度扩张。
由于意见不合,公司管理陷入僵局。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乙、丙两位股东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甲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甲赔偿因其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件焦点:1. 甲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 甲是否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3. 甲是否对公司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在本案中,甲作为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合法有效。
因此,甲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二、甲是否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有如下职责:1. 依法代表公司行使职权;2.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3. 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 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管理和发展方向上存在严重分歧,未能有效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具体表现在:1. 甲未能协调乙、丙两位股东的意见,导致公司管理陷入僵局;2. 甲未能有效组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公司业务发展受阻;3. 甲未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因此,甲未能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三、甲是否对公司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 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
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出现下滑,导致内部管理出现问题,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2. 纠纷起因(1)股东之间股权纠纷:XX科技股东人数众多,股东之间在股权分配、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
(2)劳动争议:公司员工对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不满,引发多起劳动争议。
(3)合同纠纷: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多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涉及货款支付、产品交付等方面。
(4)知识产权侵权:XX科技研发的一款产品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股权纠纷(1)法律依据:《公司法》(2)案例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股权,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股东之间因股权分配不均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依法判决,维护股东之间的公平。
(3)解决方案:通过调解或判决,明确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劳动争议(1)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2)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员工对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不满,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法院应依法判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解决方案:通过调解或判决,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合同纠纷(1)法律依据:《合同法》(2)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约。
在本案中,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涉及货款支付、产品交付等方面。
法院应依法判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解决方案:通过调解或判决,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合同纠纷。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张三持股6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10%。
公司成立后,由于业务发展迅速,逐渐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
2013年,赵六加入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500万元,持股20%。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之间因股权分配、利润分配、公司管理等事项产生分歧。
2015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赵六,但赵六提出需修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包括增加董事会席位、修改利润分配方案等。
由于赵六的加入,公司内部矛盾加剧,最终导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决定起诉赵六,要求其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要求其停止侵害公司权益。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3.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4.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股东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三、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作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赵六,且股权转让价格公允,因此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二)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在本案中,赵六要求修改公司章程,但未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也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违法。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未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约定,因此应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赵六加入公司后,要求修改利润分配方案,但未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利润分配方案不合理。
(四)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股东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企业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甲占股40%,乙占股30%,丙占股30%。
2015年,公司业绩快速增长,甲、乙、丙三位股东决定扩大公司规模,引入新的投资者丁,丁以现金出资100万元,占股20%。
2017年,公司发生重大股权纠纷,甲、乙、丙三位股东与丁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二、纠纷焦点1. 甲、乙、丙三位股东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丁?2. 丁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3. 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与丁的股权转让协议?三、案例分析(一)关于甲、乙、丙三位股东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并未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因此,甲、乙、丙三位股东向丁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查,甲、乙、丙三位股东在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丁,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
(二)关于丁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出现上述法定情形,因此,丁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三)关于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与丁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企业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科技公司拥有一系列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2019年,科技公司发现其一款名为“XX办公软件”的产品被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销售,严重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二、案例描述1. 侵权事实侵权公司在未经科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销售“XX办公软件”,并在其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产品相同的名称、商标和功能描述。
科技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侵权公司的产品销售量较大,对科技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了严重冲击。
2. 知识产权纠纷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1)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对“XX办公软件”享有著作权,侵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销售该软件,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商标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本案中,侵权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产品相同的名称、商标,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商业秘密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对“XX办公软件”的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侵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销售该软件,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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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
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
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
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3、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
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
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
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
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
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
199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
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
(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3)1999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分析](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中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分配,华声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分配是错误的。
(2)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具体讲,分配顺序为:①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②依法缴纳所得税;③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分配股利。
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分配股利,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999年华声公司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但没有规定上限。
所以,只要公司有税后利润,就应提取一定比例法定公益金。
据此,华声公司作出停止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决定是错误的。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本案中华声公司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199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
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
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分析](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选。
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组。
(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
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2次。
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5、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
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gong司的净资产。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公司所有债务。
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
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
问:(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分析](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天成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
(2)本案中,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公司与天益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6、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析]: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 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公司不能成立。
因为作为生产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50万元以上,而C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不足5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7、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
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